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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星期四

国际笔会宪章

国际笔会宪章

THE CONSTITUTION OF INTERNATIONAL PEN

由笔会章程、规则和议事程序组成

 (国际笔会代表大会于1979年7月在里约热内卢年会通过,1988年4月在伦敦剑桥会议上修订,1998年9月在赫尔辛基年会再次修订,2001年11月在伦敦年会,2003年11月在墨西哥城年会,2004年9月在特隆姆瑟年会,2005年6月在布莱德年会、2006年5月在柏林年会继续修订)。

国际笔会章程

笔会章程根据国际笔会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概括如下:

笔会确认:

·文学不论国界,必须不受政治或国际动荡的阻碍而保持人际间之共同交流。
·无论何种处境,特别在战时,民族或政治激情都不应损及艺术作品这一人类之共同财富。
·笔会会员无论何时都应尽其影响促进各民族间之谅解及相互尊重,誓尽全力消除种族、阶级及民族仇恨,并支持人类一体和平共处一个世界之理想。
·笔会支持每个民族内及各民族间思想无碍传播之原则。笔会会员誓言反对其所属国家、社会及全世界无论何处以任何形式压制言论自由。笔会赞成新闻自由,反对和平时期之任意新闻检查。笔会认为,世界向高度组织的政治经济秩序之必然发展,使对政府、管理部门和公共机构之自由批评大有必要。而且,既然自由意味着自律,笔会会员誓言反对出于政治及个人目危害新闻自由,如发表谎言、故意作伪及歪曲事实。

笔会会籍向一切签署认同以上宗旨之合格作家、编辑和翻译开放,不考虑其国籍、 族裔、语言、肤色及宗教信仰。


国际笔会规则

 第一部分 笔会中心和会员

第一条 国际笔会
(甲)国际笔会创建于1921年,其宗旨详见章程。国际笔会由全世界各笔会中心组成,依照英国法律建立,并根据章程、规则及议事程序组成的国际笔会宪章,设总部于伦敦。
(乙)国际笔会为非政治组织,承诺无私捍卫《联合国人权宣言》第19条所阐述的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
(丙)国际笔会向各笔会中心收取年费,接受各中心的捐赠,包括补贴、馈赠、遗产和利息。国际笔会可拥有任何形式的财产与投资。

第二条 笔会中心
(甲)一个笔会中心是由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资格的至少二十名会员组成的协会,有经选举产生的管理机构,并根据本规则报国际笔会认可。
(乙)当一个笔会中心发起人将其所有创会会员签署的笔会章程,以及确定每名会员资格的履历副本,递交给国际笔会秘书处后,国际笔会才予以考虑认可该笔会中心。
(丙)现有的笔会中心或国际笔会理事会,可提名设立一个新的笔会中心。
(丁)笔会中心可由国际笔会代表大会三分之二的多数票而建立。
(戊)每个笔会中心都应自觉遵守本规则,包括如下规定:
(1)笔会中心及其每个会员都应签署《国际笔会章程》;
(2)笔会中心应向国际笔会秘书处递交其章程性文件,并于每年一月份提交一份包括会员名单在内的该笔会活动简报;
(3)笔会中心须接受代表大会所通过的文件指导。
(己)每个国家通常设一个笔会中心,除非该国地域辽阔或存在多种语言文学。若提议在某国增加笔会中心,应首先与该国所有现存的笔会中心协商。任何一国的笔会中心数目不可超过五个。一国可允许有任何数量的分会,但该国笔会中心在国际笔会代表大会上的投票权限定为五个,正式代表限定为十名。
(庚)笔会中心的设立也可不与任何国家相关联。
(辛)每个笔会中心只代表其全体会员的意见。

第三条 笔会会员
(甲)笔会会籍向签署认同《国际笔会章程》的作家、编辑、翻译开放,依据文学特长和作品数量确认资格,而不考虑其国籍、族裔、语言、肤色及宗教信仰。为了表彰在弘扬国际笔会宗旨方面做出相当贡献的个人,笔会中心可授其联系会员的荣誉。
(乙)笔会会员在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前提下,可有多个笔会中心会籍的资格。
(丙)每个笔会中心都可自主决定,将参加其会议的权利扩大到任何其它笔会中心的会员。
(丁)笔会中心如果发现有会员明显背离《国际笔会章程》的精神,应取消其会籍。
(戊)笔会中心应立即向国际笔会秘书处通报依据第三条(丁)款取消任何会员资格的事项。

第四条 笔会会员投票权
(甲)任何会员都无权就一个笔会中心以上的事务投票。
(乙)拥有多重笔会中心会籍的会员,选举期间应选择自己投票的笔会中心,并通知其会籍所在的每个笔会中心。

第五条 会费
(甲) 每个笔会中心每年应按国际笔会代表大会确定的金额向国际笔会交纳年费。
(乙) 任何未交年费的笔会中心应向国际秘书提出解释。对连续两年不交纳年费又未提出合理解释的笔会中心,可按照第六条(乙)款规定暂停会权。

第六条 笔会中心的退出、停权和开除
(甲) 国际笔会代表大会可针对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宣布一个笔会中心的活动中止:
(1)该笔会中心的官员或代理官员签署的退出书递交给国际秘书,且国际秘书认为可接受。
(2)该笔会中心全部会员少于二十人。
(3)该笔会中心对国际秘书的连续询问不回复。
(4)依据国际秘书坚实的建议。
如果不能提出反对上述决定的合理意见,代表大会应在下次会议中宣布该中心已停止存在。
(乙)一个笔会中心的行为如明显地背离《国际笔会章程》的精神,或对连续两年不交纳年费未提出被国际笔会理事会认为合理的解释,国际笔会代表大会可暂停该笔会中心与国际笔会的从属关系,暂停其自称为国际笔会分会的权利。理事会应把此议案及相关证据提交给国际笔会代表大会。在投票表决这样的议案之前,该笔会中心应有充分机会陈述此案。
(丙)在依据第六条(乙)款决定停权一段时间以后,代表大会可取消对该笔会中心停权的决定,也可将其从国际笔会中开除。决定从国际笔会开除一个笔会中心,需要参加代表大会并有投票权的代表投票数的三分之二多数。

第二部分 年会、代表大会和会议以及委员会

第七条  年会与会议
(甲)国际笔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会议持续数日,对各笔会中心的会员及来宾开放。其间必须举行代表大会会议,同时也安排文学研讨会及其它社交活动。
(乙)国际笔会及其常设委员会可定期举行讨论会及其它会议。

