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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20日星期六

崔卫平:谁是亚当·米奇尼克

我是循着汉娜·阿伦特的声音找到这位亚当·米奇尼克( Adam Michnik)的。

有位美国教授玛格丽特·卡诺凡(Margaret Cannovan)在她的文章中写道:“请考虑在过去二十年内‘阿伦特式’的事变。东欧的持异议者将自己的私人生活献身于公共利益,自发地创造了自由的空间,于其中他们重新发现了行动的令人兴奋的愉悦。由团结工会所展示的波兰的行业联盟,证明了无望的人们如何通过公开地采取一致行动而获得力量。说到底, 1989年公民运动的觉醒和政府的瓦解,提供了一个阿伦特式革命的范例(完全不是马克思的)。”1然而,这位教授并没有从细节上论证到底阿伦特的思想如何影响了杰出的东欧知识分子。只是在这篇文章的注释中有一条说:“根据亚当·米奇尼克( 1995年在罗马阿伦特讨论会上的发言)所说,他和一些长期卷入波兰民主斗争的人们从阿伦特的政治行动著作中直接受益。米奇尼克自己的著作引人注目地有着阿伦特的语气,比如米奇尼克的《狱中书简》。”2于是,在朋友的帮助之下,一下子找到了四本有关米奇尼克的著作:《狱中书简》(1985年)、《自由书简》(1999年)《教堂和左派》(1975年),还有一本不是米奇尼克写的但和米奇尼克有关的书《自由主义扭曲的循环》,它有一个副标题“写给米奇尼克的信”,作者 Ira Katznelson,为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政治和历史学教授。

米奇尼克写到 1978年夏天他和哈维尔第一次会面,是在与波兰比邻的捷克斯洛伐克境内一个叫做 White mountain的地方,这样的见面是非法的,一边是作为 77宪章的代表,另一边是作为 KOR的代表,后者是米奇尼克于 1976年和朋友们一道建立的独立组织,全称为“保护工人委员会”。不久哈维尔和他的同伴们坐牢,米奇尼克们组织了一个教堂绝食抗议来声援他们。1980年团结工会颠峰时期,波兰朋友们抓住每一个机会为捷克朋友们呼吁,直至他们自己也身陷囹圄。接着是这种循环:被捕、抗议、在山上见面,再后来是他们在各自的国家获得了自由。

瓦文萨在回答为什么团结工会能够做得这么好,能够用说理、谈判的方式而不是用汽油瓶来解决问题时,指出是知识分子帮助了他们,是 KOR帮助了他们。

1980年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波兰诗人米沃什称米奇尼克在波兰所扮演的角色和拥有的力量“如同甘地”。

美国加利福利亚、伯克莱大学政治学教授 Ken Jowitt为《自由书简》一书的序言中,称米奇尼克为“波兰的路德”。

一、“我发誓永远不离开波兰”

亚当·米奇尼克, 1946年生于波兰华沙,犹太人,父母都是波兰的老共产党员(在谈及家庭时,他用了“红色同化”这个词。)他称自己“在六十年代属于一个不知道害怕共产党的特殊的小圈子。我感到共产党的波兰就是我的波兰”。

3十三、四岁的时候,他就在课堂上大声质疑被掩盖的事情,“如果共产党员必须说出真相,那么为什么不说出发生在卡廷(Katyn)的事实?”结果是被老师赶出了课堂。看到父亲的老战友及自己的亲戚身上不公正的待遇之后,他的想法是:“信上帝,但不信教堂。”(信共产主义学说,不信掌控大权的某些人。)十五岁时,他找到共产党的理论家亚当·沙夫,说自己要开办一个讨论小组。此人曾经锋芒毕露,但这时已经变成一个犬儒主义的老人,“也许是我什么地方触动了他”,米奇尼克后来回忆道,沙夫居然痛快地说:“要是有人找你麻烦,给我打电话。”一个将自己命名为“矛盾的寻找者”(Club for Contradiction Searchers)俱乐部就这样成立了,很多人出自红色家庭。这个“修正主义苗子”的小团体,讨论当时被禁止的各种各样问题,在沙夫的保护下存活了一年多。直到有一天——米奇尼克刚满十六岁,他在大街上遇见库隆(Kuron此人担任过波兰共青团书记,最早的异议人士,后来成为团结工会顾问),库隆说:“听着,亚当,哥穆尔卡同志在中央委员会会议上点了你的名。”米奇尼克有些恼怒地说“别瞎扯了,我还要完成物理课的功课。”而库隆接着说:“哥穆尔卡同志不需要完成物理课功课,所以他有时间和你瞎扯这个。”中学过关考试后,他首次去国外呆了三个月,见到了波兰流亡者、意大利共产党员和法国的托派。回国后他遇见朋友karol Modzelewski,他惊讶朋友为什么不在家里约他下一次见面,却要约到公园里。

结果是几天后他在公园等了几个小时无功而返,来到朋友的家中才得知朋友已经被捕。这是他意识到自己命运的时刻——他知道自己属于这些人的圈子。他并不完全同意包括库隆在内的人们的纲领,但是他感到和他们亲近。他的这些年长的朋友正在策划一封公开信,内容关于波兰独立和议会民主,米奇尼克参与其中。

在他十八岁的时候,警察第一次造访了他,被关了两个月。从此,他成了库隆(此时属于共产党改革派)圈子的重要人物,十九岁“爆得大名”。

1965年至1968年是他的大学生涯,他进了华沙大学历史系。在校园里,他和伙伴们讨论中所触碰的尖锐问题,不能不引起要员们的关注,哥穆尔卡的秘书曾出席过他们的讨论会。一次,当时的外交部长拉科夫斯基参加了讨论。年轻人向这位大人物发出质疑:“哥穆尔卡是一个人,还是上帝?”答曰“当然是一个人”。“作为一个人,他能像上帝一样不犯错误吗?”答曰“不能,这不可能。”

“那么,拉科夫斯基,为什么他身上不能找出一个错误来批评呢?”从反权威的立场导致的质疑,和当时的中国年轻人非常接近。 1968年国内外有两件事情摇撼了他,最终导致他的生活发生了根本的扭转。后者是发生在邻国的“布拉格之春,前者是波兰诗人密凯维兹戏剧《先人祭》的上演和最终被取消。密凯维兹是十九世纪波兰浪漫派作家,在”恐俄“的年代做一个旗帜鲜明的一个沙皇反对者,于此时不仅很对年轻人的心思,也适应了社会上人们渴望冲破樊笼的心情。该剧上演时的盛况引起了当局的恐慌,当局下令禁止,米奇尼克和年轻人随即走上街头表示抗议。很快他和他的伙伴们被大学开除,发放命令的是高教部本身。正当他沉浸在由这部戏激发出来的强烈的民族认同感时,波兰作为以苏联为首的入侵捷克斯洛伐克五个出兵国之一,使这位年轻人的心灵上蒙上了巨大的羞辱。他感到作为一个波兰人的罪。进一步引起他反感和不能忍受的,是当时的报纸上对他采取了”反犹“攻击:不止一家报纸说,米奇尼克是一个犹太人,因此在波兰没有他的位置。他后来回忆道,这是使得他最终和共产主义制度划清界限的原因。

接着是十八个月的牢狱,罪名之一是他参加了一个企图推翻国家的秘密组织,尽管事实上没有任何组织存在。目睹了同胞的一系列不光明正大的行为之后,米奇尼克在狱中发誓永远不离开波兰,他是波兰的爱国者而不像那些口是心非的人。

1969年出狱之后,他拒绝了父母让他出国的催促,进了一家制作电灯泡的工厂,它有一个光辉的名字“罗莎·卢森堡工厂”,当了一名焊接工人。这位知识分子家庭出身的年轻人第一次直接和工人的世界打交道。用他本人的话来说,这个工厂有着华沙最漂亮的姑娘,他在她们中间很受欢迎,“我想不出来还有别的比这更好的地方。”在那里,他支持工人们组织了一次抗议,赢得了工友们的信任。

1970年秋季,哥穆尔卡下台,爱德华·盖莱克接替了他,米奇尼克重新回到课堂,作为 Poznan大学的扩招生,1975年得到历史学硕士学位。直到 1977年重返监狱,这是他前后十年中远离审讯和牢笼最长的一段时间。正是在这段时间之内,他和天主教知识分子有了广泛的接触,他们互相阅读,彼此产生了理解、信任和好感。当时也只有天主教的报纸发表他本人的文章。与此期间他写了一本书《教堂和左派》,试图把天主教和世俗知识分子的力量结合起来,该书 1977年于法国流亡出版社出版。他还鼓励老朋友库隆看望波兰主教,而此前,这位共青团书记仅仅将教会视作敌人。阅读阿伦特也是开始于这个时期,一本《极权主义起源》在朋友们中间热烈流传。

这期间他所完成的最重要的事情是 1976年 9月“KOR”——“保护工人委员会”的诞生。稍前,在 Radom和 Ursus地区发生了工人抗议事件。米奇尼克参加了一次对于 Ursus工人的审判。“我听到了不适当的宣判词,我见到了人们波浪般的喊叫,我为愤怒的浪潮感到震惊。我感到不可能把这些人丢下不管。”

米奇尼克后来用了一个类似哈维尔的表达,“它来自一个道德上的冲动。”紧接着,米奇尼克和库隆从知识分子的立场分别就此事公开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呼吁西方的知识分子支持波兰工人。这是知识分子首次介入工人的案件。随即 KOR诞生。

“它建立在后极权主义政治行动的哲学上面”,它是在后极权制度中所开辟的新的空间。

在此期间,米奇尼克受萨特邀请去了一趟法国及意大利,和西方左派进行了广泛的交谈。他发现在东欧和西欧的持异议者之间“存在着悖谬的联系”。那些和他同样经历了 68年洗礼的年轻人心目中最大的敌人是美帝国主义,他们主要的概念区分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而对米奇尼克来说,他的主要区分是极权主义还是反极权主义。他经常被问及 KOR是左派的还是右派的,他从朋友那里借来的两句话回答他们。第一,“我们不是来自左派的或右派的阵营,我们来自集中营”;第二,“我们是全新的”。在意大利他反复提出的一个问题是:“意大利的工人是否准备支持波兰工人?”因为波兰工人正在反对意大利工人所支持的共产主义阵营。回国之前,库隆打电话给他,希望他能带一个油印机回来,米奇尼克认为库隆“疯了”,“在波兰什么地方可以藏这样一件玩意儿?”

