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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7日星期三

王永章:南街村真相:权力经济的荒唐与可怕

作者:王永章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更新时间:2/27/2008

  南街村欠债额高达16亿余元;村主任王金忠遗物中至少发现2000万元现金及多本王的房产证,其追悼会上有几个抱着孩子的女人以“二奶”名义要求分割遗产;早在2004年,南街村集团就已属皆为南街村“三大班子”领导成员的12位自然人股东所有。

  自1993年起,村民几乎都住上了92平方米或75平方米的楼房,用上了如电冰箱、电视机等家电。但是有一点,这些东西都不是属于他们的,村民拥有的仅是使用的权利。如果哪一天,村民违反了如“村规民约”上的规定,他们对这些物品的使用权或原来享受到的福利将一项项被剥夺。(南方都市报2月26日深度报道)

  权力经济的荒唐与可怕

  南方都市报深度报道《南街真相》,戳穿了一个谎言,揭下了一张画皮,破灭了一个神话———原来,支撑“共产主义小社区”南街村的,是两个能量巨大的“隐形外援”:巨额银行贷款及大量廉价外来劳动力。

  曾几何时,“南街村”这三个字多么光鲜,南街村人的生活多么诱人。“铺天盖地的宣传,几乎主要是两点:南街村选择了集体经济;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坚持了‘毛泽东思想’”。如果注意观察南街村发迹的时间,你会发现,1990年,南街村得到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巨额贷款;河南“各级领导、各级职能部门都想抓南街这个典型。所需款项都是国家拨款,一拨就是几百万元”(南街村书记王宏斌语)。在邓小平“南巡讲话”后,尽管南街村宣称的起家资本“集体”和“毛泽东思想”,根本不能与当时的市场氛围相适应,但它依然在“个别人的肯定和支持”下挺了过来。可见,巨额银行贷款及大量廉价外来劳动力这两大“隐形外援”,只是两只有形之手,真正树起“共产主义小社区”南街村这块招牌的,纯粹是一句话、一个命令、一次会议就能拍板的政治权力。

  政治权力何以能够调动如此巨额的资金,去将一个乌托邦塑造为虚而又实、实而又虚的存在呢?是所谓的“公有制”!公有制除了计划经济这个表面运作特征以外,其核心的运行机制是政治权力的操纵。所以,计划经济也可以称为权力经济或命令经济。南街村发迹之时,中国的银行依然是完整的全民所有,其官员都是政府任命的。正因如此,这些银行官员不可能不服从政府官员的命令而按照“利润管理”的要求去放贷。这样一来,为政府的政治目的或官员私人的目的而设立的实体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供应,当然就成了银行官员保位升迁所必须完成的重要任务,为银行本身盈利的考量自然就得退居次要。公有银行的大部分呆账死账坏账,都是这么造成的。用于南街村造神而导致的巨大经济损失,只是这种体制的一个小小缩影而已。

  当今中国又处于一个十字路口,一方面,有不明就里的民众呼吁政府收紧管制,一方面,也有妄图回到改革开放前的权力运作(南街村的“兴起”及其至今死而未僵就是明证)。此时此刻,南方都市报及时推出揭露南街村真相的报道,实在是为我们提了个醒:以政治权力操纵经济运转会造成多大浪费!以集体、道德为组织和管制模式的经济是多么荒唐可笑!人为造就的乌托邦对公民自由权利的侵害是多么可怕!

