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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6日星期三

蔡定剑:向新加坡学什么?

【冰点】
向新加坡学什么?(上篇)
2005年11月09日 00:06:44
蔡定剑

  新加坡以它高度的经济发展,廉洁高效的政府和优美舒适的环境赢得了世界的普遍赞誉。新加坡的治国经验特别为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政府所重视,1978年11月,邓小平访问新加坡时在与新加坡政府正式会谈以后,邓小平与李光耀单独闭门谈了3个小时。这以后邓对新加坡的经验赞口不绝,并对高层领导多次谈到要向新加坡学习(后来李光耀资政也几乎成了中国领导人的资政)。所以我国有很多高级领导人都访问过新加坡,大量的中下级领导人和官员被派去学习和培训。所以,新加坡的经验是中国从高层到地方官员高度认可的、并一直认真学习的榜样。

  在被我国官员学习和学者介绍的新加坡经验中,有几点被尤为推崇:一是威权体制,把新加坡的高速经济发展归结于一党执政的权威主义体制;二是“高薪养廉”制度,把新加坡的政府廉洁归结于“高薪养廉”;三是严格管理,把新加坡政府高效和良好的治理归结于严刑峻法的管理。2005年7月到10月,我有幸被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所邀请做访问研究,使我有机会对新加坡的制度作亲历考察。我发现上述被国内官员学者推崇的新加坡经验有很大的偏颇和误解,使人们对新加坡的了解有相当大的误导。我想谈谈我所了解到的新加坡的经验,及我们应该向新加坡学什么的一些看法。

  民主机制下的威权政治

  新加坡确实是一党执政权威体制发展经济的成功范例。这一点被广泛地用来证明权威主义体制有利于经济发展,经济发展不要搞民主。

  不错,新加坡是一个建国40年来一直由人民行动党一党执政的国家。李光耀也一直以新加坡是一个国土狭小、资源贫乏的小国,不能出现多党纷争政治,否则将难以生存这样的话来警告国人。新加坡也确实在人民行动党的领导下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这些都是不可否定的事实。我认为,新加坡的成功并不在于它的权威体制,而在于它充满着深深的忧患意识和发愤图强的精神,特别是人民行动党在民主制的框架下,全心全意为民服务,以争取人民支持的结果。

  要了解新加坡经验,必须了解新加坡的人民行动党和它的政治制度。新加坡到底是一个什么制度?是民主制还是个专制政府?它有一个完全英国式的议会民主制度,而又有一个列宁主义的政党;有一套英国留下的法治传统和公务员制度,又有一套融合儒家和法家思想治国的理念;它以英文作为官方语言(就是官方接受的都是西方文化和西方的思维方式),但又有76%的人有中国血统(又有很深的中国人的品性)。

  人民行动党有很多与中国共产党相似的地方,它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有严密的党组织并有党的外围组织职工总会、青年团和妇女团,特别在基层有党支部。有一套像中共早期严格发展党员的制度,党有很强的组织动员能力。但是,它与中国共产党有根本不同的地方,它不是一个以劳动者为基础的政党,而是一个精英分子政党,早期有些普通劳动者入党后被请出了人民行动党。它是个以共产党为对手、主要与共产党斗争中发展起来的政党。它是一个议会制政党,而不是一个革命党。它是通过多党竞选上台的,并且必须赢得五年一次的国会选举才能执政,政府官员必须通过像西方议员一样的竞选过程。当然目前的选举并不是很公正的:人民行动党作为执政党,利用手中的权力,制定选举规则、运用财政和政府资源、操控选举程序(如在选区划分、候选人资格审查等)、掌控媒体舆论,甚至最后不惜用司法手段打压反对党。但不管怎样,它形式上还是多党制,党还是要靠打“选战”,最终要靠多数人民的投票支持才能执政。党不能强迫人民投票,而只能靠讨好人民、取信于人民才能执政。正是这一点,是新加坡人民行动党长期执政并被人们和国际社会承认其合法性的基础。

  尽管反对党非常弱小,在相当一段时间里无法挑战人民行动党,尽管执政党可以利用行政、司法和媒体各种手段打压反对党。但是,反对党对人民行动党仍然有很大的压力,人民行动党对待选举的认真态度,与西方多党制国家政党竞选有相同之处。由于人民行动党最早是靠议会民主制上台的,尽管长期由它一党执政,它可以利用各种民主的手段保证自己的地位,但它不能废除民主制形式。它虽然有列宁主义政党的组织,但它一直保持着党内民主、党内的开放思想和不同观点。另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执政党是通过议会和政府等政权的形式执政,而不是通过党直接执政。竞选国会议员,国会议员在联系人民群众与政府方面起着支撑整个政权的作用,这点与西方民主的国家没有区别。

  所以,由上述而判断,新加坡基本是个民主政体,但实行权威统治。人民行动党执政基本上还是建立在人民支持这一合法性基础上的。正是这一点使新加坡权威统治具有了合法性。人民行动党以“为民服务”为宗旨,通过议会选举途径和国会议员大量、深入、细致地做选民工作,争取选民支持而取得执政,使“为民服务”通过议会制度和国会议员的活动,落实在行动上。我认为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真正实现“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应该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新加坡的成功主要不在于它的权威主义,而是真正“为民服务”。如果只讲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权威统治一面,不讲它时刻为民办事,为争取人民支持和选票的民主基础,只讲严刑峻法的管理,不讲它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和娴熟的法治水平,就是对新加坡经验的极大误解。

  “为人民服务”决不是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行动”

  下面我们来看看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是如何“为民服务”,争取民意支持的。

  新加坡实行英国式的内阁制代议制民主。除有执政的人民行动党外,还有很多反对党。人民行动党在历次大选中的得票率最低的时候只有61%,高的时候84%,本届议会得票率为75%。由于计票方法的问题,反对党在国会中只有2个席位。

  人民行动党是怎么在公开竞选的条件下持久地赢得多数选票支持的呢?经调查研究,大致有以下几种因素:一是注重民意,为民服务。二是利用政府资源为执政党大做民心工程,争取选票,如竞选时作出政治承诺,最后由政府买单。三是执政党掌握了选举游戏规则的制定权,在选举程序上作出有利于执政党的安排:如选区划分每次都可以改变,并且随意分割,这可以把反对党支持者集中的力量拆散;采用集选区制也很不利于反对党取胜。四是以各种手段打压反对党,包括以候选人登记制取消政敌的候选人资格;通过对法院的控制来制裁反对党。一位外国批评家说,“在新加坡,通过法律程序迫使一些批评者破产,从而使他们退出政坛,使用诽谤罪起诉来搞倒政敌,是新加坡政界高层惯用的方式。”

  然而在以上诸种因素中,最重要的还是靠真诚“为民服务”这一条,没有这一条,而靠后面这些不正当的手段,人民行动党肯定早就被人民轰下了台。在我走访的一些学者和普通人中,对人民行动党最不满的,也就是它采取后面这些不太光彩的手段。但是,由于它真的认认真真为民办事,也确实办得不错,人民也就容忍了这些。而这些也是人民行动党的危机所在。

  人民行动党的执政信念是以民为本,心系群众,关怀草根。它是怎么落实这些理念的呢?具体通过国会议员与党的社区领袖携手扎根基层,以为民服务为宗旨,全心投入为选区服务,多种方式联系选民,定期接待选民,听取民意,把脉民生,为民众排忧解难。这些口号和方法我们听起来非常熟悉,似曾相识。但对人民行动党来说,这决不是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行动”。它是通过点点滴滴的为民办事,才争来了执政地位。

  一个议员一年最多接待了5万选民

  人民行动党议员是怎么“为民服务”的呢?为此,我考察了两个议员的选民接待活动日。根据行动党的要求,国会议员必须每周有一个晚上接待选民,包括政府内阁成员也不例外(新加坡实行议会内阁制,政府内阁成员是从议员中产生的)。我去走访的正好是李显龙总理的集选区(一个选区选多名议员,而且是各政党组团队来竞选),与他一同选区的议员告诉我,李显龙当副总理时也要每周来接待选民,现在当总理不能经常来,但每周也要委托人来接待选民。这个集选区有5个议员,把选区分成5个小区,每个议员固定联系一个区。

  接待我的议员说,一般情况下每次接待选民大约有40~50个选民求助(据材料,有接待选民多的议员一年接待过5万个选民)。接待室一般在社区由议员租用的幼儿园、社区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内。一些党的社区领袖(基层骨干)每周为议员接待选民提供志愿服务,为求助者登记、录入、摘要、分类和提出处理建议等。不管来多少求助者,议员当晚都要把所有投诉者接待完。来选民接待站求助的问题,根本不是在我们这里看到的那么严重的上访问题(或冤假错案,或告贪官污吏,或土地被占、房屋拆迁等等),而在我们看来多数是一些鸡毛蒜皮的个人小事。来投诉的问题通常是:希望能更快地分配到组屋(新加坡政府为高收入以外的居民提供的一种低价商品房);孩子能不能报读更好学校;外籍配偶能否申请永久居民?有的是要求找工作;有的要求暂缓还贷款或缓交水电费;有的是子女不赡养老人;有的是邻里纠纷楼上影响楼下的安宁,等等。

  来求助的问题并不是议员都能解决,很多情况下议员只是给来访者提供正确解决问题的途径和信息,对一些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转交政府部门和法定机构。议员有的也要求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来现场办公,当场解决一些选民的投诉。对极少数十分贫困的求助者急需要钱的,议员当场开出一张小额支票,以解燃眉之急。有关部门会十分重视议员的来信,会尽量解决求助的问题。有些大的、困难的问题,或有关部门没有很好解决答复的问题,议员有机会向部长提出,政府专门安排了议员与部长共同进餐的场所。不管投诉的问题是否能解决,有关部门都要给予投诉者答复或给一个合理的解释。

  除了接待选民,议员还必须走访选区与选民保持广泛的接触。访问选区是十分辛劳的事。一种是撒网式的,利用半天时间走访选区内的几个点;一种是每周进行一次挨家挨户的访问,一户一户地认识居民。国会议员要确保大选前访问每一座组屋的每个家庭至少两次。通过访问,了解普通居民的生活和需求,以争取选民的支持。

  人民行动党总部只有11个工作人员

  人民行动党把整个执政基础深深地扎根在基层。人民行动党在基层还通过各种组织为选区公民提供服务,主要有人民行动党社区基金和人民协会。

  社区基金是人民行动党在基层设立的福利性机构,为社区提供一些政府基层组织所不及的服务,在社区开办行动党幼儿园、托儿中心、儿童图书馆、电脑辅导班等,还为选区提供一些福利如保健计划、学生奖学金等,总之居民需要什么,就主办什么活动。如社区幼儿园为中低收入的家庭提供低价的学前教育(如每学期收费从20多元到80多元,私人幼儿园高达800到2000多元不等)。每个组屋区都有一所行动党的幼儿园,目的是从幼儿开始培养对行动党的认同,也是为了争取家长选民的支持。

  人民协会是一个半官方的非政府组织,主要从事政府不及的社区服务事务,如经营老人乐龄中心、退休人员俱乐部、儿童音乐绘画班、电脑、健美、舞蹈班,甚至开茶室、收藏室等,组织居民进行交流、搞聚餐活动、节日庆祝、歌咏比赛、搞环境保护等,总之一切能吸引、服务居民的事他们都干。他们办的这些活动虽然都是经营性的,但不营利,由于政府有补助,比其他完全商业性的经营便宜许多。

  这些社区服务组织都掌握在人民行动党的基层领导手里。这个领导就是选区国会议员。国会议员既是选区党组织的支部主席,又是社区基金会的主席,也是人民协会的顾问。就是说,所有“为民服务”的好事都由党的国会议员包揽。在这里,没有党的领导,只有党的服务。

  很多去过人民行动党总部考察的中国领导人、官员和学者,都对行动党总部小楼表示惊讶。这个执政40年成就辉煌的党,总部坐落在偏僻但交通方便的机场路边,在许多居民组屋中间一座再普通不过的只有二层高的小楼,办公室和会议室设备简陋,党总部只有11个工作人员。曾多次有人提议在市中心最繁华的乌节路建一座行动党总部大楼,党经过反复考虑取消了这一计划。认为党的总部大楼建在市中心太显眼,使人民随时感到党高高在上。于是党的总部从繁华闹市搬到了远离市区的居民区。

  行动党总部这么少的工作人员,表明它没有、也不可能承担任何政府职能。还表明党的核心并不集中在上面。可见,新加坡人民行动党不在政府之外、政府之上,而是在政府之中,在选区人民群众中。行动党不显示权力,而是时刻告诫不忘人民,不能脱离人民的支持。并且从制度上保证这样做,这才是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在民主体制下一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所在。

  新加坡是个民主制政体,但缺乏充分的政治自由(社会自由还是有的);有严格的法治,但并不充分保障现代人权;有成熟的市场经济,而政府控制无所不在。

  中国向新加坡学什么?是只学上述的后者,不学它如何在民主制度基础上,通过政权途径打造民心基础,那就是对新加坡经验的极大误读,会把人引向歧途。要知道是人民行动党建立在民主制度和民心基础上的执政,才使它有权威的统治和立于不败之地。而五年一次的大选是一把悬在人民行动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有失去政权的危险,使它一直充满着危机感,督促它时刻不忘记人民。这才是它认真为民服务的内在的、永久动力。

  “廉政”并非高薪养

  根据透明国际全球腐败指数显示,2005年全球最清廉的国家和地区排名中,新加坡名列第五,它也是亚洲最清廉的国家。新加坡的政府廉洁为世界所公认。新加坡所处的周围国家和地区腐败丛生,为什么新加坡一枝独秀保持清廉?

  很多去新加坡考察回来的人们告诉我们,新加坡的经验是“高薪养廉”。很多学者和官员对新加坡的“高薪养廉”赞赏不已,跃跃欲试。如果不是中国政府官员太多和经济能力不及,恐怕高薪养廉早已实施。

  新加坡是怎么保持政府的廉洁,是高薪养起来的吗?这是我到新加坡后特别想搞清楚的问题。

  为弄清这个问题,我先后走访了新加坡国立大学教授、人民行动党总部、国会议员和有关政府官员。我从他们那里得到一个重要的、颠覆我们观念的理论是,新加坡政府实行官员高薪制的主要目的不是用来养廉的,而是为了吸引人才。国大政治学系反腐研究专家JonS.T.Quah教授告诉我,新加坡政府官员高薪制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真正开始实行的。在这以前,新加坡政府就解决了廉政问题。

  在殖民地政府时代,新加坡也是很腐败的。当时公务员工资不算低。1965年新加坡被马来西亚踢出来独立建国时,给这个没有任何资源的新生小国留下的是大量的财政赤字。人民行动党当时就发誓要建立一个廉洁的政府。但为了减少开支,不得不大量削减公务员的工资。所以到70年代初,新加坡公务员的工资是很低的,1973年开始给公务员每年多发一个月的薪水,但水平还是很低的。

  1985年,李光耀提出要减少政治领导人和高级公务员与私营企业界高级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以降低腐败的刺激。1989年较大幅度提高工资。1994年实行部长和高级公务员年薪与6个私营企业界前4名高级人员的平均工资挂钩的政策,部长和高级官员拿他们三分之二的薪水,并根据经济状况上下浮动。以2000年为例,总理年薪为194万新元,部长为142万新元,政务部长或其他顶级公务员在110万新元左右。常任秘书约60万~70万新元,中级官员约10多万新元。

  从上述情况看,新加坡高级领导人的收入差不多是世界上最高的。但是,有两点必须注意:一是这些拿100万以上高薪的人很少,政府部门估计也就只有30人左右。二是这个薪金是政府给他们的全部收入,部长包括总理都没有专职司机和汽车,上班开自己的车,有大型公务活动才会政府派车。他们没有政府的退休金和医疗保险,都要自己上商业养老和医疗保险。一位高级官员告诉我,如果一位部长在大选中落选,不能当部长,那他什么也没有了,政府与他就没有关系了。部长薪金看起来很多,但这是全部收入,再不能有其他收入,也没有其他任何的特殊待遇。

  提高领导人薪金的出发点,是为了吸引最优秀的人才到政府任职

  我在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时,单位组织去越南旅游(费用自己掏,单位补助一点),可带家属,费用自理。所长家属与我们一起旅游。同事告诉我所长夫人是政府的一位副部长。根据我们的经验,部长应该是带着她的家属“公游”就可以了,根本不会与我们跟团队旅游。另一件事是一位新加坡部长应邀来北京公务,有点业余时间想看看北京有特点的地方,我介绍了一个地方。部长一行四人要打车过来,我说还是我开车去接吧。我与部长开玩笑说,我能给部长开车这是我不可想像的事。根据我们了解,我国部长出国,肯定有使馆的全程安排和陪同。

  由此看来,与其他国家比,新加坡官员是不是“高薪”制还不敢肯定,需要对隐性收入作复杂的计算。即使是高薪制,这种高薪也充满着责任和风险,离任职务后政府没有给他任何的保障。

  当年李光耀提出提高领导人薪金的出发点是为了吸引最优秀的人才到政府任职,也防止人才流失。虽然有防腐的目的,但不是主要的。

  我们知道,李光耀在新加坡推行精英政治。他希望把各界精英都吸收到政府担任高级领导人。他纳贤的对象主要是医生、律师、会计、大学教授、企业家、银行家等有能力、并且诚实和品德优秀的杰出人物。如果发现合适的人选,行动党会劝他们弃职从政。这意味着他们可能放弃200万、300万,甚至500万的年薪。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来当一个部长少于100万也是不太容易劝人家来从政的。可见,新加坡的政治生态与中国完全不同,新加坡人不太愿意从政,要从社会招揽人才。中国社会是官本位,直到今天很多大学生仍以考公务员为第一志愿。一个公务员职位招考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报名。如果实行公务员高薪,这个社会的价值观念更会偏斜,更像中国古代那样“唯有读书高”了。为了当官而争斗,官场腐败会更加严重。所以,不了解新加坡的背景,光看到官员的高薪,以为是高薪养廉,是很片面的。这些杰出人士来从政,不是钱所吸引的,而是要他们经济上作出牺牲。如果是为了钱,他们用不着来当官,他们的收入本来就很高。所以,高薪的目的是为了吸引人才和防止人才的流失,但它也能降低腐败的诱惑,会起到防腐的客观效果。

  那么,人们会问新加坡政府是如何保持廉政的?据我的了解,它绝不是人们普遍流行认为的“高薪养廉”,而是有更多的其他重要因素:

  首先,以廉政作为人民行动党的强烈的执政理念。可以说,世界上没有一个政府像新加坡政府,把廉政作为如此重要的执政理念。所以,人民行动党的党徽中间白色部分就是表明“廉洁与正直”。1959年人民行动党赢得第一届大选组织政府时,内阁成员就一律穿统一白色装宣誓就职。这套白装成了人民行动党的党服,在重大集会和节日,行动党都穿它。表明这个党以廉政为最重要的价值。为什么?

  我们知道,新加坡刚独立和建立自治政府的时候,它周围的亚洲国家领袖都是贪得无厌,官员腐败、堕落、贪污、贿赂、敲诈无所不在。在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国民党政府、韩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包括新加坡,政府一个比一个腐败。这些原为受压迫的同胞争取自由的斗士,都堕落成为人民财产的掠夺者。人民行动党也是在亚洲革命浪潮冲击下,为摆脱殖民统治为同胞争取自由建立的,但他们的领导人都是出身资产阶级,并大多是受过剑桥教育的大学生。他们对这些腐败深恶痛绝,他们赞赏当时中国共产党艰苦朴素的作风。所以,他们发誓要建立一个廉洁的政府。李光耀说,如果我们不能建立一个廉洁的政府,我们将不能生存。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教授)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5-11/09/content_1200680.htm

冰点特稿第566期
向新加坡学什么?(下篇)
2005年11月16日 03:15:59
蔡定剑

  有人说,廉政光靠决
心和信念是不行的。我认为,如果创业的第一代领导人有这种强烈的责任感和坚定的信念,即使没有制度保障,而靠领导人以身作则,也可以在他有影响的时候保持政府廉洁。毛泽东时代也做到了这一点。新加坡才建国40年,第一代领导人李光耀时代还没有过去,如果没有别的制度,光靠这一点也是可以保持廉政的。

  李光耀不但有这种决心,而且长期以来确实以身作则,从当总理开始他每月拿3500新元,上世纪70年代初,他把部长的月薪从2500新元提高到4500新元的时候,他还是拿3500新元,直到1985年。直到现在,新加坡领导人一律都没有政府雇佣的园丁、厨师和佣人为其服务。更何况,人民行动党不仅有理想、信念和决心,还逐步建立起一套制度来保障廉政。

  在证据上,对官员腐败采取有罪推定

  首先是依靠建立以减少腐败机会为主旨的反腐法律制度。1960年,新加坡政府就修改了早年殖民时期的《预防腐败法》(POCA)。这个法律的宗旨是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去减少腐败的机会,并使得腐败发现起来更容易,然后用严厉、及时的惩罚来阻吓犯罪。这个法律对贪污、贿赂行为作了广泛的规定;对各种腐败的形式作了明确的规定;在证据上,对官员腐败采取有罪推定,如果一个官员被发现生活阔气,消费明显超过收入,或拥有与收入不相称的财产,法院就可以此作为受贿的证据;法律还给予反贪人员很大的调查取证权,规定被控方家属和证人有提供实情的义务,否则将受到严重处罚。

  其次,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减少腐败的机会,是新加坡反腐败最重要、最有效的经验。新加坡政府是世界上少有的掌握国家和社会资源,并大量进行政府投资的政府,很多大的建设项目都由政府投资,有80%的居民住的组屋是由政府盖的。钱权交换的机会是很多的,但是由于各种制度健全,堵塞了腐败的渠道,使得官员没有机会腐败。这种制度就是权力分配的分散化,凡重大决定都防止任何一个官员可以个人作主,而是几名官员共同参与决定,政府合同由不同的级别审查决定,各种责任非常明确。

  第三,强有力和有效的反贪调查局(CPIB)。现有77人的反贪调查局直接在总理领导下工作,是防止和打击贪污贿赂的利器。它的成功在于:它在新加坡得到人民的高度信任;它被赋予很有效的权力和手段,如任何证人一旦受贪污调查局传唤,都必须前往据实报告,如果发现提供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将面临罚款和监禁处罚。新加坡毕竟很小,反贪机构能有效地监控官员,有腐败行为也很容易得到揭露。

  一国的反贪是否成功、有效,有两点是十分重要的:一是制止犯罪不在于它的法律是否严厉,而在于犯罪者受处罚的概率。如果违法者受处罚的概率很小,即使再严厉的处罚都不足以制止犯罪。如果犯罪被发现的概率很高,它的震慑作用是巨大的。一位专家告诉我,新加坡贪污犯被抓的概率高出菲律宾40倍。在贪污犯被抓概率低的情况下,被抓的贪官往往还很不服气,会说:为什么抓我不抓他?认为被抓只是运气不好。所以很多人心存侥幸。

  另一重要因素是对犯罪的规定必须明确。一旦触犯规定就必须给予处罚,不能再考量各种因素,如看官职大小、是否有背景、或者认为违法的太多了(如法律规定官员接受1000元即为受贿,不能因为人数太多就内部掌握接受1万元才处理)等因素。这样,就把制裁界线给模糊了,人们不知界线在哪里,就会得寸进尺。新加坡这方面非常干脆,只要发现触线的人都会受到处理。60年代,曾有一位部长反对购买波音飞机,但私下透过人向波音公司表示愿意提供有偿服务。被告发后,尽管只是嫌疑,李光耀也果断地解除了他的职务。这位部长最后被人们唾弃潦倒落魄。

  第四,政府公开透明。没有公开透明就没有廉政,政府暗箱操作是腐败之源。公开透明包括各方面,政务公开透明,所有的办事程序都法制化、公开,如某工程招标,都是非常透明的,如果人们有怀疑,可以投诉。有关部门都应提供材料,并作出解释。

  官员的财产都是公开的,人们对官员的财产有疑问,可以投诉,有关部门应调查并向人们作出解释,包括对李光耀本人的投诉也不例外。1995年,有人投诉李光耀父子在购房中有不公正交易。总理吴作栋下令调查李光耀和李显龙(当时副总理)两处购房过程。调查表明,这两处购房在预售中发展商给他们父子10%以内的折扣。成交后由于市场房价飞涨,于是有人就向有关部门投诉。李光耀要求将调查结果彻底公开,并把它提交国会讨论。在辩论中,反对党也认为这个折扣是市场的一般做法。由于不遮掩,完全公开披露,使此事完全化解。

  第五,新加坡政府的廉洁还在于它经过几十年的国民教育,公民具有良好的素质,已经建立起廉政的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文化:人们把贪污受贿的公职人员看成社会公敌。加上新加坡是个法治社会,人们都自觉地依法律规则办事,而不会首先想到去打通关系。所以,靠行贿办事在新加坡自然就很少。

  新加坡的廉政来自一整套的政治理念、社会、文化氛围、政府透明、法治和严厉查处机构等,高薪是其中一种因素,但决不是主要因素。新加坡反腐的成功在于做到了使公职人员“不能贪、不想贪、不敢贪”。把新加坡的廉政归结“高薪养廉”是错误的理论。仅靠高薪是不可能养廉的,因为对大多数人来说,贪婪是无止境的。否则,你不能解释为什么那么多高官有很好的生活条件和待遇,还要贪几百万、几千万,这是为了生活吗?前印尼总统苏哈托家族贪污拥有420亿元资产(大概可以占到印尼GDP的40%),菲律宾前总统马科斯掠夺了国家大约50亿到100亿元财富,前秘鲁总统藤森从国库贪污了数百万美元,前扎伊尔总统蒙博托搜刮了大约50亿美元至80亿美元(相当于扎伊尔每年接受国际援助资金的40%),这些作何解释呢?惟一的解释是人的贪婪是无止境的。

  要防止腐败,让官员可以维持社会中等生活水平是必要的,如果收入太低,以致他们不能维持基本的生计,就必然产生腐败,像印尼和菲律宾政府给公务员的工资只够他们三分之一的生活费,逼得官员只有敲诈,很多外国人在从进海关开始就会遇上敲诈。在让官员保持中等生活水平的条件下,能不能防止腐败就要靠制度和文化了。

  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有效并可严格执行的制度,贪污受贿就像在自己的银行卡上取款一样容易,谁都会这么做,即使他已经很有钱。

  秩序不仅靠严刑峻法

  说到新加坡,人们都对它的花园城市,高效的管理和良好的秩序赞赏不已。而我们过去更多地把新加坡的这些成效归结于严格管理、严刑峻法。

  新加坡确实是有非常严格的管理,为维护公共卫生和秩序,对违法者处以很高的罚款,如在公交车上吸烟、喝饮料会罚款2000新元(相当于一个人一月的工资)。新加坡还保留古代的鞭刑和绞刑。如对在建筑物上乱涂鸦者和外国人逾期不回国者,都可处以数月的监禁和鞭刑这样的重罚。但是,仅有严刑峻法就能产生现代文明和秩序吗?这点显然不能为各国的历史和现实所证明。我国有世界上最严厉的处罚贪污的法律和数以百计的反对各种腐败的规定,却不能有效地制止贪污风行,难道新加坡就能靠严刑峻法管出一个和谐、秩序、文明的社会吗?