第八条 代表大会
(甲)代表大会是国际笔会的立法机构。
(乙)代表大会组成如下:
(1)代表(每个笔会中心不多于两名代表);
(2)官员,按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
(3)执行主任(依职参加);
(4)每个正式任命的委员会派一名代表;
(5)国际笔会顾问。
(丙)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的成员向国际笔会提供的服务均无报酬,但国际笔会可给依职参加的成员支付工资和津贴。
(丁)代表大会须在国际笔会年会期间举行会议。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或不少于二十个笔会中心的书面要求,也可在任何其它时间召开代表大会。
(戊)各笔会中心代表之外的大会成员不得投票。

第九条 代表大会职责
代表大会职责如下:
(甲)认可笔会中心的从属关系,暂停和开除笔会中心;
(乙) 依据本规则第十一条选举一个专门的“遴选委员会”,以便挑选国际笔会会长、国际司库、国际秘书、理事会成员的候选人;
(丙)选举国际笔会官员;
(丁)根据理事会和顾问委员会建议,批准国际笔会的预算;
(戊)根据理事会建议,批准对顾问委员会的任命;
(己)票决提交给大会的议案;
(庚)决定年会地点;
(辛)考虑和讨论关于国际笔会的任何其它事宜。

第十条 议案
(甲)代表大会的议案应依据议事程序第七、九、十一和十七则之规定提交和票决。
(乙)修改本规则或章程的议案,应获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并应采取记名投票。紧急议案需要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常规议案可以简单多数通过。
(丙)代表大会上正式通过的对国际笔会章程、规则或议事程序的修正案,应在国际秘书通知所有笔会中心后才生效。
(丁)所有其它议案一经通过即生效。

第十一条 委员会
(甲)代表大会在无损其职权的前提下,可指定或选举常设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特别委员会或临时委员会,以便就任何与国际笔会目的有关的事务加以考虑或提交报告。
(乙)委员会的形成和功能应依据《议事程序》第二十二则之规定。
(丙)依据本条款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称为“国际笔会顾问委员会”,组成人员不超过十四人,拥有适用的知识、背景或技能,对国际笔会的目标、目的和项目尽心尽责。顾问不必一定是国际笔会会员。
(1)国际笔会顾问委员会的宗旨是支持促进国际笔会的目标、目的和项目,特别是在为本组织的工作开发途径、方法和资源方面,给国际笔会理事会提供帮助和咨询;
(2)顾问由理事会提名,代表大会任命,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3)顾问委员会每年至少与理事会举行一次联席会议,并定期收到理事会所有与顾问委员会宗旨有关的文件,包括议程和理事会记录;
(4)顾问委员会从其组成人员中提名一位主席,并提交代表大会予以任命;
(5)顾问委员会主席可任职最多六年;
(6)国际秘书、司库和执行主任是顾问委员会当然顾问,参加顾问委员会会议,但无投票权。执行主任是顾问委员会当然秘书。
(丁)依据本条款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称为 “遴选委员会”,以便挑选国际笔会会长、国际司库、国际秘书、理事会成员的潜在候选人。遴选委员会须:
(1)由五名过去或现任大会代表组成,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2)依据本规则第十七、二十一、二十四和二十八条,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其内部并与各笔会中心作必要协商,以确定合适的候选人。
(3)就遴选理事候选人而言,考虑地域代表性、性别、民族和小语种,以尽可能实际地反映国际笔会成员的全球性。

第十二条 投票
(甲)每个笔会中心在代表大会上有一票。笔会中心代表之外的大会其它成员不得投票。
(乙)依据《议事程序》第十则之规定的条件,可实行通讯投票方式。
(丙)依据《议事程序》第十一则之规定,一个笔会中心可授权另一个笔会中心代理投票,但代投的笔会中心不允许代理超过三个。

第十三条 出席代表大会
(甲) 参加大会的每笔会中心两名代表必须是受正式委派的笔会中心的会员。
(乙)代表大会的会议对笔会全体会员开放,他们有权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除非代表大会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决定哪些会议或其中的部分必须闭门举行,未获授权者不得出席。
(乙)依据《议事程序》规定的条件,可邀请来宾和观察员。

第十四条 议事程序
(甲)代表大会的会议应依据本规则所附的《议事程序》进行。
(乙)《议事程序》应经代表大会通过并可作修改。依据《议事程序》第七则,任何此类修正案必须以常规议案提交。

第十五条 主办笔会
(甲)每次年会或讨论会可由一个或多个笔会中心主办,讨论会可由常设委员会主办。
(乙)主办笔会应依据《议事程序》第二十一则所列,为年会或会议的举行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三部分 官员

第十六条 国际笔会官员
(甲)国际笔会官员如下:
(1)国际笔会会长
(2)国际笔会荣誉官员(荣誉会长和副会长)
(3)国际秘书
(4)国际司库
(5)选任理事
(6)常设委员会主席和专门委会主席
(乙)官员不可投票,除非他们还是正式代表,此时可行使其代表职能。
(丙)任何官员在任何时候都可向会长或国际秘书递交辞职书而辞职。任何官员在任何时候都可由理事会多数票而解职。在任何这样辞职或解职的情况下,或在任何官员无法履职的情况下,理事会都可指定另一个人行使其职能,直到代表大会选出继任者为止。国际笔会秘书处应通知遴选委员会,为该职位遴选一名或多名候选人。

甲节 国际笔会会长

国际笔会会长应是笔会会员,并且是具有国际文学声誉的著名作家。

第十七条 国际笔会会长的选举
(甲)国际笔会会长候选人应由至少三个笔会中心提名,在代表大会上应依据《议事程序》第十二则进行选举。
(乙)国际笔会会长任期三年,可再连选连任一届三年。
(丙)新当选会长在其当选的代表大会闭幕后应立即就职。

第十八条 国际笔会会长职责
国际笔会会长应:
(甲)是笔会组织面向世界的对外代表;
(乙)在公众会议、大会和活动中代表国际笔会,并且
(丙)通过理事会促成重要政策计划。
 国际笔会会长可自主决定:
(丁)担任代表大会主席和理事会主席, 并且
(戊)参加所有常设委员会的会议。