上官敫铭:南街村被曝资不抵债红色亿元村神话可能终结

作者:上官敫铭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更新时间:2/27/2008

发展的真相

  在人民公社土崩瓦解,土地联产承包制成为潮流度之际,南街村却选择了走集体化发展的道路。

  “那时候,随便做个什么生意基本上都能赚钱。”南街村村办企业迅猛发展归之于“毛泽东思想”。从此,自“文革”结束以后,学习“毛选”、念毛主席语录、召开“批斗会”等在中国大地上湮灭的景象开始在南街村复活。

  1991年,南街村率先摘取了河南省“亿元村”的桂冠。据南街村公开的资料显示:1990年南街村集团产值是14亿。“这种发展速度是16年增长2100倍,”王宏斌说。南街村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深圳的速度。

  然而,“南街村的高速经济增长不是靠自身积累,而是靠银行贷款。”知情者称,南街村从农行贷款的本金利息至今未还,该行已将南街村列入(贷款)黑名单……

集体的真相

  从1991年起,南街村进行“十星级文明户”活动。星少一颗,就意味少一项福利。如果是6星户,那就意味着丧失了生存的可能。如果反对南街村或者犯了什么错误,这些好处一下子就会消失。1999年,南街村大修厂厂长耿宏因为负责的工厂卫生检查不合格,耿宏被撤职并被命令搬出村民楼自我反省。被责令搬出村民楼的村民,只能住回村中尚未拆除的旧房,这几个尚存的房子,曾被人称之为南街村的“西伯利亚”。

  1999年,王宏斌决定上马“永动机”项目,除了王一人以外,“三大班子”的所有成员均反对。然而,“永动机”项目还是上马了。南街村还实行了一些看似荒诞的项目,但这些项目均以失败而告终。

  2003年5月,南街村主任王金忠因病死亡。清理其遗物时至少发现了2000万现金及多本房产证。更让人感到震惊的是,追悼会当天,有几个抱着小孩的王的“二奶”来到现场,对王生前拥有的财产提出要求。

  河南南街村——一度被广泛报道“红色亿元村”,在改革开放的年代里,它一直被当成一个历史符号、一种异类的典型:每日清晨,村民们在《东方红》的乐曲中齐齐走进工厂,每天下午又在《大海航行靠舵手》的乐曲中齐齐走出工厂;他们强调着自己的集体主义,每月只有少量的工资,领导与职工同工同酬。然而,就在改革开放进入30周年之际,突然有媒体披露,这个所谓的“共产主义”样板村早在三年多前(2004年11月)就进行改制,自称每月仍拿着250元工资的村党委书记王宏斌(称呼是“班长”)名下拥有9%的股权,“共产主义引路人”变身“红色资本家”。最早发现南街村集团改制的《第一财经日报》宣称:“南街终结”了。南街到底怎么样了,记者试图解开其中的迷雾。经过深入调查,我们挖掘出许多鲜为人知的秘闻,也看到了又一个“神话”的破灭……

“共产主义”背后的秘密

  毛泽东高大的雕像竖立在南街村东方红广场的中央,标志性地伸出他那指引民众向前的右手,在他身后不远处,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斯大林的画像环绕周围……2008年,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城关镇南街村,时间仿佛停滞在20世纪60年代的中国,但矗立的高楼大厦及来往的汽车都在不时地提醒着人们,时光并没有倒流。

  2月3日,村民张大爷家领到了村里分发的一块带一只脚的猪肉,20斤。这是南街村分发给汉族村民的年货之一。对于张而言,他有权决定这块猪肉的烹调手法,或炒,或炖,或腌;但是,他无权选择这块肉的重量。在南街村,食品实行的是供给制,这是村民享受的14项福利之一。除了食品外,诸如住房、家电、医疗、求学等也属于福利供给的范围。

  自1993年起,村民几乎都住上了92平方米或75平方米的楼房,用上了如电冰箱、电视机等家电。但是有一点,这些东西都不是属于他们的,村民拥有的仅是使用的权利。如果哪一天,村民违反了如“村规民约”上的规定,他们对这些物品的使用权或原来享受到的福利将一项项被剥夺。

  行使这一权力的人,主要是被村民称之为“班长”的村党委书记王宏斌。20多年来,王自始至终都是南街村最有权势的人。20多年前,王带领村民走上了致富之路,至今,他还在带领着这个队伍向前。

  一直以来,南街村对外宣称他们信仰的是毛泽东思想,将为建设共产主义而奋斗―――这个被马克思设想的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形态,20多年以来被地处中国中原的几千农民自称热切向往并为之努力。