从巴黎、罗马、伦敦、汉堡喝完香槟回来仅仅两个星期他再次被捕,这对他是一个很大的冲击。尽管他用民间的老话“有了第二次就有第三次”来替自己打气,他还是感到很不好受。这次是因为一个学生也是 KOR的合作者被杀害,他们去参加了他的葬礼,返回的路上汽车就被拦截。这是 1977年 5月,被捕引起了知识分子团体广泛的反对逮捕的抗议,关了两个月就释放了。但是这样的规定却遗留一段时间:每两个星期之内,他就要在监狱里呆上 48小时。它的讨厌之处不是呆在监狱里的时间,而是等着被投入监狱的时间,因为你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这种麻烦的情况毁了我的性生活”,他说。直至 80年投入团结工会之前的这段时间,除了 KOR的活动,米奇尼克还帮助建立了一个独立出版社,帮助“飞行大学”展开活动(在人们家中或别的地方开设被禁止的课程)。

1980年库隆在华沙的一次会议上问是否有人愿意去格但斯克,因为那儿船厂的工人们正在举行罢工,是由一个叫做 Bogdan Burusewicz的 KOR成员组织的,米奇尼克欣然前往。他力图说服工人们作出某些让步。但于 1980年 8月,他和其他几个人又被抓,船厂的工人们开始了规模浩大的声援运动,团结工会诞生。结果不仅是释放了这几个人,而且争取到了团结工会的合法地位。“在那段时间内,直到今天,我们都认为团结工会是我们(KOR——笔者)的孩子,尽管是非法的孩子。”1981年,KOR宣布其作用将由团结工会取代。米奇尼克和库隆都加入到团结工会的运动中来。

在这个很快发展成为全国性的声势浩大的工人运动中,米奇尼克如何给自己定位?如何和工人出身的瓦文萨摆正位置?“瓦文萨是一个运动的领袖,而我是一个独立知识分子。”在某种程度上,他仍然从一个异议者立场来作出判断。当被问及在团结工会的“日常工作”时,米奇尼克答道:“我处在一个反对瓦文萨的小圈子里。”他担心瓦文萨和政府之间妥协太多,防止将团结工会变成一个纳入现存制度组成部分,同时严厉防止瓦文萨把自己凌驾于团结工会之上,成为一个新的权威,从而把该组织变成一个新的专制组织。在他认为,团结工会的经验,是他们所有有关民主、自由、尊严、判断的学徒期。选择当团结工会的反对派,这使得瓦文萨很恼火。与此同时,政府也要求瓦文萨跟米奇尼克、库隆这样的知识分子保持距离。而米奇尼克身上恰恰有一种不屈不挠的性格,他坚持做自己认为该做的。乃至后来瓦文萨私下对米奇尼克说:“你知道,亚当,我佩服你。如果我是你,就要拧断像我这样家伙的脖子。而你是圣徒,你让我活着。”这种情况一直到 1981年 12月雅鲁泽尔斯基宣布军管,把米奇尼克、瓦文萨、库隆这些人通通关进监狱而告终。从监狱出来后的一度时期,米奇尼克和瓦文萨好得像“同性恋”似的。

军管之后米奇尼克又被关了两年八个月,尽管实际上并没有审判。 1983年底,当时的警察头子让人带信米奇尼克可以选择去里维埃拉过圣诞节还是继续留在牢里过上几年。米奇尼克回信道:“如果是你,你会选择里维埃拉,这就是我和你的区别。你们是一些猪,而我们不是。我爱波兰,即使在牢里。我不想离开波兰,别打这主意。”这封信被自由欧洲电台于圣诞节广播之后,波兰人也听到了,从此再也没有人说米奇尼克是犹太人,因为他已经显示了对于波兰的忠诚。

这次出狱六个月之后,米奇尼克又被判了三年。对于这段经历他自己的评价是——“为了团结工会十六个月辉煌瞬间,付出六年的代价是值得的”。

在接受法国 68年人 Daneil Cohn-Bendit 访谈中,他扪心自问“作为一个 68年的老兵”,他是否做到了首尾一贯?回答是肯定的:“我始终坚持反权威的理想。

这是我反对共产主义的原因,也是我反对瓦文萨的原因。“法国人对他说”我们是在不同的层次上作战。我刚不久前在西方说你是我最尊敬的同代人之一,但是我必须说,我不知道假如我在波兰我是否有勇气像你那样行动。我太热爱生活以致不能清醒地面对监狱的威胁。“米奇尼克说:”我和你一样热爱生活,所以殉道者的头衔根本不适合我。“”我并没有想要坐牢,我是被强逼的。一个君子总得始终做一个君子,甚至是在屎尿中行走。“但同时他承认关于”殉道者“的说法有一点是真实的:”如果你捍卫一种理想,那么你首先要让它实现,用你自己的行为表明你相信它;换句话说,你要让它得到见证。“

1991年瓦文萨当上总统之后,米奇尼克一度出任国会议员,但不久后辞职,主编波兰最大的一份报纸 Gazeta Wyborcza至今。在这份报纸上,他依旧批评现政权,依旧批判波兰社会。 1999圆桌会议 10周年之际,当年的原班人马在美国举行了纪念(瓦文萨没有到场),米奇尼克受到了比现任总统、总理更大的欢迎。

二、立即动手重建社会

1985年米奇尼克的《狱中书简》出版时,他仍未获自由。为该书作序的美国作家、反核活动家 Jonathan Schell在序言中写道:同时具有反思行动的写作能力和直接参与行动是不多见的——写作要求孤独,而行动要求和他人在一起。而米奇尼克能够做到这一点,应该归因于权威帮忙的结果。因为他们反复地把他投入监狱,而这期间成了米奇尼克写作灵感焕发的时刻。这就决定了他的写作仍然深深嵌在行动的框架之内,他不是为了写作而写作,而是为了行动而写作,他直接面对我们应该如何去做。写于 1976年 10月的文章《一种新的演进》,可以看作米奇尼克思想和行动的开端。实际上,所有这些都涉及一个对形势的判断,即我们在什么样的环境下行动,我们(可能)具有什么样的空间。对于当时波兰的政治形势判断,米奇尼克的结论是——在可以预期的将来,波兰不可能出现一个戏剧性的变化。由于波兰没有强大的军队,所以波兰必然处在拥有核武器的苏联的控制之下,事实上,没有一种力量可以和这种庞大的军事力量相抗衡。想要赢得一场对于苏联的军事战争这是毫无希望的。因此,对于想要改变波兰现状的人们来说,并不是十九世纪左派的“改革”还是“革命”的问题。“要相信通过革命和自觉组织的行动来推翻某个专制,即非现实,也是十分危险的。”4在短期内,完全看不出来苏联想要放弃对于这个地区的全面控制,如果苏联军队不可能赶出波兰,苏联的政治结构仍然保留,波兰的政治格局将会一如既往,极权主义也将延续。

在这个意义上,米奇尼克同意当时人们谈论的第一点——不可能战胜庞大的军事和警察的力量;但不同意另外一点:所有的抵抗都是毫无意义的。只是这种抵抗要获得一个全新的起点。米奇尼克分析了于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一度占据上风的改革派“修正主义”(revisionist)和“新实证主义”(opositivist)。前者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框架之内,试图赋予马克思主义以人性面孔和其他别的解释,把共产主义制度加以松动和自由化;后者主要与波兰天主教知识分子的态度有关——虽然反对共产主义但寻找一种讲实效的途径通过与其合作来限制它。修正主义忠实于圣经(马克思主义)但是以自己的方式来阐释它,而新实证主义追随教堂(效忠于苏联)却希望它迟早完蛋。这两者都是在体制之内的运作,都有了自己有限的积极成果。然而非常致命的是,它们归根结蒂在“勃日涅夫教条”的框架之内解决问题的取向,使得他们在真正的群众运动面前失去了应对能力及自身存在的意义。譬如修正主义之于 1968年的民主运动、新实证主义之于 1970年的工人罢工,都不能最终选择自己是站在使用武力的一边还是遭受暴力的一边。结合中国八十年代的人道主义和九十年代的实用主义,部分地可以加深理解波兰的这两股思潮。

米奇尼克旗帜鲜明地指出今天的反对派和往日的改革者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相信演进的纲领必须在独立的公众( an independent public)面前提出,而不是提供给极权主义的权力。这样的纲领必须指引人们如何去做,而不是说给掌权者让他们如何改进。对权威来说,没有比来自下面( from below)的压力更能够引导他们。”5在这一点上,可以说米奇尼克完全是新一代的做法,在他头脑中,不存在一个需要不断加以关注的、至高无上的权威,不需要明里暗里不断关注他们的行为、动向,希冀最终由权威作出关键的变动,从而引起预期的社会效果,或者借此作为自己政治赌博的押宝。采取和皇帝一道进餐的人仍然将皇帝看作唯一的权力资源,他将依据皇帝的脸色、皇帝的将要收获什么而行事,甚至皇帝所拥有的某个怪癖,也成为这些人关心的对象和行为的依据;而采取独立行动的人们相信还有别的权力资源,他的席位不是在皇帝的餐桌上,而是在自身的行为当中,这样的行为不需要皇帝来钦定,不需要皇帝赋予其意义,而是自主的和自我赋予的。说米奇尼克是个言行一致的人,这是鲜明的例证:既然是搞民主,就意味着眼光向下,意味着立足自身,立足于和自身一样独立的人们,他和这些人们的行为便是一个富有意义的起点。他这样的行动可以从任何地方、任何人们那里开始,而且可以马上就去做。当然,苏联军队暂时不可能被驱逐,那么在十个人聚集在一个家庭中聆听被禁止的关于波兰历史的讲座如何?这个社会的主导意识形态及其渠道是不可能改变的,那么,由一小组工人写出他们工厂和他们生活的真实报告如何?而当全国千百万人抛却恐惧,在全国范围内采取地方性的行为又将如何?用米奇尼克的朋友Irena Grudzinska-Gross的话来说,是“一种超越政治地平线的限制但却仍然停留在原来的地理界限之内的努力。”6

这一套表述在起点上和我们已经熟悉的哈维尔有着非常接近之处。与哈维尔不一样的是,哈维尔更强调从恢复个人的尊严道德开始冲击极权主义无所不及的控制——如果说,极权主义如此践踏了个人的良心,那么从恢复个人的良心开始即开始一场革命;历史系出身的米奇尼克把眼光更多地落在了社会领域,他呼吁的是不是作为个人的行为,而是建立社会的自我组织,倡导创立社会的独立组织,让社会自己承担起自身和自身的命运。极权主义曾经以一种非常严厉的方式压抑社会及其各种组织,但是到了极权主义时代后期,在苏联控制下的波兰政权和波兰的当代社会生活之间,实际上存在一个有待发掘的空间。就权力方面而言,它当然不愿意放弃自己的控制,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它已经做不到它曾经做到的,它的控制变得不那么有效,从它自身的利益出发,它变得被迫向社会妥协,或者有可能出现这种妥协。另一方面,组织起来的社会也并不寻求推翻政府,而首先是社会的自我担当,承担和改善社会和人们的具体处境,然后才是和政府协商,寻求与政府的对话和互相承认。米奇尼克最终希望出现的是一个“杂交品种”,政府能够认可和接受没有同他一道进餐的人们,承认和接受社会的独立机构。这便是“新演进”的内容。在这篇文章的结尾,米奇尼克指出了担当这种“新演进”