  在新加坡作研究期间,我借机会把东南亚的马来西亚、泰国、越南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扫视了一遍。我深信,一个城市的街道、特别是道路交通是最能反映城市的社会秩序、文明水准和政府管理水平的。在曼谷、胡志明市和雅加达市,摩托车像蝗虫一样在街上飞奔,人们不守交通规则,无论是汽车、摩托车还是行人,有的地方也没有红绿灯,有的地方没有斑马线,你要规矩一点就过不了马路,会感到路上充满危险。还有脏乱的街道和店铺,乱要价的买卖,乱索费的管理人员。还有城市交通设计的混乱,像曼谷市不是地铁而是地上铁道(又粗又笨)直贯市中心大道,使城市充满嘈杂、混乱。每当我从周边国家城市回到新加坡时,总有一种从混乱回到秩序,从嘈杂回到安宁,从工厂回到花园的感觉。

  那么,究竟是什么使得新加坡环境优美、秩序良好、管理高效呢?我认为,有几个重要因素:一是新加坡有一套良好的法治;二是有一套优秀的公务员制度和精英治理;三是政府决策的公开和公众参与;四是有良好的公民教育。如果没有这些基本因素,光是靠严刑峻法,可以建立良好的秩序,但不可能使社会充满活力;可以使人民惧怕法律,但不可能使人民信赖尊重政府;可以使政府很有力量,但不可以使管理有高水平和富有效率。

  新加坡的良好治理首先来自于它的法治传统。法治传统是英国殖民者的遗产,由李光耀这个英国剑桥大学法学院毕业生以及他的一些从英国学法律出身的同僚们很好地承袭下来。当然,他在继承英国法制时作了一些适应新加坡亚洲文化的改造,这就是他强调严刑峻法的一面。

  靠熟悉程序办事,而不是靠关系办事,这就是法治社会的特点

  我说的法治不仅是指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和秩序的维护,更重要的是指政府按规矩办事,而不是靠关系、人情和随情形办事。在新加坡有很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这些项目都靠法制下的公开平等竞争招标,没有人想要通过关系去拿项目的。在公开招标中如果落选的公司对某公司中标有疑义,可以要求政府说明理由并可查询有关资料。如果不是按法律规则办事和有彻底的公开竞争,新加坡这种靠政府控制资源并大量投资的国家腐败是不堪设想的。

  我认识一个为社区志愿服务的商人。他有一个娱乐公司,也做一些为娱乐场所从外国引进歌星的业务。这看起来似乎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行业,在有的国家恐怕要靠很硬的关系才可以做。但这个老板说,我不需要关系,我只是很懂得他们的办事程序。如果我要引进一个歌星,只要他的条件符合政府规定,无论是使馆、人力资源部、或警察部门若要拒绝签证或不给工作准许证,我可以要求他们给我说明理由。如果没有道理或发现有不公正的地方,我可以投诉工作人员。如果这个工作人员受到几次投诉,他可能就有麻烦。

  靠熟悉程序办事,而不是靠关系办事,这就是法治社会的特点。我看到国会议员在处理选民的投诉时,涉及到法律问题时,从不干预实体问题,而只是提出程序性的建议。如某人受警察处罚认为不公,议员只会帮他怎么申诉,不干预警察的处理。如果某人因被处罚或没有交电费而被停电,一时交不起钱求助议员,议员不会要求有关部门豁免罚款或电费,而只会建议考虑他的困难缓交。他违法违规应该交钱,没有人可以通过关系和特殊权力免除它。大家都依法办事,不干预别人行使职权。

  不仅是公务人员,普通老百姓这种意识也很强。不仅是政府机关,社会组织也都严格依规矩办事。我这次去国立大学东亚所作访问研究员是一个短期的工作,所以行政管理上与大学的教授是一样的。

  我是在一个周五的晚上(7月15日)到学校公寓的,由于正好是一个周末,我只能周一到所里报到。按学校的规定,我工作的起止时间从报到日(7月18日)开始,到10月17日结束。我原认为从15日到学校公寓这天开始算,这样我10月14日可以回国,所以15日后就安排了国内的工作。如果我17日才能回国,意味着我要在新加坡多呆3天,这3天的房租等费用由我自己承担。所以我向所里提出要求14日回国。所里的回答是按规定我必须17日才能回国,确实要14日回国的话,只能用你自己的休假时间,或者按请事假要扣补贴。尽管他们表示同情我的情况,但是,他们说不能改变规定。我只有填假单报批准后才按我的计划回国。研究所还实行坐班制,每周两次固定的集体学术活动。这是一个大学的研究所,不是国家机关,就实行如此严格的管理,对外国学者也不讲客气,一律按规定办事。

  再好的民主和法律没有好的公务员操持,这个国家也会面临困境

  法治是靠好的公务员制度实现的。李光耀曾非常重视公务员制度的建设,他说公务员关系到民主制度的存亡。有再好的民主和法律没有好的公务员操持,这个国家也会面临困境。在东南亚国家中,印度的民主制度相对比较成功(在激烈的种族、宗教和语言的冲突中得以维持),而印尼和巴基斯坦的民主制陷于崩溃,其重要原因之一是印度接过了英国的公务员制度,而印尼则没有。荷兰人认为,不应教印尼人怎样管理自己。

  新加坡信奉精英治国,他们重视挑选、培养公务员的做法也是很少见的。政府会找各行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公务员队伍。对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没有统一考试,但要进行高难度综合心理能力素质测试,要回答上千道题的问题。为把优秀的大学生吸收到公务员队伍,在大学里设立了“总统奖学金”和“武装部队奖学金”等各种奖学金,对获得这些奖学金的优秀学生,根据政府需要的专业,帮助完成学业,有的送出国留学。受政府资助的优秀学生,条件是毕业后当公务员,为政府服务若干年后才得离开。

  高素质的公务员带来高水平的管理,这都反映在城市建设上。

  我去过世界上不少大城市,新加坡的城市规划设计和公共交通便利是少见的。人们说新加坡是个购物天堂,它有很多遍及全市、分布合理的商业中心。但是,即使在周末、节假日,你也看不到大街上有多少行人,所以交通都比较畅通。为什么?人都在商场里、在相互贯通的楼宇之间和地下通道行走。新加坡的城市交通和商业区规划是令人叫绝的。

  在新加坡,几乎所有大型的商业中心都与交通枢纽连在一起。交通枢纽都是公共汽车总站与某个地铁口连接。所以,新加坡人上街逛商场在家门口就可以上公共汽车或地铁,你可以直接或倒一次车就可以到一个商业中心。商业中心通常是与地铁的一个出口或巴士总站相连,每个大的商业中心里面都有饮食城,有各种风味的丰富饮食,有的还有影院等娱乐设施,人们不用出商业中心,就可以逛上一天,好购、好吃、好玩后,你根本不用去大街上走就可以坐地铁或巴士回家了。

  那些巴士总站的设计也是非常智慧的。不像北京的巴士总站一般是某一路或好几路车的终点停泊站,与其他交通不一定有联系。而新加坡的巴士总站通常都是十几路甚至几十路车的会合点,而这个总站又是与地铁相连的。这样人们转车是非常方便的,到城市的任何一个地方大都不用转两次以上的车。而且转车一般不需要走太多的路,在原地可转另一个公交。

  有人会问这么多车汇到一起不是人车乱成一团了吗?你在新加坡根本看不到这种情况。因为巴士总站的设计是非常科学的,它一般成一个圆形、弧形或多边形,这个圆或多边形区域与地铁相连。圆的内侧一面是巴士停车场,车子进站时把顾客运到停车场的对面,顾客下车的这一面有商店、超市和饮食城等各种服务业。人们下车后在圆的中心内购物、吃饭,然后到下车的地方乘车离开,这些车驶向不同的方向。人们大都不用在街上走和穿行马路。这就是新加坡的商业和交通一体化的设计,地铁出口就进了商场,巴士终点站必有商业中心。

  新加坡的城市道路交通和商业设计、城市建设管理是一流的,反映了城市管理者水平,我认为这需要很高素质的人才能做到。

  政府很相信精英的决策,但政府的决策都交人民讨论

  有效的政府管理靠的是科学和智慧,还要靠民众参与。新加坡政府把许多对广大群众生活和利益有影响的决策事情通过媒体交给人民讨论。如早年为缓解市中心交通拥挤,政府提出在繁忙时段驶入市中心要不要交费的建议交市民讨论。随汽车增加,地面交通不能适应需要,政府又把兴建地铁的计划交民众发表意见。

  新加坡政府很相信精英的决策,但政府的决策都交人民讨论,向人民作出解释。李光耀不但要求政府部长有决策能力,而且要有公开解释政策的能力。可见新加坡政府也是非常公开和透明的。只要涉及人民利益的大事,作出重大决策时都经过公开的辩论,听取民意,并根据民意作出调整。像80年代和90年代新加坡大幅度提高公务员工资,也都经过国会反复辩论,总理陈述各种理由说明提高薪金的必要。60年代,新加坡政府曾推行“两个就够了”的计划生育政策。80年代这个政策受到广泛指责。后来新加坡政府对这个政策进行了认真检讨,现在取消了这个政策,并采取鼓励国人多生孩子的措施。

  与我们做事常常靠摸着石头过河的办法比,新加坡政府的管理不仅及时到位,而且超前,很多事都是未雨绸缪,并让人民参与。为了带动经济发展,新加坡政府在今年4月决定2009年兴建两个包括赌场在内的综合旅游度假村。但是,老百姓很担心这种赌博恶习会危害家庭。于是,政府在10月17日就制定出《赌场管制法(草案)》并公布让全民讨论。草案中规定了防止可能出现滥赌的许多措施。有人评论这个草案是目前世界上同类法律中最详尽、最透明的法律。在做一件事之前,就有一套完备的制度措施跟上,这充分反映了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水平。我们这里做事常常是事先没有法律对策,事后问题暴露一大堆,也找不到有效的解决措施。新加坡的政府管理是精英决策、民众参与式的民主管理,使决策在较高水准基础上充分反映和尊重民意,这不仅使政策更正确,而且使政策更好地执行,人民了解政府政策,从而会更自觉维护和服从。这种管理才会是真正有效的。

  仅靠法律是不行的,更重要的是公民教育

  新加坡政府推崇靠严刑峻法来建立秩序,但是,它更明白仅靠法律是不行的,法律并不都能建立秩序。李光耀认为,如果没有秩序法律便不能运作。在一个稳定的社会,只有秩序已经确立,法律能够实行的时候,才能按预先确定的法律,建立起人民之间、人民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准则。秩序从何而来?它来自良好的公务员的严格依法办事和公民的规矩意识。

  到过新加坡的人都会感觉到,新加坡人很和善友好,而且很敬业、有责任心和守规矩。问路时无论是行人还是巴士司机大多会耐心地告诉你。公交车上有不准吸烟和喝饮料否则罚款2000新元的告示。我从来没有看到人在禁烟的地方吸烟。几个月中我没有见过交通警察也很少看到警察,更没有见过其他什么“执法人员”。看来新加坡的法律主要靠自觉执行,而不是靠强制。李光耀说,新加坡的华人不是中国中原那些达官贵人、谦谦君子的后代,而是来自福建广东籍那些没有受过什么教育的华裔后代,为什么他们现在显得守规矩、文明、有教养呢?这主要是公民教育的结果。

  新加坡社会中公务员队伍和上层人士大都是受过西方正统教育的精英,大都有遵法制、守秩序、讲责任、求认真和讲敬业的精神文化。下层普通百姓由于大多数是华人,公民教育主要是通过提倡讲汉语,强调保留东方传统文化特别是学习儒家文化,培养公民讲规矩、守秩序、有礼貌、乐于助人等品德。这些传统道德观念不是通过政治教育而是通过学校教育实现,但也辅之以社会教育和社会运动。李光耀非常重视华人传统道德的培养,在过去几十年中很多重要场合,都公开大力倡导儒家文化,大讲保持华人传统的重要性。政府也多次发动各种运动推动传统文化的保留。可以说,在华人文化圈内,新加坡是华人传统文化保持最好的国家,很多方面好于中国。可见,新加坡是一个吸西方文化之精髓,承中华传统之美德,借现代法制之工具、民主之手段,建立了新加坡的和谐社会。

  在以上对新加坡的制度考察分析中,有很多的肯定和赞誉,这并不意味着我就一定十分欣赏推崇新加坡模式,我只是想把我看到的新加坡成功背后的一些真实原因告诉大家,而这些原因正好是我们过去几十年学习新加坡经验时所忽视或曲解的。

  在肯定新加坡成功经验的时候,还必须提醒两点:它的很多做法和经验值得学习,但它的模式未必具有普世性。因为新加坡确实太小了,大国碰到问题的复杂性可能比小国成几何数列增长。新加坡成功经验的背后,也有一些做法已不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需要,引起一些不满,这些不应该成为他国学习的榜样。

  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就像是一个慈母,政府就像个有能力的严父,父母用它辛勤的劳动给子女带来财富,并用自己的管教方法呵护着它的子女,但现代社会的子女还是觉得不太舒服,愿自己过自由自在的小日子。这就是新加坡政府目前存在的问题。

  (感谢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所所长王庚武教授、学术所长黄明瀚教授、邹克渊研究员、国会议员成汉通先生、杨木光先生、人民行动党执行理事刘炳森先生为我研究提供的帮助。)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5-11/16/content_1203989.htm

2005年11月15日星期二

徐贲:中国的“新极权主义”及其末世景象

2010年07月05日 星期一 于 01:11:24 · 徐贲 发表在: 百家争鸣

许多学者把中国目前的政治特征视为后极权主义政治体制,但笔者认为,目前中国的政治体制特征或许应该定义为“新极权主义”体制。本文首先说明,为什么要提出“新极权主义”这个概念,然后分析中国目前“新极权主义”体制的基本特点,据此对其前景作初步的判断。

一、从极权主义、后极权主义到“新极权主义”

从上个世纪20、30年代极权体制出现以来,人类历史上发生了一系列与极权体制相关的重大历史事件。从纳粹德国和斯大林政权的建立、二次世界大战到冷战,再经1989年苏联东欧的巨变,从中国1949年以后政治体制的建立到“文革”、改革开放,再到天安门事件,有的极权主义瓦解了,有的极权主义在内外压力下不断调适,试图以新的形式生存下去。

最为典型的极权体制原型是纳粹德国和苏联的斯大林主义统治。二战后,随着纳粹德国的失败,斯大林主义式的统治就成了极权体制的代表。然而,由于二战后世界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价值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任何极权体制都不可能在锁国封闭的状态中存活,它们对外部世界有着诸如贸易投资、战略性合作、意识形态支持等多方面的需要,为此就不得不顾及外部世界对它们的看法,从而必须相应地调整其统治形态和政策。斯大林死后,苏联的“非斯大林化”就是一种极权主义体制的自我调适。因此有学者将斯大林之后的苏联东欧体制称为后极权主义体制,以区别于斯大林主义模式的极权体制原型。处于后极权主义体制下的国家就是过去所说的“社会主义阵营”,其实也包括那些与该“阵营”的核心国有矛盾冲突、但制度基本相同的国家。

从这种角度来看,从1949年到“文革”结束,中国的政治体制接近极权体制原型,换言之,苏联步入后极权主义体制之日,正是中国强化和巩固极权体制之时。中国的斯大林模式之极权主义时代随着毛泽东的去世而结束,那时中国曾出现过一段政治上相对宽松的时期。一位政治学家指出:“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苏联,赫鲁晓夫用解冻来对付他的斯大林主义对手,80年代的中国,邓小平用文化自由化(解放思想)让经济现代化派对付他们的(毛派)对手。”[1]这种政治上的相对宽松和经济改革的开始标志着中国进入了比较典型的后极权主义体制。后极权主义时代里关于“四个现代化”、“思想解放”和“政治民主”的话语,曾经一度动员激发了民众新的政治热情。但是这种政治上的松动并不意味着制度上极权性质的消失,它只是以变通来重新建立专制体制的合法性。这种后极权主义在需要时会象极权主义那样诉诸暴力和恐怖(例如“匈牙利事件”、“华约”出兵布拉格、“天安门事件”等)。

后极权主义其实并不能真正挽救这种制度本身不可避免的没落,苏联东欧的后极权主义相继垮台就证明了这一点,当然这些历史事件在1989年之后的突然发生本身也包含一些偶然因素。随着苏联东欧的巨变和冷战的结束,原来处于后极权主义体制下的大部份国家抛弃了这种政治制度。因此就有人认为,后极权主义很快将成为历史的过去。但笔者认为,就中国的情形而言,这样的判断过于简单化。

“陆肆”事件的血腥事实让国人看到,“文革”后一度的思想宽松并不代表中国已进入一个与极权主义彻底决裂的新时代,极权主义的暴力和恐怖随时有可能在中国重演,因此国人在“八九民运”前期表现出来的政治热情被1990年代以来的政治绝望和冷漠所替代。

1989年以后中国的政治体制确实在告别后极权主义模式,但它并未走向开明的政治进步,而是回头向极权主义的原型求助,但经历了后极权主义时代的这个制度又无法完全回到斯大林主义模式的轨道上,所以就形成了现在这种既增加了取自极权主义原型的某些特征、又保留了部分后极权时代特色的体制,同时它还有一系列极权主义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新特点(详见第4节)。

笔者认为,可以把中国1989年以后逐渐成型的这种制度称为“新极权主义”体制,因为它不同于极权主义原型,但政治上与极权主义原型有极深的渊源;另一方面,它变自后极权主义,却和后极权主义有明显的区别。“新极权主义”是体现了部分地向极权主义原型回归之企图的后极权体制的一种变形。寄生于这种体制的利益集团虽然通过采取这样的变形得以生存,但这种“新极权主义”自身处在一系列难以克服的困境之中。“新极权主义”下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困境日益加剧的现实表明,这种变形显然不是一种具进步意义的脱困之道。

“新极权主义”对后极权体制下出现的反抗事件(例如匈牙利革命、捷克的“七七宪章”、波兰的“团结工会”和中国的“八九民运”等),对21世纪中亚地区民众要求民主的“颜色革命”,抱有无法摆脱的恐惧和焦虑。它把后极权主义时代的宽松视为政治上的“软弱”和失误,1989年以后大大加强了社会管制和思想控制,许多新的政治上的限制措施都向极权主义原型回归。可是它不再拥有极权主义原型的那种意识形态动员能力,只能用东拼西凑、鼠目寸光的宣传口号和色厉内荏、自欺欺人的思想控制,辅之以高压手段(如越来越严厉的媒体和互联网管制,以及对民间的集体抗议事件施以武力镇压),来支撑其腐败低效的统治机器。

“新极权主义”的经济发展是以全面牺牲社会正义为代价的,经济自由化带来的发展机会大部分为权势集团所垄断,“让一部份人先富起来”变成只让一部份权势集团的成员暴富;同时,经济“市场化”又成了当局放弃维系社会公正的责任、甩社会福利支出“包袱”的借口,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民众沦为弱势群体,丧失几乎所有的社会福利保障。

“新极权主义”体制下表面上的经济繁荣掩盖着一系列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如糜烂性的腐败、司法不公、贫富悬殊、弱势群体绝望无助、竭泽而渔的资源掠夺和破坏、公共舆论堵塞、信任匮缺、政治冷淡等等。可以说,这些问题本身就是由“新极权主义”制度造成的,自然在“新极权主义”制度下它们也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解决。虽然“新极权主义”体制的统治者提出了“三个代表”、“执政为民”、“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和“和谐社会”这样的口号,但在政治民主化裹足不前、严厉限制公共言论和新闻自由的制度环境下,这些说法基本上只是一种安抚民心的宣传手段,并不表示口号的提倡者打算触动上述问题的制度性根源。“新极权主义”应对现实的一个典型特点就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它在现行的制度框架内基本上找不到一个系统的、总体性的、能瞩目于未来的求变因应之策。

“新极权主义”之“新”是相对于“后极权主义”而言的,这样的“新”本身丝毫不意味着其前途的光明;相反,“新极权主义”的应急之道产生了各方面的末世性特征,这样的特征注定它没有出路。“新极权主义”体制是一种似乎在经济上非常成功的制度,但这种表面上的经济成就并不意味着它已经找到了延续自身寿命的法宝;相反,在经济成就的表相下隐藏着的政治、社会和道德危机凸现出“新极权主义”制度深层意义上的无出路,即在政治伦理、社会理念和群体共同价值观解体的过程中,统治集团和民众都不可能依靠现行制度重新建立一个有共同价值观支撑的、能得到广泛社会认同的、有希望的替代性体制。“新极权主义”体制的无出路是一种制度性的无出路,但不是某个政党的无出路。一个政党可以阻挡制度的变革,但也可以帮助制度的改造。只有当一个政党绑架整个制度的时候,它才必须为制度的无出路负责。“新极权主义”的无出路指的不是某个政党的权力危机,而是国家和民族不能与极权体制彻底决裂、无法重建光明未来的危机。

在有关极权主义的研究文献中,汉娜·阿伦特的《极权主义的起源》至今仍然是经典文献[2]。这部发表于上个世纪50年代初的着作以纳粹德国和斯大林主义的苏联模式这两个极权主义原型为研究对象。从那时以来,由于东欧、中国和亚洲其他极权主义国家显现出不少与这两个原型不同的特征,学者们开始用附加词来定义各具特色的极权主义。例如,卡索夫于1964年提出了“无恐怖的极权”;林兹在1970年代中期提出了“后极权主义”的说法;华尔泽在1980年代则提出“失败的极权”一说。[3]笔者提出的“新极权主义”也是一种类似的表达。

寇罗考斯基(Leszek Kolokowski)说过:“大家一般都承认,那些用来描述广大社会现象的概念都没有经验意义上的完美对应对象。从来就不存在绝对纯粹的资本主义社会,但这并不妨碍我们运用资本主义和前资本主义经济这种很有用的区分。从来就不存在完全的自由,但这并不妨碍人们信服和理解自由政权和专制政权间的区别。说实在的,现有的极权社会比任何资本主义社会都更接近于与它有关的概念原型。[4]”