  直到2007年8月,原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漯河市南街村支行营业部主任关某,因挪用公款及金融凭证诈骗等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无期。此事虽与南街村并无瓜葛,却引起了南街村观察者们的注意,观察者获得一个意外的发现:在2004年,经年坚称抵制私有制的南街村,却在法律意义上接纳了私有制。白纸黑字、红章指印,证据确凿。彼时,反映在财务账面上的南街村集团,欠债额高达16亿余元。

  “欠债”、“改制”只是南街村众多秘密的一部分。

重新走上集体化道路

  1977年12月,26岁的王宏斌当上了南街村党支部总书记。当时,他还叫王洪彬,参加工作时的第一学历是初小(相当于小学三年级)。

  南街村,地处豫中平原中部,隶属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城关镇,因位于县城的南部而得名。有常住人口848户共3180多人。村民每人约7分土地,耕地近1000亩,土地面积1.78平方公里。

  因地靠县城,南街村民多是亦农亦商。王宏斌当年放弃了父亲给他争取到城里的工人指标,毅然回到农村当上了农民,19岁被选为南街村一队生产队长。

  1980年,南街村干了一件大事。村集体办起了一个面粉厂和一个砖厂。这是在王宏斌的带领下,南街村走向致富的第一步。

  为了筹集建厂的款项,村干部们主动借款交给集体,王宏斌甚至变卖家产,直到“家里已没一件值钱的东西了”。在为了集体拼命的干劲下,一座日产20吨的面粉厂在南街村建成。为了建立砖厂,王宏斌想出了“指山卖磨”的点子―――他们先卖掉还没有烧出的砖,用这“卖砖”的钱再建砖窑。在地处省级贫困县的农村,南街村当年创造了一个令人艳羡的数字:40万元。这是两个村办企业的工业产值。

  1981年,推行了20余年的人民公社在中国土崩瓦解,南街村的村民们顺从了历史潮流,实行了土地联产承包制度。然而,由于亦农亦商传统的影响,土地对村民的意义不是特别大。“村民们在县城做小买卖赚来的钱,甚至比务农还多”,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院研究员刘倩说,南街村承包到户的土地,因此大量荒芜。

  村办的面粉厂和砖厂,也承包给了个人;然而,承包出去的面粉厂和砖厂让承包者发了财,他们却因经常不发工资、不上缴利润而引起众怒。村民们开始咒骂领导无能。面对这种境况,以王宏斌为首的领导班子决心改变现状。1984年,南街村党支部决定收回面粉厂和砖厂,继续由集体承包;面对大量闲置荒芜的土地,村领导又做出决定:将耕地逐步回收,进行集体经营。

  1986年农历二月初五,王宏斌开始了自己人生道路上最诱人的一大举措:他和同伴贴出了“关于回收部分闲置责任地的告示”:

  针对我村自实行承包责任制以来,部分村民因外出经商或进村办企业工作等原因,疏忽了对农业的投资和管理,出现了把自己的责任田租赁给外村,甚至将责任田抛荒无人管无人种的现象,……现结合村办企业得到初步发展,闲余劳力就业问题可以解决的实际,村委会特此制定实施以下改革措施:

  ……

  二、交了责任地的农户参加村里的集体劳作,剩余劳力由村办企业安排工作。

  三、土地交给集体的农户吃粮问题由村里解决,每人每月供应四十斤面粉,每市斤0.18元。

  ……

  集体供应面粉,又能参加村企业得工资,告示最先吸引了劳力少、孩子小、缺农具和人口比较多的农户。逐渐,村民们交出了手中的土地,并因此而得到了集体的保障。彼时的王宏斌就像一个牧羊人,希望村民这些“羊群”进入集体的羊圈内呵护他们。交出手中的土地,就能进入羊圈的门。