乙节  国际笔会荣誉官员

国际笔会每位荣誉官员都应是认同《国际笔会章程》原则并受到高度敬重的作家。

第十九条 副会长的选举
(甲)第一类:荣誉会长。每位担任过国际笔会会长者都终身授予称号为“荣誉会长” 的专设荣誉。
(乙)第二类:副会长。此类由至多二十人组成。每位副会长任期十年。在例外的情况下,副会长任满后可连选连任一次。
(1)因为笔会服务:为国际笔会服务特别卓越的成员,可选为“对国际笔会有贡献的副会长”。“对国际笔会有贡献的副会长”人数不得超过十二人。
(2)因为文学成就:具有国际声誉的作家,在选举前不必是笔会成员,可选为“对文学有贡献的副会长”。“对文学有贡献的副会长”人数不得超过十二人。
一个人只可属于一种荣誉称号获得者,只可作为一次付会长候选人。候选人应获至少三个笔会中心提名,并获国际笔会理事会多数认可。其选举程序应依据《议事程序》第十三则之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荣誉官员职责
荣誉官员可出席年会并参加代表大会,其义务和职责可按理事会或国际笔会会长的要求而定。

丙节  国际司库

第二十一条 司库的选举 
国际司库可由任何笔会中心提名,并经代表大会依据《议事程序》第十四则之规定选出。国际司库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国际司库职责
国际司库必须:
(甲)和国际秘书、理事会、顾问委员会一起协商,向代表大会起草和提交年度预算;
(乙)负责国际笔会的基金,向各笔会中心收取年费,向国际笔会代表大会就两年以上未交会费的笔会中心的问题提出建议。
(丙)负责确保国际笔会的帐目准确完备和定期审计。
(丁)每年向理事会和顾问委员会报告两次,向代表大会报告一次。

丁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及其组成
(甲)理事会由国际笔会会长、国际司库、国际秘书,以及由代表大会选举的七名选任理事组成。
(乙)理事会必须在其选任理事中选举一名副主席。
(丙)执行主任为理事会的当然秘书,参加理事会会议,但无投票权。
(丁)常设委员会主席和专门委员会主席可出席理事会例会,并接收所有相关的理事会文件,包括会议议程和会议记录。
(戊)依据《议事程序》第十六则之规定,理事会成员无论选任理事或当然理事,都是国际笔会官员,在代表大会的会议上不得投票,除非他们还是正式代表,此时可行使其代表职能。
(己)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国际笔会将负担维持理事会及其会议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选任理事的选举
(甲)理事会候选人应由至少两个笔会中心提名,并经代表大会依据《议事程序》第十五则之规定选出。
(乙)理事会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一次。
(丙)选任理事的选举错开举行。根据理事的任满年限,每隔一年改选二名理事,另外的年份改选三名理事。
(丁)在选举理事会时,每个笔会中心可从提名名单中选举至多等于理事会缺位的候选人数。
(戊)如果某理事无法供职,遴选委员会须挑选一个或多个候选人供下届代表大会选举补选一人, 接任剩余任期。

第二十四条附则  选任理事三年选举周期的过渡程序
为使理事会有效地过渡到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3年任期选举循环,
(甲)下次选举遵循本二十四条附则之规定:获最高票的选任理事的任期为三年,另两名理事的任期为二年。
(乙)再下次选举遵循本二十四条附则之规定:获最高票的两名理事的任期为三年,另两名理事的任期为二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职责
理事会应落实代表大会的决定,在闭会期间作为其代表监督国际笔会的事务。理事会与国际秘书处协调将:
(甲)根据代表大会所制定的方针,采取必要的主动措施和行动,在全世界弘扬国际笔会及其宗旨,并发展笔会组织。
(乙)会同顾问委员会检查和监督国际笔会的财政状况。
(丙)会同顾问委员会检收和审核国际司库提交的年度预算,并向代表大会提出相关建议。
(丁)主动与国际笔会顾问委员会一起为国际笔会的活动筹款。
(戊)一旦需要就依照本规则第十一条寻找顾问委员会候选人,并按本规则介绍给代表大会。
(己)一旦需要就依照本规则第十一条向遴选委员会主动推荐候选人;
(庚)审核并向代表大会推荐根据本规则有关笔会中心和会员条款所允许的行动。
(辛)鼓励各笔会中心提议年会、讨论会和区域会议的议题和地点,并监督执行主任筹备代表大会的议程;
(壬)每年向各笔会中心报告一次。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在每届年会期间开会,每年至少与国际笔会顾问委员会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其它时间的会议可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会议常规
理事会应该采用规定其工作方式的议事常规,并将其报告给代表大会。

戊节  国际笔会秘书

国际笔会秘书可以是但不必是国际笔会会员。

第二十八条 国际秘书的选举
(甲)一旦需要,遴选委员会就应开始寻找一名或多名合适的国际秘书候选人。遴选委员会应依据本规则第二十九条为此职位拟定遴选细则。
(乙)候选人可由各笔会中心、理事会理事,或国际笔会任何官员向遴选委员会推荐,不过应从积极参与国际笔会事务的人中挑选。
(丙)遴选委员会应依据遴选细则筛选出一名或多名候选人,并介绍给代表大会选举。
(丁)国际秘书应由代表大会依据《议事程序》第十六则之规定选出,任期三年;并依据本条(乙)和(丙)款可连选连任一次。
(戊)国际秘书当选后,理事会应拟定该职位津贴以及其它条件的合同。
(己)国际秘书不可兼任任何笔会中心的官员。

第二十九条 国际秘书职责
国际秘书:指导执行主任,监督国际秘书处的工作,并通过秘书处负责国际笔会的日常业务。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国际秘书应:
(甲)作为代表大会的秘书;
(乙)在闭会期间定期向理事会汇报;
(丙)与各笔会中心和委员会保持定期联系;
(丁)适时代表国际笔会;
(戊)执行理事会同意的其它任务。

第三十条 国际秘书处
(甲)国际秘书处设于伦敦,在执行主任指导之下。执行主任是国际笔会的主要行政官员,由理事会通过其主席聘用与节制。
(乙)执行主任应:
(1)作为理事会的秘书;
(2)与各笔会中心和委员会保持定期联系;
(3)采取必要的措施为国际笔会配备工作人员;
(4)在国际秘书的指导下执行其它任务。

第四部分 语言

第三十一条  语言
(甲)法语、英语和西班牙语是国际笔会的工作语言。工作语言的口译和笔译是国际笔会的优先工作。
(乙)依据《议事程序》第十九则之规定,国际笔会开会期间也可采用其它语言。
(丙)以各工作语言传递文件应由国际秘书处安排。

第五部分 清盘

第三十二条 国际笔会的清盘
当国际笔会清盘时,其资债相抵后的任何结余应支付给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或任何后继组织,否则就交给其宗旨目标不背离《国际笔会章程》的任一国际组织。