内容的三种力量:首先是工人阶级,与被当作夺权和维护政权的领导阶级的作用不一样,米奇尼克的工人阶级是建设未来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自工人阶级的压力是朝向民主的公众生活演进的必要条件。”7其次是天主教会,这是米奇尼克根据波兰的特殊情况作出的判断:“大多数波兰人感觉和教会很亲近,大多数波兰牧师有着很强的政治影响力。”第三则是知识界,知识界在这场新的变革中的角色为“提出纲领和捍卫基本原则”8(defend the basic principles)。也许他们的声音是弱小的和零星的,但是他们组成了一个独立的公众舆论。在这个队伍中也许还有别的人加入,比如前修正主义者和前实证主义者,他们当中有些人在1968年事件之后明白过来。

米奇尼克本人带头实践了这个“新演进”的纲领——他和库隆并肩做成的“保护工人委员会”( KOR)是一个由知识分子为中坚的帮助工人的组织。(它令人想起捷克“七七宪章”之前,哈维尔他们有过一个“保护受不公正起诉的人委员会”)它宣称自己的目的并不是“政治的”而是“社会的”,服务于这样一些十分具体的目的——在经济、法律和医疗方面,给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受到政府压制的工人家庭以援手,想办法弄钱给那些失去父亲的家庭,并帮助遭受审判的工人寻求有利的证据。在一些持异议者的眼中,KOR的人们甚至被讥笑为“社会工作者”(‘social workers’),但是这并没有使得他们免遭政府的整肃,显然政府不这样看待他们的行为。任何超出极权主义政权原先的工作范围的做法都被看作是有敌意的,是一种故意为难和对抗。结果,KOR的成员很快遭到了来自政府的报复:丢掉工作、被逮捕、遭受毒打等等,总之是失去了他们的日常生活。

也许只有伟大的目标才配遭此待遇,而KOR的目标则是渺小的。同时,在KOR组织内部这样的一些做法也是开先河的:一、公开化。KOR成立时,不仅公开其成员的名字,而且公开他们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他们所有的行动都是公开的。二、真实性。在KOR发表的所有公开文件中,要求自己的观点开诚布公,并十分注重事实的准确性,这一点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三、行动的自主性。这是他们向政府提出的要求,同时也适用于KOR成员内部。于其中每一个人都可能是一个新的起点,发挥他们最大的能动性和首创精神。用米奇尼克的朋友、KOR另外一个重要组织者Lipski的话来说,“这是一个原则——如果有人想要做某事而这并不有悖于KOR的原则,那么他会得到允许追寻他们自己的理念。这就是为什么所有的事情都是在人们的首创精神和激情推动下完成的,能够达到最好的效果。”9四、互相信任。“在共识之内信任每一个人”,这是作为一项原则确立下来的。这四项基本政策归结起来,就是不搞阴谋论,不搞权力中心论,不存在一个更为强大的意志在某处发挥作用。任何起点都被认为有它自己的理由、过程和收获。这就决定了这样的组织可以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在组织上它看似松散的在精神上它却是有力的,它把不同的人们在共同的理念上聚合起来,具有一种真正的开放性:“KOR 的一个长远目标是促使不同地区产生独立自主性的新的中心,促使更多的KOR式的独立社会组织的出现。不仅是KOR同意他们的独立性,而且是要求他们成为独立的。”10(Lipski)。前面提到的较早时候格但斯克船厂工人的罢工(在团结工会成立之前),就是一个KOR的成员在那儿组织的。1980年8月,KOR宣布将自己的活动并入团结工会,这四项基本政策也仍然保留。

米奇尼克爱用一个词“修辞学”,即不仅在目标上和过去作一个了断,而且在全部“修辞学”上幡然一新。古典革命的教条告诉人们,革命就是获取权力,先抓住国家权力,然后再去建设社会;新的做法是鼓励人们把“权力”和“社会”

区分开来,将权力的问题放在一边(留给国家),按照你认为理想的社会先做起来;旧意识形态许诺人们一个美好的未来,为此现在必须苦苦等待和忍受,新的做法是立即去做你认为的好事,“不是为了美好的明天,而是为了美好的今天”(米奇尼克)11;铁的历史规律提醒人们不要头脑发热,不要在“无情的事实”面前碰得头破血流,新的做法是“如同……(as if)”,即如同现在已经是一个自由社会那样去做,在一个非公民社会中首先做一个好公民:你不是你相信言论自由吗?那么,请自由地说吧。你不是热爱真相吗?那么公布它。你相信一个开放的社会?那么,开放地去做。你不是相信一个体面而富有人性的社会吗?体面地富有人性地去行动吧。政府将在未来证明自己是对的,而你于现在就可以证明自己是个什么样的人,显示出你的忠诚、勤勉、正直、智慧。而一旦人们开始“as if”地行动,这个“as if ”就好像融化了,某些不可预料的事情发生了,原来使得人们陷于瘫痪的那些理由有许多仅仅是心造的幻影,人们感觉事实上踏入另一个空间,感受到一种自由的气氛。尽管这只是“接近”行动,“as if”那就是行动本身,并打开进一步行动的可能性。如果你做起来,你机会觉得这个“as if”并不是“伪装”,只是更加充分地利用了你周围已经存在的某些空间。最早的持异议者、KOR的另一位组建人库隆说过:“不要打倒委员会,而是建设你自己。”12还有一个令许多政治家头疼的问题——目的和手段。传统上所鼓励的做法是——为了目的可以不惜一切手段,但在波兰反对派这里,目的和手段得到统一,每一个手段同时也是它的目的。如果你正处于建设社会的开端,你怎么可能允许你的行动被残酷、欺骗所污染同时也是污染社会?

三、将对方当作对手而不是敌人

哈维尔曾经澄清过“反对派”(opposition)包括”持不同政见者”(dissident)

这样的概念都是来自西方,并不能说明当时捷克社会中那些试图说出自己真话及周围环境真相的人。“反对派”起码要有一个自己的纲领,但聚集在七七宪章旗帜下的人们,他们只是想让已有的宪法得到落实。一直到1989年12月天鹅绒革命的前夜——1989年10月,捷克的“公民论坛”组织成立,这才是被认可的捷克第一个“反对派”组织13.波兰人的说法不一样。米奇尼克和他的伙伴们从一开始就确认自己是“反对派”,是“民主的反对派”(democratic opposition),他们有一个非常清晰的有关将来要建成什么社会的前景——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米奇尼克“公民社会”的概念和“民主”的概念实际上是重合的。它意味着承认社会不同利益、不同宗教、不同身份的人拥有平等的权利,他们之间的纷争只能通过民主的程序而非暴力来解决。那是一个仍然充满矛盾冲突的社会,只是处理冲突的方式和当下他们所处社会大不相同。这一点决定了团结工会作为社会抗议运动在欧洲近代社会运动历史上完全不同的起点:“我认为团结工会为欧洲文化带来了全新的东西,它从一开始就是超越乌托邦的。……团结工会为之奋斗的公民社会本质上是不完善的。这对我很重要。在12月13日(指1981年底波兰军管当日——引者)之后我在牢里写的所有文章都在捍卫这个观点。我们不能为一个摆脱了冲突的完美社会而奋斗,那是一个充满冲突的社会,但其中的冲突可以在民主游戏的规则之内得到解决。”14米奇尼克在一处称之为“托克维尔意义上的公民社会”15.1988年在回答那位后来为哈维尔写传记《一出六幕政治悲剧》的美国人Jone keane的提问“公民社会是一个18世纪的概念如何运用于今天?”时,米奇尼克答道:“在极权主义秩序中,国家是老师,而社会是教师里的学生,有时它就转变成一个监狱和兵营。相反,在公民社会中人们并不想要成为一个学生、战士或奴隶,他们像公民一样行动。诞生于18世纪之末公民社会的概念是作为反对封建制度提出来的,20世纪末的共产主义制度是一种更野蛮的封建社会。因此反对极权主义的反对派起用这个古典概念为一个民主秩序而斗争,就不奇怪了。其关键是,作为公民,我们这些民主反对派再也不想被当作小孩或者奴隶来对待。反封建运动的基本原则是人权,即每个人拥有和君王一样的权利。我们希望每个人享有和雅鲁泽尔斯基一样的权利,受法律条文的保护。”16 在这个意义上,不管是KOR还是团结工会,都是通向这种公民社会前景的途径和努力。在分析了捷克、匈牙利民主运动的不同之后,米奇尼克指出捷、匈的变革部分起源于共产党内部,而波兰民主运动起点全然是在党和权力之外的某个地方,是“草根的运动”,(a grass-roots movement),它不由权力来引导也不受它权力的保护,从一开始,其做法就是政治性的,是对于现有政治框架的冲击,是在现有的框架之中加进一个异数,在不存在反对派的环境中充当反对派的角色。这种冲击并不意味着陷入毫无目的、随时随地的那种冲突,目标的清晰决定了他们行为的自觉和界限。“大多数自发的社会运动(除个别的以外)陷入一种日复一日地和权威不停地冲突之中——并不拥有一个具体清晰的前景,或制定完成的与共产主义制度共存(coexistence)的概念。它允许自己被微末枝节的事件所激起,拖进非本质的冲突当中,它自身经常是混乱的和不彻底的;它不熟悉对方和对方的手段。团结工会知道怎样出击而不是怎样一味忍受;知道怎样打蛇打七寸而不是退却;它有着总体的理念而不仅是一个短期行为的计划。”17于其中他再度声明团结工会不仅不是要推翻现政权,甚至没有要求取代共产党在造船厂工会中的位置:“让我们再重复一次:团结工会从来没有想要排除共产党的权力,不想排斥它在国家造船厂中的控制” 18,尽管统治阶层的宣传机构经常把他们说成那样。当团结工会面临官方这样那样的指责时,听听团结工会对官方的“指责”也是很有意思的。“党的宣传机构指责团结工会是一个政党而不是一个劳动者联盟;团结工会建议党应该变成一个政党去寻求自己的社会信任,而不是将自己停留在政府和党的官僚主义的劳动联盟。”19米奇尼克进一步称他们的事业为“自我限制的革命”( self-limiting revolution),最大的限制就是雅尔塔条约所规定的政治格局,这个条约将波兰划作苏联军事力量控制的范围之内,简单地说,所做的一切不要故意激怒那位超级邻国,从而把波兰推进更深的灾难之中。

“伦理并不能成为政治纲领的基础。因此我们必须考虑波兰和苏联关系的前景。”

20“自我限制是一种政治哲学;这是我们唯一的机会,我们没有别的办法。我们知道不可能打赢一场对苏联的战争,我们的机会依赖于苏联对于占领波兰的恐惧——不要把波兰变成第二个阿富汗。21