找到“毛泽东思想”法宝

  将面粉厂、砖厂收归集体,又将承包到户的土地再次集体化后,南街村开始走上了集体化发展的道路。

  在上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确立,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发展了起来。“那时候,随便做个什么生意基本上都能赚钱。”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院研究员刘倩对南方都市报说,南街村的发展,得益于中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大环境。

  1984年,南街村工业产值达70万,1986年,村办企业的产值则达到了320万元。

  一个中原农村获得如此发展,南街村取得的成绩令人刮目相看。彼时,发展的方向是什么,也让以王宏斌为首的村领导集体感到困惑。

  “80年代末,年轻的党支部书记陷入了思考,南街人应该是什么样的人?……猛然间,他觉得眼前亮堂起来,一轮圆月正高挂天上。”一本讲述南街村的书如此描述。王宏斌找到了“信仰”―――毛泽东思想。

  “宏斌书记是找到了法宝,”知情者称,王一开始并没有坚定要信奉毛泽东思想,而只是利用其来调理南街村内紧张的干群关系,惩治那些不服从领导的村民。

  很快,在南街村学毛选、唱革命歌曲迅速蔓延开来;广播里,《东方红》、《大海航行靠舵手》、《社会主义好》等革命歌曲开始传唱。

  在提出大学毛泽东著作以统一思想和大唱革命歌曲以弘扬主旋律的同时,也大学雷锋精神,以培养吃苦精神,并大力提倡雷锋的集体主义和傻子精神。南街村领导层提出的一句口号是“这个世界是傻子的世界,由傻子去支持,由傻子去推动,由傻子去创造,是最后属于傻子的。”村干部们也自称是“二百五”的干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月薪仅拿250元。

  从此,自“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学习“毛选”、念毛主席语录、召开“批斗会”等在中国大地上湮灭的景象开始在南街村复活。

  与大搞崇拜毛泽东思想运动相伴的是,南街村的集体经济彼时亦属于快速发展时期。早先就利用信贷资金等银行贷款为集体经济奠定基础的南街村,在1989年集体经济产值达到2100万元。

南街村现象引起关注

  南街村的成就,引起了一些领导的关注。南街村一时成为了某种意义上的典型。据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银行因此闻风而动,开始扶持这个典型,大量的贷款开始向南街村倾斜。

  1990年9月17日,王宏斌在一次发言中说:

  现在,咱南街要贷款不着什么难。前几天我们的副书记郭全忠、黄经理,在北京跟国家总行达成了协议,答应给我们贷款。当前各方面的形势对我们南街都很有利,各级领导、各级职能部门都想抓南街这个典型。省水利厅、县水利局要在南街搞农田喷灌,所需款项都是国家拨款,一拨就是几百万元。我们要抓住每个机遇,在两三年内把南街来一个大的转变。

  以毛泽东思想为旗号,并获得银行巨额贷款的南街村迅速融入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浪潮。彼时,中国社会上有一种思潮,“把改革开放说成是引进和发展资本主义,认为和平演变的主要危险来自经济领域”。在这种政治氛围下,南街村不但坚持“走集体主义道路”,而且坚持“用毛泽东教育人”,正好符合当时中国的政治需求。“这(南街村)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曾有人如此评价。

  彼时,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即南街村集团)已下辖有26个企业,其中5个是中外合资企业,3个与日方合资,2个与港方合资。1991年,南街村率先摘取了河南省“亿元村”的桂冠。

  当年,河南省官方有关部门对所谓南街村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南街村经验”被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二、精神的力量是无穷的;三、集体经济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光明大道;四、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据悉,这是对“南街村经验”首次系统的、明确的表述。此后,当地媒体都按照这一口径大力宣传南街村。

  1992年,南街村提出了建设“共产主义小社区”的村庄发展规划,并对“政治挂帅”、“破私立公”的思想路线做了更为完整和系统的表述。当年,曾于1988年升格为党总支的南街村党支部,再次升格为党委,王宏斌依旧就任书记。