国际笔会代表大会议事程序

第一则 代表大会的召集
国际秘书应至迟在代表大会开幕日期前六周将召集代表大会的通知以及议程草案发到所有笔会中心。

第二则 代表大会的议程
(甲)国际秘书应准备每届代表大会的议程草案,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乙)议程草案应根据本《议事程序》第一则发送给所有笔会中心。
(丙)代表大会议程应包括以下事项:
(1)理事会报告;
(2)国际司库关于国际笔会财务的报告,以及国际笔会的下年度预算;
(3)国际秘书关于国际笔会活动的报告,应包括与代表大会以往决议相关的任何未了事务的分项叙述;
(4)其它必要的项目。

第三则 代表大会的主席
国际笔会会长应担任代表大会的主席,或将此职责予以委托。

第四则 大会主席的权责
(甲)大会主席应:
      (1)宣布每次会议的开始与结束;
     (2)在进入大会议程之前,向代表大会通报任何自己认为要立即关注的事项;
      (3)指定两名监票人在投票过程中协助国际秘书;
   (4)指导讨论,维持秩序, 在情况需要的时候确保遵守笔会规则和本《议事程序》,给予或取消向代表大会发言的权利,将动议、议案、修正案付诸票决。
(乙)大会主席不应投票。
(丙)当大会主席及其委托人在会议中都缺席时,代表大会应选出一位代理主席,具有主席的相同权利和义务,直到大会主席或其委托人回来主持会议。

第五则 代表大会的行为
(甲)任何人未经大会主席许可不应发言。
(乙)大会主席可自行决定发言者的顺序。
(丙)任何人未经大会主席得许无权对同一动议、议案或修正案发言超过一次,只有提案人在大会主席主席先宣布讨论终止前有权发言两次。
(丁)大会主席可要求发言者归位或离开会议。
(戊)大会议程问题应立即由大会主席决定。
(己)未经大会主席允许,任何发言不应超过五分钟。
(庚)国际秘书与大会主席指定的两位监票人一起监督投票。

第六则 法定人数

代表大会每次会议的法定人数应由不得少于二十个笔会中心根据规则第八条乙款第1段所定的代表组成。

第七则 议案和推荐案
(甲)实质决议分三类,即关于《章程》和《规则》的修正案,关于公共事务或本《议事程序》的常规或紧急议案,关于理事会或笔会中心的常规或紧急推荐案。
(1)修正案:修正笔会《章程》或《规则》的议案,应根据《规则》第十条乙款和本《议事程序》第十七则处理;
(2)常规议案和推荐案:应在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十周前以一种以上的工作语言书面提交给国际秘书,可以由一个笔会中心或一位笔会官员或理事会提交。执行主任应在大会开幕前尽早将它们发给各笔会中心。常规议案应根据《规则》第十条乙款和本《议事程序》第九则丁款票决,以简单多数通过;
(3)紧急议案和推荐案:在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的十周内或会议期间提出的事务,应以一种以上的工作语言书面提交,可以由一个笔会中心或一位笔会官员或理事会提交。如果在会议前提交,执行主任应尽早将它们发给出席会议的所有笔会中心。如果在会议期间提交,提案人应负责将它们发给出席会议的所有笔会中心。紧急议案应根据《规则》第十条乙款和本《议事程序》第十七则票决;
(乙)秘书处应咨询相关的常设委员会主席或任何其他合适的人,负责尽可能将确保将相似的议案合并,将那些明显在国际笔会管辖之外的议案剔除议程。
(丙)每项议案和修正案必须在讨论和付诸票决前由代表大会的成员提出和附议。
(丁)如果对一项议案有几个修正案,大会主席应决定他们的讨论及付诸票决的顺序。
(戊)如果一个议案经过一次或数次票决被修正,该修正过的议案应提交代表大会作最后票决。
(己)任何议案或一项议案的任何部分可以由提案的笔会中心在付诸票决前任何时候撤消,不过,对此撤消的议案,任何其他笔会中心如果还有附议都可以无须事先知会而提议将其恢复。

第八则 动议
(甲)有关程序的动议可由代表大会的任何成员口头提出而无须事先知会,这样的动议包括:
(1)参照前事的动议;
(2)推迟考虑有疑问的事务的动议;
(3)休会的动议;
(4)中断讨论某特定问题的动议;
(5)代表大会进入议程上的下一项目的动议;
(乙)任何官员或代表都可以动议终止讨论某个议案或修正案或某个一般问题。有关此类动议的决定应根据以下细则:
(1)如果该要求终止的动议有至少十二位代表支持,主席应将它付诸票决;
(2)主席可以允许发言反对要求终止的动议;
(3)反对要求终止动议的发言不得超过三分钟;
(4)在要求终止讨论某个议案或修正案的动议通过后,大会主席应立即将改议案或修正案付诸票决。

第九则 投票程序
(甲)每个笔会中心通过其正式代表只有一个投票权,可依据本《议事程序》第十则之规定通讯投票。
(乙)根据大会主席自行决定,对于程序动议、影响大会进程和会员方便等问题,如会议时间地点,可采取整个大会举手投票。
(丙)除了《规则》和本《议事程序》要求应记名投票或秘密投票以外,代表大会应举手投票。秘书处收到的通讯投票根据本《议事程序》第十则应包括在计票内。
(丁)举手投票应由国际秘书和两位指定的监票人计票,并由国际秘书公布。当举手投票的多数一目了然时,大会主席可以直接由此宣布提案接受或拒绝,除非某代表要求计票。
(戊)对于修改《规则》或《章程》的议案应采取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是每个笔会中心投一票或宣布弃权。
(己)对有至少十位有投票权的代表举手要求的任何其它问题,都应采取记名投票。
(庚)提出的议案需要记名投票的代表应首先投票,投票顺序应根据笔会中心名称的英语字母顺序。
(辛)国际秘书应书写记名投票的完全记录,并由大会主席宣布相关项目的结果。
(壬)国际秘书与两位指定的监票人一起,应提供秘密投票的管理,以确保所有投票的保密性和权威性。
(癸)三分之二的多数应是赞成或反对某个议案或推荐案的总投票数的三分之二。
(子)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的情况下,该议案应付诸第二轮投票。如果第二轮投票的赞成和反对票仍相等,该议案应被视为否决。

第十则 通讯投票
(甲)每个笔会中心可以通讯投票,选举国际笔会会长(第十二则)、荣誉成员(第十三则)、国际司库(第十四则)、理事会成员(第十五则)、国际秘书(第十六则)。这些投票应以邮件或传真递送给执行主任,必须至迟在代表大会开幕前一周到达秘书处。
(乙)通讯投票可以在代表大会期间由相关笔会中心的代表投票所取代。