除了“自我限制的革命”,米奇尼克用的另外一个词是“妥协”( compromise),在很大程度上,“妥协”是米奇尼克政治生涯中真正的个性化签名。“妥协”的起点和“自我限制的革命”是一样的,内涵比“自我限制”要来得更加广阔,它是从今天的社会通往明天的社会的接合部:“我的妥协图景其起点当然是现实主义的。地缘政治学的现实是我们没有足够的力量从波兰赶走苏联红军。但是它还建立在这样确信的基础之上——多元化的民主需要妥协来面对复杂的现实。”22在1980年底团结工会取得决定性胜利(取得了合法地位)之后,米奇尼克有一篇名为“希望和恐惧”的文章,呼吁团结工会应当调整自己的位置,减少罢工或避免以罢工作为威胁,以自己的理性唤起政府的理性。“如果仅仅以罢工或以罢工相威胁才可以迫使政府理性地行动,这种形势是一种社会性的危险,因为这迫使团结工会组织者以罢工作为一种武器。要求增加工资或其他情有可原的事情,而频繁地使用罢工武器会导向混乱和国家机构的分崩离析,乃至导向谁也不能控制的一种冲突。如何来避免这种情况?我认为除了把社会调和( social accords)制度化别无他法,为谈判和妥协、也为独立的公众舆论创造一张形式上的网络。”

23他劝导人们信任政府,在现政府全能的意义被削减之后,还政府以政府的尊严:“政府必须获得信任——不是作为前专制者的角色,而是作为一个对手。开诚布公地说吧,如果政府不被团结工会信任,那么也不被人民信任。……政府最大的敌人不是民主的反对派,而是他们自己——他们的没有效率、懒惰和愚蠢。

人们怎么可能理解政府对于电影“ 1980年的工人”(一部罢工谈判的年表)所下的禁令?没有一个 KOR的出版物中,如此伤害政府,如同它如此不假思索地侮辱人们真挚和诚实的要求。“24

下面这段话,更能够表明米奇尼克的“妥协”立场,不仅是政治上的伦理或策略,而且是对于民族共同命运的高度自觉和强烈责任感,“我提倡和政府的一种妥协,和这个我完全不喜欢的政府妥协。这个政府的政策对我完全不存在吸引力,但是对我们来说,它就像一贴膏药对一个断了胳膊的人来说,即沉重又必不可少。新的形势要求所有人——当权者和我们——严厉地修正我们的想法。有理由提出仅仅适合我们自己的一条道路——我们的独立自由所需要的冒险。而现在我们的民族面临”活还是不活“这个生死存亡的关头,我们必须以不同的方式去考虑问题。一个人可以不喜欢当权者,但是不能不把他作为一个谈判对手来接受。

写下这些话对我并非易事。对于他们的了解无法令我抱一种乐观主义的态度。新的逮捕和每日的欺诈使得坦率的对话成为不可能。权威的虚弱通过夸大其词的宣传和偷换形势分析的对象看得出来。党的书记 Stanislaw Kania令我想起一艘沉船上的船长,明明坐在一张木排上面却要求一只巨大的横渡大洋的飞船。……无论如何,我要求妥协是因为我们在同一张木排上漂流。在它上面,我们也许都会沉没。但是我相信我们不会沉没。我相信,通过智慧和勇气我们可以在妥协的基础上重建秩序。“25,关于”同一张木排“的表述,在 89年革命之后得到了进一步的延伸。

当然,妥协不是一厢情愿的,更不是投降主义的。在要求妥协这一点上,米奇尼克不惜调转话筒,向权威发出同样的呼吁乃至逼和。1988年在回答那位美国人约翰·肯尼提出的在波兰新的妥协如何达成时,米奇尼克旗帜鲜明地指出:“这个问题得由雅鲁泽尔斯基来回答。他必须决定他是否进入和团结工会的对话还是像哥缪尔卡或盖莱克一样被丢掉一边。我看没有别的选择,他也许再拖另一个两三年。波兰民族可以等这么长时间,但我认为雅鲁泽尔斯基没有这么多时间了。权威们认为他们手中有武器就可以为所欲为,盖莱克的例子表明,这不是真实的。雅鲁泽尔斯基必须作出决定:他是作为军事法的颁布者进入历史还是作为新的妥协的联合设计师。所有迹象表明,雅鲁泽尔斯基的政策是以苏联改革的崩溃为前提的。他是他自己历史的囚徒,而如果他不能做出妥协,波兰新的妥协就会要求他放下权力。瓦文萨说过,有些人必须为这个国家负起责任。这就是为什么团结工会总是为了妥协伸出手来。我们已经准备好了妥协,但是我们不会同意投降主义。我们将继续呼吁妥协以妥协解决问题,但是以全部不妥协的方式来进行呼吁。也许我们将不得不再次走向街头。但如果这是必不得已的,我会感到又浪费了一次机会。我作为一个知识分子的责任是说出真相,尽管这个真相令我的朋友和权威都感到不舒服。这个真相是——如果我们再次被逼上街头,那么肯定要流血。我将做每一件事避免这种可能性。并且我有这样的感觉,要加以避免的事情,恰恰只有雅鲁泽尔斯基的愚蠢使之成为可能。”26

1992年米奇尼克同这个雅鲁泽尔斯基有过一个长谈,后者关了他近六年,这场谈话的标题是“我们可以没有怨恨地谈话”,在涉及 1981年底的军管时,雅鲁泽尔斯基解释那是由于担心苏联军队出兵波兰。他问米奇尼克应该如何来分派责任。米奇尼克答道:第一,当权者有其不可推卸的罪责,因为他们一群暴徒,从一开始就想把我们拦在所有栅栏的后面;第二,我们也应该受责备,我私下里和库隆说过,我和他都错误地估计了形势,库隆认为那时就可以自由选举,而我则认为当时就可以由共产党和团结工会分别搞两个议院;第三、1991年春天我在莫斯科对俄国的民主派说:“你们必须不惜一切代价,和戈尔巴乔夫达成协议,因为如果苏联实行军事法,他将得到西方的支持。你们必须停止去想自己是如何正确和怎样保护自己的位置。”这些想法出于“我自己这方面对于波兰实施军事法感到的责任,因为我们没有创造一种对话的语言。如果和解破裂,每一个人都有责任。”27因此——米奇尼克接着说——在 89年圆桌会议时,他意识到自己的政治位置扎根于 1980-1981年和解破裂的记忆之中,意识到现在正是他自己的责任,记住此前是怎么失败的和使得新的妥协成为可能。

1989年 2——4月的圆桌会议,是波兰当代历史上最重要的时刻:波兰共产党(统一工人党)和团结工会的代表们汲取了以前的教训,终于坐在一起,经过艰苦谈判达成协议,包括重新承认团结工会的合法地位,吸收反对派参政及进行非对抗性的议会选举,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确立市场经济等项政策,完成了波兰的“天鹅绒革命”,也是 1989年中东欧地区政治多米诺骨牌现象的第一张牌。米奇尼克谈及此不无自豪地说:“我很高兴自己能够为没有流一滴血而完成的转型出一份力量”,同时他也承认“如果我拒绝承认我们的前统治者所作的贡献,从我的角度也是非常不适宜的。”28

四、“我们只有一个波兰”

在回答约翰·肯尼“什么是你的民主概念?你对这个概念的理解是否有波兰传统的特殊成分”时,米奇尼克承认自己“波兰民主传统的孩子。”他提到四个当代波兰人极大地影响了他对于民主的理解。他们是:作家和诗人切斯瓦夫·米沃什(Czeslaw Milosz1911——、诗人齐别根钮·赫伯特(Zbigniew Herbert1924——1998)、哲学家Leszek Kolakowski(1927——)和神父Karol Wojtyla(1920——),“在他们当中没有一个是政治家或者政治活动家,这也许能说明为什么我认为民主并不是建立在唯一的政治原则的基础之上。”29这个名单表明了米奇尼克民主思想深邃复杂的面貌。这些人都是波兰现代知识分子,在他们身上体现了现代波兰与这个世界对话开放的一面,比如强烈的个人主义文化特点;但同时他们都是从深厚波兰文化传统中走出来的,在他们本人及其作品中,回响着传统波兰文化、历史那些永恒的和沉重的话题,传递着传统波兰人忠诚和刚正不阿的精神品格。米奇尼克将这些不同的取向结合在自己身上。一方面,他有着全部现代民主、现代个人主义思想,另一方面,他有着强烈的民族忧患意识,自觉地承担本民族的命运。那位法国“68年人”Daniel Cohn Bendit一上来就问他:为什么你在谈到自己时总是让人们记起你是一个波兰人,而我则从来没有感到和自己民族的联系这么重要。米奇尼克答道:我认同波兰人民,是因为我认同所有那些弱小的、被压迫和被侮辱的人们。如果波兰是一个超级大国,而我将会是一个吉普赛人。

作为受欧洲战后思想文化熏陶的一代,在米奇尼克那里不存在一个抽象的目标,他面对的永远是那些具体的人们。“对我来说,民主涉及到人们的状况和人的权利。”30具体的人们总是千差万别的,不是一个模子铸造出来的,他们即非纯善,也非纯恶;即非天使,也非恶魔;因此,不能用某一种尺度来衡量所有的人,把其中一部分人划分进来,而把另外一部分人剔除出去,在不同的人们中间制造对立。1979年他写过一篇非常有意思的长文《蛆虫和天使》,详细清算了那种非此即彼的僵化思想模式。“蛆虫”这个词是在他之前一位波兰作家Wierzbicki用的,此人写了一篇文章“论蛆虫”,用讽刺的笔法列举了人们的种种自私和伪善,他们如何将自己的处境合理化而逃避责任。米奇尼克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他指出他那些用Wierzbicki的标准看来是“蛆虫”的波兰历史上的人物,同时也有其高尚行为的一面。那种非此即彼的截然划分不仅不适用于波兰历史,尤其不适用于波兰现实。米奇尼克分析了波兰现实中不同的人们,在不同程度上都同时面临着善和恶的选择,有可能成为善者或者恶人。对于当权者来说,是考虑自己是否更加残暴凶狠还是走向务实和人性化;对于介乎政府和反对派之间的人们比如一个教授来说,他是否能写出一份关于法庭审讯的实事求是的报告;对于反对派活动家来说,他是否在宣誓效忠的协议上签名而这可以放他去国外。在这个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不同方向、不同程度上的变化,关注这些具体的进展,比关心划分“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有意义得多。大多数与体制“合作”

看似被动消极的人们,实际上起着一个看不见的背景和支持的作用。“尽管警察玷污了我们的生活,在波兰我们仍然感到强壮和确实是强壮的,那是因为我们享有我们社会广泛的道德和物质的支持。我们享有那些性情上既不是政治家也不是英雄的人们的支持,享有那些不想放弃他们的事业或拥有相对比较稳定生活的人们的支持,那些很少选择在一封抗议信上签名的人,但是——我相信——正是他们决定了Radom和Ursus地区保护工人行动的成功。“31对这样一种极端的说法,米奇尼克给予了迎头痛击:” Alekander Wat曾经写道,生活在斯大林统治下的国家的知识分子应该怎样生活?其答案是莎士比亚说的:“他们必须去死‘。也许这是一个正确的答案。但是我相信这个答案让这个人自己消受好了,这是一个人仅仅能够用于他自己的尺度,一种仅仅要求他自身的牺牲。”32反过来,对于那些不同于周围过着舒适生活的人们,那些宁愿付出失去工作、家庭、坐牢的代价,而致力于建立民主波兰的人们——他们的反抗的行为对于周围人们或多或少是一个惊扰——应该怎么办呢?米奇尼克从普通人的立场上代为答道:“我们必须学会和他们生活在一起,并教会他们和我们生活在一起。我们必须学会不同的妥协艺术,否则真正的多元话将成为不可能。”33