  在南街村提出建设“共产主义小社区”的规划时,邓小平“南巡讲话”后中国的政治形势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据称,因“共产主义小社区”的敏感提法,曾使王宏斌等南街村领导层感到不安。但是,这一做法很获得了个别要人的肯定和支持。

建立“毛主席共和国”

  1992年,南街村在东方红广场上竖了一尊毛泽东雕像,并规定由民兵24小时守卫。之后,又在塑像两侧分别竖立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的巨幅画像。

  同年,为了维护南街村及其企业的利益,临颍县公安局特意在村内设立了南关派出所。该所的目的明确,主要是为了维护南街村的良好治安形势,并为南街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两年之后的1994年,对南街村极为重要的一个金融机构在村中设立。将大量款项贷给南街村的中国农业银行,专门为南街村设立了一个支行。之后,漯河工商局南街分局也在南街村成立。除了这些行政金融机构以外,南街村还设有直属漯河市军分区的武装部(与县武装部平行),法庭、检察室、纪委等属于镇级的机构也在此设置。

  至此,一个拥有财政(银行)、武装力量(武装部、民兵营、派出所)、司法机关(法庭)、“法律”(“村规民约”)、工业部门、农业部门等设置的“小国家”现出雏形。南街村人自称其为“毛主席共和国”。

  在这个“小国家”中,王宏斌是领导的核心。南街村人习惯称他为“班长”,这是因为毛泽东曾说过“党委书记要善于当‘班长’”。除了任南街村党委书记、南街村集团董事长外,王宏斌于1992年开始担任临颍县委副书记,这三个职务一直就任至今。

  随着媒体宣传加剧,南街村声名鹊起。它被誉为是在毛泽东思想的恩泽下,是最后的“人民公社”、是“毛泽东思想的样板村”、是共产主义在中国的缩影。

  王宏斌也因此被外人称为“南街村的小毛主席”。“他确实也在刻意模仿毛,深居简出”,熟识王宏斌的一名人士说,有一次一名从外地来南街村参观的老红军,看到在院子里植树的王后激动不已,宣称自己看到了毛泽东的影子,而南街村就是当年梦中的理想家园。

吊诡的发展速度

  在举世瞩目之下,南街村像一个被急骤吹气的气球迅速胀大。1990年初,只有3800多名村民的南街村集团雇佣的员工已逾万人。

  “那时是需要什么,咱就建什么。”南街村党委办副主任雷德全说。一时间,方便面厂、啤酒厂、调味品厂、印刷厂等迅速拔地而起。然而,除了调味品厂、面粉厂及印刷厂等少数几个企业效益还算可以以外,其他企业绩效平平甚至亏损。

  据南街村公开的资料显示:1990年南街村集团产值是4100万,1991年是1.01亿,1992年是2个亿,1993年是4.2亿,1994年是8个亿,1995年是12个亿,1996年是15个亿,1997年16亿,1998年16亿,1999年14.2亿,2000年是14亿。

  “这种发展速度是16年增长2100倍,”王宏斌说。南街村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了因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明星城市深圳的速度。2007年,南街村集团声称销售收入14亿,利税7000万。

  南街村的发展速度,动力从何而来?彼时铺天盖地的宣传,几乎主要是两点:南街村选择了集体经济;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坚持了毛泽东思想。

  在改革开放的大浪潮中,在1995年以前,南街村领导集体几乎不提“小平思想”―――王宏斌称,因为毛泽东是发展公有经济,邓却允许发展私有经济。

  吊诡的是,在毛时代亦如中国所有农村一样完全属于“一大二公”的南街村,依然是一个贫穷的中原农村。

  一个隐秘的事实是,南街村高速发展的背后,真正的动力是两个能量巨大的“隐形外援”:巨额的银行贷款及大量廉价的外来劳动力。

  自从获得某些要员的肯定之后,银行便对南街村大开方便之门。1994年,一位中央领导提到南街村“艰苦创业”的问题后,立即引起了中国农业银行的重视。王宏斌在1995年的一次报告上说:

  “他这一讲不打紧,引起了国家农业总行的重视,当即国家总行副行长―――抓业务的二把手,专程来南街考察。他考察的目的干啥哩?就是看看南街的贷款用了多少,都用了哪一家银行的,如果有其他银行的,要求南街把它还掉,因为南街这个典型是他们农业银行扶持起来的,现在不能一面红旗大家扛。回北京后,国家农业总行给南街拨了5000万元贷款,这是南街发展史上的第一次”。

  对于包括贷款在内的经济档案,一直是南街村的高度机密材料。2000年,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冯仕政曾对南街村进行调研,其根据不完全统计的1985―1998年南街村银行贷款的数据分析后得出:

  第一,总产值和银行贷款增长趋势是完全一致的,增长幅度也差不多,在总产值翻番的同时,银行贷款也在翻番。第二,1991年及以后,银行贷款远远高于利税,到1998年已接近7倍。

  “南街村的高速经济增长不是靠自身积累,而是靠银行贷款。”冯认为,南街村经济是典型的“高增长、低效率”,正是在巨额银行贷款的拉动下,南街村经济才能在效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情况下,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资不抵债的南街村集团

  从1991年开始,南街村的贷款额连续多年数倍于其利税,即使多年未见效益,银行也愿意向南街村放款。

  可资印证的是,南街村材料《理想之光(三)》第146页上记载:“1995年,村里上麦恩、拉面两条合资新线,因当时啤酒厂亏损严重,流资短缺,农业银行立即伸出援助之手,再次拿出5000万元,为企业快速崛起创造了有利条件。”

  此外,再集体化之后,南街村集体企业开始大量雇佣外来劳动力。在1990年左右,外来劳动力的人数开始超过本村村民的人数,如今,只有3800多名村民的南街村有万余名外来员工在各个企业工作―――南街村的村民,多数从事的是管理工作,而外来员工绝大多数从事体力劳动。

  与南街村民不同的是,外来员工并不能享受到南街村“低工资+高福利”的待遇,他们只能拿“低工资”―――150元―300元/月。

  “南街村集体经济的快速增长,一是靠巨额银行贷款,二是靠廉价的外来劳动力。”冯仕政说,在这两个因素中,银行贷款是首要因素,没有银行贷款,南街村就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大规模上项目,也就不可能吸引那么多劳动力。

  在南街村连生产投资都主要靠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其仍然大量进行非生产性投资。1993年办南街学校投资5000万元,1995年办幼儿园投资1500万元,1998年,号称将耗资5000万的南街村“长城”和朝阳门等也开始兴建。

  然而,在1998年之后,南街村经济发展开始连续下滑。2004年,甚至发不出员工工资,多条生产线停工。

  这除了因中国宏观经济调整紧缩银根,导致迅速扩张的南街村集团面临资金链断裂之外,另一方面,南街村一直所依赖的轻工业,利润也日渐稀薄。“为了贷款维持资金链,南街村驻郑州办事处的三层办公楼都抵押了多次,”知情者说。

  南街村啤酒厂(漯河南德啤酒有限公司)的建立,是南街村迅速膨胀的产物之一,也是南街村集团最明显的一个败笔。1993年,声称将实现年利润1078万元的该厂自投产以来,年年亏损,最高年亏损达3000余万。2007年,连续亏损了13年的南街村啤酒公司声称“实现了历史性的新突破”,开始扭亏为盈,有了20万的纯利润。然而,该啤酒厂填报于2006年4月24日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及截止于200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均同时标明该厂“负债总额”为2亿6千万余元,而其“资产总额”仅为1亿1千万余元―――这意味着该厂实质已经资不抵债。对此,南街村委一名人士却认为,这正体现了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如果是私人企业,它早就破产了”。

  啤酒厂只是南街村集团财务状况的一个缩影。一名熟识南街村集团财务状况的人士告诉南方都市报记者,“1998年之后,效益最好的是2001年,集团号称纯利润1亿多,但如果将银行贷款本金利息等计算在内,当年整个集团还属于亏损的状态。”