汉娜·阿伦特半个世纪以前关于极权主义特征的分析对我们现在理解变化中的“新极权主义”仍然有重大意义。她提出的那些极权主义统治要素,如暴力和恐怖、以人性改造为目的之思想钳制、作为欺骗手段的“宣传”、作为寡头权力机制的“组织”和以孤立原子形式存在的“群众”,仍然可帮助我们辨认各种形式不同的极权主义的变体。对这些要素的比较可以让我们看出极权主义与传统威权专制之间的一些根本区别,也可以让我们看到极权主义在哪些方面对人性造成特别的长久性摧残,以及在极权统治下人们反抗的特殊意义。下面就分别从这几个角度展开对“新极权主义”的分析。

二、“新极权主义”下“奴性人格”的延续和民众自我意识的觉醒

汉娜·阿伦特在《极权主义的起源》这一着作里,从极权主义原型的特点中概括出这种制度依赖的三个支柱,即用来改造人性的使用暴力的集中营,让民众处于相互隔绝、无共同抵抗手段的状态,以及为维持极权统治所施行的集权式宣传和组织手段。如果从这三个角度来观察极权主义从其原型到后极权主义再到“新极权主义”的演变,则第一个方面的变化最明显易见,第二个方面的变化最微妙复杂,第三个方面则变化最小。前两个方面是不得不变,后一个方面则是能不变就不变。

极权主义统治的首要支柱是恐怖和暴力,而集中营则是极权社会这部恐怖大机器的样板机构,其样板作用是最大程度地显示极权主义的暴力。极权主义的暴力统治当然不是要从肉体上消灭所有的人,但却以下列的“三步程序”消灭真正意义上的人。

其第一步是“杀法权之人”[5],即剥夺人的基本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摧毁人的权利,杀死他这个法权之人,这是全面宰制一个人的前提。[6]”

其第二步是“杀道德之人”,使被杀者“在历史上头一次成不了烈士”。在政治高压下人似乎可以用“良心来作抵抗,良心仍然可以让人宁愿被人害死,也不愿因害人而活”。[7]但这种良心的抵抗在极端严酷的极权统治下也会被摧毁。良心是一种纯个人的逃脱。“当极权恐怖取得最可怕的成功时,它能顺利堵死道德之人的个人逃脱之路,让良心决定变得极端可疑,模棱两可。当一个人的选择是要么出卖并因此杀害朋友,要么让妻儿送死的时候,当一个人的自杀会立即给家庭带来死亡的时候,他怎么做良心决定呢?他这时候已经不是在善和恶之间作选择,而是在谋杀和谋杀之间作选择。[8]”在极权主义的统治下难有道德清白之人,被害者往往在某种程度上参与过对他人的加害,因此没有一个人的遭遇能具有烈士本应有的那种道德控诉力量。

其第三步更可怕,它杀绝人的个性思想和创造性,最终把人变得象行尸走肉。极权主义统治下的人无论受什么残害和凌辱都不反抗,“摧毁人的个性就是摧毁人的自发性,摧毁人靠自己重新开始的能力[9]”。原型的极权主义通常致力于消灭人的个性和创造性,而后极权主义和“新极权主义”之类的演变都以此为前提,尽管后两者看上去不似极权主义原型那么残酷血腥,那是因为极权主义原型早就用暴力和恐惧为其后继形态造就了顺民。

在极权主义原型向后极权主义转变的时候,作为革命暴力和“人性改造实验室”的集中营被放弃了,苏联在“非斯大林化”时期和中国“文革”后的大规模平反和纠正“冤假错案”,就是这一转变最具戏剧性的显示。但这种转变往往只具表象意义。这首先是因为后极权主义始终未放弃以暴力对待任何胆敢公然挑战它权威和统治合法性的人士。其次,极权主义原型的大规模暴力恐怖统治早就成功地改变了人性,在整个社会中造就了一种为极权体制所需要的奴性人格,那种普遍的安分守己、驯服顺从、谨言慎行的人格会在后极权主义和“新极权主义”的环境下不断再生,从而产生一个无法免于恐惧心理的社会。

极权主义的第二个支柱是“散沙型的群众”,这是支持极权主义权力的基础和社会条件。在极权主义原型的统治下,所谓“散沙型的群众”是指公众不能拥有公共生活的共同价值和正义秩序,而只不过是一些以相互隔绝形态聚合在一起的、缺乏真正公共性的群体。由于群体中每个人的高度原子化和孤立化,他们不再拥有共同的世界,不再能就政治和人格价值自由交往,也就不能形成真正的人际社会。他们之间之所以有联系,是因为一起被夹裹在某种“运动”之中,一起跟随某种意识形态的召唤,一起服从某种不可抗拒的政治权力,一起崇拜某个魅力无限的领袖,一起陷身于他们无力改变的制度之中。公民社会中民众或公众的政治组织形式,如相互竞争的独立政党、工会、社团等等,在极权主义国家里都不可能存在。

从后极权主义演进到“新极权主义”时,部分民众开始逐渐具有越来越强的自我意识,他们不再相信当权者天然会代表他们的利益,日益自觉地想摆脱这种“散沙状态”,在相互合作中以民间自发性社团的形式保护自己的利益、发出自己的声音。1989年民众的民主要求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但同时他们又无力改变制度环境,不得不仍然处于“散沙状态”之中。面对这样的处境,人们会表现出不同的态度,从自暴自弃、听任摆布、愤世嫉俗、冷嘲热讽、愤懑不平到积极反抗,这各种各样的反应意味着后极权主义和“新极权主义”下当局面对的“群众”早已变成了一个多元化、多样化的社会,这一点与极权主义原型时期完全不同。

在中国的后极权主义时期尚未出现传媒的商业化和互联网,而在“新极权主义”下这些手段为民众自我意识的觉醒创造了条件,但当局也不断努力去强化对媒体和互联网的管制。网络世界为民间的“异类”声音提供了从未有过的表述空间,不过大部份人只是在“面具”的保护下才敢发出比较真实的声音,这与那些以真实姓名参与网上交流并为自己的言行记录负责的人是不同的。互联网基本上是一个知识者的世界,一个虽要求思想自由、但不一定立即行动的世界,但它毕竟使原本相对隐秘的民间不满和抗议变得前所未有地明显公开。这加深了“新极权主义”的恐惧,它把网络上的“反抗”看作是一种现实反抗的警讯,于是进一步加强了包括互联网在内的思想控制,2005年新颁布的极严厉的网络管理条例就是其中的一环。“新极权主义”会不遗余力地提升互联网控制能力,但网上的批评和反抗也会继续下去。对于真正公民社会的建设而言,这是一种破坏力有余、自建力不足的“猫鼠游戏”,尽管其令“新极权主义”感受到相当大的威胁。

三、“新极权主义”的“组织”控制与“宣传”运作

极权主义的第三个支柱是专制统治的组织和宣传。从极权主义到后极权主义再到“新极权主义”的演变中,这方面的变化几乎微不足道,或者说几乎没有变化。这表明组织和宣传在极权主义的传承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般政党的成员都可以自由选择加入和退出,不仅在民主国家是如此,1949年以前中国的一些“民主党派”也是如此。而极权主义政党的组织则通常具有秘密会社的性质,甚至被称为“光天化日下的秘密社会[10]”。它的许多组织特征都可以在一般的秘密社会中找到。例如,秘密社会的等级制度是通过“提拔”和“引见”来建立的,提拔者对被提拔者有“知遇之恩”,可以索取特殊的忠诚,可以结成死党,订立攻守同盟;秘密社会成员中的“老大”总是神神秘秘的,行事无定则,这样才能让“下面”的人敬畏;秘密社会对外采取“一致说谎(保密)的策略”,“帮”里的事“内外有别”,违背这一原则即重惩不殆;秘密社会对外界始终保持警戒,视其为敌意威胁的来源。[11]极权主义政党和秘密社会都非常看重组织和效忠的仪式及象征,加入其中都要有内部人员介绍,都要宣誓忠诚,对叛徒的惩处手段甚至比对敌人更严厉。它们都有至高无上的“圣物”,“纳粹仪式的所谓‘血族’和布尔什维克仪式的列宁遗体,它们都使极权仪式带有偶像崇拜的色采。……这些偶像都是秘密社会常见的组织手段。[12]”

这些秘密社会的特征使得极权主义政党与一般的政党有根本的不同。阿伦特指出:“一般政党把人群分成属于和不属于我党的两类。一般政党和公开社会都只把那些公开表示反对者视为敌人,而秘密社会的原则是,‘我不吸纳的,就是我排斥的。’[13]”在极权主义政党看来,只要你不死心塌地跟从它,你就是它的威胁或是它的敌人。这种非党即敌的人群对立观也是党内大一统的原则。正是通过消灭党内民主,一党专制才转化为极权专制,“斯大林把俄国的一党专制改变成极权统治,把全世界的革命共产党转化为极权主义运动,他所运用的手段就是消灭党内的派别,取消党核心内部的民主,把民族国家的共产党变成莫斯科指挥的党支部。[14]”阿伦特的这一见解是针对40年代“共产国际”的实际情况而提出的。这点至今仍未改变,现在的“新极权主义”依然不允许党内民主和不同意见。

“新极权主义”下普通党员的入党动机与极权主义原型时期和后极权主义阶段的情形有所不同。在极权主义运动掌握政权前加入的党员往往为理想和价值所感召。党一旦掌握了政权,就开始有人把入党当作政治和社会地位的“敲门砖”。“失败的极权主义”产生了对其理想和价值的幻灭和失望,使得分享既得利益和特权比追求理想价值成为更现实的入党动因。在党控制着国家和社会绝大部份资源的后极权主义时期,党员确实有许多实际利益可以分享。但到了“新极权主义”时期,执政党不再能垄断所有的经济资源,在唯金钱主义的社会氛围中,党员身份不再是人人羡慕的政治地位象征,人们有许多机会去获取以前必须凭政治身份获取的利益和特权。但是,“新极权主义”时期要求入党者依然众多,尤其是在青年学生中,党员仍然是求职者可资利用的身份。许多聘用单位之所以愿意选用具党员身份的求职者,并不是期待他们去那里传播共产主义,而是因为“党员”特别听话、便于管理、不会闹事,却又相当机灵。在政府机关和科层等级的企业中,党员型人格都被视为驯服工具的最好典范。

对极权主义来说,与组织控制同样重要的是宣传。宣传的作用因极权主义的不同发展阶段而异。在极权主义运动仍处于在野状态时,它的宣传是为了吸引那些有待争取的群众,“在宪政政府和言论自由的条件下,群众还有获得信息的渠道,极权运动运用恐怖的机会有限,必须象其它政党那样,……作出取信公众的样子。[15]”一旦极权主义运动成功地夺得政权,它的宣传就会变成“思想灌输”。“思想灌输”本身是依托于政治高压和暴力恐怖的,“灌输运用恐怖与其说是为了恫吓,……不如说是在体现它自己的意识形态教条和谎言[16]”。灌输可以用强制的“思想改造”形式,也可以用看上去并不强制的“教育”。无论是改造还是教育都必须用惩罚为最后手段,只有让所有的人都对异端思想怀有恐惧,才能体现“正确思想”的战无不胜和绝对正确。

阿伦特所说的这种“教育的恐惧”在“新极权主义”统治下的教育体制中被制造和再生。老师把灌输在自己头脑中的教条又灌输给学生,学生则用被灌输的内容来检验老师是否时时在作“正确”的灌输。2005年5月,吉林艺术学院的卢雪松老师因上课时采用了民间自制的纪念林昭的纪录片和相关材料而被一位学生“告发”,并被该校“停课处分”。此事在互联网上引起了热烈的讨论[17].若把涉事的三方简称为“老师”、“学生”和(校)“领导”,可以典型地看到师生们如何在“教育的恐惧”中互动。尽管林昭的冤案已经“平反”,但在党的宣传教育下成长起来的“学生”眼里,赞扬被党枪毙的林昭无异于给党抹黑。在这样的“学生”之监督下,“老师”便不能在学校里“免于恐惧”地教书。“老师”即使再小心,也可能触犯“学生”头脑中积存的某些政治禁忌。“学生”一旦向“领导”告发了“老师”,“领导”就陷入了“恐惧”的处境中,如果他不处分“老师”,“领导”就可能被当作“老师”的思想共犯而被告发。把“老师”和“领导”置于如此关系之中的是那个实施“思想灌输”的党,而无论是“老师”,还是“学生”和“领导”,他们都受到了一种权利的、道德的和个体的永久伤害。

灌输和教育是极权主义意识形态运作的传统手段。极权主义统治与其它专制、暴政和独裁所不同的是,极权主义的“政治压迫”利用了意识形态运作这一独特的方法,其压迫的对象是人的思想和思想的人[18].这种压迫如果实行得非常彻底又取得了成功,人就必然沦为不思想和不能思想的动物,极权主义统治的可怕即在于此。极权主义并不一定剥夺人们的基本生理需要(如吃、穿、住),但决不允许他们自由地思想。极权主义原型与“新极权主义”同样仇视人们的自由思想,视之为祸,而两者的区别在于,后者把人的自由思想形式(如民主制度)和人的生理需要对立起来(即所谓的“稳定”),甚至诱使人们放纵生理需要,让他们以为这就是人生的唯一追求,从而引导他们忽视对自由思想的需要。于是剥夺政治自由和放纵肉欲同时成了“新极权主义”控制人们思想的有效手段。

奥威尔(G.Orwell )的《1984年》和赫胥黎(A.Huxley)的《美丽新世界》都对极权主义作了预言:“奥威尔害怕的是那些强行禁书的人,赫胥黎担心的是失去任何禁书的理由,因为再也没有人愿意读书;奥威尔害怕的是那些剥夺我们信息的人,赫胥黎担心的是人们在汪洋如海的信息中日益变得被动和自私;奥威尔害怕的是真理被隐瞒,赫胥黎担心的是真理被淹没在无聊烦琐的世事中;奥威尔害怕的是我们的文化成为受制文化,赫胥黎担心的是我们的文化成为充满感官刺激、欲望和无规则游戏的庸俗文化……奥威尔担心我们憎恨的东西会毁掉我们,而赫胥黎担心的是,我们将毁于我们热爱的东西。[19]”

极权主义的意识形态是一种“现代谎言”,它和“传统的谎言”有重要的区别。“传统的谎言”是针对“特定”具体事实的不实,它是用来欺骗“敌人”的;而极权主义的“现代谎言”是将“事实整个进行重新编织”,而且它是用来欺骗每一个人的,因此,编织谎言者“最终也成为自己谎言的受骗者”。[20]在极权主义的意识形态中,存在着没有“阶级敌人”的“阶级斗争”、人民不能作主的“民主”、宪法随意遭到践踏的“宪政”、不让人自由说话的“言论自由”、既无权利又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公民”、权力和地位永远高于“人民”的“公仆”、对资本家比对工人更亲的“无产阶级阶级利益的代表”等等。

如果比较极权主义意识形态谎言的性质,可以说“新极权主义”在这一点上与以往的极权主义并无任何不同,但极权主义原型时期意识形态谎言的社会动员能力却与“新极权主义”时代有极大的差别。在极权主义原型时期,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曾经是一个具有普遍公信力和号召力的政治福音,也是规范民众思想的道德和行为准则。在后极权主义时代,人们对执政党是否真正代表这两个主义产生了普遍的怀疑和失望,对这两个主义的信仰也开始幻灭。而在“新极权主义”时期,民众对极权主义的意识形态连表面上的恭敬都常常不愿意表示,他们往往会用公然的嘲弄来表达自己的厌恶之情。尽管如此,“新极权主义”依然一如既往地坚持着它一贯的“思想灌输”。

四、“新极权主义”的形成及其政治特征

“新极权主义”的形成是在吸取后极权主义的经验教训的过程中逐步完成的。“天安门事件”和苏联东欧的巨变让中国的最高权力集团意识到,对他们而言,1978年到1989年的那段后极权主义道路在政治上是失败的,要想延续权势集团的统治,就必须吸取后极权主义的教训,并采取一系列新的措施和手段。

从“新极权主义”的形成过程中可以观察到它的两个原则。其一是保持高度的末世防患意识,此意识支配下的冷酷决定了它对被统治者不再“手软”。从1989年以来,当局对其统治前景产生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末世恐惧,由此刺激起强烈的防患意识,稍有冲击就担心要“亡党亡国”,因此它对“正面”引导常常缺乏信心,施政上再度重视和强化极权统治的传统镇压手段,如加强便衣警察部门的力量并依靠它对国内社会实施广泛渗透和全面监控,进一步强化极权主义的组织和宣传体制,更严厉地控制媒体、公共舆论和民间言论等。毫无疑问,这些措施都是从后极权主义向极权主义原型的倒退。其二是用灵活策略化解难题,为统治集团创造机会。这样的灵活性体现在意识形态方针(如邓小平针对“姓社姓资”这个意识形态重大问题提出的“不争论”方针)和经济制度选择等许多方面。之所以称这样的实用主义策略是“新极权主义”的一部分,是因为这些策略的根本目的是巩固和加强极权主义统治,而不是削弱或瓦解极权主义统治。

在意识形态管理方面,“新极权主义”既坚持极权主义政治统治的基本原则,坚决压制民间对民主化的要求,又允许大众文化及娱乐的活跃繁荣以及日常生活的非意识形态化,从而把民众的注意力引向对当局无害的方向。但官方意识形态从这些领域中淡出并不等于它放弃了对这些活动的控制,极权主义政治统治的现实保证了官方意识形态随时可以干预宰制民间的文娱活动。

在经济制度和社会政策方面,“新极权主义”对实用主义策略的灵活运用和对被统治者的不“手软”是后极权主义无法相比的。后极权主义并不敢完全背离极权主义制度以公有制为主的传统,同时注重对民众以怀柔手段为主的笼络民心策略;而“新极权主义”则基本上抛弃了这两条。

“文革”后至1989年,中国处于后极权主义体制期间,计划经济体制和公有制仍然据于重要地位。但1990年代以来,当局在经济制度层面表现出高度的灵活性,它求助于外国资本,加入经济全球化,基本上取消了计划经济体制,同时弱化了公有制的重要性。

后极权主义时期的统治者维持着专制社会主义的“幸福交易法则”[21],也就是用社会福利安排(如国家保障的工作机会、住房、免费教育和医疗等)交换民众的政治顺从,民众虽然放弃了个人政治自由和公民权利,但换取了基本的生存条件。然而,从1990年代开始,“幸福交易法则”被“弱肉强食法则”替代,只要不属于权势集团及其依附群体,普通民众既无公民权利保障,又失去了社会福利保障,在原有的政治压迫之上又添加了新的三座大山(住房、教育、医疗)。由于1990年代以来当局对社会不满的镇压比后极权主义时期更严厉,所以尽管占人口大多数的民众之生存比后极权主义时期艰难得多,但他们只能默默地忍受。

“新极权主义”堂而皇之地将斯大林主义极权统治视为仇寇的“敌对因素”(如资本主义、红色资本家等)纳入了自己的体系,同时对许多完全背离其自诩的“社会先进性”的现象(如腐败、糜烂、色情等)表现出极大的容忍。对“新极权主义”来说,这样的灵活性显然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维持延续了极权体制,但另一方面又从根本上瓦解着极权主义意识形态的真实性。当在现实生活中“社会主义”变得比资本主义国家还资本主义时,当“作为领导阶级的工人阶级”沦为社会弱势群体时,当“共产主义理想”表现为“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时,“新极权主义”承继下来的意识形态就成了千疮百孔的“国王的新衣”。有人甚至更尖锐地指出:“现在的问题不是国王没有穿衣服,而是在衣服下,根本看不到国王。[22]”

从极权主义原型到后极权主义,再到“新极权主义”,它们都有一个始终未变的共同点,就是以那个至高无上、无影无形的“党主子”作为极权统治法统的化身。它用官方意识形态规定了自己是永远“光荣、伟大、正确”的。无论极权主义的政统出现什么样的断裂(如1976年的“逮捕四人帮”),无论极权主义下的现实如何与其正统意识形态尖锐对立,党都宣称它自己是永远洞察历史发展规律、代表历史发展方向的“先进”力量。它凭借自封的至高至尊的地位,可以随意界定谁是“历史”或“人民”的敌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动用一切它认为必要的暴力去残酷地消灭它的敌人;它可以宰制经济、新闻、出版、司法、教育、文化等任何领域的活动;还可以凌驾在宪政制度之上,按照它的需要任意改变宪法条款或对宪法条款的解释。这就是各种极权主义专制与威权主义统治的一个主要区别。

极权主义专制与威权主义统治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存在政治压迫(如剥夺公民权利、压制人权、言论和结社控制、新闻垄断等),而在于政治压迫是以什么名义实行的,以这个名义可以在什么程度、什么范围内实行暴力统治。在威权主义国家里,人们为反抗暴政可以直接诉诸民主、人权和公民权利,而威权统治者除了用“国家安全”之类的说辞之外,没有其他对抗民主自由理念的借口。但极权主义统治却能用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为理由,给任何民主要求扣上“敌对、颠覆”的罪名,即便是有人只不过对公共事务或弱势群体表达了一点关怀,在极权主义统治下也可能受到迫害。

试举一例。上海《解放日报》去年以“吉方平”(《解放日报》评论员的谐音)之名发表了一篇批判“公共知识分子”的文章(文章的标题是《透过表象看本质》,刊登于该报2004年11月15日)。此文称:“提出‘公共知识分子’的概念,其实质是离间知识分子与党的关系、和人民大众的关系。公共知识分子……的‘独立’是从来也不存在的。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份,是人民大众的一分子,是党领导下的一个群体。……知识分子的价值,就在于为社会主义、为人民大众服务。”“吉方平”所使用的是典型的极权主义传统意识形态的话语,表达的是极权专制的思维。如果是在一个威权专制国家,当局虽然可能迫使知识分子闭嘴,谁不服从就迫害谁,但是它却不能名正言顺地说,所有知识分子都必须由某一个党来领导,知识分子如果不是该党党员,自然不必接受该党的领导。而在极权主义下,当局却依照其意识形态而“理直气壮”地把所有社会成员都归入其“领导”之下,实施现代社会里最严厉的思想管制,不容许任何人质疑它的永久的独一无二的领导地位,更不允许知识分子在思想上或社会活动上的任何独立性。

或许有人想问,知识分子为什么必须由党来严密控制,为什么不可以保持自己的独立性?知识分子为什么不能过问公共事务?为什么不能批评官员的腐败、司法的不公、黑社会的猖獗或者贫富悬殊?在民主社会里,当然不存在如此提问题的必要,在威权体制国家里当局一般也不愿意对这样的问题表达否定的态度,然而在极权主义统治下提出这些问题本身就是大逆不道。

“新极权主义”与极权主义原型有一个很大的差别,那就是“新极权主义”不再依赖魅力型的领袖。汉娜·阿伦特当年研究极权主义时就认为,象希特勒或斯大林这样的魅力型领袖其实是“乱世英雄”型人物,是现代性危机下社会传统和秩序崩溃的典型产物:“乱世英雄”的成功充满了偶然性,并不必然取决于什么属于领袖的道德素质或信念,相反,具有道德素质和信念者恰恰最容易成为无所不为的“乱世英雄”所扑杀的对象。阿伦特还认为,极权主义制度中最高领袖之所以重要,全在于他占据着党组织结构中最重要的位置,与其说领袖重要,还不如说那个结构性位置重要。这一结论完全适用于对“新极权主义”的分析。

“新极权主义”的技术官僚统治者虽然是党内最高层的人物,但他们个人并不是党的化身,他们反倒更象是被精心挑选出来料理“党主人”利益的管家或干事长。尽管“新极权主义”的最高领导本人可能相当“亲民”、“勤政”或“清廉”,但他们服务的“党主子”却与极权主义原型时代一样专横霸道、权力无限、主宰一切。这些技术官僚统治者之所以被精心挑选出来充当开动和维修极权机器的人,完全是由于挑选和提拔者的恩宠,是阿伦特所说的那种“党秘密社会”的产物。他们是党官僚机器中历练最深的成员,最符合它适者生存的原则,圆滑和不出格是他们生存下来的条件,但求稳定、不出大错是他们多年来的信条。在政治理念上,他们缺乏后极权主义领导人的宽容和开拓精神,因此往往是等到情势变动后不得不应付时,才被动地提一些未必有效的补救性措施或口号(如“三个代表”、“和谐社会”与“保先”等)。他们自以为是地把这些局部性的补救措施或口号提升到国家发展和社会制度建设的使命性高度,以应付日常行政代替国家根本的政治远景和理念,目光短浅而浑然不觉。“新极权主义”的最高目标不过是“为权力而权力”,“统治者死死把住权力,并没有一个‘更高’的目的。他们镇压自己的敌人,控制自己的臣民,在内政、外交上只是作一些小修小补的改进。……他们的语言不过是‘旧说法’的官僚翻版,不过是例行公事地摆摆意识形态的样子。有时候,他们象是靠极权时刻的回忆过日子,但又不想再重复那样的时刻。他们是当今时刻的独裁者和寡头政客,所作所为与以往的独裁者和寡头政客并没有什么不同[23]”。