等到民主革命成功之后,如何对待前共产党人,对反对派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考验。对米奇尼克来说,它是一个新的课题也是一个老的话题,全部结论可以从他在这之前的所作所为中引申出来。如何在天翻地覆之后让原先对立的人们仍然能够共同相处?如何避免社会不要因为怨恨而陷入一种可怕的复仇情绪,这一回轮到米奇尼克们来实践了。从总的大背景来说,米奇尼克呼吁人们公正地对待历史,公正地对待共产党人和其余人们:“共产主义者并没有垄断所有的恶行,而其余我们也不是所有善的典范。我们必须从整体上检视我们的历史。存在不同的共产主义者,他们对波兰历史作出了不同的贡献。我不想混淆那个时期善和恶的界限,但是是否有人可以宣称他是无罪的?是否有人可以宣称他是”历史之善的承担者“?”34他呼吁人们不要忘记自己曾经生活在同样的环境当中,接受了它和被它所接受。“我们需要谈论和写作过去,我们需要平静地讨论它们。我们也需要在头脑中接受这样的看法:”如果你在妓院中工作了十年,你还将自己当作一个处女,这是不合适的“。35”我们没有另外一个波兰“。另一方面,在被颠倒的历史颠倒过来之后,人们有权要求伸张正义,有权要求清算过去,要求在善和恶之间划上一条基本的界限,那么”什么是正义的终结和复仇的开始?“1992年米奇尼克在和哈维尔的长谈中,将这个问题推上了首位。他们都承认这个问题把他们带向一个”腹背受敌“的两难境地——如何让正义得到实现,而不制造新一轮的恐怖和制造新的对立?

这两位不约而同地都主张用法律来解决问题。哈维尔说“所有这些改变的本质,是引进法律条文,而不是一个无法无天的开始。”36米奇尼克说:“许多共产党人在我们周围,他们拥有和我们一样的权利去生活。如果他们犯下了罪行,他们将像其他罪犯一样受到惩罚,但如果没有,便不能因为他们在不同的时间内属于共产党而歧视他们。”37这两个国家具体的做法还是有较大的不同。波兰没有专门针对前共产党人的法律或有关规定,波兰人提出的是“”粗线条“政策,旧政权人员是否保留在新政权之内是根据他们的能力,而不是过去。而捷克则通过了一项”祛除法“(lustration),对前共产党人是否留在新政权内做了很多规定,比如什么样的人在五年之内不许进入公共机构。在谈论中,哈维尔的国际事务发言人Sasha Vondra指出这是新教国家和天主教国家文化区别所致。哈维尔认为这两种做法走向极端都是危险的。”我们的历史告诉我们,一旦我们切断了和我们自己过去的联系,就要付出昂贵的代价。……然而同时,我们不能打开无法无天的复仇和迫害之门,这将会出现我们稍后谈到的另外一种现象。这种态度在捷克斯洛伐克曾经出现过好几次。我记得战后不同的复仇者,其中最积极的人通常私下里有着最不可外扬的勾当。“38实际上,哈维尔对”祛除法“一直在提出批评和希望得到改善。真正悖论的是哈维尔、米奇尼克本人都是前政权的严重受损害者,事关他们本人这是难题所在。这两位前共产党的囚犯是这样开始他们的谈话的——哈维尔先发问”亚当,好像你要审讯我三个小时?可是我不知道什么事情可以谈上三个小时。“米奇尼克答道:”你很有经验,对于你这样一个多次接受长时间审讯的重罪犯来说,这不算什么。“他们如何对待自己给自己的生活造成最大障碍的人?而历史证明这些人完全错了甚至是罪犯?这个问题并不像想象的那样涉及个人报复;相反,如果他们可以宽待迫害他们个人的人,他们个人的尺度是否适用于更加广泛的社会?哈维尔举了一个例子谈到他本人对待这种事情的。他刚当上总统不久,就收到一份名单,那上面写着所有曾经向当局告发哈维尔而现在是他的同事的名单,哈维尔当即把它扔掉了。”我个人倾向于让事情过去。我可以让自己和整个事情保持距离。因为我曾经掉进他们手中,我知道他们的做法多么毁人。“但是”作为总统,我必须考虑社会需要一条分界线……有些人的整个生命、他们的家庭生活都被旧政权践踏了,有人整个青春都在集中营里度过,他们无法让自己与此和解。更重要的是,他们原先的迫害者更渴望从中解脱。“”对待这种事情,我不能像对待那张写着‘我的’告密者的字条一样处之漠然。“”我感到没有必要去报复,但是作为一个国家官员,我无权宣布一个建立在其他人(行为)之上的总的大赦。“39米奇尼克也不无痛苦地说:”我在监狱的时候,有两件事情我对自己发过誓:第一,永远不会参加一个老战士组织,它给那些反共产主义制度作斗争的人颁发奖章;第二,永远不寻求报复。但是我经常对自己重复赫伯特的诗句,‘永远不宽恕,因为你无权以那些人的名义来宽恕,那些倒在黎明之前的人。’我想我们注定要遇到这种难题,我们可以原谅加诸于我们本人身上的过失,但是无权原谅加诸于别人身上的过失,而人们有权要求正义。“40

前面提到过米奇尼克曾经和雅鲁泽尔斯基的“没有怨恨”的长谈。米奇尼克对雅鲁泽尔斯基种种宽容的做法被质疑为:“是不是胜利者对于被打败的人表示的宽宏大度?”米奇尼克答道:“很少有人像我写过那么多关于雅鲁泽尔斯基可怕的东西。我通常把他看作整个是负面的角色。我是他的囚徒和政敌。当时他通过军事法而统治波兰。后来是圆桌会议,和打开通往民主的大门。我开始以更心平气和的方式去分析所有的条件和可能的动机。当然,雅鲁泽尔斯基对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我作为他这么多年的囚徒,能否超越我个人怨愤的局限?我是否能不去诅咒他和其他的共产主义者多年所做的?他们反对一个波兰的原则,反对波兰属于我们所有人。本质上,他们想要一个波兰,于其中没有我这样的反对共产主义的人们的位置。我则经常写道需要一个共同的波兰。我经常说,我们仅仅拥有一个波兰,我们必须学会生活在一起。所以,这是我的真理时刻。 ”41他还说“许多年以前,保罗二世宣称:在要求公正之前,必须显示我们的仁慈。我认真听了他的话。”42

“我们永远不要忘记我们只有一个波兰,这里是我们共同的家园,不可能把它分为共产主义或非共产化的不同的行政区。我们必须找到一种语言,它将帮助我们一道生活在我们共同的波兰。”43米奇尼克认为今天自己主编的报纸 Gazeta Wyborcra正是“在创造一种共同语言中扮演一个主要角色。”他认为自己真正的角色是一个“波兰知识分子”。

注释:

1、第1、2Margaret Canovan“Hannah Arendt:Republicanism Democracy,”liberal democracy and its critics:perspective in contemporary political thought“,edited by April Carter and Geoffrey Stokes ,Cambridge:polity Press;Malden,MA :Published in the USA by Blackwell,1998,p52、p55.

2、第3及“动荡起伏的生涯”这一部分所用材料均来自“Anti-authoritarian Revolt: A conversation with Daneil Cohn-Bendit ”见“Letters from Freedom,Post-cold War Realities and Perspectives ”,Adam Michnik edied by Irena Grudzinska Gross Foreword by Ken Jowitt ,with new translations from the Polish by Jane Cav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California,1998,p29——67.

3、第4、5、7、8、11、17、18、19、20、23、24、25、31、32、33见“Letters from prison and other essays ”,Adam Michinik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California,1985,p142、p144、p144、p145、p148、p29、p30、p34、p92、p115、p115、p116、p189、p184、p190、

4、第6、9、10、12转引自Jonathan Schell为《狱中书简》所作的序言,同上书pxxiv、pxxviii、pxxix、pxxxi.

5、第13,这里涉及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不同的民族在为争取民主作斗争时,所使用的语言或资源可能是很不一样的。一位1959年出身的捷克哲学家Martin Matustis在一篇“通向一种存在主义政治”的访谈中说起,1991年哈维尔在美国国会发表演讲时说“良心先于存在”,而美国人完全不知道他在说什么。但是这套语言对捷克却是适用的。

6、第14、15、16、21、22、26、27、28、29、30、34、35、36、37、38、39、40、41、42、43见“Letters from Freedom,Post-cold War Realities and Perspectives ”,Adam Michnik edied by Irena Grudzinska Gross Foreword by Ken Jowitt ,with new translations from the Polish by Jane Cav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California,1998,p65、p59、p105、p62、p110、p112、p279、p280、p105、p115、p297、p295、p233、p233、p226、p230、p231、p294、p295、p295.

2004年10月26日星期二

本•阿里缘何高票再次当选突总统

www.XINHUANET.com 2004年10月26日 09:24:33 来源:光明日报

今天是突尼斯共和国政治生活中十分重要的日子,在经过昨天数百万的选民投票,5年一届的总统选举有了结果。在4位候选人中,现任总统、执政党宪政民主联盟的候选人本·阿里以94.49%的选票,再次当选突尼斯总统。今年68岁的本·阿里,在执政17年后再次当选连任,原因何在?在突尼斯共和国,记者经过大选前后9天的采访,得到了答案。

从伦敦飞往突尼斯的途中,记者问一位非洲开发银行的职员为何去突尼斯,他说,非洲开发银行的总部过去在科特迪瓦,后来迁至突尼斯。科特迪瓦曾是一个经济发达、社会安定的国家。但这些年来,由于政治上的不稳定,导致政局动乱。与其相反,突尼斯政治稳定,被国际社会公认为是经济发展最迅速,社会最安全的非洲国家之一。

突尼斯的一位高官告诉记者,本·阿里在政治体制问题上,没有盲目照搬西方的民主政治,而是注重把政治民主进程与国情结合起来,对政治改革采取了循序渐进的方针,并在改革中特别重视他所领导的宪政民主联盟的执政能力建设。华为公司突尼斯分公司近来年在突尼斯的业务突飞猛进,总经理韩俊生介绍说,这得益于突尼斯的投资环境不断地改善,呈现出公平竞争的局面。这种局面的形成与本·阿里惩治腐败是分不开的。过去,一位负责通信建设的部长在接受一家外国公司邀请去该国考察后,采购了该公司的设备,总统知道此情后,当即决定撤消这位部长的职务。