  知情者称,南街村集团从中国农业银行的贷款本金利息至今未还。南方都市报得到确凿的消息称,该行已将南街村列入(贷款)黑名单,“现在一提要贷款都贷不出来了,除了一家银行外,其他银行与南街村集团基本不再有(信贷)业务往来”。

  面对窘境,2003年前后南街村集团开始将经营权下放到各个企业,希望各厂“自谋生路”。此前,各企业并无独立核算权,企业的经营绩效根据南街村内部价格核算,而每年的生产和销售也都由“三大班子”在会议上做出计划。

  据知情者称,作为南街村集团一把手的王宏斌,从未看企业财务报表,对企业经营发展并无成熟规划,“他喜欢把自己定位为一个政治人物”。

一人说了算的集体生活

  南街村的政治中枢是所谓的“三大班子”―――村党委、村委会和村集团公司三个系统的高级管理干部组成的一个委员会性质的机构。实际上,这是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在“政治挂帅”的口号下,南街村的所有权力都向“三大班子”集中。在“三大班子”中,权力又向书记王宏斌集中。

  南街村自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制后,又开始逐步实行生活资料公有制。

  从1991年起,南街村进行“十星级文明户”活动。评定星级,星少一颗,就意味少一项福利。扣掉的福利,需要自己掏钱买,比如面粉、医疗待遇。如果是6星户,那就意味着丧失了生存的可能。村民除了穿衣、买青菜,从婚丧嫁娶到孩子从幼儿园到大学,所有费用都是南街给的。如果反对南街村或者犯了什么错误,这些好处一下子就会消失。

  1993年,南街村建起了村民住宅楼,村民按人头数分配住房。到1998年,全村人搬进22栋楼房。将全部村民动员搬入居民楼之后,南街村实现了所谓“共同富裕”的目标―――“要让村里人富得一分钱存款都没有”,王宏斌说。

  至此,“羊群已进入羊圈”。南街村领导集体全面控制了村中的事务,大到集团企业发展战略,小到村民婚丧嫁娶。据称,用于保障村民的福利资金,一年至少需要2500万元。

  “实际上,王宏斌可以一人说了算。”河南省社科院研究员刘倩说,南街村领导集体并无真正的监督机制,形同“人治”。

  1999年,南街村大修厂厂长耿宏向这种“人治”模式提出了挑战。因为负责的工厂卫生检查不合格,耿宏被撤职并被命令搬出村民楼自我反省。

  被责令搬出村民楼的村民,只能住回村中尚未拆除的旧房,原来的福利供给也将被掐断。这几个尚存的房子,曾被人称之为南街村的“西伯利亚”(意即政治犯流放之地)。

  事后,不服气的耿宏要求南街村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国策,退出集体,个人承包一块土地。

  2002年,南街村集团总经理耿富杰成为了向南街村模式挑战的第二人。在做了数年没有权力的总经理后,他向王宏斌递交了辞呈。此后,被认为当时最具经营头脑、南街村集团为数不多盈利企业的调味品厂厂长陈书欣,也因种种原因不辞而别。

  几位村民的离去,引起了外界对南街村模式的质疑。如在未经法定而克扣属于村民财产性质的福利,就曾引发法律界人士的关注。

  南街村依然如故。如“查收支,收缴一切不正当收入,与星级挂钩”,“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怎么办?退出赃物,停发福利1―5年,职工开除”这样的规定,仍是“村规民约”的内容。

  对此,有些南街村人将南街村比作是一个“牢笼”。不住在居民楼的张某说,“处处感觉受限制,在那养老还行。”张的父母住在居民楼内,而张在村外经营着自己的生意,因没有“村籍”,他只能自称为“南街村人”而不是“南街村民”。