第十一则 代理投票
根据《规则》第十二条丙款,任何代理投票都应在举手投票后计入投票总数。在秘密投票和记名投票的情况下,代理投票应加注并由手委托的笔会中心投票。

第十二则 国际笔会会长的选举
(甲)执行主任应至迟在选举预定日期前六月通知全部笔会中心有关会长选举事项。
(乙)根据《规则》第十七条甲款,提名应至迟在选举预定日期前三月或理事会可能决定的更短时间提交给秘书处。提名应包括候选人同意参选的签名信、履历及意向书。
(丙)执行主任应尽早但至迟在选举日期前九周将全部会长候选人名单、履历及意向书发给所有笔会中心。
(丁)除非代表大会另有决定,选举应在代表大会会议上以秘密投票举行。每个有投票权的笔会中心应在选举日期至少六周前收到一份正式选票。选票可由代表带到大会会议上,或至迟在选举前一周以邮件或传真送达国际秘书处。
(戊)获得绝对多数票的候选人应当选为会长。
(己)如果没有候选人获得绝对多数票,出席大会并有投票权的代表应进行第二轮投票,在第一轮选举中得票最高的两名候选人中票决。如果两名候选人在第二轮投票中得票相等,应以抽签决定。

第十三则 副会长的选举
(甲)根据《规则》第十九条乙款,副会长提名应至迟在选举预定日期前三月或理事会可能决定的更短时间提交给秘书处。提名应包括有关候选人以及提名理由的简短说明信。是否公布理事会根据第十九条乙款所拒绝接受提名的候选人名单,由理事会自行决定。
(乙)执行主任应尽早但至迟在选举日期前九周通知所有笔会中心有关获得理事会支持的候选人,并将发出以上甲款提到的说明信。
(丙)选举应在代表大会会议上以秘密投票举行。每个有投票权的笔会中心应至迟在选举日期前六周收到一份正式选票。选票可由代表带到大会会议上,或至迟在选举前一周以邮件或电邮或传真送达国际秘书处。候选人当选必须获得至少占总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多数票。

第十四则 国际司库的选举
(甲)执行主任应至迟在选举预定日期前六月通知全部笔会中心有关司库职务的选举事项。
(乙)根据《规则》第二十一条甲款,提名应至迟在选举预定日期前三月或理事会可能决定的更短时间提交给秘书处。提名应包括候选人同意参选的签名信及履历。
(丙)执行主任应尽早但至迟在选举日期前九周将全部司库候选人名单及履历发给所有笔会中心。
(丁)除非代表大会另有决定,选举应在代表大会会议上以秘密投票举行。每个有投票权的笔会中心应至迟在选举日期前六周收到一份正式选票。选票可由代表带到大会会议上,或至迟在选举前一周以邮件或传真送达国际秘书处。
(戊)获得最高票的候选人当选。

第十五则 选任理事的选举
(甲)执行主任应至迟在选举预定日期前六月通知全部笔会中心有关选任理事的选举事项。
(乙)根据《规则》第二十四条甲款,提名应至迟在选举预定日期前三月或理事会可能决定的更短时间提交给秘书处。提名应包括候选人同意参选的签名信及履历。
(丙)执行主任应尽早但至迟在选举日期前九周将全部理事候选人名单及履历发给所有笔会中心。
(丁)选举应以秘密投票举行。每个有投票权的笔会中心应在选举日期至少六周前收到一份正式选票。选票可由代表带到大会会议上,或至迟在选举前一周以邮件或传真送达国际秘书处。
(戊)获得最高票的那些候选人当选以补齐理事会的席位。
(己)如果最后一席有两名候选人得票相等,出席大会并有投票权的代表应对此两人进行票决。

第十六则 国际秘书的选举
(甲)执行主任应至迟在选举预定日期前六月通知全部笔会中心有关国际秘书的选举事项。
(乙)执行主任应尽早但至迟在选举日期前九周将全部国际秘书候选人名单及履历发给所有笔会中心。
(丙)除非代表大会另有决定,选举应在代表大会会议上以秘密投票举行。每个有投票权的笔会中心应至迟在选举日期前六周收到一份正式选票。选票可由代表带到大会会议上,或至迟在选举前一周以邮件或传真送达国际秘书处。
(丁)获得最高票的候选人当选。

第十七则 《章程》和《规则》的修改
(甲)修改笔会《章程》或《规则》的议案,应至迟在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十六周,由两个笔会中心以一种以上国际笔会工作语言书面提交给秘书处。
(乙)执行主任应至迟在大会会议前十二周将这样的议案发给所有笔会中心,并附一封邀请信,至迟在会议前一周提交相关书面意见。国际秘书收到未派代表出席大会的笔会中心就程序中所列入这样议案的意见,应在该议案讨论和票决前以书面形式通报大会。
(丙)修改《规则》的议案应根据《规则》第十条乙款进行票决。
(丁)对修改笔会《章程》的议案:
(1)将在讨论该议案的代表大会上接受的建议归纳成一个议案修订稿,应由执行主任至迟在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前六月发给所有笔会中心。
(2)此修订稿应列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议程。
(3)不能或不确定是否能派代表在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上就该议案投票的笔会中心,有权采取通讯投票,并至迟在会议前六周收到一份选票。这样的选票必须至迟在代表大会开幕前一周以邮件或传真送达国际秘书处。
(4)票决修改笔会《章程》的议案应根据《规则》第十条乙款进行,并包括未被任何代表投票取代的每份有效通讯票。

第十八则 代表大会文件
(甲)代表大会应有会议记录,并与第二则中要求提供的议程一起发出。
(乙)会议记录应在代表大会于下次会议开始经大会接受无误时由会长和国际秘书签署。
(丙)在代表大会会议上所通过的所有决议文本应由执行主任在会后立即发送给所有笔会中心。

第十九则 语言
(甲)在代表大会的所有会议上,应使用国际笔会的工作语言,以及主办笔会的语言,如果不同的话。
(乙)在代表大会的所有会议上,主办笔会应安排工作语言的同声翻译。
(丙)根据任何愿意支付额外花费的笔会中心的要求,主办笔会如何可行也提供那个笔会中心的语言的同声互译。
(丁)由大会主席决定,任何代表可使用本则甲款和丙款规定以为的语言,只要该代表以自己的费用提供将其发言概要翻译成任何一种工作语言。