除了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本·阿里的政绩使他赢得社会各阶层的支持。一位在公交公司工作的司机拿着手机对记者说 “我有住房,有汽车,有电话。”话语间显得很满足。他投了本·阿里的票,在选举前,他就坚信本·阿里当选。的确,在本·阿里执政这些年里,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国民经济一直保持5%的增长率,老百姓安居乐业。

旅游局局长易卜拉欣对本·阿里赞不绝口。他说,本·阿里制定了符合国情的经济发展战略。突尼斯是一个矿产资源不足的国家,但有阳光、沙滩和地中海独特的宜人气候,于是本·阿里把发展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成效十分显著。只有980万人口的突尼斯每年接待近600万的外国旅游者。在只有16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有800多家星级酒店。突尼斯已成为中国的旅游目地国。作为执政党的一员,他感到十分自豪。他认为本·阿里获胜是民心所向。

本·阿里的妇女支持率十分高。对外新闻署的官员玛尔基女士对本·阿里的3大业绩尤为称道 一是国家实行小学义务教育,使文盲率越来越低,国民素质得到了提高;二是提倡男女平等,鼓励成年女性参加工作,现在像她这样的“职业妇女”越来越多;三是实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每对夫妇只生两个孩子。

本·阿里更受到青年人的爱戴。在旅游新城——阿玛麦特的一家大型家庭度假酒店采访时,接待记者的是一位青年人。他自豪地说 “这家酒店由私人企业投资,总额达到1亿多美元,这一带共有40多家高档酒店。在非洲,突尼斯是相当发达的国家。”在苏斯市,一位负责旅游咨询的青年人告诉记者,他刚从大学毕业,他表示支持本·阿里,因为本·阿里给青年人创造了受高等教育和就业的机会。(光明日报/肖连兵)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4-10/26/content_2138944.htm

2004年10月15日星期五

赵文远:1958年中国改变户口自由迁移制度的历史原因

内容提要:新中国初期,制定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为此,中央政府不断地发布命令,阻止农民入城务工,以确保农业为工业建设提供充足的商品粮食。与此同时,为了稳定城市工业化建设队伍,中国逐渐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把就业、粮食和社会福利等与城市户口挂钩,并于1958年中国取消了户口自由迁移制度。

关键词:当代中国史/重工业优先发展/计划经济/户口迁移

作者简介:赵文远(1965-),河南省西平县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讲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现代史研究。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社科部,河南郑州450005

1958年1月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明确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1](p4)这个《条例》的出现,使得此后多年城乡间的自由迁移几乎被完全堵塞。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开展,人们在对这种不合理的户籍制度不断提出批评甚至否定的同时,也开始对其形成的历史原因展开探讨。

有人认为:“为了使新兴的工业城市一开始就具有与西方不相上下的现代气质,我们也不得不依靠行政手段建立户籍、粮食供应之类的制度强行构筑城乡分割的高墙,以防止农村人口大规模地涌入,分享城市居民的利益,降低城市生活的现代化水平。”[2]

有人把这种观点作了进一步发挥,认为:“一切制度和法律的后面实质上都是利益关系。1958年户籍制度的确立,既是中国城乡居民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的结果,也是城乡利益格局的固定化的表现。”“当缓解城市失业问题与保障公民迁徙自由二者不可兼时,牺牲后者便在情理之中了。”“解决中国的城乡利益矛盾的办法自然很难逃脱保障市民利益的思维框框。学者和决策者都是市民,自然会更多地站在市民的角度考虑问题。”[3](p19~20]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把1958年户籍制度的产生定位于保护市民利益,明显地带有意识形态的倾向。历史的问题往往是前后因素相互影响而造成的,1958年户籍制度的出现并不是仅仅简单地为了保护市民利益,而是受当时复杂的社会经济形势的影响而产生的。

一、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影响

1953年9月,毛泽东与梁漱溟在全国政协委员会扩大会议上发生了一场激烈的争论。当时,梁漱溟在大会上发言说:“过去中国将近三十年的革命中,中共都是依靠农民而以乡村为根据地的。但自进入城市之后,工作重点转移于城市,从农民成长起来的干部亦都转入城市,乡村便不免空虚。特别是近几年来,城里的工人生活提高得快,而乡村的农民生活却依然清苦,所以各地乡下人都向城里(包括北京)跑,城里不能容,又赶他们回去,形成予盾。有人说,如今工人的生活在九天,农民的生活在九地,有‘九天九地’之差,这话值得引起注意。”[4](p132)

对于梁漱溟的这些语,毛泽东认为是“班门弄斧”,是“分裂”和“破坏”工农联盟的基础,是“完全彻底的反动思想”。他指出,工农之间的“差别是有,工人的收入是比农民多一些,但是土地改革后,农民有地,有房子,生活正在一天天地好起来。有些农民比工人的生活还要好些。有些工人的生活也还有困难,用什么办法来让农民多得一些呢?你梁漱溟有办法吗?你的意思是‘不患寡而患不均’。如果照你的办法去做,不依靠农民自己劳动生产来增加他们的收入,而是把工人的工资同农民的收入平均一下,拿一部分给农民,那不是要毁灭中国的工业吗?这样一拿,就要亡国亡党”。[5](p108~113)

由于一些深层次的原因,我们至今还无法对毛、梁之间的这场争论做出恰当的分析,但是,毛泽东反击梁漱溟的讲话清楚地告诉我们,之所以“赶农民出城”并不是为了保护城市人的利益,而是要保证工业化,这就是社会平等与高速度的工业化建设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的结果。

众所周知,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生产力十分落后。同时,新中国所处的国际环境也十分不利,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满于中国大陆政权的更替,对新中国采取了敌视政策。特别是1950年的朝鲜战争,使得中国与西方国家本来已经紧张的关系更加紧张。新中国开始受到西方国家在政治、军事和经济等方面的孤立和严重封锁。这种严峻的国际环境,使新中国领导人感到莫大的压力,急切地想要改变中国贫穷落后的面貌,快速推进国家工业化的进程。在此背景下,在经过1950~1052年短暂的经济恢复时期之后,新中国领导人便选择了苏联的社会主义模式,走上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发展道路。

从经济学理论来讲,重工业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其发展需要有大量的原始资本积累。而作为饱经帝国主义侵略、掠夺刚刚获得独立的新中国,不可能像西方国家靠对外战争来进行原始资本积累,只能依靠自我积累。但是,新中国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又十分低下,经济剩余少,并且广泛地分散于农村,筹资能力薄弱。而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用于各项建设的资金,就需要七百多亿元,折合黄金七万万多两。这么巨大的建设资金从何而来?为了保证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的成功实施,新中国领导人只能“借助于国家政权的力量,建立起高度集中的国家计划经济体系,动员并利用全社会各种资源,依靠农业提供原始积累,提供工业生产所需的粮食和工业原料,推行优先发展工业特别是重工业的经济发展战略”[6](p153)。

可是,由于受战争破坏和灾荒的影响,土地改革完成后,1952年我国粮食生产虽然得到了迅速恢复(粮食产量比1949年提高44.8%),但还只有3200亿斤,远远不能满足国家工业建设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既然要求农业为工业化的发展提供大量的原始积累,那么就必须改变土地改革后私有农业经济分散发展的状况,引导和组织农民走农业集体化的道路。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召集的省委、市委、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明确指出:如果我们不能在大约三个五年计划的时期内基本上解决农业合作化的问题,我们就不能解决年年增长的商品粮食和工业原料的需要同现时主要农作物一般产量很低之间的矛盾,“我们的社会主义工业化事业就会遇到绝大的困难,我们就不能完成社会主义工业化”[5](p181~182)。1956年4月,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的讲话中再次明确指出:“重工业是我国建设的重点。必须优先发展生产资料生产,这是已经定了的。但是决不可以因此忽视生活资料尤其是粮食的生产。如果没有足够的粮食和其他生活必需品,首先就不能养活工人,还谈什么发展重工业?”[5](p268)1957年12月18日中央和国务院的《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中也曾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义的建设方针,是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基础上,发展工业和发展农业同时并举。农业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建设中有很重要的地位。农业人口大量外流,不仅使农业劳动力减少,妨碍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巩固,而且会使城市增加一些无业可就的人口,也给城市的各方面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目前党和政府正在动员城市大批干部和中小学毕业生下乡上山,投入农业生产,当然更不允许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7](p229)因此,为了确保农产品计划的完成,中共中央加速了农业集体化进程,以便能够以行政力量直接控制农业的生产。可是,在实现农业集体化的进程中,由于灾荒和来自城市的吸引力,使大量农民涌到了城市,致使大量农民从农业生产第一线流失,这不仅使农村集体化进程受到影响,而且将导致农业生产力的下降,影响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计划的顺利实施。因此,为了稳定农村形势,防止合作社内的劳动力的流失,制定严格户籍迁移制度就被正式提了出来。

上述内容充分说明了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对隔离城乡户籍制度的形成的重大影响。另外,也有学者指出,这种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直接降低了城市的就业容纳能力,这也是导致1958年户籍制度取消自由迁移原则的原因之一。因为第一、二个五年计划时期所建立的基本是军事重工业为主的国家工业体系,而“重工业导向的战略使产业形成了脱离劳动力剩余和资本短缺的条件约束的倾向,向着资本密集型而不是劳动密集型的方向发展,造成资本形成要素中短缺的资金对过剩的劳动力的替代和排斥,非农业生产部门在产值比重增加条件下就业增长缓慢”[8](p60)。也就是说,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导致了就业下降的结果。与此同时,也由于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国家在城市建设上采取了变消费城市为生产城市的政策,城市产业的发展被极大地压缩到纯生产领域,从而导致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二、三产业的严重滞后。第二、三产业不发达,不仅造成市场的萧条和市民生活不方便,而且使城市很多就业道路被堵死,降低了城市的就业容纳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原有城市人口的就业,就只能用户口迁移制度来阻止农民向城市的迁移。

二、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

1953年以后,随着三大改造的进行和苏联模式的全面推广,以计划经济为根本特征的高度集中统一模式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在我国逐渐建立和形成了。在这种权力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城镇户口开始与各种计划挂钩。

首先,在城市劳动体制方面,统一分配取代了自行就业、自谋出路的政策,是否具有城镇户口成了能否在城镇就业的标准。1953年之后,劳动管理权限完全集中到中央,各单位一律不准自行从社会上招工,也不得裁减多余的正式职工和学员、学徒。据有关资料,最早对劳动力实行统一招收和调配制度的是城市建筑业,之后不久,劳动力的统一招收和调配制度由从建筑业扩大到了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业及公私合营企业。到1956年底,国家不仅包下了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的职工,而且包下了大中专、技校学生、城市转业军人的就业。在农村,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急速开展,农村人口一步步地被组织到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农业合作社中,每个农民只是农村社会主义生产集体组织中的一个劳动力分子,他们的活动和就业范围被限制在所属的合作社体制之内。自1953年至1957年,国家不断地发出通知,要求城市各用人单位,一律不得私自招收农村人口进城务工。从此,没有城镇户口的农村人口进城务工的道路就被堵死了。