“新极权主义”缺乏价值理念的施政往往表现为一种“精神分裂”:“一方面是‘马克思主义’仍然被称为‘指导理论’,另一方面则是激烈地否定马克思主义的‘经济自由主义’早已成为指导‘改革事业’的主流理论。一方面是‘社会主义’离不开‘公有制’的限定,另一方面‘私有化’已获得政治正确性,成为‘主旋律’。一方面号称‘人民的公仆’,另一方面则是‘精英联盟’对民众的联合压榨,民众没有任何对国家政策的影响力。一方面旗帜上仍然写着‘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另一方面则是工人农民的被压迫掠夺,在商会等强势群体的组织面前他们仍然不被允许成立属于自己的自治组织。[24]”

与极权主义原型和后极权主义相比,“新极权主义”的思想控制明显地显现出一种末世景象,它以低能而专横、虚张声势、色厉内荏为特徵。毛泽东时代的极权主义统治曾经在全国范围内煽起过革命的激情,还给过全世界的激进左派以鼓舞和激励。毛死后直到1989年,后极权主义相对宽松的思想控制和社会经济政策曾让当局一度赢得了新的合法性。“新极权主义”虽然新添了“市场经济”和民族主义这些话语,却仍然无法摆脱意识形态上前所未有的孤立,以致于进入21世纪后竟然把寻找意识形态夥伴的目光投向北朝鲜和古巴这样的没落国家。

正是由于“新极权主义”排拒追求人权和民主的世界性潮流,它虽然依靠外资提升了中国的经济实力,却始终无法在全球政治中树立一个有道德力量的形像;相反,它对国内国际社会有关政治改革和社会正义的主张充满了戒备和敌意。“新极权主义”是一个权力和物质欲极强烈而道德和价值感极麻木的退化型特权寡头专制,是一个贪得无厌的权贵资本主义等级制度,一个对国家民族未来的自由理想毫无反应的“前现代型”专制政权。所谓的“前现代型”专制是指那种“老式的寡头政治,臃肿、多疑、平庸、残暴”,它在政治上没有抱负,在理想上没有前景,以维护现有的权力和权力体制为唯一存在的目的[25]。

在“新极权主义”时代,极权主义原型曾一度享有的社会主导力已经完全没落了。社会主导力即葛兰西所说的hegemony,既指国家的支配能力(就统治而言),也指国家的领导能力(就道义权威而言),这二者都是国家非强制性的实际影响。菲米尔在解释葛兰西的观点时对非强制的“主导力”和强制的“统治力”是这样区别的:“‘主导力’指的是一个阶级或群体对其它阶级或群体的优势,这种优势依靠赞同而非强力所获得。而‘统治力’则主要是通过国家的强迫性机器所实现的。(主导的)‘知识或者道德领导’主要体现在‘公民社会’中,也经由公民社会来实现。[26]”显然,国家权力对社会越是具有“主导”作用,越是不需要动用强制性“统治”,就越具有合法性。从1978年到1989年的后极权主义时期,虽然当局的经济社会政策一度受到欢迎,但相对宽松的政治气氛却使极权主义意识形态对社会的主导力逐渐丧失,因此才有了“天安门事件”。在“新极权主义”时期,极权主义意识形态对共产党员的主导力迅速萎缩,各级党员干部的糜烂性腐败象表明,人人急于在大船将沉之前捞足眼前的利益,它对非党员民众的主导力更是一落千丈。就连在它“最有觉悟的”、“最先进的”、最中坚的组织成员身上,“新极权主义”的末世景象也已经暴露无遗。

当然,表现出末世景象的政权未必是短命的政权。社会学家孙立平把中国社会描绘为“几块石头加一盘散沙”,“几块石头”是指抱成团的利益集团,如党政精英、经济精英、文化精英等,“一盘散沙”就是指社会大众。“几块石头加一盘散沙”的社会政治结构使得“新极权主义”得以暂时稳定其统治,正如华尔泽所言,“它就象早期现代专制君王一样,它的领导造就了一个相当具有凝聚力的精英层。这个精英层的成员抱成一团,不是为了什么原则的信仰,而是由于共同的地位和特权,压力再大也还是抱成一团,不然就会输得光光。[27]”

孙立平认为,利益对立在中国形成了一个“断裂的社会”。不少中国知识分子现在则开始谈论“拉美化”现象。确实,当下的中国社会很象一些拉美国家的状况:新富显贵们生活在有围墙的、警卫森严的别墅和复合公寓里,享受着巨大的财富、权力和权利;与此相对照的是日益膨胀的农村贫民和城市弱势群体,后者由数以百万计的生活在临时简屋里的外来务工者和人数日益增多的城市失业者和低收入居民组成,他们在新的地产开发过程中被赶出市中心;城市弱势群体的危机不仅是基础设施和收入的危机,随着数以百万计的农民涌入城市,它也是一场争取身份和权利这些在城市谋生的关键软件的战斗,这些“城市权利”包括法律身份及相应的工作权,教育、医疗卫生、保险及社会福利等利益[28]。

“新极权主义”无序而分裂的意识形态给既得利益集团的混水摸鱼提供了天赐良机,不同既得利益集团彼此相互利用,由功利主义和工具主义关系结成针对社会上弱势群体的不神圣同盟。由于“散沙型”的民众未形成公共意识,没有机会形成自己的组织,发出自己群体的声音,所以低能的政权还能照样维持其运转。

五、透明的谎言、“扮傻游戏”和“不肇事”反抗

极权主义的一大发明是创造出一套其他社会中不会使用的专用“语言”,它以刻板而毫无活力的陈辞滥调为主要特征,但因为是“官话”而享有不容质疑的地位。这套“语言”曾有效地禁锢人的思想,将活生生的生活语言与丰富多采、多样不同的人的思想统一为同一个刻板的模式。奥维尔在《1984年》中让我们看到,极权统治不只是制度压迫,而且更是思想囚禁,不只是社会、政治祸患,而且更是人的心智灾难。极权统治成功的最后秘诀在语言的运用,当社会成员使用的语言被“改造”成为适合于党国思想习惯的表达手段后,“一切另类思想”就不容易再生了[29]。这套“语言”体系一旦确立,“对(党国)不友好的思想只能存在于一种暧昧不明的无字词状态之中[30]”,由于这种无字词状态的思想不能用字词表达,它只能算是一些不能被人的意识所把握的意念闪现。在极权主义统治的最严酷时期,不只是抵抗或反对的思想不能存在,连怀疑、玩世、不正经对待、嘲讽等等都不再可能,公共语言变成一种刻板教条、生硬简约、毫无想象的字词排列。极权统治的关键在于,它用意识形态几乎彻底控制人的全部心智活动,不仅包括一切需要用字词表述的内心思想、感受、感觉、感情,还包括那些因无字词而注定只能在黑暗中闪现的意念。极权主义的“语言”体系掌握了它的被控制者后,被控制者们便对来自过去或其它国家的语言根本无法理解,因而抱有一种自然的、根深蒂固的敌意。

“新极权主义”并没有能力创造发展出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新“官话”,它对公共言论的控制基本上仍然使用从极权主义原型和后极权主义承袭而来的一套语言。与后极权主义时代不同的是,“新极权主义”的这类套“官话”与现实生活的脱节及矛盾极为明显,结果成了民间公然嘲笑的对象[31]。极权主义统治对语言的控制需要一个先决条件,即当局对社会活动的全方位严密管制。这种社会全面控制在1989年以前的后极权主义时期即已松动。在“新极权主义”时期当局对民众日常消费娱乐活动的直接干预进一步减少,并借用兴起的商业和大众文化来软化包装它的统治,结果“官话”对日常社会生活的影响力不断萎缩,“官话”中的“词汇”与社会性的日常语言日益脱钩。“官话”不但无法再支配民间的日常语言交流,反而成为民间话语嘲讽、挖苦、冷言冷语、插科打诨、正话反说、反话正说的对象[32],人们往往以逢场作戏和冷漠鄙视的心态去对待官方那些自上而下反复宣讲的新旧“话语”。于是民间话语对“官方话语”公然鄙视,“官方话语”则无可奈何地假装自己还有很多真正的信从者。在这样的背景下,“新极权主义”的“官方语言”的公开演示越来越矫揉造作,也越来越为表演而表演,不仅报纸电视广播的新闻报导如此,“春节联欢晚会”这样的官方文艺节目也是如此。

由此就出现了“新极权主义”意识形态的谎言化现象。1989年之后的“新极权主义”之所以需要倚重暴力压制和媒体监管,根本原因是它的意识形态已经不能再让民众信服。既然民众越来越不相信这些意识形态谎言,这些谎言就只能依靠靠强制手段才能维持着存在。在“新极权主义”下对传播者和受众双方而言,这样的谎言具有一种犬儒式的“透明度”,听谎者心知肚明,说谎者对听谎者的心知肚明也了然在胸;双方煞有介事地玩着“扮傻游戏”,只要谁也不公开说出来,谎言似乎就是真话。

“新极权主义”已经不再能支配人们的想法,于是它满足于控制人们真实思想的传播,也就是说,不让人们公开说出他们的真实想法。这样“新极权主义”造就出一个公共信任高度匮乏的统治秩序,它居然可以没有信任也照样运转,条件是它不受任何社会信任机制(如自由新闻、民主法治和透明责任制)的公开挑战。从这个角度来看,“新极权主义”的宣传其实已经基本上失败,“官方话语”几乎完全是靠着专制权力的国家行政手段来维持的。

“新极权主义”对言论的控制和对出版物的审查因此也具有一系列特点。首先,用“悄悄”地直接打击和迫害“异端思想者”的办法,来代替毛泽东时代和后极权主义时期那种大张旗鼓的思想批评运动。在民众不再相信“官方话语”的情况下,那种旧式的思想批评运动不仅无法达到官方预期的效果,反而可能为被批评者“扩大社会影响”,使他们得到更广大民众的支持和同情。其次,控制过程日益技术化和非公开化。除层层设立专责舆论审查机构之外,还不断更新扩大具体的“禁忌话题”清单,除了一些大的领域或话题(如“文革”、“六四”、对毛泽东的负面评价、人为灾祸、民主和人权、政治制度弊端等)不许谈论之外,对其他很多可能对当局产生不利影响的新闻话题也设立临时“禁区”。同时,所有这些“禁忌话题”清单都尽量保密,不但不采用正式公文的形式,而且由上往下传达时“不许记录、不许录音”等,以免造成“负面”的国际影响。再次,强化对媒体“违规”的责任追究,甚至为了一篇文章重惩一个编辑,为了一本书而关闭一家出版社,以达到“杀一儆百”的效果。自1990年代后期以来,媒体和网站为了存活下去不得不加强自我审查。这种自我审查不仅贯彻在言论和观点的公开出版中,也贯彻在学术研究的选题、学校开设的课程、教师的课堂讲授、学生的论文导向等各个方面。

如果说在“后极权主义”时代“官方话语”还把受众当作宣传的对象,那么“新极权主义”的“官方话语”则常常把受众干脆当作傻子。“新极权主义”的谎言比后极权主义的谎言更赤裸裸地藐视和作贱人的理性,这种公然对正常理性之人的轻贱和愚弄形成了“新极权主义”的“官方话语”特色。之所以毫无顾忌地把这些几乎完全“透明”的谎言搬到受众面前,是因为“新极权主义”掌握了绝大多数受众的一个基本特点,他们会经过深思熟虑后“扮傻”。尽管大多数人对现实有种种埋怨或不满,但他们对公开表达不满的分寸心里非常有数,他们或者是怨而不怒,或者是怒而不争。

“新极权主义”社会中的“谎言文化”和“扮傻文化”从政治领域向社会生活的其它各个领域延伸,不仅存在于社会交往中,而且也在各级学校的教科书、考试和师生关系中不断复制和再生,“骗子”和“傻子”在不断地低龄化和日常生活化。“新极权主义”统治下的人心难测、心理狡黠、行为乖戾和黑色幽默构成了极具中国特色的“假面社会”。它是一个表相和真实脱离的世界,这种脱离讽刺性地投射到它的“主子”、“骗子”和“傻子”身上。看上去神气活现的党政权贵其实是不能作主的“奴才”;看上去能说会道的“文胆”、“利口”或“笔杆子”,其实是让他怎么说就只能怎么说的“骗子”,他们甚至不需要具备骗子的想象力,只要会背“台词”,装作对现实感觉麻木就可以了;看上去是“傻子”的民众当然不是真正的弱智或白痴,他们往往大智若愚,嘴上不说,心里透亮。

“假主子”、“假骗子”和“假傻子”就这样一起生活在“新极权主义”这一人性残缺的社会里。过去几十年极权主义的恐怖和暴力早已把这个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不管他是“主子”、“骗子”还是“傻子”──都在不同程度上变成被宰制之人。就象“傻子”没有真正的自由和公民权利一样,“主子”和“骗子”也没有这些权利;就象“主子”是极权制度中的不清白之人一样,“傻子”和“骗子”也都是有道德罪过之人;就象“骗子”用自己的嘴替别人说话一样,“主子”和“傻子”也都是思想和个性上的残缺之人。

当全民被迫投入“扮傻游戏”时,就形成了弥漫于“新极权主义”社会的犬儒心态和玩世不恭;但与此同时,一有机会就拒绝再玩“扮傻游戏”的人也越来越多。许多人过着一种双重生活,他们同时生活在一个现实的和另一个虚拟的公共空间中,这个虚拟的公共空间就是网络世界,进入这个世界的人大都受过相当教育。在现实世界中,他们的言行受到现存的政治、社会、文化、学术体制的限制,不得不时时自我审查,留意什么是人们心中有数的“敏感问题”,程度不同地“扮傻”。在网络世界中,他们可以有稍多一些的自由,能够卸下“傻子”的面具,比较容易地说出事情的真象,甚至明确而直接地表达他们的不满和反抗。许多社会问题,如官员腐败、司法不公、贫富差距、农民负担等等,都是在网络公众对具体事件(如矿灾、孙志刚之死、SARS、卢雪松停课事件、王斌余死刑事件、太石村村民罢官事件)的讨论中才吸引了公众关注的。互联网上公众对时弊的批评和抨击是“新极权主义”社会中反抗意识的最明确表现。网络公众不仅常常直接传递社会中发生的反抗事件消息(如集体抗议、骚动、冤屈、民愤事件等),而且还往往出其不意地把看似完全“无害”的事情转化为对极权主义秩序有挑战意味的话题。

2005年夏,湖南电视台的“超级女声”就是这样从一个普通的娱乐节目演变为一个社会性话题的。讨论中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民主”、“公民”和“公民社会”的问题。“超女”事件居然引发了人们对政治现状的不满,这完全是一种“无意后果”。正因为它是无意的,没有“肇事者”,也就没有极权主义暴力可以直接惩诫的对象。“超女”的歌迷们看上去是事件的主角,却并非在网上相关讨论中提出民主问题的主角。对那高高在上、威严无比的权力来说,歌迷们真是不可捉摸、难以防范。他们看似简单,却又深不可测,当局再怎么提防,还是出现了意外。歌迷们不是为呼吁民主而来,却意外地发起了关于民主话题的热烈讨论。他们不过是想唱就唱、想乐就乐,却“不经意”地嘲笑着“永远正确”的中央电视台,“不经意”地鄙视那些有名无实的“观众代表”,“不经意”地抵抗着伪善丑恶的政治,“不经意”地揭露了公共生活中民主机制的匮乏,启蒙了民众的参与意识。

借“超女”事件讨论民主和公民参与的网络公众不是所谓的“肇事者”,他们既无人“挑唆”,也没有“幕后策划”,既无“组织”,又无“纲领”,他们只不过是随聚随散的围观者,是边看热闹边起哄的观众。恰恰是在这些“围观者”的鼓噪之中,可以听到“新极权主义”统治下许多人反抗的心声。这就是所谓的“不肇事”反抗。事实上“新极权主义”进入了一个“不肇事”反抗已经防不胜防的阶段,一个专制的惩诫常常迷失了可辨认对象的时代。

结语

“新极权主义”是一个表面繁荣但人性堕落的时代。“新极权主义”的现实世界中,有字词无言论,有统治无共识,有杂志无信息,有报纸无新闻,有学术无思想,有欲望无目的。“新极权主义”是一个比后极权主义更加专制魔影缠身的政权。“新极权主义”是一个没有共同政治理念、没有共同价值前景的社会。

在极权主义原型和后极权主义时代,民众曾经习惯性地接受党向他们提供的政治、社会理念和价值前景。在“新极权主义”时代,民众并未摆脱这样的思维习惯,但他们对党却再难保持以往的那种信任。在彷徨中,他们有的因为对官方意识形态彻底失望而把目光投注于民族主义和文化民族主义,把群体的存在本身就当作一种无须再由群体共同构建的价值目标;有的则憧憬回归古老的儒家传统,想象以少儿时代的“读经”重塑一代“新人”;还有人甚至把目光投向曾经给中国带来极大苦难的极权主义原型模式,用对毛泽东的怀念投射对毛的“新极权主义”传人的失望和不满;更多的人则是在物质满足中去寻找与“原子型”个体欲望相和谐的“幸福生活”。“新极权主义”严酷的思想控制,使他们有意无意地不断在回避有关如何走出极权主义统治死胡同、如何彻底与极权主义的过去决裂、如何在极权主义统治的价值废墟上重建人性规范和美好社会理想等问题。在人们能够公开地、免于恐惧地提出和讨论这些问题之前,他们将仍然生活在“新极权主义”的末世阴影之下。

作者是美国加州圣玛利学院教授

原载《当代中国研究》[2005年][第4期(总第91期)]

2005年9月18日星期日

关于向诺贝尔奖委员会推荐我国人工合成牛胰岛素成果的历史真相

作者:亦云

来源:科学时报

发布者:

日期:200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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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9月17日,中国科学院生物化学研究所、北京大学化学系和中国科学院有机化学研究所三个单位的有关科学工作者,合作在世界上首次实现用人工方法全合成蛋白质牛胰岛素。我国科学家的这一重大基础研究成果,是在多肽化学薄弱、专门人才缺乏、各种氨基酸和特种试剂国内不能生产等不利情况下,同科学发达的美国、联邦德国有关实验室的激烈竞争中取得的。消息一经传出,国外许多科学家对此始则表示惊讶,继则给予高度评价,甚至有的著名科学家认为它可以获诺贝尔奖。国内许多人士对它获诺贝尔奖也持乐观态度。但后来的结果却是它与诺贝尔奖无缘。

近年来,诺贝尔奖成为国内有些人士的热门话题。他们期盼在中国本土取得重大研究成果的学者尽早实现零的突破,在诺贝尔奖中占有一席之地。与此同时,他们对我国人工合成胰岛素成果与诺贝尔奖无缘而遗憾。这种心情可以理解。然而,人们在探讨人工合成胰岛素的科学家与诺贝尔奖擦肩而过的原因时,以讹传讹,错误的说法广为流传,湮没了历史真相,因此有必要予以澄清,还它以本来的面貌。

传闻之误

近几年,国内出版的一些专著、传记、报刊,乃至中央电视台的节目,都把我国人工合成胰岛素的科学家失去登上诺贝尔奖领奖台的机会,归咎于我国有关机构违规申请诺贝尔奖。其中有代表性的说法当推两本专门研究中国人与诺贝尔奖的书,即栾建军的《中国人谁将获得诺贝尔奖——诺贝尔奖与中国获奖之路》(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年4月第一版)和吴东平的《华人的诺贝尔奖》(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7月第一版)。

这两部书中写到:

“瑞典皇家科学院诺贝尔奖委员会化学组主席对此给予很高评价,并希望中国推荐领衔这一研究的科学家角逐诺贝尔奖。但后来没有结果。……到了1975年,杨振宁又推荐了这一成果。有消息说,我国有关机构曾提出以集体作为候选人,因为不符合诺贝尔奖的评选规定,以后又经过平衡,从参加研究的十多位科学家中,推荐出四位候选人,但由于诺贝尔奖同一奖项获奖者不得超过三人,又不了了之。”(栾建军,第206页)

“‘文革’后期,杨振宁回国时再度提出×××等人研究成功的胰岛素,应该去争取诺贝尔奖一事。他本人也极力向诺贝尔奖评选委员推荐。当时中国也写了申请,并向诺贝尔奖委员会推荐了四个获奖人。根据诺贝尔奖的评奖规则规定,每项科学奖中一次最多不超过三个人,有人提议将报告中的获奖人减少一人,但由于国情,强调集体主义,不能助长个人主义,还是坚持报了四个人……”“据说瑞典方面也愿意把奖发给中国科学家……就此和中国有过交涉,但是中方不肯更改名单,这个问题被卡住了”:“正是如此,使×××等人失去了登上诺贝尔奖领奖台的机会。”(吴东平,第163~165页)

两本书的说法大同小异,概括起来就是:(1)我国人工合成胰岛素研究成果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向诺贝尔奖委员会推荐的;(2)美籍华裔物理学家杨振宁教授推荐了两次;(3)“我国有关机构”也写了申请,推荐了四个候选人,虽不符诺贝尔奖的规定,却又不肯更改,从而导致中国科学家失去了诺贝尔奖。

以上说法都是错误的或毫无根据的。事实是:(1)向诺贝尔奖委员会推荐我国人工合成胰岛素研究成果只有一次,是1979年1月;(2)杨振宁确实十分关注向诺贝尔奖委员会推荐我国人工合成胰岛素的研究成果,1972年、1978年先后向周恩来和邓小平提出过,但也只在1979年这一次作了推荐;(3)中国科学院只是应杨振宁等有资格提名或推荐诺贝尔奖候选人的人士的要求,向他们提供了一份代表人工合成胰岛素工作的全体人员的名单,作为诺贝尔奖1979年候选人的有关资料,而且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同诺贝尔奖有关部门进行任何联系。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在诺贝尔奖候选人的问题上,机构、组织、团体是否有推荐权。在诺贝尔奖的几个奖项中,除和平奖外,其它奖都不受理任何机构、组织、团体推荐的候选人,也不受理任何个人自荐,只受理有资格提名或推荐人士的个人提名或推荐。这些规定,栾建军、吴东平是知道的,在他们的书上也有所表述。然而,他们却在“我国有关机构”直接向诺贝尔奖委员会推荐了4个人的候选人名单等这类子虚乌有的事情上煞有介事、津津乐道,令人费解。

批判拒绝诺贝尔奖的时代背景

上述两本书还提到,“文革”期间,我国人工合成胰岛素的科学家与诺贝尔奖失之交臂的另一可能原因,是江青认为诺贝尔奖是“资产阶级的奖金,我们不要”(栾建军,第207页):“有的领导者”认为诺贝尔奖是“资本主义的东西”,不感兴趣。对此,我无从查证。

我国对诺贝尔奖持批判拒绝态度不是始自“文化大革命”,其发明权也不属于江青或“有的领导者”。拒绝或反对诺贝尔奖不是孤立事件,而是在“左”的思潮影响下,对学术奖励制、学位制、学衔制乃至于军衔制等采取全盘否定的必然结果。

我国人工合成胰岛素的研究成果,正式通过国家鉴定的时间是“文革”前夕的1966年4月。在这次鉴定会即将结束时,有人发言:“诺贝尔是靠搞炸药发了财的,后来拿出一些钱作奖金,我们要打破诺贝尔奖金的迷信。奖金本身是资产阶级物质刺激办科学的手段。诺贝尔奖是为资产阶级政治服务的,我们不要这些奖金,我们要的是人民的奖赏,这是最崇高的。”(1966年4月19日,鉴定会议简报第14期)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席卷中国大地。我国科学事业在“文革”中遭受空前浩劫。1972年,杨振宁向周恩来提出,拟向诺贝尔奖委员会推荐我国人工合成胰岛素研究成果。考虑到中国当时的形势,周恩来婉言谢绝。“文革”期间,它提不到日程上来。

与诺贝尔奖接触的真相

钱三强为促进推荐我国人工合成胰岛素成果参与1979年度诺贝尔奖评选做了大量工作。1977年6月12日至30日,以钱三强为团长的中国科学院代表团访问澳大利亚。在同澳大利亚科学家的一次谈话中,有人对钱三强说:“你们人工合成胰岛素的工作是应该获得诺贝尔奖的,问题在于你们愿不愿意接受。”对此,钱三强不知个中原委。