第二十则 来宾和观察员
(甲)根据《规则》第十三条,只有笔会会员才有权出席代表大会的会议。
(乙)由主办笔会决定,笔会会员可以把来宾带到笔会年会和大会,但这些来宾无权出席代表大会或国际笔会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丙)主办笔会有权要求国际笔会会长和国际秘书邀请卓越的作家作为贵宾,以主办笔会的费用出席年会或大会。在这样的邀请前应咨询拟议贵宾居住国的笔会中心。
(丁)主办笔会在咨询国际笔会会长或理事会后,可邀请非笔会会员作为观察员参加任何年会或大会。大会主席可允许这样的观察员出席任何会议。
(戊)国际笔会会长在咨询理事会后,可以邀请非笔会会员作为来宾和观察员参加任何年会或大会

第二十一则 主办笔会所提供的服务
(甲)主办笔会在其它事务外应向国际秘书处负责:
(1)向代表发送年会和大会的所有文件;
(2)提供复印以及电话和传真条件;
(3)及时向执行主任递交代表大会全部进程的录音;
(4)根据第十九则提供代表大会全程的同声翻译;
(乙)主办笔会应满足附在本《议事程序》后的《给各笔会中心的建议》文件中所列举的其它花费。

第二十二则 委员会
(甲)根据《规则》第十一条,委员会可以是:
(1)一个常设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作为国际笔会的永久性机构而设立,可以由笔会中心或个人所组成;
(2)一个特别委员会,为特殊而有限的目的所设立,只存在到该目实现,仅由个人所组成;
 (3)一个临时委员会,仅在代表大会期间为特殊而有限的目的所设立,仅由笔会中心所组成;
(乙)代表大会在选举或任命任何委员会时应列举该委员会的财务、成员及职权范围。
(丙)每个委员会应从其提名一位主席,并报代表大会任命。
(丁)每个作为委员会成员的笔会中心应随时指定一名其会员代表出席该委员会。
(戊)每个委员会的所有会议记录应保留。
(已)在上次代表大会会议后,委员会主席或某个其它成员应向理事会或下次代表大会提交一份有关其各项活动和建议的书面报告。
(庚)委员会可以就考虑中的任何事务咨询不是委员会成员的笔会中心和会员。

第二十三则 生效与修改

(甲)本《议事程序》应根据《规则》第十条和第十四条生效并可修改。
(乙)如果《规则》与本《议事程序》有冲突,应以《规则》为准。
(丙)议案应以国际笔会的一种工作语言起草。对于该议案的修改用词必须以该语言为准。在每个阶段,该语言的用词应作为翻译成笔会其它工作语言的权威版本。

(独立中文笔会根据英文原本翻译)