其次,把户口与粮食挂钩是计划经济又一项重要管理办法。由于种种历史原因,新中国初期,国家就决定对粮食采取计划收购、计划供应即统购统销的办法。1953年11月19日,政务院第一百九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命令》规定:“生产粮食的农民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粮种、收购价格和计划收购的分配数量将余粮售给国家,农民在缴纳公粮和计划收购以外的余粮,可以自由存储和自由使用”:“在城市对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的人员,可通过其组织进行供应;对一般市民,可发给购粮证,凭证购买或暂凭户口薄购买。”这个命令第一次把粮食供应与户口联系在一起。1955年8月,国务院在总结两年来统购统销的经验的基础上,又发布了《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口粮、工商行业用粮和牲畜饲料用粮,均按核定的供应数量发给供应凭证。供应凭证分为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市镇饲料供应证、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全国通用粮票、地方粮票、地方料票七种”。[9](P115)与此同时,国务院又颁布了《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对粮食定产、定购和定销等事宜作出了详细规定。农民吃自产粮,“农村居民迁居外地的,应凭户口迁移证件至国家粮站办理粮食供应的转移手续”[9](P129)。上面这两个《暂行办法》颁布之后,计划经济年代的各种票证开始在中国流通,户口与粮食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了。在开始实行城镇粮食定量供应的时候,由于农村人口入城问题还不十分严重,因此,国务院《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还允许“农村居民来往于实行粮食定量供应的市镇购买熟食时,可暂时不凭地方粮票或全国通用粮票”,也就是说,农村人口在城市只要口袋里有钱,就不至于饿肚子。但是,1957年前后,农民入城风潮久禁不止。在这种情况下,粮食供应制度也被动员起来,作为阻止农民入城的一种手段。1957年1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通知要求“加强城市粮食供应的控制,对没有户口或者虚报户口冒领粮食或者买卖粮票的行为,应当严以禁止”。

第三,计划内的各种福利补贴制度也是与户口严格挂钩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确立后,为了实现建设资金的高积累,国家从50年代初期就开始实行一整套压低劳动成本的政策。其中,低工资制就是这时建立的。1955年8月国家决定全部实行工资制,取代过去实行的供给制。从1956年4月份起,工资制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级别和升级办法以及增长幅度,一概由国家统一制定,地方和各级单位无权调整。但是,这种统一规定的工资水平十分低下,一直到1978年,多数年份的职工年平均工资都在600元以下。“因为低工资势必降低城市工薪阶层购买生活必需品的支付能力,如果让他们面对由市场决定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体系,他们就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这样一来,劳动力再生产就会在萎缩的状态下进行,这势必影响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的事实,且会引起社会的不安。”[10](P108)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开始实行保证城镇职工正常生活的福利补贴制度。这些福利包括劳动保险金、住房补贴、公费医疗、物价补贴、交通补贴、副食补贴、独生子女补贴等等。据统计,仅一五期间,国家就投资新建职工住宅9454万平方米,按低房租供职工居住;为职工支付的劳动保险金、医药费、福利费共达103亿元。[11](P190)再以社会保险为例,当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涉及的内容包括伤残、疾病、生育、年老、死亡等项目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待遇。有关研究指出,从西方社会保险演变来看,像中国这样一开始就出现如此齐全的社会保险项目,是罕见的。[12](P61)有些项目,如医疗,职工近乎免费享受;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亦可享受半费公费医疗。到1956年止,全国国营、公私合营以及私营企业职工的94%都在社会保险的覆盖之下。

经历过计划经济年代的人们都明白这些社会保险和福利补贴制度的内涵,它们的出现更加固化了工农业产品在低物价水平上的剪刀差局面。在剪刀差的政策倾斜下,城市的人口增加也成为必然。但是有限的资源并不能满足无限膨胀的城市人群的总体需求,这就要求限制享受计划内福利补贴的城市人口的数量。因此,为了避免政府的财政补贴被大量新城市人口“搭了便车”,“在工业优先的考虑下,政府以‘逐步改善工农生活’为理由,暂时关上了通往城市的大门”[13](P53)。

三、有没有历史传统的影响?

在对新中国户籍制度的历史原因的讨论中,也有人认为,这种制度之所以在中国出现而没有在其他实行了计划经济的国家出现,主要在于我国“户籍制度安排的设计者、决策者和执行者,虽然或多或少地接受了援于西方文明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教育,但他们的思维和行为模式更多地受到拥有巨大惯性的中国传统历史文化的影响”[14](P37~38)。

还有人说,尽管中国1956年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建立在半封建半殖民地土壤基础上的一种崭新制度,但是“因为没有经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阶段,其民主、法制和生产力基础都是非常薄弱和脆弱的,因此,仍然沿袭着旧中国盛行的户籍制,农民仍然被重新固定在土地上,没有流动、迁移、居住和择业的自由”[15].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对新中国初期的国情判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不能令人信服。新中国成立后,很快确立了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国家社会活动的主体既有中国共产党又包括中共领导下的广大中国人民。中国共产党作为新国家的领导者在制度建设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如前所述,自新中国成立始中国政府就通过制定各种制度决定了中国人民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方式,尤其是在1953年计划经济体制确立之后,各种相应的规定、规章、制度不断地被确立下来。与此同时,中国城乡各行业人民也逐渐地调整着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以渐渐地适应着新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但是,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有时并不一定是完全一致的,在两者之间的配合出现龃龉之时,前者为了既定的战略部署就不得不采取一些强制性的措施。前面几个方面的论述已经充分说明,1958年户籍制度的确立就是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因此,无论当时户籍迁移制度的制定者和设计者的“思维和行为模式”受到多么大的拥有巨大惯性的中国传统历史文化的影响,他们首先要服从的就是既定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安排,而不是什么传统户籍制度。关于这一点,罗瑞卿在阐述1958年户口登记条例的历史作用时讲得很清楚,他指出:《条例》的作用,主要是“准确地及时地掌握全国人口的分布、增减和变动情况,为我国有计划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编制国民经济计划,正确地贯彻统购统销,统筹安排劳动就业和劳动力调配,以及节制计划生育等等重要措施,提供人口资料”[16](p354~355),等等。这实际上说明了1958年对户籍制度的变更完全是为了服从于当时的计划经济建设,而不是受什么“拥有巨大惯性的中国传统历史文化的影响”。总之,制度作为一种在特定历史时期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约定形式,它只能随着历史条件的变更而变更,户籍迁移制度也不会例外。

从中国古代历史来看,“等级分明的户口制”和“世袭性的户口”在中国古代户籍制度中是存在的,这是谁也不否认的事实。新中国成立之后,1958年之后的中国社会中也确实存在着城市户口与农业户口的区分,并且这种区分直接影响着公民的就业、教育以及社会福利等等许多方面。但是,从本质上来讲,当代中国的户口身份的区别是与古代的等级身份制和世袭性户口是绝对不相同的。古代身份制下的各个阶级的政治、社会权利极不平等,身份等级的实质就是阶级利益的差别和对立;而现行户口中户口身份却是在剥削阶级作为一个整体阶级已经被消灭以后,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分工不同的结果,全国人民的整体利益是一致的,不存在利益之间的本质差别与对抗。中国社会中之所以有农业户口与城市户口之分,主要是由于我国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比较落后,所追求的平等的、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虽然建立了,可是在许多方面却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的物质文化需求,因此,不得不在一定时期内采取一些临时的特殊措施,来保证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当代中国户籍制度所采取的分别城市、乡村的户口身份的措施,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它与古代户籍制度中的等级身份制度和世袭性户口没有任何联系。如果有些相像的话,那也只是外在形式的相似,而不是什么古代户籍制度的延续。

另外,中国古代社会历经几千年,农民的确是一直被历代统治者束缚在土地上,不能自由流动和迁徙。这种状况之所以一直存在,是与中国古代社会长期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分不开的。只是近代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活动的增加以及自由民主思想的传播,到清王朝灭亡时,限制人口自由迁移的传统户籍制度才逐渐走向了消亡。此后的近代中国历届政府都在法律上承认人民的自由迁徙权和居住权,自由迁移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趋势。这充分说明,尽管近代中国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但自由迁移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要求,并且至少在近代中国法律上已经存在了。新中国初期的民主、法制和生产力基础非常薄弱和脆弱都是不争的事实,也正是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新中国户籍迁移政策的制定者和设计者才会漠视宪法对公民享有迁徙自由权利的规定,随意改变宪法的意志。但是,尽管如此,他们的出发点也与“拥有巨大惯性的中国传统历史文化”搭不上边,因此,简单地把新中国的户籍迁移调节制度比之于古代中国的迁移制,将其曰之为“封建”或者“落后”,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的。

综上所述,1958年我国取消自由迁移的原则,并不是根源于“我国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所孕育的独特历史文化景观和国情无法超越千年历史铸就的传统行为”,它主要根源于新中国的经济发展战略和计划经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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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远,《史学月刊》2004年10期

2004年4月15日星期四

包遵信:中国自由主义思想发展的谱系

人们现在对宪政似乎并不陌生,因为它总不时在媒体露脸儿。这种现象可以说明,尽管宪政离我们还相当遥远,但已是越来越多的人们认同的目标了,这当然是非常可喜可贺。但同时也提醒我们,对宪政亟须循名责实,正本清源,以免鱼目混珠,贻误国人。究竟何谓宪政?我以为有两条最为重要:一是对公民个人自由与权利有真切实在的保障,一是对政府的权力有明确的界限和有效的制衡。这些道理都是自由主义反复申述了的,所以正如徐友渔说的,宪政的基础和理论框架只能是自由主义,离开了自由主义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宪政。

说到自由主义,不能不联想到当下中国自由主义思想发展的谱系。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曾是自由民主思潮的高涨时期。“六四”的镇压,使自由知识分子一度沉寂,但石还在,火是不会被熄灭的。一九九二年随着商业大潮的涌动,知识分子也有了一定的话语空间,于是有了“公民社会”研究的展开,“人文主义”的讨论,表明自由主义已深入到相关问题的学理研究。而顾准著作的出版和顾准思想的讨论,更引发了自由知识分子的政治关怀的热情,正是在这样条件下,李慎之提出:顾准“追求的是自由主义”。此后北大百年校庆时,李又明确指出:“世界经过工业化以来两三百年的比较和选择,中国尤其经过了一百多年来的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试验,已经有足够的理由证明,自由主义是最好的、最具普遍性的价值。发轫于北京大学的自由主义传统在今天的复兴,一定会把一个自由的中国带入一个全球化的世界,而且为世界造福争光。”慎之老人的论述,不仅为顾准思想定了位,为北大传统正了名,而且为自由主义公开亮相树起了自己的旗帜。此后有的学者就自由主义在中国的衍变进行了论述。这些论述给人一种错觉,好像自由主义是九十年代才在中国崛起,或者它只是老一代自由主义思想的复苏。

其实不是这么一回事。早在七十年代初自由主义就已有萌动,林彪事件当然是关键。到了七六年“四五”运动,它就悄然登场,成了抵制专制主义的思想武器。“四五”一代人就是这么踏上历史舞台的。