钱三强如此“孤陋寡闻”是有原因的,这里不妨作点儿交代。钱三强是中国科学院的筹建者之一,中国原子能事业的创始人。他创建的中国科学院原子能研究所划归原第二机械工业部(以下简称二机部)后,他转任二机部副部长。他对该部一些不按客观规律办的事不违心迎合,大胆直言,因而在那个不正常的年代不止一次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他从1965年10月起到河南信阳农村参加劳动,紧接着“文革”时进一步受到批判斗争,直到1972年5月因心脏病发,经批准才回到北京治病。“文革”结束后,他被任命为中国科学院副院长。由于以上情况,他对我国科学工作者在世界上首先实现人工全合成牛胰岛素以及国内对诺贝尔奖持批判拒绝态度都一无所知。

在同澳大利亚科学家的这次谈话后,钱三强才从同团出访的童第周、王应睐那里知道了事情的梗概。他认为,中国科学家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这一可喜的重大成就,不管能否获得诺贝尔奖,应该借此扩大中国的影响。他愿意出面推动这件事。过了不久,机会来了。

1978年9月,杨振宁向邓小平提出他准备提名人工合成胰岛素的中国科学家为诺贝尔奖候选人。与此同时,中国科学院上海生物化学研究所所长王应睐收到瑞典皇家科学院诺贝尔化学奖委员会主席B·乌尔姆斯特洛姆等6位教授的来信,要他在1979年1月31日前推荐1979年度诺贝尔化学奖候选人。

这时,国内正在进行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批判“两个凡是”的错误观点,恢复实事求是的传统。这也为打破对诺贝尔奖偏见的思想禁锢提供了契机。

在得到中国科学院党组书记方毅、副书记李昌的同意后,钱三强便开始运作,向杨振宁发去电报和信函。

1978年11月3日,国家科委党组与中科院党组举行联席会议。会议认为我国人工合成胰岛素的科学家,可以作为候选人向诺贝尔奖委员会推荐。

接下来的难题是按诺贝尔奖的有关规定,从参与人工合成胰岛素的众多科学家中推选出代表,作为诺贝尔奖的候选人。我国人工合成胰岛素研究成果,是3个不同单位人员共同合作的结晶,仅最后一两年直接参加研究工作的人员就有30余人,其中:生物化学研究所20余人,负责胰岛素A、B链的拆合和B链(30肽)的人工合成;北京大学化学系和有机化学研究所各六七人,共同负责A链(21肽)的人工合成。

为此,1978年12月11日至13日,钱三强组织并主持召开了人工合成胰岛素工作总结评选会议。与会的有3个单位参加合成工作的主要研究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30人,以及通过协商组成的评选委员会委员17人,他们是童第周(主任委员)、周培源、于光远、严济兹、华罗庚、钱三强、杨石先、黄家驷、贝时璋、张龙翔、王应睐、汪猷、冯德培、梁植权、柳大纲、邢其毅、过兴先。评选委员会的任务是对会议最后推出的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

会议初步选出在合成工作中4名成绩突出者:钮经义(生物化学研究所)、邹承鲁(原生物化学研究所,1970年调北京生物物理研究所)、季爱雪(北京大学化学系,女)和汪猷(有机化学研究所)。

会议认为,如以4人申请难以被接受;出3人,矛盾较多,而且联邦德国、美国在胰岛素人工合成方面也取得较好成绩,有可能此奖将由两国或三国科学家共同获得。据此,我国以一名代表申请为宜。北京大学和有机化学研究所认为,如出一名代表,理应由生物化学研究所选出。生物化学研究所则推荐钮经义为代表,认为他自始至终参加B链合成,成绩突出,也有一定学术水平。最后,评选委员会表示赞同。

会议期间,国务院副总理聂荣臻、国家科委主任方毅接见了与会的全体同志。

会议在良好的气氛中进行和结束。会后,钱三强主持起草亦代表中国科学院,签发了1978年12月25日呈报国务院的《关于向诺贝尔奖委员会推荐我国人工合成胰岛素研究成果的请示报告》。《报告》提出:“现在我国正进入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的新时机,我们正在加强同国际上的科学技术交往,对诺贝尔奖金似不宜于长期持拒绝态度。”

《报告》在汇报人工合成胰岛素工作总结评选会议的情况,推荐钮经义一人为代表的原因和过程后写道:“我们建议,以钮经义同志一人名义,代表我国参加人工合成胰岛素研究工作的全体人员申请诺贝尔奖金,拟由杨振宁教授和王应睐教授分别推荐。”一周后,请示报告获得批准。按要求所需的各种推荐材料,由钱三强具函,以最快速度寄给杨振宁以及也受诺贝尔奖委员会邀请推荐候选人的美籍华裔科学家王浩。与此同时,王应睐也作了推荐。

我国人工合成胰岛素研究集体的代表钮经义,被推荐为诺贝尔化学奖1979年度候选人的过程和事实就是如此。

最后,1979年度诺贝尔化学奖的得主为美国人布朗和德国人维提希。我国钮经义未能获选,自然令人惋惜。1982年,人工合成胰岛素研究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这是后话。

薛攀皋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1927年12月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县,1951年毕业于原福州大学生物系,同年分配到中国科学院院部,从事生物科研组织管理工作,历任见习科员、科员、生物学部办公室副主任,生物学部副主任等职,直到退休。

1956年~1966年先后兼任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联合主持的全国科学技术长远规划生物技术组组长,组织编制1986年~2000年全国生物技术规划纲要草案,其中前期研究工作获1988年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集体)。

http://www.biotech.org.cn/news/news/show.php?id=26870

2005年8月28日星期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8月28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二节 决定

第三节 执行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 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八十五条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八十八条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九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二节 决定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节 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2005年8月17日星期三

卫子游:良心犯人权犯政治犯坐牢知识简介

卫子游:良心犯人权犯政治犯坐牢知识简介

随着中国民主化进程不断深入,最终良心犯人权犯政治犯(以下简称人权犯)必定会成为永远的过去时。所以,估计很多人都不愿意写这种时效性很强的文字。再说,要写如何应对坐牢,也应当是刘晓波等“老资格人权犯”写出来才够权威。但因为大家都没写,而胡温新政对关押人权犯似乎兴趣极大。为了给那些因人权受迫害而被监禁的人们提供一些帮助,才写下下面这些内容。写作本文的目的,主要是想给初次坐牢的人权犯们提供一些参考意见,如果有一个人权犯因读过本文后逃过一劫,或者因应对得法而缩短坐牢时间,那么,本文也就算是没有白写了。

一,“牢”的种类。

“牢”有四种:

1、行政拘留。一般来说,行政拘留不与刑事犯关在一起,也不算严格意义上的“坐牢”。被处以行政拘留人员应当关押在行政拘留所,不得与涉嫌刑事犯罪人员关押在一处,只有在县一级没有设立专门的行政拘留所时,才有可能给关进看守所。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人员在被关期间,除了不能外出活动外,在行政拘留所时条件相对较好,可吃饱饭,可打电话,可用自己的钱购物,有时还有篮球赛等娱乐活动。

2、刑事拘留。如果当局认为你的事相当严重,已经构成“犯罪”,那就会将你关进看守所。看守所每个县级单位都有一到两所。在四种“坐牢”中,在看守所的日子是最难熬的,原因有五,一是因为这时你刚刚被收监,从自由状态中一下子关进不自由的牢房里,很难习惯,加之命运前途难测,日子会很难熬;二是看守所的自由程度最低,最坏的情况连放风都没有,每天活动的空间全在那么十来平方米的小房子里,朝夕相处的人可能是你极为厌恶的粗鲁低俗之众;三是看守所的伙食最差;四是还有可能受到刑讯逼供等非人待遇;五是在看守所里一起关押的人员由于也是被关进来不久并且前途难测的,情绪波动大,极有可能相互之间发生冲突斗殴。

写到这里,有必要将看守所的性质特别作个介绍,很多人对这种机构完全不了解。看守所属公安局管辖,但看守所与监狱执行的是差不多的一套管理制度,都受检察院狱政科监督。有人被关押人员将看守所的民警与办案人员混为一谈,认为他们是一起的,其实这种认识有错误。在性质上,看守所就如同仓库保管,只不过仓库里存放的不是物件,而是人罢了。看守所的责任就是保证其所保管的人在里面时不出事。看守所不是办案机关,但看守所的民警同样有“发现案情线索”的责任,所以面对这些民警需要格外小心。此外,看守所鼓励在押人员之间相互揭发,检举揭发如果属实,是有可能减罪的,因此,对一起关押人员说话时要留点心。关进看守所里的人有各种各样,有小偷,打架斗殴者,贪污受贿者,也有强奸杀人犯;看守所里关押最多的是尚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但也有已经判决等待执行下一个程序的,如死刑犯就必须在看守所里关到生命终止;还有短刑犯,即只判了一年半载不用转往监狱就快出去的,或者判了三年四年本人自愿交钱留在看守所做“外劳”不转往监狱的。

3、劳动教养。按中国现行法制,公安机关“有权”不通过法院判决,将不够刑事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直接判处劳动教养。被判处劳动教养的人员将被直接从看守所送到劳教所,强迫劳动。劳教所的伙食和行动自由程度比之看守所,都要稍微好一点,但劳动强度强得多。

4、坐监狱。严格说来,被送进监狱——劳改农场才是正儿八经的坐牢。进了监狱,都是已经判决的。监狱属省一级司法厅局管理,相对而言要规范一些。但也有例外。

二,坐牢的时限

四种“牢”的时间长短各有不同。

按旧的《治安处罚条例》,行政拘留最长30天,按新的《治安处罚法》,有两项以上的“违法行为”,合并可处最长不超过20天的行政拘留,只有一项的,最长15天。行政拘留期间如搜集到够起诉的“证据”,有可能转刑事拘留,但更多的情况应该拘留到期后就放人。如泛蓝联盟的孙不二被拘留15天,就是这种。

刑事拘留最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天。到第11天,要么放人,要么就得通过检察院给予逮捕。下逮捕令时,必须直接通知本人,并要签字盖手印。

劳动教养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年。

进监狱后的时间,一般都有判决书为据。但“表现好”的,有立功行为的,以及有其它原因如与监狱管理方关系处理得好的,或者行过贿的,都有可能获得减刑,最多可减刑的时间不得达到法定刑期的一半。有某些严重违反规定达到犯了新罪的,则有可能延长刑期。此外,也有通过疾病保释或外国政府施压要求必须放人或中国政府拿放人作政治交易等方式中途出狱。

三,应该尽量防止坐牢

乱世多豪杰,当今中国,为了实现民主自由,不惧坐牢的人士大有人在。为了国家民族大义,将个人安危置之度外,从来都被视作传统美德。以成全美德为第一作为一种个性化选择,我们应该给予尊重,给予表彰。但有一点需要提醒,在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大义孰重孰轻方面,自由主义的取向与共产主义相反。自由主义不拒绝利他主义,也推崇舍却个人某些利益为公益服务的品德,自由主义反对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的斗争思维,自由主义主张宽容,宽容有缺陷的人,某种意义上讲,自由主义的宽容几乎无所不包,但自由主义也是有敌人的,这个敌人就是集体主义。

这里有一个悖论,被抓进去的良心犯,很多都是为了国家而主动将拯救国家民族的责任扛在肩上,如果没有为国家民族献身的激情,没有精忠报国的信念作支撑,良心犯们就不可能执着于自己的事业,但另一方面,将国家民族的大义看得比个人更重要,愿意为国家的“大我”牺牲“小我”,却又确凿无疑的是集体主义思维。追求民主自由的人们,既然追求民主自由,就得认清,在中国迈向民主自由制度的路途上,集体主义思维方式是最大最难克服的阻碍之一。如何面对这个悖论?本文提供的参考意见是,当你有行动能力之时,当你恢复了自由之身时,主动担当起国家民族大义,当你处于困境之中不仅失去了为国家民族作贡献的能力而且自身都有待朋友来帮助之时,最好最紧迫的是处理好自己,将自己从困境之中早日解脱出来。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我坚决反对鼓动他人做林昭张志新江姐许唐枫董存瑞(也许不应该将林昭与后面几个的名字放在一起)。

任何一个有志于推进民主进程的朋友,除非是迫害一方恶意要制造悲剧英雄,最好不要主动以巨大灾难为代价去谋求烈士英雄称号。

在这里,我首先要向胡石根杨子立徐伟师涛郑贻春杨建利张林等受到重刑对待的良心犯们表达崇高敬意!他们都是被专制权力恶意制造出来的悲情英雄!但同时要说明(兼与任不寐兄商榷),一个人为自由中国所作贡献的大小,并不一定要以坐牢时间长短来衡量,事实上,一个人处于被关押的状态下,自顾不暇,其对自由民主事业所能作出的有益的推动工作必将受到极大限制,民主自由人士们被关押的越多,自由事业所受的损失越大。所以,我个人认为,并向民主人士们建议,只要能不坐牢,最好不要坐牢。

四,为了防止坐牢,可做哪些准备

首先,应该熟悉《联合国人权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要熟悉基本人权范畴的内涵和外延,这样,做民主自由工作才能理直气壮,才会有信心和力量,一旦受到秘密警察的非法对待,才能讲出道理来从容应对。

其次,应该尽可能的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刑事诉讼法》,《警察条例》,《监规》,《刑法学》等,特别是要了解一下《刑法》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好能对《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和在刑事侦察过程中你的权利和警察必须遵守的规定都有所了解。熟悉了这些,在开始与秘密警察接触时,可以规避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有可能赢得某些执法人员内心的尊敬,同时,可防范他们将一些非法的执法行为强加给你,从而为造成进一步的伤害种下前因。比如国家安全人员,如果没有检察院的批准文书,不得随意进入你的住宅,《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还有他们拦截邮件和处罚条款,刑讯逼供的处罚条款等,这些知识有时很关键,应该在警察发生类似行为时,及时告戒他们,或者控诉到管警察的督察那儿去。不要以为警察对这些法律都懂,他们或者因为是军人转业并未学过法律,或者因为从来没有干过人权案而对有关条款陌生,或者因为惯于服从缺乏独立思考而对此一无所知;也不要以为警察们都是同事,会相互包庇,其实,警察之间互相拆台互看笑话的情况多的是。你的提醒和“反攻倒算”(检举)有可能引起他们的良心发现,有可能引起他们的畏惧,有可能引发公安局内部的纠错机制或启动内耗发条,从而减轻或解除你的麻烦。

其三,最好是学一点逻辑学和审讯心理学方面的知识。有了这些知识,你在被审讯过程中,就有可能掌握主动权,发现一些圈套,机智地回避对自己不利或更加不利的方面,有时候还有可能征服审讯人员。要想到,现在敢于追求民主自由的人士才是真正的勇者,警察们大多胆子很小,而且大多除了执行命令外一无所长,同时警察们的虚荣心很强,不仅怕砸饭碗,还怕受讥讽。

其四,关键文稿文件不要保存在身边,不要保存手稿,关键文件最好在网络上的邮箱中备份或在海外网站上备份。尽量避免因为自己的不慎给警察留下“证据”从而导致自己将自己送进牢房。

五,口供极其重要

一句非常流行的顺口溜有助于我们认识中国警察的办案水平:“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为什么坦白遭罪、抗拒反而得好呢?这与中国警察的素质和办案程序有关。在中国,警察(包括秘密警察,刑警,巡警,交警,法警,森警,渔警,检察院的反贪警察等)多是部队转业的军人,也有政法系统干部和党政部门领导的子女亲戚,当头的,则常常是地方行政干部出身,偶有一些受过警察职业学校训练的,也因为中国警校教育属于与“法治教育”相背的“法制教育”,从而导致其学员无法知晓法治精神,丧失独立思考能力,丧失识别正当行为规则与不义行为的起码良知。在这种警察眼中,国际法界定为合法的行为,如言论结社示威游行信教等,可以用“中国特色”四个字转换为“罪恶”,国际上公认为罪恶的,如窃听私人电话、拦截私人通讯、擅入私人住宅,以及种种迫害人权的行为等,在经过“中国特色”一番之后,会被认为合法。迫害人权在警察的思维中叫作执行公务。这些警察素质的核心就是“服从党的领导,党叫干啥就干啥。只要党说的,对的坚决执行,错的也必须执行。”——甘当驯服听话的打手和工具。就甘当打手和工具这一点来讲,很多警察与纳粹培养的盖世太保相比,以及与金庸笔下的朝廷鹰犬相比,并无实质改进。这样的警察与电视剧中宣传的那些“英雄”“神探”实在有天壤之别,其素质是很值得怀疑的。由于警察素质普遍偏低,中国刑事侦察破案率低就是顺理成章的。据一位职业检察官讲,中国刑事案破案率不足30%,大量案件成为悬案,经济案的破案率则更低,全国平均只有1%左右。原因就在于经济案件,特别是贪污受贿案往往具有点对点的高度隐蔽性,只要当事双方坚不吐实,你就拿他没辙。即使查出百万千万亿万资金,最多也只能定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真正的罪恶却因此受到掩盖而逃脱惩罚。1%的破案率,只有极少数撞到枪口上的冤大头才会遇到危险,绝大部分贪官贪了却平安无事。试问天下有如此好事,谁还不贪?贪了又有何惧哉?侦察能力低下,正是贪污腐败蔓延的一个重大原因。

在办案程序方面,中国警察最基本的招数——至少目前占据主导,是先录口供,抓到人,有理无理,突审一番再说,审过后没事的了不起放人,审出点什么的,根据口供再去补找证据。虽然刑诉法要求不得以单纯的口供定罪,但实际上,除了逼得口供之外,警察们很难通过侦察手段获得真相。同时,为了省事,口供自然而然成为警察们的破案法宝。佘祥林案等曝光的案件中警察们就是这样干的。可以说,如果将辛普逊放在中国审讯,这个黑人明星绝对死罪难逃,而像辛普逊案中那个混蛋警长,在中国则将成为神探,将被请到CCTV[法治在线]上大谈特谈其破案经验。

口供对最终形成判决如此重要,当着审你的警察,说与不说,说什么不说什么,一件事怎么说,就必须认真思量。

六,“说得最少最安全”——质疑公民不服从的公开性原则的普适性

“说得最少最安全”这句话不是我的原创,而是一位友人与我叙话时用来对我提醒的语言。听后,我感到有醍壶灌顶之感,因此现在贡献出来,与读者分享。

“说得最少最安全”也可以说成是“让他们知道得最少,你最安全”。本文提出这条对付警察的潜规则来,是作为对将“公开性”作为指导公民不服从运动的教条的一个反动。从大卫梭罗到甘地,再到马丁路德金,他们所阐述的公民不服从理论中,一条至关重要的原则就是公开性。他们认为,越公开越安全。国内有很多自由主义大腕,特别是八九年那些指导过学生的人们,也常常以此教条“启蒙”后来人。在经历冤狱之前,我也是这样认为的,作为一个公民不服从运动的信奉者,我认为自己没有任何不可告人的目的和行为,一言一行全都应该也完全可以做到光明磊落。只是在经历了一场冤狱之后,我才明白,在面对无视宪法者的情况下,照此“原则”行事,将这个教条照搬到中国来,是一种错误。

首先,我认为,必须区分对恶法的不服从与对政治的不服从,甘地、梭罗、路德等当年所领导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是在法治环境下,旨在以和平的方式推翻恶法,改良法治,而不是以和平的方式争取对政治体制做整全性改造或对政制的根本动大手术。所以,对于不是图谋废止恶法的运动,不一定要完全适用他们的整套理论。在此,我要对当年指导八九运动者的思想提出商榷意见——不一定就正确,允许反批评,当运动已经发展到城市街垒战阶段时,还机械地要求学生和群众遵守公民不服从“原则”,是不是导致了运动的思想错乱?

其次,非暴力不合作运动的核心是对恶法的公开不服从,按照手段与目的相一致的原则,公开是必须的,但是,公民不服从运动,以及与此运动相配套的公开性策略,都不是甘地等主观构拟的,公开性也不是领袖们想当然用来指导运动的原则,而是回应特定环境时产生的智慧。公开性原则是运动派生的。坚持公开性原则,有利于他们所领导的不服从运动成就最大化,是一种回应环境时的最优化选择。一句话,是甘地们在使得公民不服从运动能对环境产生适应性的产物,如果这种原则不适应中国,还死抱住不放,岂不成了教条主义?

第三,波兰团结工会在经历了八十年代初的残酷镇压后,米奇尼克等领袖就没有遵守这种公开性原则。米奇尼克在狱中斗争的方法是“零口供”。在雅鲁泽尔斯基铁腕打击下侥幸没有抓进去的工会力量,最后能够得以保全并在九十年代复苏,一定程度上正是得益于他们在遭遇野蛮镇压之后及时改变策略采取地下工作的方式方法。我认为,采取这种地下工作的策略是不无道理的,波兰团结工会和中国民运人士所面对的压迫人权力量,与甘地,梭罗,路德等当年所面对的对手有极大不同。一方面,甘地,梭罗,金等当年所面对的对手,基本上都具有英格兰普通法的知识背景,一般来说,在这种普通法传统熏陶下成长起来的官员,其内心深处有相当牢固的正当行为规则,反感暴力,反对欺骗;另一方面,甘地,梭罗,路德等当年冲击恶法,因为他们所面对的体制具有一种通过某种程序使恶法得到修正的机制;还有两点就是,他们所面对的政府容许公民以集会游行示威结社等方式表达政治异见;有独立的媒体向国人及时报道事态进展。所以他们实行公开冲击的原则,能够借此唤起体制内外人们的良知,并最终达致目标。这四点在当年的波兰和今天的中国都不具备。今天中国,镇压者完全缺乏法治观念,自以为权力无所不能,崇尚暴力,迷信欺诈,将诚实者视作傻瓜,对这些人诚实,不仅不能得到尊敬的回报,反而极可能引起他们对你智力和社会阅历等方面的轻视,将你玩弄于股掌之间。今天中国也没有一种通过合法程序修正恶法的机制,违宪在这里无罪,不仅无罪,反而被相当多的群众视为有理,相信宪法,相信低上的东西,被视为幼稚。今天中国的政府绝对不容许公民以集会游行示威结社等方式表达不满,他们要严厉打击的对象,正是行使这些权利者。今天中国更缺乏独立媒体,严厉的舆论管制将从事公民不服从运动者与公众完全隔离,不论你的行动如何有理,不论你的事迹如何足以惊天地泣鬼神,不论官方的行动如何愚蠢野蛮,公众一概不知。当年马丁路德金可以发动数百万黑人进军,甘地可以建立不服从运动训练基地,今天中国,可能依样划葫芦?只要有文字表明有两个人在执政党体制外以政治结社结合到一起,他们就要抓这两人坐牢。面对的对手不一样,面对的局势不一样,却要求使用同样的策略,如果还坚持这样的教条,只会害人害己。

第四,现在中国对人权犯的所谓判决,没有一个尊重宪法,没有一个不违背法理。这些判决书的内容,主要部分无一例外都是在陈述处罚对象做了哪些事,对于这些事实与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一般都不予论证。这种判决书传达出法院在判处人权案事实上遵守着一条潜规则:只要证明这些事是你做的,你就有罪,至于这些事是否足以构成犯罪,那不是法院所能决定的,而是主宰法官的背后权力决策的。权力要惩罚这种行为或思想,而你具有这种行为或思想,就是有罪。面对这种野蛮的“三段论”,从法理上,从宪法国际法上,从人权上辩护,全是白费蜡。我认为,对付这种无视法理的断案的最好办法就是,让其事实部分不能成立,律师和当事人辩护的主要着重点,要前移,放在设法证明证据不成立,或者证据是非法取得的。中国法官知道自己是工具,不缺乏工具理性,就从工具理性的角度跟他论理,让他能以办案能力不足否定指控,而不给他在跟党走还是支持自由化的两难选择之间耍滑头的机会。

(更正:已经发表的第一部分中有一处错误,刑事拘留时限应为37天,即在刑事拘留满10天后,公安部门还可以通过检察院将刑事拘留时限延长到37天。特此更正。)

七,你有权保持沉默

“你被捕了!你有权保持沉默。从现在开始,你讲的一切,将成为呈堂证供。”从电视中,电视里,美国的,英国的,法国的,香港的,台湾的,日本的……所有这些比我文明程度更发达的国家出产的警匪片里,警察们都把这句台词挂在嘴边。这句台词就是著名的米兰达告诫。

唯独中国警匪片里的警察帅哥们不念这句话。中国警匪片里,代替米兰达告诫的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把米兰达告诫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放在一起比较一下,说明了什么呢?说明了,国际上公认合法的,在中国被视为非法。这句话反过来讲也成立,在中国合法的,在文明世界中,却被视为侵犯人权。

用米兰达告诫来论证上面的主张——对警察“说得最少最安全”这个命题——也是合法的。合乎全世界公认的正当行为规则。所以,当警察要求你配合调查时,当他要求你,甚至刑讯逼供时,别忘了抬出米兰达告诫。你可以用轻蔑的语气告诉他:我有权保持沉默!你还应该反问道:你们这样审讯我,难道没看过电视吗?难道连米兰达告诫都不知道吗?然后当着警察的面,把米兰达告诫完整地背诵一遍。这种文化上的轻视,非常能够打击警察的气焰。要让他感到,自己正在做的是一件很不体面的事。

但他也许会告诉你:这是中国,不是美国,不是香港。这里不适用米兰达告诫。在这里,沉默就是抗拒,抗拒就将从严。

你可以这样回答他:你这是在侮辱中国人,你等于是说,中国人不配享受沉默权。你这等于是说,全世界公认为非法的,中国警察却当作合法。全世界公认合法的,到了你这里,却是犯罪。你这是在侮辱我们的祖国是野蛮之地。

看他再怎么回答你。

既然“说得最少最安全”符合米兰达告诫,符合全世界公认的正当行为规则,符合全世界公认的“法”,我们还有理由坚持公开性原则吗?当然不!同时,我们还要看到,米兰达告诫其实是一项基本人权,向警察公开你的一切,就是违反米兰达告诫,就是放弃了你的一项人权。人权犯以维护人权为志业,一旦与警察打交道,却自动放弃权利,是怎么都讲不通的。

在这里还有一个道理需要论证一番。不止一次,有朋友对我们说,我们独立知识分子行事光明磊落,没有做过任何见不得人的事情,事无不可对人言。“事无不可对人言”!这句格言直至今日还被很多人奉为至理,而且是维权人士!真是个讽刺!这些人士大概从来没有打脑子里想过,“事无不可对人言”是个漏洞百出的命题。证伪它非常容易:

既然事无不可对人言,我们还要隐私权干什么?既然事无不可对人言,还要米兰达告诫干什么?第三,针对这个命题,中国古代已经有两个更能称作善良风俗的有名的反命题,“家丑不可外扬”、“亲亲相隐”。确实,我们没有做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我们处世为人光明磊落,但我们能够拿到联合国桌面上讲的行为,我们可以堂堂正正地行使的宪法权利,在中国却被作为送进监狱的证据,在这种黑白颠倒的情况下,片面强调人格上的光明磊落,忽略自身风险,无异于引颈就戮,无异于授人以柄,实在是一种“今后可能(只是可能!)称为英勇,今天你的家人却只会收获眼泪”的中看不中吃的幼稚之举。

八,如何做到“说得最少最安全”

要让他们知道得最少,那么,从第一次传唤开始,当事人就要格外留心,不要对任何涉及事实的部分予以明确承认。特别要注意不供出必定会引起警察循你所说找到物证的细节,比如师涛那个著名的笔记本的存在及存放地点,就绝对不应该吐露。再一次强调,只要你认为对方不可能找到的物证,千万不要在口供中说出,即使他们拿出有关物证来,如果你肯定自己能够推翻它,那么,你也不要在口供中承认那东西就是你的。这不仅仅是策略,在法理上也是站得住脚的。任何人都有不自证己罪的法律权利!任何人面对审讯都有沉默权。要记住,现在是他们在指控你。要指控你,他们就得拿出证据来,如果你拿出证据,就等于是自己在指控自己。你自己指控自己,自己把自己送进牢房,那些迫害你的人却成了破案功臣。你说荒谬不荒谬?