2006年3月13日星期一

任自元判决书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济刑初字第75号
    公诉机关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自元,曾用名任志元,又名任杰,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城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捕前系邹城市第十中学教师,住邹城市顺河街通河胡同10号。2005年5月10日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济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成茂,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0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自元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5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2005年10月21日,2006年1月4日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后于2005年11月21日,2006年2月4日两次提请法庭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自元及其辩护人张成茂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自元长期以来一直对现实社会不满,自2002年以来,通过互联网先后结识了葛竟天,万里,刘秀丽,李青(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网上交流,实地见面等方式,密谋发展人员,筹集资金,准备集会成立"中国大陆民主阵线"(简称中山党),并由任自元撰写了该组织的纲领性文章〈民主之路〉及组织章程,纲领等,妄图通过暴力手段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任自元的供述,证人万里,孙靖,刘秀丽,葛竟天,李梦阳,沈勇,韩以营,韩蕾,王冰,赵新华,秦显玉,任汝生,樊进军的证言,书证,物证及勘检,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自元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任自元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解其虽然有成立"中国大陆民主阵线"的设想,幻想通过暴力手段推翻共产党领导,但其并没有组织和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具体行为,其行为不应构成犯罪。其辩护人张成茂以"被告人任自元的行为只限于言论方面,属于思想问题,既无实施具体行为,也无社会危害性"为由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自元长期以来一直对社会现状不满,认为现实社会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如不公正,腐败等现象,都是由于共产党一党"专制"所造成的,对我国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充满了敌视和仇恨。因此,他计划成立一个组织,希望通过暴力手段来推翻共产党的"统治",然后成立其设想所谓"民主政府"。为实现这个目的,被告人任自元实施了下列行为:
    1,散布有暴力倾向的信息,认识和联络基础成员。自2002年以来,被告人任自元多次在互联网的一些网站论坛上发表对现实社会不满观点的帖子,并和回复帖子的人进行更深入的交流,积极向对方宣传其颠覆国家政权的思想,然后双方互留手机号码,约定见面时间和地点,共同协商策划成立非法组织等事宜,被告人任自元把这种方式作为其发展成员的主要手段,并通过这种方式认识和发展了上海的葛竟天,武汉的万里,天津的刘秀丽,李青等四人。为寻找开展活动的群众基础,被告人任自元伙同葛竟天,刘秀丽于2002年夏天到河南省洛阳市第一拖拉机厂,单晶硅厂等企业进行了社会调查。并且从2004年底至2005年4月中旬,被告人任自元还为准备成立的组织撰写了名为〈民主之路〉的文章,准备作为其组织将来的理论教材,用于培训组织的干部使用。〈民主之路〉的文章共分为12章,其中心思想反映在第四章"民主之路"中,指出中国要民主必须要革命,也就是要举行武装起义,推翻中共暴政。被告人任自元将〈民主之路〉的文章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和宣传小册子的形式先后散发给了葛竟天,万里,刘秀丽,孙靖及沈勇,约翰张等人。
    2,起草组织章程,纲领,筹备建立"中国大陆民主阵线。被告人任自元设想以其和葛竟天,万里,刘秀丽,李青等五人为核心,然后再发展其他人员,组织成立壮大后,再选择合适的地点举行武装起义,最后推翻共产党领导,建立"民主政府。2002年夏天,被告人任自元为拟成立的非法组织草拟了程序,章程和28点纲领,明确提出了"推翻中共之反动腐朽统治,推翻中共之意识形态和价值取向"的非法目的。并将拟成立的组织命名为"正义力量党",后改名为"中国大陆民主阵线"(简称中山党)。2005年2月,被告人任自元为该组织重新起草了章程和纲领,在章程和纲领中明确规定了该组织的性质就是以"推翻中共暴政,建立民主宪政"为根本宗旨,并将该章程和纲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散发给他人。2005年春节前,被告人任自元还为"中国大陆民主阵线"设计了一面长方形的党旗,中间是一圆心,圆心中间是一颗六角星,底色是黄色,圆心是红色,星是蓝色,并将该党旗图案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散发给他人。
    3,筹集资金,策划集会。为筹集资金,2002年被告人任自元在邹城市建设银行开设一帐户,用于接受他人为其拟成立所谓组织捐献的资金和活动经费,后被告人任自元共接受到活动资金2700余元。2005年3,4月份,被告人任自元为发展人员,筹集资金,分别到了天津,上海,武汉,东莞等地,会见了刘秀丽,李青,葛竟天,万里等人,与他们讨论了组织成立和进行集会的问题,极力宣传自己的颠覆思想,并散发了〈民主之路〉的宣传手册,还准备下一步要进行集会,正式成立非法组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任自元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事实曾作过详细的供述,庭审中其虽然否认了任何颠覆国家政权的具体行为,但并不否认有发展人员,筹集资金,成立"中国大陆民主阵线"组织,通过暴力手段来推翻共产党领导,推翻我国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设想,并将这种设想在互联网上与人交流,也不否认撰写了根本宗旨在于"推翻中共暴政,建立民主宪政"的〈民主之路〉文章和纲领,章程,并将该文章和纲领,章程以电子邮件散发给他人或将该文章打印成小册子后散发给他人的行为。
    2,证人证言
    (1)证人葛竟天的证言证实,他于2002年在"北大论坛"网站上认识的任自元,任自元认为中国需要自下而上的改革,并且改革需要成立组织,认为武装起义也是中国民主运动可以采取的手段之一。为了对中国的现状多一些了解,他和任自元曾在河南省洛阳近郊中国第一拖拉机厂附近租了一间房子搞调研。2004年秋季,任自元提出要成立组织并开始着手写一篇理论文章,准备通过宣传该文章的观点来建立组织,发展成员,之后任自元就开始着手实施撰写成立组织的理论文章,发展组织成员等工作。任自元曾将一些自己设计的组织名称通过网络发给他,这些名称包括"中国国家社会主义党"等,任自元要他对这些名称提意见,最后组织的名称确定叫"中山党",还叫"大陆民主阵线",任自元还通过QQ给他发了一些倡导在中国实行改革的文章,其中一些文章是组织纲领性文件。2005年4月底任自元到上海,二人对今后怎样在中国境内搞民运组织等问题进行讨论,他俩都认为中国的民主运动需要在中国大陆成立组织才行,并且成立组织需要资金和人员。2005年4月,5月份,任自元曾做过一次全国巡游,到各地了解当地人员的情况,后任自元将筹建组织的资金使用情况告诉他,说总共收到了1000多元钱的资金。
    (2)证人刘秀丽的证言证实,她和任自元是在"北大论坛"网站上认识的,后来她发现任自元提倡武装起义搞民主革命。2002年8月份,任自元给他打电话邀他去洛阳搞了一次社会调查,并且在洛阳任自元用稿纸起草了一个组织政党的"28条纲领"让她一边整理一边抄在任自元的一个小笔记本上,她抄上去后,任自元在她抄的内容上做了修改。并且任自元一直让她上网发展成员,她就按照任的意思去寻找,但一直也没有发现合适的人选。2005年3月,任自元曾到天津市找过她,想让她在一份誓言上签名,但是她没有签。2005年任自元还往她的电子邮箱里发过〈民主之路〉的宣传文章和去南方考察的记录,任自元还曾发过一个银行卡号,让大家存入资金。并证实所有事情都是由任自元发起,由任自元来牵头的。
    (3)证人万里的证言证实,他和任自元是2005年3,4月份在网络上聊天的时候认识的,2005年4月下旬,任自元到武汉和他见面,二人在一起聊民主,政治,任自元还送给他一本〈民主之路〉的宣传小册子,文章里面反映了任的主要思想,任自元还说个人的力量太小,大家必须团结起来,才能对大陆民主进程有帮助,将来有机会可以成立成立一个团队,组织,政党,任自元建议叫"大陆民主阵线"。
    (4)证人孙靖的证言证实,任自元对共产党一直持仇视心态,在2002年7月左右任自元曾经到河南省进行社会调查,通过调查证明了目前中国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存在很多社会问题,应该组建一个新的政党推翻中共的统治。任自元想先通过互联网在全国各地联络一批政党的发起人,然后制定纲领,宗旨,进入实施阶段,最后通过发动下岗工人罢工,进行武装起义等方式推翻共产党的统治,在中国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主张建立民主制度的思想理念。2003年11月份任自元和他在北京见过面,任想让他作一名政党的发起人。并证实2004年11,12月份,任自元往他的邮箱里发了一篇署名〈民主之路〉的文章,文章提倡武装起义推翻中共暴政。