所谓“四五”一代人,是指以一九七六年“四五”运动为标志成长起来的,一代青年知识分子。他们中不少人参加过“四五”运动,也有人并没有参加,但大都下过乡,插过队,有着年头不等的生活阅历。他们走上自由主义,既不是中国老一代自由主义思想的裨贩(八十年代初,某出版社计划重印《胡适文存》,立刻被胡乔木严令封杀),也不是西方从洛克到柏林一系自由主义大师理论的沾溉,而是现实社会中各种问题的困扰,官方僵化的意识形态根本无法解释,才逐渐通过阅读与思考跨入自由主义行列的。这样的思想历程,用秦晖的话说就是:“我在故我思,乃有‘问题’焉。我思故我在,乃有‘主义’焉。”中国现代自由主义是先有“问题”才有“主义”的。

那么,他们不读书了吗?当然不是,他们不但读书,而且读得很认真,很艰苦。只是当年他们读的不是自由主义,也没有自由主义理论的书可读。他们读的是“黄皮书”、“灰皮书”,俄国和欧洲的一些文学作品,甚或马克思早期著述。正是这样的阅读为他们撞开了自由主义大门。他们的阅读并不单纯是为了解决知识饥渴,而是为探讨中国社会问题,追寻人生的价值与意义,那些书当然不能完全解决这些问题,但却为他们展现了一片可以自由思想的空间,提供了许多有益的知识和睿敏的智慧,由此踏入自由主义的大门就是时间早晚的问题了。

发生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的“四五”运动,曾被官方定性为“反革命事件”。两年后为它平反则肯定它是“反对‘四人帮’”的“革命运动”,并以此为根据而载入了官方史册。其实,如果就事实真相说,我倒是倾向于官方给它的“罪名”。

“四五”运动批判的矛头指向是毛泽东和他那所代表的一党专制的独裁。“四人帮”正是毛所依重,把毛的封建专制发挥到极致的代表人物,批判他们当然就是批判毛。把他们和毛区分开,固然有为“四五”平反的良苦用心,但若真的相信这种区分,好像“四人帮”所有坏事都是背着毛干的,那就无异于把毛从“英明”“伟大”的神话中的帝王,变成了昏聩无能的暴君。这离事实也太远了,毛是暴君但绝不是昏聩无能。我们民族那十年浩劫的灾难,都是贯彻他的意图,执行他的指令,“四人帮”也正是在这一点上博得了毛的信任和支持的。如果说限于当时特定的时空条件,“四五”运动的正面诉求更多的还是以怀念周恩来、讴歌周恩来这样曲折的方式来表达,那么在两年之后的“民主墙”和“民刊”时期,就以较为明确的语言提出了“四五”一代人的愿望:一党专制不能再继续下去了,人权与自由、民主与法治,中国必须容纳人类现代文明这些主要内容,实行政治及整个社会制度的变革。四个现代化怎么能没有民主化这个大目标?

二十多年前的“四五”运动更重要也更直接的贡献,是它培育和推出了一批自由知识分子,即“四五”一代人。他们那时还相当年轻,也没有什么社会地位,甚而连职业也没有,就知识水准和理论素养说,可能不少人还够不上知识分子的标准。但它们却有着“合格”知识分子所不具备的优势,那就是他们没有统治意识形态传统的教条与框框,观察问题敏锐,敢于揭示社会黑暗的真相,议论和著文没有套话,假话,没有八股味儿。在官方的文书上很少有他们的踪迹,实际上人们却承认他们当时已“是从社会基层涌现出来的非马克思主义的民主派”,是与“党内民主派”和“凡是派”鼎足而三的“一种独立的政治力量”(苏绍智语)。所谓“非马克思主义民主派”,就是自由主义派。他们以其独有的青春锐气和自由思想的魅力,吸引着也影响着知识界和理论界,当时一些重大问题的论争,差不多都可以找着自由主义的身影,以致胡乔木在一九八○年就惊呼:“要向自由主义思想、方针发动进攻!”“四五”一代人在七十年代末年就已崭露头角,成为不可忽视的力量了。

八十年代的思想启蒙和文化批判,自由主义则已成气候,编辑丛书,举办沙龙,研讨会,组织民间学术机构,……这些活动有力推动了中国的改革,“四五”一代人是这些活动的中坚力量。当时他们既有体制内的,也有体制外的。相比较而言,体制外的条件更艰难,八十年代离开了体制,连生存都相当困难,更不用说进行理论研究了。陈子明、王军涛原来在体制内都曾有不错的位置,但他们都主动辞去公职,创办了北京社会经济科学研究所(名称几经变化,创办和发展过程中还有一位甚为关键人物,那就是陈子明的妻子王之虹),并以研究所为基础,衍生拓展了很多事业。

和九十年代知识界许多人辞职不一样,当年陈子明、王军涛辞职,不是要下海经商,而是踏上探索中国民主化之路。这可是一条险象环生、荆棘载途的坎坷之路,踏上它是要大智大勇,坦荡胸襟的。因为从四九年以后,执政党就一直把自由主义当作思想的头号大敌,自由主义稍有冒头就会严惩不贷。所以八十年代自由主义还只能依傍在别人的麾下(如党内民主派),借用主流意识形态的话语表达自己的思想,实际上他们当时想充当的是中国改革思想库的角色。

如果我们承认自由主义早在七十年代就已在中国勃兴并有相当的发展,那对时下一些学者论述中国自由主义思想谱系,以九十年代为断限,就有理由认为需要补正。当然,九十年代自由主义有了深化,翻译了一些从古典到现代的经典自由主义的著作,出版了一批中国学者研究的专著与专刊,对宪政理论与晚清以来的宪政史进行了研究,对“五四”以来老一代自由主义传统有了梳理,对当下重大问题展开了讨论,公民知识的教育和公民意识的普及也有了良好的开端,……这些都是九十年代取得的可喜的成绩。有人因此就指责八十年代是什么迷恋广场“激进型”的浪漫理想主义,现在要强调“保守主义”,提倡“消极自由”,以为这才是自由主义的最新理论,为八十年代与九十年代划一截然标记。这实在令我困惑。难道我们已经生活在一个自由国度,犹如从容讨论客厅的窗户是打开还是关上,哪种主张都无碍自由的根基,或者毋宁说是为了更好地享受自由。可惜我们还没有这个福分啊!近代中国“保守”的思潮与“保守”的力量从来就没有消失过,可是这和时下学者讲的从柏克到哈耶克的保守主义是两码事儿,我们还只是处于从专制向民主的转型时期,主要任务就是争取自由。我们自由还没有得到,又有什么可以“保守”?当专制统治还相当顽固,时时总在想把自由思想扼死在萌芽状态,我们却一味地强调“消极自由”,岂不就是给犬儒主义、取消主义套上一件美丽外衣?如果说自由主义当下的策略要坚持渐进,注重理性,那么早在八十年代陈子明、王军涛就是这么主张的,实际也是这么做的。不错,他们参加了“四五”,参加了“六四”,这又能说明什么?难道一个自由主义者就只能躲在书斋里纸上谈兵,面对要求自由与民主愤而走上街头的民众,可以袖手旁观不闻不问?其实,从中国自由主义的发展说,从“四五”到“六四”的民主运动,更是他们成长的摇篮。尽管那时自由主义还相当孱弱,人们还是不难从沸腾的喧闹中,听到他们的声音。当然对自由主义者来说,广场不是理想的场所,走上街头更不是情愿的选择。陈子明、王军涛他们的经历不就证明了自由主义成长的曲折历程吗?

我之所以要辨析中国当代自由主义的勃兴与发展,不能局限于九十年代,并非只是为了彰显陈子明等“四五”一代人的历史地位,何况现在还没有这个必要,即使有也轮不到我来做。我最关心的还是中国自由主义的命运与发展,中国宪政民主大目标如何才能逐步实现。学过中国近代史的都知道,自由主义传入中国从严复算起,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至于宪政则更是无数中国人为之奋斗的目标,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一九四六年底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即是很好的证明。虽然它有缺点,但和一九五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比,还是不一样的。它们的目标取向,一个是宪政主义,一个则是一党专制。这种不同,用萨托利的话说,前者是“保障性宪法”,即为通向宪政提供保障(台湾民主化就已证明了这一点);后者只是“名义性宪法”,即只徒具其名,什么作用也发挥不了。从中国宪政史的角度也可以说,一九五四年宪法的颁布,无异于宣告宪政道路已被封死了。谁有这么大的力量?当然只有执政党。令人不解的是,当时还有那么多自由知识分子,其中不少人还身居要津,有相应的言路和发言的机会。可是全都和“工农大众”一起“欢呼”“拥护”,却没有自由主义的声音,没有宪政理念张扬。当时执政党也不曾担心他们会有反对的声音,而只是忧虑这些人如何安排。一届人大之后,他们都得到了相应的位置,成了名副其实的花瓶,他们也都感到心满意足。一代自由主义精英,在原则与利益的两难面前,竟然一无例外地把原则放到了屁股下面,为的是坐稳自己的位置。这倒是新一代自由主义要牢牢记取的教训啊!

(本文为即将出版的《浴火重生》包遵信序的第二节/《改造与建设》http://www.bjsjs.net/index.php供稿)

(4/15/2004 3:7)

2004年3月14日星期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0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七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七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七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八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2004年3月12日星期五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2004年3月12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1982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3月1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2000年3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和2004年3月1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修订)

总纲


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进程中,结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团结和民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两大主题。一九四九年九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继续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对外友好活动中进行了许多工作,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拨乱反正、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国家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转移,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取实现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统一,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斗争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进一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消灭了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我国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工农联盟更加巩固。知识分子同工人、农民一样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依靠力量。在人民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同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并作出重要贡献的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日益发挥其重要作用。全国各民族已经形成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宗教界的爱国人士积极参加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热爱祖国,拥护祖国统一,支援祖国建设事业。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仍然是中国人民团结战斗、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的一个重要“法宝”,它将更加巩固,更加发展。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我国人民同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斗争还将是长期的,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准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按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宣传和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事业。

第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

第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

第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调整和处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发展科学、繁荣文化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密切联系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在政治、法律、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体育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推动和协助社会力量兴办各种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业。

第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和推动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和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为祖国服务的才能。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参与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同台湾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保持港澳地区的繁荣和稳定,为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人才强国战略和知识分子政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以利于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和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反映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为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增进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和维护祖国的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持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宗教信仰者为祖国的建设和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侨务政策,加强同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祖国的建设事业和统一祖国的大业作出贡献。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外交政策,根据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人民外交活动,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统一战线组织的特点进行关于中国近代史、现代史资料的征集、研究和出版工作。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加强同地方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地方委员会带共同性的问题。

第二章 组织总则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第二十一条 凡赞成本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履行本章程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会议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自由。

第二十九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

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第三章 全国委员会


第三十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五、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四、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七、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地方委员会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经本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

四、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三、执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

六、决定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副秘书长一人至数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第五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