当然,他们会对你软硬兼施。首先就会说,现在只是要搞清事实,构不构成犯罪,那是另外的事,是法官的事。千万别相信他们的这种鬼话。只要证明这些事是你干的,即使你引用宪法、国际法一万次,即使你和你的律师,和整个世界都认为那根本不是罪,都没有用。张林案,郑贻春案,师涛案,杜导斌案,罗永忠案……举不胜举,无数的案件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他们还会说,你有配合公安搞清楚事实的责任。对这个诱供行为,你一定要挡回去。你要抬出米兰达告诫来。你要告诉他们,搞清楚我干过没干过什么,跟我什么相干?那是你们的工作责任呀,你们不是侦探吗?不是福尔摩斯吗?你们就是吃这碗饭的。你们靠这个拿工资,你们没有充分证据凭什么抓我?既然抓我是有证据的,还需要我说什么?

下面我们来模仿一下首次问话及应答:

警察通常都是这样问的:某某某,知道我们为什么传(请,抓)你到这儿来吗?

你的回答:不知道呀!我正准备问你们呢。

警察:真不知道,还是假不知道。要不要我提醒一下。

你的回答:谢谢!不需要您的提醒,我只需要您给出答案。

要记住,这个时候只要你回答知道,你答出原因来,就上圈套了。就被套牢了,就会被记录下来,作为以后进一步审讯你的“证据”。因此,首次问话,最好要滴水不漏。

如果警察拿出某种“证据”来,也不要慌乱,也不要一口就承认是你的。人权犯案件的证据与其它刑事案件的证据显著不同。人权犯的所谓证据,多数都是文件,文稿,他人记录,他人的供词,电话记录,照片,秘密录音等,这些所谓证据都有很大的或然性,很难排除是第二者所为,还有的根本就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或然性的、非法得到的证据在法庭上都不能作数。以文件为例,警察拿出一张写有他们认为有问题的打印稿,并确定是从你家里搜到的,是不是就应该承认了?也不一定。从你家中搜到的,并不说明就是你写的,更无法证实你拿它做了什么,如果你回答那是从街上捡的,有什么证据足以证伪你的说法?除非你坦白了。再以网络写作为例,如果你用的是非实名ID,或即使用的是实名,但你发表的文稿在海外,警察同样没有取证能力。如果他认定那个作者就是你,你也有承认或不予承认的选择自由。为什么呢?第一,你可以说,这个ID或实名我没有办法证实有没有被人盗用,有没有第二个、第三个使用同一名字的人,这个排除工作该公安的帮我做;第二,文稿是我起草的,但编辑有没有修改过,哪些是我的原话,哪些是修改过的话,我记不清了;第三,文稿怎么过去的?即使有网络服务商提供证据也很难将证据链编织得完整,因为就是像师涛案那样有雅虎提供证据证实是某个IP地址和某个邮箱寄过去的,但又如何能够将该邮箱与你本人联系上呢?怎么能够证明邮箱和IP地址不被盗用呢?怎么能够证实那个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就一定是你而不是其他人呢?怎么能够排除恶意的网络攻击者所为呢?第四,即使证实是你所寄,但又如何证实是你所写呢?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写的呢?要知道,写作常常是一个人的事。这中间,只要有一两个链条不能榫合,只要你没有坐实是你,就给了你的律师以很大回旋余地。

在审讯中,警察往往都会使用一个“攻心法宝”,这就是,是不是配合调查,将影响对你的处理。并且,警察们往往都将话话只说到这个份上,再不多说。他们的目的是拿这法宝要求你,或者暗示你,要配合警察,要争取机会,即使不能早点出去,也有望判轻点。其实,这是个圈套。对你如何判,权力并不在审你的警察手中,决定是否起诉、有罪无罪、量刑长短等权力在检察官和法官手中,在法官及法官背后操纵审判的权力手中。无论检察官还是法官,还是背后那个权力,都不会完全听警察的,却必须“听证据的”——至少形式上必须如此。警察在审讯时好象无所不能,好象很牛B,但对判决只有极其有限的发言权。你的态度好,有的警察可能会对公诉人讲,有的则不讲或忘了讲,警察与你之间的关系好坏,对你的映象好坏,对案件几乎起不到多少实质作用。只有你讲出的事实,是必须随案卷走完整个程序的。你讲出的事实多,惩罚就重,事实少,惩罚就轻。

对于在第一次传唤或审讯中不慎被套牢的,也有办法补救。只要你认为你所承认的“事实”他们不可能找到物证作支持,比如你的电脑和家里都没有保留底稿,但你说那个文件是你撰写的,那么,你仍然可以在第二次时不予承认,或者说是忘记了,或者将写作中的某个关键细节改变掉,不要说成与第一次完全一致。他们会诱导你跟上次讲一样的,同样的口供只有多次吻合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你必须坚持,在关键问题上,每次都讲不一致。在第三次第四次审讯时时,再不一致。不断改口供,前面的所谓证据,自然也就被推翻了。

如果你没有做到不说,而是说了一些,那么,一定要细心留意最后的记录签字。你的每一次口供都必须经你签字之后方才具有法庭证据的作用。要防止他们有记录中下套,一定要将涉及到事实的部分,改成与自己所说的完全一致,不管卷面整洁与否,那不是你的责任,不管他们重抄多少次,不管他们是否不耐烦,一定要坚持按自己所讲的原话记录,否则坚决不签字。

九,学会应对审讯,特别要学会识别圈套和忍耐

不说事实,还不签字,审讯的警察将怎么办呢?要说明这个问题,先得弄清楚第一阶段,即侦查阶段的有关法律规定。

前面我们已经讲过,刑事拘留阶段最长37天。在这37天里,如果公安部门不能拿出足以证明应予逮捕的有力证据,将很难通过检察院拿到逮捕令。那么,到期就只有放你出去。在这37天里,公安机关可以做哪些事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有权采取七种手段,即:讯问犯罪嫌疑人(包括预审和讯问两个程序),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对于已经处于被刑事拘留状态的“人权犯罪嫌疑人”,主要需要面对的只有预审和讯问,因为其它手段都需要并且只能在看守所之外做。对处于预审和讯问中的“人权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是这样规定的:“第九十三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应当说明的是,这个规定与“坦白从宽”一脉相承,否定了沉默权,排除了米兰达告诫,违背了国际刑事侦查的基本原则,是一条典型的恶法!对于有志于公民不服从的人士,应该对这条恶法表达自己的不服从,而能够抗衡这条恶法的,正是米兰达告诫即沉默权和不自证己罪权两条国际法公认而且中国警察一般能够接受的法定原则。

从上面这些法律规定可看出,法律授权予警察的,除了在看守所外面采取各种侦查手段之外,对于呆在看守所里的你,警察所能做的,就是并且只有:问你,问你,还是问你。再没有其它手段。

进过看守所的人就会知道,一些有经验的“二进宫”“三进宫”刑事犯罪嫌疑人,在对付警察方面相当沉着镇定。警察们能吃几两干饭,他们清楚的狠。用他们的话说,警察的能耐像程咬金,只有三板斧:一吓,二诈,三丢手。吓不住,诈不出来,便只好放人。这些话有一定道理,但不代表对付政治犯的警察也都会是水货。对付那些小偷小摸与对付人权犯,当局的重视程度是绝然不同的。政治案件通常都被视作大案要案,是上面压下来的,表现好,极可能在上级面前表现一番,一案即升官晋级,表现得不好,则有可能从此失宠,地位一落千丈。因此,各地公安在办政治案件时,通常都会调派“精兵强将”,越是有名的人权犯,案子在国内外越是广受关注,派来对付你的,便越会是当地公安局的王牌侦察员。这些所谓的“王牌侦察员”虽然也只是工具或干脆就是奴才,在硬本事上技不如人,唯独在整人方面,却有的是办法。

办法之一:欺诈和诱供。按哈耶克的理论,欺诈也是强制的一种,从法律的角度讲,执法人员欺诈和诱供都是违法的。但在中国,这些违法手段却是公安人员“战胜犯罪分子”的法宝。欺诈,就是把有的说成没有,没有的,捕风捉影也说得好象铁定了。反正你在牢里,资讯严重受限制,外面发生了什么,你一概不知。他们搜没搜到什么,同案的人讲没进过什么,你全是黑的。对于欺诈,能识破的,应当及时戳穿,并严正告诉他们,这是违法行为。对将相将疑的,最好不信。如果完全相信他们的鬼话,那就叫作“被人卖了,还要帮他数钱”。

诱供的形式多样,非常难以识别。仅举一例说明。

警察问:你是怎么想到要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宣传这些观点的呢?

注意,这个问句里就有十分隐蔽的诱供,如果你不反驳,只是老实巴交地如实回答,就等于是承认自己主观故意进行煽动了。在这个看似简单的问句里,至少包涵有三个圈套:

1、“怎么想到”的提问,包涵了“你在写这篇东西时曾认真想过,是明知会如此,也即是‘是故意的’”的前置预设,如果你回答当时是如何想的,也就是承认自己是有意识要那么干;

2、将网络或其它什么媒介直接置换成了大众宣传媒介,包涵了你主观上有希望扩大宣传影响的故意,也就是有了向社会公众煽动的直接故意;

3、“宣传”一语,将你的思想表达权利变性成了政治阴谋,间接否定了你发表言论的行为是行使宪法权利,同时,将你的行为定性成了政治性的煽动。

对于这种诱供行为,建议最好能够在对方如此设问的当场给予有力的戳穿。如果没有戳穿,也应该选择一种柔软而机智的回答,直接或间接否定自己具有主观故意。

在此提供一个参考答案——这个答案只对已经无法推脱那篇文章是你所写的情况下才适用:当时我什么都没想,随便写着玩儿的,也没把BBS当作什么大众宣传媒介,我又不是宣传部的干部,哪懂什么宣传。

办法之二:跟你玩心理战。玩心理战有很多玩法,用他们的话说,叫作玩死你。在此仅举两种最常见的。

一是攻你的弱点。人都是有弱点的,比如你很爱妻子,那么他们便会将你妻儿老小的消息不断地暗示给你,当你觉得愧对家人,当觉得要不惜付出代价早日与家人团聚时,你的抵抗意志也就薄弱了。你不要想你的心理动态他们不知道,他们通过看守所里的监视设备和监管的民警,乃至在监号里安插的“眼线”,随时掌握着你的一举一动。当你流露出意志薄弱的迹象时,他们便会提审,不失时机地“关心你”,“开导你”,从各种角度劝说。直到你合盘托出“事实”或思想为止。

二是从反面激将,比如,警察会抬举你说,你是名人,你的文稿今后若干年就是文物,丢了非常可惜。如果你说,不,我有软盘备份。那就中套了。马上,他们便会将这个信息反馈给外面负责搜查的警察,把你的家翻个底朝天,不找到那个软盘不会罢休。如果找不到,便又会再来问你。

办法之三:将你凉在看守所里,跟你打消耗战。警察在外面,你在里面,他们是一伙人,你是一个人,他们既可以天天提审你,也可能一连十几二十几天乃至直到案件移交给检察院了,才理会你一次。没有坐牢可能想不到,只有坐过牢的人才会有体会。虽然刑事拘留期限只有37天,但初次坐牢者最难熬过去的大概也就是这37天了。信息隔绝,活动空间狭窄,生活上突然不适应,思念家人,与同监的在押人员相处困难,伙食太差,被打被欺侮,遭刑讯逼供,希望与失望交相更替……等等,每一个坐牢者可能都会有自己特别珍惜的东西,每一个坐牢者都有可能因某一种或多种因素觉得时间过得太慢。在这个时段内,人性的种种细腻感受以微秒的时刻为单位,缠绕着,斗争着,较量着,胶执着,大脑被不断的“刷屏”,臆测、兴奋、沉沦、苦恼、难堪、自豪、自卑……五味俱全,搅扰得你无法安眠!如果意志不坚强,很可能崩溃。

办法之四,频繁地转换关押地点或监号,让你在一个地方刚熟悉,刚刚适应,马上又给换一个生疏的地方,让你疲于奔命,疲于应付。

办法之五,刑讯逼供。这个问题,下面用专门的一节来介绍。

以上这些办法,他们可能只用一个就够了,也可能件件都用。当他们通过温和的方式得不到想要的东西时,都会采取某种极端或次极端措施。这些措施视警察不同,可能会五花八门。这些措施在警察的眼中,就是所谓的斗智斗勇。所谓的斗智斗勇,其实不过是斗机巧、斗狠。如果这些机巧管用了,他们就会自认为取得了胜利,而你就成了他们的手下败将,成了他们迈向更高地位的一级台阶。总之,既把你抓进了牢里,他们的思维一般都是把你视作砧板上的肉,他们想怎么剁就怎么剁,由不得你。不过,尽管警察们现在拥有看似毫无限制的权力,但有一点请牢记,办案警察找你越多,越是说明你嘴巴里有他们需要的东西。越是不应该随便乱讲。一旦他们只有采取刑讯逼供的下策,那就说明,他们其实非常无能,除了从你嘴里掏东西之外,再没有别的途径。那么你只要设法保护好生命,熬过这一阶段,不让他们掌握到足以起诉你的证据,就可以望见牢门为你洞开之日了。我估计,赵岩案,直到现在既不放,也不判,极可能就是遇到了这种证据不足的情况。

请记住!请一定记住!当警察掌握有你干过他们认为犯罪之事的证据,检察官法官就不会站出来为你说话,只有当警察证据不足时,检察官和法官才有可能站在你一边,因为他们此时否决公安的指控,不再需要承担政治上的责任,而只是从技术上为你把关。如果你有幸遇上良知未眠,内心深处暗暗同情你,支持你的检察官法官,这时他们肯定会说话的。

十,应付好审讯是坐牢第一阶段的头等大事

看过《红岩》等小说的人,极有可能将狱中与狱警的斗争视为坐牢的头等大事,看过陈独秀辩护词的人,则有可能会将在法庭上慷慨陈辞把迫害者驳斥得狗血淋头视为坐牢所期待的得意时刻,可能还有的人会将坐牢当作人生难得的经验,以自豪或其它某种非常态的眼光去看待坐牢这件事。当然,作为个性化的兴趣爱好,对每一个人出于自愿作出的选择我们没有理由不表示尊重。但从常识出发——自由主义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尊重常识,对于大多数人而言,身系冤狱都是灾难——无论是对自己对亲人还是对朋友而言。对于那些没有把应付审讯视作头等大事的人,现在我要告诉你,如果在侦查审讯阶段把与狱警斗争或法庭辩护或自豪或体验人生等作为基本的心理定位,那就大错特错了。

坐牢一般来说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被审讯,二是被起诉,三是被判决。后面两个阶段的应对将在以后再谈,现在主要强调一下第一阶段。

在此我要特别强调指出,在第一阶段里,应付好审讯是头等大事!没有比这个更重要的事情!保护好自身生命和身体健康是第二顺位的。其它一切,与狱警斗争、与狱友交流、在国际国内扩大影响等等,与第一第二位的两件事比较起来,全是无足轻重的细节。切切不可本末倒置!

应付好审讯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应对得法,便有可能安全地走出冤狱,或者有可能将十年冤狱缩短为五年,或者受到从轻处罚,以取保候审或监外执行或缓刑等方式早日与家人朋友团聚,如果你是一位坚定的自由主义者,如果你是一位伟大的,了不起人权斗士和民主运动的精英之士,那么,早一天出来,就等于是早一天为民主事业作出贡献!本文前三节发表之后,在一些网友中引起了讨论,有的网友对本文立基于不坐牢或少坐牢的论点表示了反对意见。非常感谢这些朋友对本文的关注和批评!我觉得有必要作出回应的是,本文并不是鼓励害怕坐牢,特别不是鼓励大家都做犬儒主义者,更不是主张为了逃避坐牢就什么都不做坐等民主的馅饼打天上掉下来,本文立论基点仅仅在于: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尽可能规避将大好人生虚掷在与非人性的专制工具的对抗上,这样才能尽可能地将才华能力用于推进人权事业。

在此还有必要批评一种在我看来是非正常的观点。这种观点就是,要用冤狱激发和坚定中国内地人士的反叛之志,激起更多人的愤怒,从而促使更多的人投身到民主运动中来。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有点像当年柴玲的主张:中国需要鲜血,只有鲜血才能唤醒国人。持这种观点的人,希望通过逼,来逼出反叛,逼出激烈反对政府的力量,从而大大推动中国民主化进程。这种观点在我看来之所以是错误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在一个自由主义者眼中,这种观点仍然是国家利益大于个人利益,是将他人或自己视作工具,是鼓励个人为了国家不惜牺牲,上面已经讲过,这种集体主义观念是自由主义的敌人;另一方面,民主人士所受损害越大,响应者越少,人权斗士所受损害越小,响应者才会越多,示范作用越大。人们会想,你看,他那样激烈地与政府斗,也不过如此,我还有什么可害怕的?当社会对行使权利能走向成功形成了预期,参加者肯定多起来。预期维权运动成功者越多,自由事业才越有希望早日实现突破。我认为,多出几个成功的维权人士,更有利于克服社会人的畏惧心理,比塑造出几个悲情民运英雄,效果更好。不能寄希望于毕其功于一役,要作好短期和长期的多种思想准备,就要格外爱惜有限的斗士资源,尽量不要拼消耗。此外,从经济人的眼光分析,高成本,低回报,高风险的事情,必定曲高和寡;低风险高回报,社会资源才会自动向这个方向配置,才有可能形成趋之若骛的“投奔延安”现象。这么讲来,可能有人要讥我主张机会主义。我承认,这种论点中有机会主义成份。不过,自由主义只反对集体主义,并不排斥机会主义。当代自由主义的主流派别幸桓龉鄣悖灰诔绨堇硇裕蠢床豢赡芸考苹ト宋鼓猓?个人有权利选择他自己认为最可能成功的行动,从这个意义上讲,机会主义并不是坏东西。

十一,设法防阻刑讯逼供

坐牢的人,最难过的一关,大概莫过于刑讯逼供了。

对于第一次坐牢的人,虽然很可能没有遇上刑讯逼供,但还是极可能一直将遇上刑讯逼供当作一种心理预期,主动将自己坐进这种心理预期的阴影里,从而导致该维护的权利不敢理直气壮地维护。刑讯逼供的各种惨况,仅仅是小说所写,或者仅仅是传闻,就已经令人毛骨怵然,闻之胆裂。很多人,打进牢房开始,还没有被用过刑,就已经败在了这种心理预期下面。只要公安的稍微一吓,就竹筒倒豆子。这不能怪这些第一次坐牢者脆弱。毕竟,刑讯逼供像一个幽灵,在中国的司法惯例里繁殖了几千年,代代不绝,时至今日,还没有完全告别的迹象,在中国的某些地方,甚至还有愈演愈烈的报道。虽然一般说来,是否会遇上刑讯逼供,并不由坐牢者选择。但是,回避刑讯逼供,也并不是完全没有可能。

首先,在合法的审讯程序中,中国现行刑法和刑诉法都没有授权侦察人员使用刑讯逼供手段来获取证据或口供,也就是说,任何警察在任何时候使用刑讯逼供,都不是在执法。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刑讯逼供是犯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三款,如果能够动用,足以震慑一切胆敢刑讯逼供者。即使现在没有动用,但只要证据确实,在今后任何一个时候,都完全可以拿来对那些恶警进行追究。所以,

第三,你先要知道有这些制裁警察的法律,然后,一定要在他们准备对你使用刑讯逼供之前,明确告诉他们刑法上的这些规定!如果你记不住上述三款也不打紧,在看守所里,每个监号里都应该有《法律手册》,如果监号里没有,你可以向管号民警索要。一旦手上有了这些法条,你要背诵下来,或者条件许可,抄写出来,在审讯时念给警察们听。

第四,在让警察知道上述法律之后,你还要心平气和地跟打你的警察讲清道理:你不能破我的案子,最多只会导致一时半会的领导不喜欢,但如果你为了破案而使用刑讯逼供,就是犯了罪,就是罪犯!从这一天开始,到你死之前,你的恶行随时都有可能受到追究,没有罪恶能够永远逃避惩罚!为了一时的争功邀宠,为了每月那千把两千块钱,把自己搭进去,冒身败名裂的风险,你划得来吗?