    (5)证人沈勇的证言证实,他和任自元是在2004年底在"苹果论坛"上认识的。2005年5.1前,任自元到东莞来找他,说要成立"中国大陆民主阵线",别称"中山党",希望他加入这一组织,这次见面任自元还给他一本〈民主之路〉的宣传小册子,在这之前,任自元往他的电子邮箱里发过一篇关于"暴力革命并影响国家发展"的论文,另外还发过一篇〈民主之路〉的文章。并且二人都认为只有武装起义,推翻专制政府,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自由。并证实在东莞他给任自元1000元,作为"大陆民主阵线"的活动资金。
    (6)证人李梦阳的证言证实,任自元用QQ给她联系,给她发过《民主之路》文章的征求稿,还有一个"中山党"的旗帜。二人共见过三次面,2004年国庆节,任自元给了她一些内容攻击共产党的文章,2005年4月份,任自元说她前段时间去了武汉,广东等地,南行的主要目的是去募集资金,招募人员。任自元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武力的方式推翻共产党的政权,成立"中山党",推进中国的民主自由。并证实任自元对她说革命不是一代人能完成的,任自元很可能出事,希望她能做任自元的接班人。
    (7)证人王冰的证言证实,他和任自元是2004年在网上聊天认识的。2005年5月份,他和任自元见了一面,任自元对他谈的话题主要是对政府不满,对共产党执政不满,并说要推翻共产党政权。并且任自元在网上给他发邮件,说准备组建一个政党,进行暴动,搞暗杀,在当地造成社会混乱,制造影响。
    (8)证人韩以营的证言证实,任自元对共产党很有意见,他反对一党专制,经常在网上找一些志同道合的人,他说过要当国家元首,用武力取得政权的话。他曾经想为了推动中国民主自由,准备成立一个组织,还搞了一个章程。
    (9)证人韩蕾的证言证实,2005年3月下旬,任自元对他说自己有政治抱负,将来有机会要成立一个政党,任自元是发起人,可以发展他加入,任自元还去过开封,目的是为了发展党员。
    (10)证人赵新华的证言证实,任自元对目前国家的政治体制非常不满,对共产党很排斥,一心想成立一个帝国,并把自己任命为国家的元首,任自元想采取革命的方式,并争取得到外国的支持,还要杀一些劣等人,集中一些任自元认为优秀的人帮他实现理想。
    (11)证人樊进军的证言证实,邹城市第十中学主控室有两台电脑可以上网,任自元来得比较多,大多数时间是用来聊天,浏览网页。2005年3,4月份,任自元来主控室打印了3,4次材料。
    (12)证人任汝生,秦显玉的证言能够证实替被告人任自元销毁书籍和有关材料的情况。
    3,书证
    (1) 济宁市公安局出具的济公(网监)勘(2005)01号远程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记录,被告人任自元有两个邮箱,分别为capta...@hotmail.com和nazichurist@sina.com,其中在captain945@hotmail.com邮箱内发现20封邮件,在nazichurist@sina.com,发现105封邮件,既包括任自元写的邮件,也包括任自元发给他人的邮件和他人发给任自元的邮件,邮件中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组织名称及标志草案,章程,纲领和党旗等。在"组织名称及标志草案"中明确规定组织名称为"中国大陆民主阵线",总名为"阵线";在"章程"中明确指出"本组织以推翻共产党,建立民主宪政为根本宗旨";在"纲领""28点纲领"中明确的指出"推翻共产党之反动黑暗腐朽统治,推翻共产党之意识形态和价值取向;并详细规定了组织的"原则,制度和纪律";济宁公安局从被告人任自元的邮箱中下载了一幅黄地红圆心,核心为蓝色正六角星的图案,被告人任自元对当庭出示的该图案经过辨认后,确认该图案是其为"大陆民主阵线"组织所设计的党旗。
    2,暴力倾向的信息。入党"誓词"中明确规定"以颠覆专制政权,在中国建立民主制度为人生最高目标",在"致全体同志"一文中明确规定"目标就是推翻共产党,建立新政权,推翻共产党的反动统治";在"出行报告记略"中写道"秘密结社,武装起义,民主化之正途也"。济宁市公安局从被告人任自元的邮箱中下载的《民主之路》的文章,经被告人任自元当庭辨认,确认该文章是其所写。《民主之路》共分"民主与革命,民主释意,两大问题,民主之路,民主革命,起义路线,群众暴动,起义策略,得道多助,革命组织,民主中国,我们要做行动派"等12章,其中第4章"民主革命"论述了"中国要民主,只有革命一途,这就是中国革命的必要性";第6章"起义路线"和第7章"群众暴动",第8章"起义策略"论述了"在中国进行起义的可能性和起义必胜,并论述了起义的具体操作方法";在第10章"革命组织"论述了"革命组织的性质特点以及对革命者的要求",明确提出了组织的目的是"推翻共产党";第12章"我们要做行动派",再次强调了"行动胜于一切,行动决定一切",并宣告"我们要发动革命,和共产党坚决斗争,不屈不挠"。整篇文章的核心就是要通过革命,通过起义来推翻共产党领导,推翻国家政权。
    3,筹备组织。在"行动计划草稿"中,明确提出"需要的同志,只有集会才能确定,资金目前欠缺,恐怕也要集会解决了,无论如何,必须集会了";在"呈现真实"一文中写道:"我以及一些同志是以推翻共产党为目标的,我们迫切需要壮大队伍!我们愿意和一切以推翻共产党为己任的人和组织合作";在"关于加强组织联系的报告"一文中写道"大家应该都有感觉,同志们之间联系太松散了。长次以往将任心涣散。我深切感觉到,必须加强交流和联系,必须不断强化信念。我坚决希望每个人至多每十天必须至少和一位同志交流一次",在"筹建中"一文中明确写道"革命党在筹建中,现在正在筹划全体同志集会"等等。
    这些邮件,文章的内容证实了被告人任自元为推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实施了宣传其颠覆思想,发展人员,筹集资金,着手成立组织的具体行为。
    (2)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2005-183号检查意见书记载,在证人葛竟天使用的电脑主机内存有葛竟天与被告人任自元及万里的聊天记录,内容包括了商议进行集会,成立组织,发展人员,筹集资金,发动武装起义等,还记载了被告人任自元是他们的总联络人,已经出台了一些文稿和组织的设计蓝图。
    (3) 联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提供的被告人任自元手机短信清单及摘要,证实了被告人任自元于2005年3月,4月到天津,广东,武汉等地的目的是联络人员,筹集资金的情况。
    (4) 有办案说明,户籍证明附卷佐证。
    4 物证
    (1) 济宁市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记载,从被告人任自元办公室的办公桌内搜出写有"组织程序,纲领,章程"的稿纸7页,从其家中卧室搜出"调研日志"笔记本一本;且济宁市公安局出具的济公侦鉴(2005)4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7页稿纸上面的字迹和笔记本封皮上面的字迹系被告人任自元所写,笔记本里面的部分字迹系被告人任自元所写,部分字迹系刘秀丽所写。被告人任自元对当庭出示的上述物证进行辨认后,确认是其所书写。7页稿纸和笔记本中的内容都明确提出了"推翻共产党统治,推翻共产党之意识形态和价值取向,成立民主政府"的非法目的,并明确了准备集会的程序,成立组织的章程,成立组织的纲领和成员加入的条件等内容。"调研日志"笔记本中还有被告人任自元和刘秀丽到河南洛阳市进行社会调研的调研日志。
    (2) 济宁市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记载,从沈勇的家中搜出《民主之路》手册一本,被告人任自元对当庭出示的该手册经过辨认后,确认该手册是其送给沈勇的。
    5 视听资料
    由被告人任自元供述的录象附卷佐证。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查实,合议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自元因敌视现实社会,妄图通过武力等暴力手段推翻我国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建立所谓的"民主政府",并通过网上聊天发展成员,筹集资金,准备集会成立"中国大陆人民阵线",并为该组织撰写了组织章程,纲领及其组织的理论性文章《民主之路》,组织,策划,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济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任自元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当支持。被告人任自元及其辩护人张成茂关于被告人任自元没有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具体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其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合议庭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一款,第55条第一款,第56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自元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邵继军
     审判员 张阿寐
     审判员 于建凇

     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