第五,在审讯过程中,尽量避免与警察个人产生情绪上的对抗,不要去激怒对方,保持尊严,尽可能得到警察的理解、尊重非常重要,最起码要设法避免受到警察的歧视。人与人之间的冲突,特别是政治犯与警察之间的冲突,主要的当然是人权和政治理念等方面的新与旧的冲突,但也不是完全都这样,还有很多是情绪上点滴不对劲或有敌意的肢体语言所引起,一些刑讯逼供,是在迫害者对被迫害者丧失了最基本尊重等情况下发生的,如果警察觉得你是人渣,你是孬货,你哪儿都不行,量你也不可能扳倒他,那么,他在对待你时,就有可能痛下重手而不自责,因为他认为对你这种人没什么可讲理的,“三句话抵不上一耳光”,没什么值得顾忌的。人歧视人非常常见,歧视也有很多种类,智力上的歧视,人情世故方面的歧视,人格上的歧视,道德上的优越感而滋生的歧视,你不妥当的穿着打扮行为举止等方面导致的歧视,等等。在审讯中,及时察觉警察对你态度的基本面相当重要。如果发现对你的基本面认识很恶劣,你最好能够调整自己,通过调整,动摇对方的成见,形成对你的尊重。这对回避刑讯逼供也许不是最好的办法,也许不能完全解决一切问题,但总不失为一法。在中国实现法治之前,刑讯逼供大概很难绝迹,但即使如此,总的趋势应该是越来越少,而在此期间,某些刑讯逼供是可以规避的。

第六,一旦有警察对你实施刑讯逼供,那么,要把谁,什么时候对你实施了什么样的刑讯逼供及时告诉其他警察,或者书面向公安督察投诉,向管号民警投诉,特别要告诉你的律师,或者在有上级检查看守所时,以及检察院狱政科人员检查时,要设法告诉他们,要争取启动司法内部约束机制,千万不能任其宰割,否则他在你身上将更加肆无忌惮为所欲为;同时,要设法通过放出去的狱友和律师等渠道,把你惨遭刑讯逼供的事情告诉亲人,再通过某些渠道捅到舆论界上去,一定要记住对方的人名,警号等标志。要提醒一点的是,在投诉时,只针对具体个人,不针对公安队伍,要孤立对方,把对方当害群之马来对待。如果你投诉打击的是公安全体,那么,就等于是给了迫害者一道护身符,他的面目将隐藏在“公安人员”这个整体后面去,反而安全了。

十二,学会鉴别和选择警察

上一节谈了如何规避刑讯逼供,虽说主要是笔者坐牢得来的经验和教训之谈,但实话说来,即使在写这些文字的时候,对于这些建议到底能发挥多大的帮助作用,笔者心里其实并没有底。我所遇到的极有可能只是仅在个案中出现的特殊情形。本文所有论点的前提,也只是从个人际遇出发参考某些案件后形成的有限事实。因此,并非完全是通过归纳推理得出的科学结论。基于这一前提,本文所述各种论点,仅仅具有参考价值,并非普遍真理。在党权和警察权几无约束的国家里,在宪法被排斥在司法程序之外的体制下,在法治为“法制”所置换的司法活动中,要完全消除刑讯逼供,只能是公众的一种期待。但是,即使如此,只要有一线可能性,只要规避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还存在,至少在理论上存在,我们向这个方面作出努力,就不是毫无意义的工作。正是出于这种思考,在结束侦查阶段之前,还是有必要讲一讲如何与警察相处。

在被关押的情形下,亲人朋友全都被隔绝相见,你需要与之打交道的,基本上只有两种人,一是同监的狱友,二是警察——说是“基本上”,因为还有律师和检查人员等非经常但也肯定能见上一面的人员。这两种人中,毫无疑问,第二种人对你才是至关重要的。与他们相处的好坏,对你的前途和命运将会发生重大的积极或消极作用。

初进牢房者很容易犯的一个判断错误就是将所有的警察和办案人员全都视作一个样,都视作冤家对头。有这种认识的人,对这些警察,要恨就人人都恨,要怕就人人都怕,要鄙视就人人都鄙视。从总体上讲,对处于关押状态的人权犯而言,警察,以及检察官、法官等办案人员,全都是专政工具,很难从中找到一个不是站在你对立面上的。但是,所谓百人百态,办案人员之间的细微区别还是有的。有时,这种区别还非常之大。警察中,既有像南朵那样的人权志士,也有陷佘祥林于冤狱的恶警。如果能把对手“分而治之”,对不同的警察区别对待,利用警察中的良知未泯者,或者设法唤醒他们沉睡的良知,对案件最终走向对你更为有利的方向,并非完全没有帮助。

从人权犯的角度可把警察分为六种:

1、服从命令型。由于中国对警察进行的是准军事化教育,准军事化管理,这些教育和管理都强调“军人的天职就是服从命令”,加之警察中相当一部分人来自转业军人,从社区文化特征上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军人伦理的合法地位。几乎每个中国警察都可划入这一类中。命令与服从教育、体制和文化,联合起来很容易将人压制成有腿没脑的机器。对于只知服从命令者,就要多用点脑子来对付,他们之所以把自己的行动交给领导去主宰,是因为他们认为这样做并且只有这样做是有道理的,如果你能够让他觉得你讲的有理,在观念深处自觉认同你的所言所行,站在你这一边,那么,让他们成为你的暂时性的工具,就不是没有可能。你最好能够正气凛然,先在气势上慑服他们,折服他们,然后用智慧,有针对性地“侵入”他们的大脑。对这种工具使用的目的就是,设法让他为你讲话,为你开脱,或者以不自觉的方式从消极方面消解上面的要求,磨损那些严厉惩罚你的意图的锋芒。

2、贪功型。这种警察想在政治案件中以“良好表现”得到上级赏识,从而获得升官晋级的机会。这种警察在所有警察中应该占据多数,即使是良知未泯者,在条件合适时,也难免会产生这种利己冲动。对付这种警察,要不失时机地告诉他,他的这种行为的性质,是在吃人血馒头,是想踩着人权犯的肩膀往上爬。通过这种告诉,争取从道德上唤起他被利欲遮掩的良知。

3、不得已应付差事型。这种警察没有强烈的个人谋利因素,一些老的,临近退休的警察,一些年纪较大而警衔低的警察,也许还有一些年轻而在文化上并未完全认同警察局伦理观念的警察,都有这种心态。这些警察更加看重的是人情世故,是人格品行,或者时尚趣味,如果你表现得通情达理,有正义感,有人格,他们一般不会给你太多难为,还很有可能自发地间接保护你。

4、责任感强,服膺法理,但知识封闭型。在讨论本文时,网友小乔谈到她曾遇上一位深圳的中年女警官。这位专政工具居然奉劝小乔“不要做国家进步的阻力”,小乔说她当时不屑于与这种人辩论。我认为,小乔这是错过了一个机会——我对被刘晓波喻为“侠女”的小乔女士非常尊重,在此只是就不同观点提出商榷意见。从这位女警官所言,大致可判断她有相当强的社会责任感,并且极有可能在警察中担任骨干,即便不是官员,即便不是从权力上掌握着下层年轻警官,也应该是警察局里的“大脑”,从警察局小社会里的基本是非观等文化上影响着其他警官。因此,如果能够给处于封闭状态的她一次棒喝,将其震醒,促使她动摇或抛弃其陈旧观念,等于是四两拨千斤,将是有极大意义的事情。像这位女警官那样的警察,大多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完成了教育,然后成为工具,平时养尊处优,充满其大脑的,脑子里整天盘算的,主要是如何当好工具,思想基本处于停滞和封闭状态,却自以为是,很少遇到交锋的机会。遇上这样的所谓的警察中的精英,遇上他们的错误观念露头的时刻,建议立即给予驳斥,就事论事,平心静气,从法哲学等方面跟他们辩论,破斥其陈旧错误观念,挫其锋芒。这样做,不会给你造成任何危险,只会带来另眼相看。

5、内心同情,有良心型。警察、检察官、法官中有相当学历的,最有可能对你抱以同情,最有可能良心发现,要珍惜与这些办案人员相处的机会,设法说服他们。如果他们内心同意了你的作法——不是政治观点,如果你的智慧和人格赢得他们的尊重,他们会用自己的方式给你适当帮助。即使不能给你无罪释放,也能在他们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从轻处罚。

6、愚昧、野蛮型。这种警察一般来讲处于警察的底层,是警察中的极端,人数不会很多,也不可能得势。但正因为他们平时在社区里处于边缘化状态,最容易从抓捕对象上寻找失落的尊严,通过恐吓示威拳头等方式方法证明自己。对于他们,要注意不去激怒,少与他们对话,万不得已需要回答他们的问话,不要流露出轻蔑侮辱性的态度,语气和肢体语言要特别注意保持平和持重,忌讳以冲动回应其冲动,你跟他针尖对麦芒,等于是把自己降低到跟他一个档次。对于这种人,要记住,其实你是有选择办案人员的权利和机会的。只要发现有对你、对政治犯存有成见和歧视的,态度野蛮的,要在他不在场的情况下,及时对另外的警察讲,对看守所管号民警讲,通过警察之间的竞争和嫉妒等机制,形成约束。同时,由于公安局领导层害怕在办理有影响的人权案时出洋相,不愿自己管辖下制造国际丑闻,一旦发现有问题的警察,将会考虑调换。笔者就曾成功地通过这种方法赶走了一位对本人明显抱有严重偏见的办案人员。

总之,警察不是天外来客,不是生活在我们之外的世界中。警察就在我们中间,公安局的小社会与中国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里的小社会差不太多,特别是文化方面,社会性方面,一些基本的是非标准方面,与其他社区大同小异。不要格外害怕警察,也不要把警察局的小社会想像得格外神秘。用你自己的平常心去推测你所面对的警察,只要你的心理没有毛病,就应该八九不离十。把你所面对的警察还原为平常人,你的应对将会从容得多。

十三,与警察交流些什么比较合适

一方面讲对警察有权保持沉默,另一方面又讲要争取警察的尊重和理解,这是不是既卖矛又卖盾呢?不是的。

本文主张,在与警察相处时,回答审讯时,一是在事关证据方面,坚决保持沉默,二是在政治主张方面,以保持沉默比较有利。证据方面,保持沉默是免于自证己罪,避免给警察以可乘之机,政治主张方面,尽量回避,原因基本上与不提供证据差不多,但具体道理将放在后面详谈。

除了这两个方面,其它的,与警察聊一聊,并无不可。有的方面,还建议你谈深入,谈透,纠正警察的错误。能与警察谈的大概有五十三个方面:

一是法理方面。这是可以大谈特谈的,谈得越多越透,对你越有利。与警察交流,忌讳讲民主自由的大道理,这将被视为顽固不化,除非你在意要在一个不适当的场合下展示自身信念坚定,否则,就多讲小道理,讲法理。这个方面,人权是必须谈的,宪法是必须谈的,国际法是必须谈的,刚出来的国务院的《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可以谈,但都不是重点。法理才是重点。最好能够联系《刑法》和《刑诉法》的具体条文来谈。你如果能够论证警察的指控从《刑法》和《刑诉法》的角度讲也不能成立,并且设法让这些论证进入他们的大脑,为他们所服膺,那么,他们还有什么理由自信?

二是人情世故可以谈,你读过并且估计警察也读过的书中的那些大道理也可以谈。比如“精忠报国”,“俯首甘为孺子牛”等等,那些充满集体主义色彩的教条,那些中国中小学教科书上的大而无当的漂亮观点,充满爱国主义迷信的宣传品,都不妨拿来对付他们。他们就服这个。这叫作以子之矛陷子之盾,可以使得他们不把你视为异己分子和未开化的以求一逞之徒。

三是警察流露出的错误观点可以谈,就地谈,立即谈,接住他的话头,插进他的话头里去谈,形成热烈的争论。在谈中肯定共识的部分,及时肯定他合理的部分,同时毫不嘴软地批驳其错误的部分。并且,为了防止暴露自己的政治理念,给对手加大惩罚你提供依据,在批驳时,只破不立。通过这种讨论,间接告诉他,我比你们站得更高,看得更远,你们懂的那些道理,我都懂,懂得比你们深,比你们多。

四是尽可能多地从警察嘴巴里掏信息。秘密警察最让人感到害怕的是什么?秘密!秘密是什么?信息封锁。秘密警察的一切对你都是秘密。对未知的恐惧感才是最让人恐惧的。利用交谈的机会,掏出他们认为本案法律上成立的关键理由所在,给予批驳,或者为法庭辩论准备腹稿,都是谋定而后动的后发制人之术。

五是不妨谈点假的。关于欺诈,前面已经引征过哈耶克的观点,在此再展开谈一谈。按哈氏观点,把你抓进去是强制,欺诈你的审讯也是强制。两者叠加,就是双重强制。强制是什么呢?就是强迫你不服务于自己的目标,而迫使你为施加强制者追求其目标服务。对于人权犯来讲,自身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不证自明,不合法的是抓你的人。这种抓捕与强盗行径无异。但你不可能对这种违宪违法者施加惩罚,你暂时无力追究这种罪恶,目前只能尽可能地使自己的损失最小化。在此情况下,如果能够用办法使警察服务于你的目标,岂不是美事一桩?如何使警察服务于你的目标?既然不可能把警察强制进牢房里,那么,反强制的唯一可能,就是反欺诈。有人可能会认为所有欺骗都是道德败坏的,但笔者认为,有一种欺诈除外,如果强盗把刀横在你脖子上,你能够通过欺骗,维护自身生命和利益,那有什么不道德的?只是要记住,欺骗唯一只有在敌对无可化解的特定情景下在道德上才站得住脚,换了这种极端情况,其它任何时候,绝不可使用。欺骗不是智慧,永远不要把《三十六计》等典籍中对待敌对者的欺骗行为应用到合法的竞争对手身上。

当然,在谈的时候要区别你的对手,预审阶段是国安人员,也就是抓你进去的第一天和随后几天,这是预审,一般由国安国保人员主持。到了侦查阶段,案件便会移交给公安局。在侦查阶段,也就是正式审讯时,与你面对面的,通常都是侦察员,是公安局的,国安人员则当配角。公安局的人,很有可能对你的看法,对你案件的看法与国安国保的并不一样。要利用这个不一样,扩大这个间隙。

综合以上,与警察交流,有一个总的原则,这就是,不能搞全攻全守,也不能只守不攻,更不应该举手投降,最妥当的是稳守反击。当对手远远比你人多势众时,先求守住,然后伺机反击,是比较可取的战略。

十四,高度重视第一次检审

公安局的侦查,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特殊情况可申请上一级检察院延长一个月,取证特别困难的,可延长至二个月。除此之外,只有特别重大的案件可以经过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否则就应该放人。

人们说,在看守所里,是掰着指头数日子的,这话不假。所以,当你计算的侦查期限一到,还没有放人,你将会收到一张告知书,通知你,案件已经移交到了检察院。公安局移交给检察院的只有三项内容,公安局写的《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和证据,可见,警察对你态度的评价并不是法定必须有的起诉内容。移交给检察院的这三项内容中,案卷材料和证据你是绝对看不到的。法律规定你的律师有权阅卷,但也有可能律师的阅卷权遭到无理拒绝或限制,在人权案中,阅卷权遭到拒绝或限制的情况比比皆是。你有权看到的,就是《起诉意见书》,公安局不会送给你,你应该在第一次接受检察院审讯时,向检察官索要,或者通过律师拿到手里。记住!一定要拿到这个东西!从案卷移交给检察院之日开始,你就要随时准备应对检察官的审讯。当拿到《起诉意见书》后,你的注意力应该集中到这几张纸上来,对照《刑法》相关条款,了解指控的严厉程度,初步判断一下,自己将有可能最高判多少年,最低也将判多少年,更主要的是要仔细分析《起诉意见书》中的漏洞和问题,找准辩护的着力点和突破点,一般来说,像人权案件,《起诉意见书》中列举的“罪证”大多漏洞百出,这个时候,就要特别认真地分析,并将分析结果通过合法的途径告诉检察官和律师。

有的人,包括笔者,在未经历坐牢的时候,对检察院的重要性认识不是很足。注意力主要放在公安和法院这一头一尾上,把联系公安局与法院的中间链条检察院的作用轻视了。其实,检察院这一关非常重要。检察院是干什么的呢?从法律程序上讲,检察院的职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这是非常书面化的表达。如果用口语简明扼要说来,检察院的权力主要在于,它有权决定把你送上法庭,还是放掉你,有权决定扩大公安的指控,还是缩小指控的范围。举两例为证:刘荻案,就是在检察院放人的;杜导斌案,离不起诉也只一步之遥,如果他在与检察院院长谈话时表明放弃原来的政治立场,改变态度,也就放了,由于不愿意作出这种姿态,才没有达成不起诉,但虽然没放成,在检察院环节,却减少了指控范围,否定了公安局涉及刑法106条即郑贻春案中出现过的所谓勾结境外组织的指控。检察院取消了从重处罚的指控,是杜导斌在宣判当日就得以出狱的前提条件。虽然他应该无罪释放,但作为共产党上台以来首例以缓刑出狱的政治犯,当地检察院和法院还是”手下留情“了的。

一般来说,检察官与警察相比,客观公正的程度要强一点点,法官与检察官比起来,又应该更公正。由于中国司法体制中存在一个毫无法律地位,却又掌控着司法最高决策权的政法委,检察官法官的公正便大打折扣,在人权案件中,由于被告通常被认定对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构成了威胁,政法委操纵得更厉害,严重时,也许不是严重时,而是在任何人权案件中,检察官法官的公正性都完全丧失。但即使如此,与检察官敌对的态度和言行,还是不智的。

有一点需要厘清,在人权案中,决定要惩罚你的人,是党委及其政法委,以及他们的行动工具国安局国保大队。公安局的侦察员,检察官,法官,都是被动地被卷进案子里来的。在职务上,侦察员、检察员、法官,毫无例外都是专政工具,但作为人,却有可能并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政法委的决定,很有可能,他内心深处站在你的一边。所以,如果能够争取检察官给予你帮助,何乐不为呢?

当案件移交到检察院之后,按照法定程序,检察官经过一段时间阅卷,就要提检审。检审是习惯叫法,全面的说法,大概应该是检察官审讯。检审在很多情况下只有一次,但也可以反复多次,当他们觉得还有情况需要找你查证时,就可能多次找你。如果你认为有必要,在检察环节,也可以主动要求与检察官见面。检察官出于全面掌握情况等目的出发,也可能乐于告诉你,可以通过给他们写信等方式沟通,交换观点。此外,还可以通过律师与检察官交换看法。你与检察官的沟通管道有很多。

你第一次接受检审对你极为重要,表现好坏,在检察官心目中印象怎样,对案件的走向有相当大的影响。很多检察官在你之前很可能从未办理过人权案件,但他们肯定已经认真地阅读过你的案卷,并且受到了公安局“恶人先告状”式的严重影响,主观上也许对你抱有相当程度的成见,也许已经认定你是有罪之身了。然而,遵守法定程序,来听听你的意见,这本身就给了你校正偏见的机会,一定要用好这个机会。在此,我的忠告是,态度温和地、有尊严地跟检察官对话,对检察官讲出的任何一句话,要打脑子里过一过,如果发现观念陈旧错误,要不失时机地给予更正,要避免激烈争吵,但可以就对法律法理范畴内的不同观点看法适当讨论。在第一次检审之前,检察官一般站在公安局的视角看问题,你要设想他们已经听信了一面之辞,在检审中,你就要让他们听到第二面之辞,全面阐述你对案件对法律法理的理解,对证据的质疑。在听取你的意见时,检察官的身份近似于法官,他站在你与公安局之间,与法庭辩论时你与公诉人对立不同,此刻,你的反对意见并不是冲着他的,你是冲着公安局的,所以,语言不妨尖锐一点,措辞要切中要害。你努力的目标是说服检察官放弃成见,进而争取把检察官拉到你这一边来,让他成为阻击公安的一道防线,让检察官为你讲话,为你所用。在第一次与检察官见面时,一定要表现出正气和水平,前面所述对付侦察员的那些大而无当的为国家愿意牺牲等漂亮词句,照样要搬出来对付他们。要不失时机地反复讲这些话,反复多次讲,不厌其烦,不仅用来对付他们,在法庭上,还要用来对付法官。请记住,现在四十岁左右的公检法人员,无一例外都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受的基础教育,身上都有左味,用左的一套对付他们,正是对症下药。

十五,政治态度是影响政治犯判决结果的关键因素

在刑事案件中,以检察官为代表的公诉一方,与由被告及其代理律师组成的一方在法庭上构成了此控彼辩的对立关系。这种对立关系一旦成为事实,那么,对于双方来说,都只有两种结果:要么胜,要么败。没有第三种可能。然而,如果你死死抱定这种胜败两分法不放,那么,就可能会错失第三种结果。

人权案中还有第三种结果吗?有的。

第三种结果有四种情况:

1、取保候审,直到取保候审期限结束,也不通过法庭作出判决,案件不了了之,李柏光钮丰禾等案就是这种结果,朱久虎案最终结果估计也差不多;

2、绝对不起诉,也就是在检察院环节以错案、证据不足等理由予以释放,这种情况一般应该给予国家赔偿,并追究有关办案人员责任,在政治案件中,这种情况五十六年来好象还没有过记录;

3、相对不起诉,检察院的不起诉书中仍然认定触犯了刑法,给戴个有罪的帽子,但结论却是因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下相对不起诉的结论,可避免有关人员受到追究和国家赔偿问题,典型的案例就是刘荻案,以相对不起诉结案;

4、也经过法庭判决,也下有罪结论,但仍然立即释放,这是一种变相放人,据笔者所知,这种情况中国五十六年来在政治案件中只出现过一例,就是杜导斌案以判缓刑的结论却行当庭释放的事实。

以上四种情况,取保候审可能由公安作出,也可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不论绝对还是相对,只会发生在检察环节,因为法定程序中只有检察院才有作出不起诉的权力;最后一种,经法庭判决,也下有罪结论,但仍然立即释放,情况虽有不同,有的巧妙,有的笨拙,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你得让司法执法方面认为你政治态度上不再顽固不化。

前面讲过,在审讯阶段,对公安人员的态度好坏,不大可能产生影响案件的效果,一旦到了检察环节,态度却又上升到一个相当重要的层面。这是不是矛盾呢?不是的。这里的态度是同一个词,表达的却是两个层面的意思,不可搞混了。对于公安侦查人员,态度不是重要问题,因为对于公安人员的态度,主要指的是你是积极配合调查,还是消极对待调查,指的是你对待调查的合作精神;对于检察官,态度的价值才变得重要起来,这里的态度,指的是政治立场,观念,对待当局的政治态度,指的是政治层面的态度。翻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找不到态度罪思想罪的,但在实际司法中,对于政治案件而言,当事人的政治态度如何,思想有没有转变,却被当作影响案件进程的关键性因素。检察官在决定对你如何处置方面,很大程度上,会参考你的政治态度。如果他们认为你顽固不化,那么,从重处罚的可能性就大得多;如果他们认为你已经“悔过自新”或“有所悔改”,他们则可能会以“刑罚不是目的,教育才是目的”,对你从轻发落。但对于人权犯来说,以检察官的价值尺度(好恶)来决定自身政治取向,是不可(很难)想象的事情。从自由主义视角讲,合法的自利最大,等于公益最大,一个人的政治态度,应该完全由其本人自主选择。然而,由于信仰伦理道德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关系,任何人在面对这种选择时,却是很难称得上完全按自主意志行事的。有三种价值观将严重限制你选择第二种:

其一,你的政治观念与现行的执政党的政治观念根本就是冲突的,你信仰民主自由,共产党却坚持一党专政,在很多人眼中,二者形同水火,冰炭不能同炉,如何可以折中,如何可以屈服于威武?

其二,名节观念不允许你随便改变政治立场,“忠、孝、节”三字美德,“忠、孝”二字在上个世纪已被证伪,唯独一个“节”字,至今还坚挺在国人脊梁骨中,一谈悔改,便有二世做人之感,“变节”的悔恨将造成当事人终身难以痊愈的心理创伤,你会问自己,如要悔改,那么既有今日,何必当初?当初一切听政府的不就得了?哪会有今日的牢狱之灾?

其三,历史上慷慨就义的典范们的影响力,以及变节者的可耻下场,特别是共产党教科书中关于英雄与叛徒的道德熏陶,使你根本转不过弯来。

在笔者看来,在对待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方面,很多人至今就抱着这种非坚持即动摇的两分法。这些人士的伦理观念中没有妥协的地位,根本瞧不起作出妥协者,将妥协等同于变节。由于道德日益多元化,很难说这种认识就一定错误。笔者不认为自己拥有裁判他人道德观的权利,只是认为作何种道德选择是个性化的权利。因此,在这里提供三种选择,并分别分析其优劣,供读者诸君在万一遇上必须面对选择时,自主作出决定。与两分法有所不同,笔者认为,政治态度上面临的选择可划分为三种:

1、坚定不移,并把这种坚定性表达出来,一梗脖子挺到底,任凭放或不放,任凭判长判短,我自岿然不动,这是非常典型的大义凛然;

2、骨子里坚定,但并不外露,当检察官询问政治问题时,避而不答,或回答不考虑政治问题,只考虑法律问题,只考虑如何出狱,在与检察官沟通时,采取缩小目标的策略,不讲大道理,只讲小道理,只讲与案情相关的法理,讲人之常情,讲家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把自己摆在一个平常人的角度,不争取形象光辉伟大,只争取案子结果对自己最为有利,重实际效果,当穷尽所有的抵抗措施仍然无效之后,必要时选择妥协;

3、投降,悔过,或真正从骨子里认为“今是昨非”,愿意“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选择第一种态度,最合乎传统道德规范,你的人格尊严不会因为自己做出违心的让步而受到损伤,如果信息传播不受阻拦,你有可能因激烈的抵抗精神而感动整个中国整个世界,多少年后,很可能因此被誉为英雄,也有可能赢得办案人员内心的钦佩,但可以断言,眼前亏是有得吃的,你必须作好被刑讯逼供以及被从重判处的思想准备,当然,也不能完全排除被欺软怕硬而又随意性很大的的司法体制从轻发落的可能,只是这种可能性应该非常之小。

选择第二种态度,估计你受到的处罚会比第一种要轻一点,眼前亏要少吃一些,个人身体、利益和家庭受到的伤害也可能会少得多,但从长期来看,你有可能将因自己的妥协而在出狱之后受到某些歧视,以及自己内心的折磨,这些歧视和折磨,会使你产生还不如坐牢之感。

选择第三种,原则上讲也是你的权利,当然,这种表现是检察官最欢迎的了,这种选择带来的及时性利益当然是最大的,但从长远来看,负面效应巨大无比,若干年后,也许终你一生,都有可能被笼罩在由此造成的阴影中。

悔过负作用太大,妥协得不偿失,那么,是不是就还是只有选择坚决抵抗最合适呢?也不一定。

十六,历史、未来主义、血性和真理的迷雾

行文到这里,不得不从坐牢问题上暂时叉开,就历史、未来主义、血性和真理四个观念作些探讨,我认为,只有进一步厘清上述四个范畴,才有可能给读者提供一个完整的文本。

前面提到人权犯在政治态度立场问题上面临三种选择,在谈到第二种第三种时,对其利弊分析很容易使人觉得它们都不如第一种选择更划算。因为选择毫不妥协的抵抗,既无损于人格尊严,又有望成全名节,还可能感动公众,同时,更为值得争取的是,有望成为历史上的英雄。与这些相比,特别是与历史上的英雄令名相比,吃点眼前亏算得了什么呢?如果问题真的是如此简单,那么,笔者肯定给你全力推荐第一种选择。然而,问题在于,事情并非如此简单。不简单的原因就在于,在这种“英雄”观的前面,笼罩着四层迷雾。如果拨开了这四层迷雾,那么,这种英雄值不值得去争当,可能一些人就会重新思量了。

第一层迷雾,就是所谓的历史欺骗。我们在阅读中国历史时,读到的几乎全是历史上的杰出人物的业绩史,政治舞台上的帝王将相,军事领域的胜利者与失败者,文化上的一代风流,现在又增补了一些发明家科学家,至于数以亿计的小人物,那些被我们现在的社会科学史称为对一个民族的文明进化史起着实际型塑作用的普通人,全都被遮蔽到了历史的尘烟中。这种历史把我们引进一个巨大的骗局之中,好象所谓历史,就是英雄人物的册页,平常人是不配在其中获得地位的。受到这种欺骗的人们,把进入历史当作生命最有价值的标志,往往宁可像个英雄那样轰轰烈烈地死,也决不甘愿像个凡夫俗子那样湮没无闻的活。这实在是对生命最大的不敬!这种历史欺骗把生命异化成了历史符号,主张历史符号比生命本身更有价值,非常荒唐!我相信,今后的中国历史,肯定再不会是这样,肯定会重写。重写的历史,必将以普通人为重心,以探讨一个民族文明进化的过程、内涵及其对整个人类的独特价值等为目的。

第二层迷雾,就是所谓的未来主义。有的人,对当下的权威不以为然,对身边的荣华富贵嗤之以鼻,把希望寄托于未来,把希望寄托于某个代表未来的权力改变眼前的一切。这种人,表面看来是民主的促进派,其实,仍然是个极权主义者,只不过与现行极权主义者不同,他们所迷信的,是未来的极权。

第三层迷雾,就是所谓的血性。有的人反对共产主义信念,却至今还认为,那些为了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不惜牺牲的人们,是有血性的汉子。人不可能无骨气,但也必须认识到,所谓血性,不过是非理性,主张用血性主宰自己,就是主张把自己交给非理性去控制。我倾向于认为,那些CCTV新闻节目插播的“历史的丰碑”中的人物,那些所谓的宁死不屈的共产主义战士,与其说他们是信仰坚定,不如说是残酷的组织惩罚的牺牲品,他们是在作为叛徒被处死,与作为英雄慷慨就义的两种坏之间,在“横竖是一死,赖死不如好死”之间,抛弃最坏的,选择次坏的。这种认识是有根据的,现在已经证明,没有一个共产党员是所谓的“特殊材料做成的”,江姐许唐枫这些“烈士”,生理构造与我们一样,文化与我们差不多,智力上不如我们,人格不优于我们,其所信奉的“真理”,已经被证实是谬误,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那些残忍的清洗队伍的组织惩罚手段,他们没有任何道理不为求生而作适当的妥协。

第四层迷雾,就是所谓真理。自由主义者不是笛卡尔式、卢梭式、马克思式的建构论理性主义者,自由主义者认为人不可能凭理性建构一切。但一个自由主义者可以是进化论的理性主义者。一般来说,只有建构论理性主义者才会“有勇气”认定自己的信仰是“绝对真理”,“放之四海而皆准”,并愿意“为真理奉献一切”,一个进化论理性主义者,在对待真理问题上,他的态度,借波普尔的话说就是,我相信我找到了真理,但是,在你看来,我的真理可能对,可能错,欢迎批评。所以,当看到“殃视”播放那些高呼“共产主义万岁!”的“革命烈士”时,我总是哑然失笑。他们坚信的共产主义是什么东西?一堆破烂!那些人却偏偏那么执迷!透过这些连篇累牍的舆论宣传,我从反面认识到,当我们说告别共产主义时,不仅仅是告别其整体论决定论本质主义的方法论,不仅仅是告别它的“剩余价值理论”、“阶级斗争邪说”、“辩证胡说主义”,不仅仅要告别共产主义理想,不仅仅告别民主集中制的组织体系,不仅仅告别一切交由中央统筹安排的计划经济制度,而且还要告别它那种“致命的自负”的思维方式,还要告别它鼓动人们为了国家利益牺牲自我的道德说教,还要告别它塑造烈士(实为炮灰)的舆论宣传。

当拨开了这四种迷雾之后,在认清了各种选择的后果之后,不论是倾向于选择慷慨就义,还是选择有条件的妥协,也许还包括选择悔过,我认为,此时此刻,才是充分自主的选择。

十六;尊重律师,但自己的命运还得由自己掌握

现在,来谈谈与律师有关的话题。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根据这条规定,任何人从被抓进看守所之日起,都有权聘请并会见律师。不过,法律上虽然是这样规定的,实际司法活动中,不仅人权犯,所有犯罪嫌疑人的这一权利,都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公安机关经常以种种理由直接剥夺或间接限制被强制对象会见律师的权利。很多人,直到案件移送检察院了,才能得见律师一面,还有相当多的人,根本没有律师,据资深大律师莫少平律师在一次演讲中称,有70%左右的刑事案当事人直到案件终审结束没有自己的代理人。稀里糊涂被捕,稀里糊涂走上黄泉路,在今天中国不算新闻。进口影片中那些戴着手铐仍然不惊不惧地高叫“找我律师来”的场面,在中国不知猴年马月会不会出现。

在法治社会,律师制度是极为重要的政治制度,律师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护法。但在中国,律师的地位与个体老板差不太多,他们在体制之外,不吃皇粮,一般不算政权中人。中国律师的权力是软的,只有公检法的权力才是响当当硬梆梆的。有律师没律师,公检法可照样办案,可照样抓人判刑。

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案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这部法律规定律师的职权主要有:当案件还在公安局时,可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当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法院之后,律师可以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些职权总括成一句话就是: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可见,法律赋予律师的职权,就是维护人权,至少纸面上是这样写着的。

由于律师制度不是中国传统司法程序中必须有的一环,中国出现律师这个职业,也不过百年历史,文革中还中断了十多年,更主要的也许是,人权在中国一直是个政治敏感话题,因此,律师在司法活动中的人权保障者角色,不仅没有得到公检法的充分尊重,而且对于一般公众,也普遍缺乏认知。

很多人对于律师存在误解,不是把律师看轻,就是看得过重。看轻的人通常认为律师手中无权,决定不了任何事情。看重的人则把律师当作救命稻草,以为律师能逆转案件走势,拯救自己于水火之中。在笔者看来,这些认识都存在偏颇。从价值层面讲,律师的职责固然在于保障人权,但律师这个职业对于司法的价值却不在于为被告开脱罪责,其作用主要在于维护司法公正,使证与罪相符,罪与刑相当。律师应保证无罪者不得加罪,却不应该使有罪者变无罪。在事实层面,律师的帮助对处于囚禁状况的人非常重要。律师是专业法律人,通晓法律,谙熟司法程序,能够帮助当事人避免由于对法律和司法的无知而产生的畏惧心理和各种有害无益的盲目行为,好的律师能够帮助当事人规避陷阱,并且发现公诉人的指控和证据中的漏洞,能够及时指出检察院和法院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加强对冤假错案的预防机制,好的律师还可以帮助当事人建立与外界的合法沟通管道,从而帮助当事人的亲友了解当事人在里面的情况,及时揭露刑讯逼供,等等,律师可以给当事人提供其家人朋友无法提供的有效的帮助。

不可讳言,律师的职权确实也相当有限。律师无权决定逮捕或释放,也无权决定起诉不起诉,更无法决定判罪不判罪和判长判短,所有这些决定权都不在他手中。特别是在人权案件中,由于公检法司都得受共产党领导,都被视作专政机器的组成部分,人权犯则被视为对专政政权构成危害的人,律师经常面临要么选择跟党走要么选择跟党的对头走的尴尬处境,本来就很有限的职权又受到进一步削弱。不过,即使如此,对于人权案,有律师与没有律师,律师优秀与差劲,还是有很大分别的。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全国有名的大律师在检察官和法官面前讲话更有份量,这种份量有助于增大取保候审或不起诉的可能性,证据上的任何漏洞都有可能推翻公安或公诉人的指控,而没有律师或律师不过硬,结果很可能就是,公检法想怎样就怎样。

虽然迄今没有看到过区分好律师坏律师的公认标准,但从常识出发,我认为还是不难找出几条有可能得到公认的鉴别标准的:

1、好律师忠于职守,忠于当事人利益,敢于为当事人讲话;坏律师利益上跟检察官法官穿连裆裤,全靠关系和钻营混饭吃,这些所谓的律师,行事看公检法的眼色,该讲的话,如果发现可能会对自己不利,便不讲,最坏的,还甘愿成为迫害人权的帮凶,合伙构陷其当事人,拿人钱财,还害人。

2、好律师精通法律知识,能纠正公检法办案人员的错误,在适用法律上,见解常常比普通法官要眼高一着;坏律师法律知识贫乏,见解鄙陋,对案件的认识,对法律的理解,与糟糕的法官没有分别。

3、好律师勤于业务,对当事人案件的关键细节体察入微;坏律师喜欢作秀,基本上当事人讲什么才知道什么,对案件不钻研,对细节马而虎之。

当然,这些只举出了好律师与坏律师两个极端,更多的律师可能介于好坏之间。

与以往的政治犯稍有改善,今天的人权犯可以聘请律师,也有了请到好律师的机会。在目睹了一场又一场人权灾难之后,有志于保障人权的律师一天比一天多起来,张思之,莫少平,高智晟,范亚峰,李建强,浦志强,朱久虎,滕彪……这些熠熠生辉的名字像暗夜里的明星,给了我们以光明的期待。

虽然好律师有很大的能量,但在法律上,他要给当事人作何种辩护,有罪或无罪,主意却还是得由当事人来拿。当事人自认为无罪的,再大的名律师也得遵守职业操守,不得作轻罪辩护,当事人自认为作减罪辩护更稳妥时,律师不论个人抱何种看法,也不得自作主张强行进行无罪辩护。在辩护主方向上,律师只能给当事人作帮手,只能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利用已有证据和他所知悉的法律知识进行论证。

有一点必须特别予以指出,尽管在指出这一点时心情沉重,张思之,莫少平,高智晟,范亚峰,李建强,浦志强,朱久虎,滕彪……这些让人一见便油然而生感佩的名字,在他们所代理过的人权案中,几乎无一不以失败告终,他们虽然屡败屡战,但仍然是胜少败多。这种现象的出现,不是他们不努力造成的,他们通常都会为当事人尽全力。屡战屡败,不是他们不好,除了他们,大概中国再也找不到更好的人权律师了。在代理人权案件方面,他们确实是最好的,最棒的!他们的失败,完全是由于执政党在人权问题上说一套做一套。由于我们面对的是一个永远正确,永远要高坐台上,并且厌恶约束的权力,56年来,中国的政治案件几乎没有一例以被告胜诉结案,即使有事后平反的,但从未听说过有当场胜诉的。

中国最好的大律师在代理人权案时屡战屡败,针对这个残酷的事实,针对律师只能依据当事人的意志决定辩护方向,笔者在此要格外提出一条忠告:要尊重律师,但不可认为应将命运交由律师决定。

作为这条忠告的支撑,在此我补充自由主义关于个人责任的三条原则。这三个原则是笔者综合所读经典后经过思考得出的结论:

——每个人对自己负有特殊责任,这种责任无人能够替代,如果替代了,被替代者就成了替代者的奴隶;

——每个人对家庭负有无限责任,这种责任可被家庭其他成员暂时替代,但不能永久替代,如果永久替代了,被替代者就失去了亲情,失去了人生幸福的主要基础;

——每个人对社会、国家,只负有有限责任,这种责任可被许多人所替代,但也不可完全永久地被替代,一旦被完全永久地替代了,被替代者的政治权利也就丧失了,政治上将任人宰割。

提出这三个原则,用意在于指出,在人权案件中,律师固然重要,但有些事,律师是不能代理的,关键的选择,还得自己拿主意。

十七,深入全面地分析《起诉书》,为法庭辩护作充分准备

如果在检察环节不能达成取保候审或不起诉,案件就会移送法院,如前所述,政治案件完全受当局操纵,政治犯在中国尚无当庭无罪释放的先例,如果人权犯的案子已交法院,当事人被起诉定罪判刑将极难避免(当然,应该相信终会有取得突破的第一案),在中国现在的司法体制下,即使公诉人的证据和法理漏洞百出,人权犯幸免的可能性仍然微乎其微。

检察院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并不通知当事人,法院在接到起诉书及相关材料后,有几天的阅卷时间。当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将收到由法院书记员或主办法官送来的《起诉书》副本。虽然法院的审理期限有一个半月,但从收到《起诉书》之日起十天后,法院就有可能随时开庭。具体哪天开庭,法院只需要通知律师和被告家人及有关人员,并不预先通知被告本人。到了开庭当日,监室大门打开,当事人听到喊自己的名字,才会发现是法警来提自己出庭。与检察环节不同的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一般不应该在开庭之前有见面机会。即使明知检察院将给法官以先入为主之见,当事人也无可奈何。因此,从收到《起诉书》开始,当事人就只能反求诸己,自己为法庭开庭审理进行认真全面的准备。

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对《起诉书》内容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约见律师;草拟一份法庭辩护词;草拟一份法庭陈述。下面对这四个方面分别详细谈一谈。

——分析审查《起诉书》。重点看书中所列举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链条中有没有缺陷和薄弱部分,证据与法律条文之间有没有逻辑关系,是否有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这四点是审查的重中之重。除非举手投降,当事人的辩护和律师的辩护都应该并且也只能围绕这四点展开。分析《起诉书》时,应该与《刑法》对照着进行,对照《起诉书》所指的《刑法》条款,了解可能被判刑期的底限和上限,对本案最少可能判几年,最长可能判多久,当事人一定要心里有数。以颠覆国家政权罪为例,《刑法》规定"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见,颠覆国家政权罪,最短可能马上出狱,最长则是无期徒刑,相差极大。这也意味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幕后操纵者的自由裁量权)有极大的伸缩空间。是否利用这个空间为自己服务,利用到何种程度,都只能由当事人在审查《起诉书》的基础上下决心。是坚信自己能够胜诉,应坚定不移地坚持无罪辩护,还是觉得减罪辩护比较稳妥,一定要自己先拿个主意。同时,还要通过分析和审查,找准辩护的突破点和着力点。还是以颠覆国家政权罪为例,是把辩护的着力点放在根本推翻公诉人的指控,不承认有罪,还是以辩护不是首要分子,参加不积极,有某些从轻情节等为重点,当事人自己要事先决断。但有一条原则必须坚守,在辩护不是首要分子时,千万不能指证同伴,如果以不惜加重同伴的刑罚以求减轻自己的责任,那就逾越了做人的底线。虽然自由主义主张自己有完全的选择自由,但这个自由,却必须严格限制在不伤害他人的基础之上。

决定如何应对《起诉书》,纯粹是当事人自己的决策权,律师只能从旁帮助,本文则连参考意见都提不出,因为具体案件要具体对待,每个人有每个人的特点,没有人比当事人更知道自己的需要,在未能全面了解案件的前提下,提出任何原则,都是不妥当的。在此有必要对中国司法中的一条潜规则略作说明,公安、公诉人,以及幕后操纵者,最反感的是无罪辩护,无罪辩护最容易引起他们的恶意报复。当然,提出这一点来,并不说明就不应该作理直气壮的无罪辩护。

——约见律师。在拿到《起诉书》的当时,就应该不失时机地向书记员法官和看守所监管方面提出马上会见律师的要求。会见律师越早越好!要求会见律师和决定何时会见律师,都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和看守所没有任何理由拒绝。一般来说,会见律师的时间长短没有法律规定,但由于一个手续只准当天会见一次,律师在会见之前必须到法院办理会见手续,可能还得留些时间阅卷,所以,会见律师的时间相当紧张。为了节约时间,保证与律师之间沟通的质量,避免遗漏需要跟律师讲或问律师的内容,在提出会见律师之后,应马上向看守所提出要纸和笔的要求。将必须与律师沟通的内容在纸上列个清单,清单应该既全面又有重点。会见律师的内容,一般应该包括:1、律师本人对案件的全面评估;2、律师阅卷所见及得出的结论;3、有没有必要提请律师搜集证据或约请证人出庭;4、当事人本人对案件的分析意见,决心;5、统一辩护的立场、大方向、具体策略和有关口径,当事人与律师之间不能出现矛盾;6、需要请律师转达的与家人朋友沟通的内容;7、约定在开庭之前的前三天内再会见一回;8、其它觉得需要沟通的内容。特别说明一下,与律师在开庭之前再最后会见一次非常必要,由于律师应该在开庭之前三天就接到法院要求出庭的通知,因此,开庭之前的会见,等于给了当事人间接预知开庭时间的机会,同时,如果律师发现有新的证据或情况,或当事人经过反复思考后认为应该改变决定,都可以在这个时候沟通,开庭之前的会见,还应该要求律师把庭审程序和应该注意的事项一一告知,做到心中有数,减少盲目性,克服不必要的畏惧心理。

——草拟法庭辩护词。法庭辩护词主要内容包括:1、行为的动机,也就是有无作案动机,并提出有关证据作支持;2、认为公诉人的指控中存在的错误、缺点、漏洞,一一反驳,既要提出证据支持,还要进行详实的有说服力的论证;3、如果决定作减罪辩护,那么,有哪些可以减轻罪责的情节、理由和证据。法庭辩护应简明扼要,切中肯綮,以说理为主,争取以理服人,少说大话,不说与案件无关的话——说了也没用,法官会当庭阻止当事人讲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像陈独秀那种洋洋洒洒的长篇大论,如果换到今天的法庭,法官不可能让他讲下去。

——草拟法庭陈述。《刑事诉讼法》规定,庭审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当事人陈述。这个陈述极其重要。这是当事人对法庭阐述自己观点的最后一个机会,一定要把握住。法庭陈述因为是在法庭辩论等程序之后,对自己和律师与公诉人的对抗是胜是负,感觉法官倾向哪一方,当事人会有个基本的评估。所以,一般来说,这个陈述的大调子,应该视庭审情况而定,如果有信心,可以坚持自己原来的观点,如果感觉不很妙,需要作出妥协,这是作出妥协的唯一机会。这是在所有的抵抗用完之后,当感到非作出妥协不可时才妥协的。但随机应变并不说明不需要谋定而后动,即使到时候决定有所更改,先草拟一个陈述也有益无害。与辩护词有所不同,法庭陈述的重点不在说理,而应以情为主,要争取以情动人,感动出庭的法官和公诉人,以及幕后操纵者。在法庭陈述中,重点是阐述与案件有关的行为的目的,不妨继续大讲特讲精忠报国等爱国主义情结浓厚的观点——人权犯不爱国又何必与专制当局作对?讲家庭,讲学习,讲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所有有助于消除与法官之间感情隔阂的话,有可能把法官拉向为自己说话的话,都可以讲。但有四点应注意避免:不要重复辩护词中内容;最好不要讲政治主张;避免作秀心理;不要使用谀词媚态。

十八,法庭辩护的目的是说服法官

对于被抓入狱的人权犯,法庭辩护是决定命运的最后一个机会,因此,有必要再强调几点。法庭辩护不是对公众发表演讲,也不是讲给旁听的人听或律师听,而是讲给法官听。法庭辩护的读者和听众只有审判庭及审委会成员。因此,必须明确法庭辩护的目的是说服法官(包括审判委员会),打动法官,把法官争取到自己这一边来。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权犯进行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一点:争取法官。这一点可从"理"和"情"两个层面分别表述:

"理"的层面,要让法官从内心认为当事人有理,公诉人无理;

"情"的层面,要让法官从内心认为,对当事人施加恶意的惩罚有愧于良心。

虽说在人权案中,争取法官站到人权犯的立场上讲话几乎没有可能,但既然到了法庭上,既然进行辩护,那么,辩护的目的就只能是如此。即便不屑于示好于法官,但起码要避免因为个人厌恶等因素,促使他们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加重处罚。

以上目的的合理性不证自明。那么,围绕这样的目的,就需要格外注意:不要去激怒法官,对法庭进行攻击是不宜的,对法官检察官进行人身攻击也是不宜的。笔者认为,好的辩护,是从法理上进行论证和驳斥,如果能够用温和的态度和语言,以翔实的证据和雄辩的论证证明,即使先不管宪法国际法(当然要从这方面论述),就是以现行刑法论,公诉人的指控也站不住脚,那么可以认为,这个辩护应该给予一百分。与此相反,那些在法理上空洞无物,只有满腔热情的所谓的"慷慨陈辞",因为跑了题,大概只能打零分,也许因为其不仅于事无补反而招致反感,应该扣分。对于那些深受"烈士"教育之害的人们,那些有诗化语言癖的人们,那些有作秀给历史看的情结的人们,笔者在此强调指出,法庭辩护词是应用文,不是文学作品。

为了达到征服法官的目的,为了有助于法庭辩论中争胜,在准备阶段还有两个细节最好注意到。这两个细节就是:一,当事人别忘了事先与看守所打个招呼,请他们通知家属,到出庭当日早一点送套干净衣服来,换上得体的衣服后再上庭,维护自己的形象,也避免因形象受损不必要地引起审判人员的歧视或反感;二,事先向看守所管号民警提出请求,并通过律师向法官提出请求,在出庭时,手中能拿张白纸和一枝笔,这两样东西在法庭辩论时会有用的,可以帮助当事人记下公诉词中的要点和公诉人辩论中的要点,有的放矢,增加辩论的针对性。

十九,对法庭程序做到心中有数,出庭时方能从容不迫

对庭审程序不熟悉,有可能引起当事人做出些不适宜的举动或生发些格外的心理负担,譬如抢着发言,担心自己精心准备的辩护和陈述派不上用场庭审就会结束等等。称职的律师会顾及到这些,在开庭之前的最后一次接见时,会将法庭程序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心中有数,减少出错的机会。

庭审程序共分四个阶段,20多个环节,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阶段:法庭准备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宣布法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交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宣布法庭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对上述人员除辩护人以外申请回避。

第二阶段:法庭调查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被告人发表对起诉书的意见。3、公诉人询问被告人;4、辩护人询问被告人;5、法官询问被告人;6、公诉人举证7、公诉人询问控诉证人8、辩护人询问控诉证人9、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的每一项证据进行质证;10、辩护人举证11、辩护人询问辩护证人12、公诉人询问辩护证人13、公诉人对辩护人的所有证据进行质证14、法官询问双方证人

第三阶段:法庭辩论15、公诉人发表公诉词16、被告人自我辩护17、辩护人发表辩护词18、互相辩论

第四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

宣判或者休庭。

这些环节,每一个都可能对案件产生决定性影响,严格说来每一个都不能马虎,全都应该聚精会神全神贯注地应对。但其中还是有重点,需要特别小心应对。这些重点是:举证时一定要及时指出证据中的漏洞和疑点;公诉人询问时,应防止钻进他设下的圈套,不要急忙回答,先想一想再回答;要记住、最好用笔记下公诉词中的主要观点;法庭辩论时避免激动,尽可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绪,语调温和,风度从容;最后陈述前,脑子里对庭审情况迅速作个基本评估,如果相信自己一方道理在握,可以坚守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