  为了体现建设“共产主义小社区”的优越性,南街村修起了一条被人称之为“长城”的城墙,其原本将修成环形,将南街村与其他村庄隔开,但后来因资金不足,只修了一面。城墙的一端,是一座仿天安门的城楼,名曰朝阳门。

一人决定的“永动机”项目

  1999年,承认自己“一意孤行,独断专行”的王宏斌做出了一个决定,南街村要上马“永动机”项目。这个已经被科学原理及诸多实践证明不可能实现的项目,除了王一人以外,“三大班子”的所有成员均反对。然而,“永动机”项目还是上马了。

  熟知这一事件的知情者告诉南方都市报记者,为了上马“永动机”项目,王决定将一个盈利前景看好的冷库改造成项目研发基地。

  经过几个月的研发,所谓的“永动机”得以生产出来。南街村为此买来了三台新的奥迪轿车用于实验,但将发动机拆卸后装上“永动机”的汽车并不能正常启动,轿车报废。

  王并不因此灰心,“永动机”项目的几个负责人声称,之前之所以失败,是因为缺少神助,“如果能迎来八仙相助,永动机将获得成功”。

  在这些人的建议下,彼时的南街村在村委大院的几个楼房的顶部,安装上了10余盏探照灯,加以各种小的彩灯,一共“九九八十一”盏。

  晚上,村委大院灯火通明,探照灯光直射天空。不知道的人都认为这是为了营造“毛泽东思想永放光芒”的景象,“实际上那是为了恭迎八仙下凡”。

  知情者称,王宏斌上马“永动机”项目,源于一个伟大的计划:如果永动机研发成功,南街村可日进纯利近千万,这不但可扭转南街村陷于颓势的经济状况,有了钱―――我们可以先收购一个镇,复制南街村的模式,然后再收购一个县,收购一个省……最后,让全世界实现共产主义。对当时“永动机”项目了解的南街村民及观察者,证实了知情人的这一说法。

  “永动机”项目并未给南街村带来任何经济效益,2003年左右,南街村才声称“被骗了”,还为此赔进了2000余万。王并未因此而承担任何责任。他在一次大会上公开做了检讨而获得了村民们的原谅。一位当时检讨会的亲历者说,很多南街村老人因王公开向村民检讨,流下了眼泪,“班长为我们日夜操劳,还要受这等委屈”。然而,至今仍有关注此事的观察者提出疑问:2000多万不是一个小数目,怎么说自己被骗了就完了呢?被谁骗了?骗子为何没有被抓捕归案?甚至,有人说,“这是不是南街村有些人故意设下一个局,把钱‘造’走了?”对于这些疑问,至今成谜。

  除了“永动机”项目,南街村还实行了一些看似荒诞的项目,但这些项目均以失败而告终。这些项目是,能让番薯增产100%的“丰植露”(一种叶面肥)项目,亩产万斤的“党员试验田”项目。“只有你声称信仰共产主义,就可以很容易跟南街村做生意,”一位南街村的研究者说。

“月薪250元”的真相曝光

  在南街村,除了王宏斌对这些项目的痴迷令人感到不可思议之外,“三当家”王金忠的突然死亡,也为人们提供了管窥南街村领导集体成员不为人知的一面。

  2003年5月,南街村主任王金忠因心脏病突发身亡。清理其遗物时,在其办公室的保险柜中据称至少发现了2000万现金及多本户主为王金忠的房产证。

  这让村民感到疑惑,一直宣称月薪250元的领导者,怎么有那么多钱和房产?更让人感到震惊的是,在王金忠追悼会的当天,有几个抱着小孩的王的“二奶”来到现场,对王生前拥有的财产提出要求。

  一位追悼会的亲历者对南方都市报记者说,王宏斌对此勃然大怒,“他说,‘以后谁再敢这样胡来,死了我再也不给开追悼会了!’”

  南街村的村民,像原谅王宏斌一样原谅了王金忠。有村民为这位被誉为“劳苦功高、鞠躬尽瘁”的村主任辩护,“上边的中央领导都可能犯错误,更何况我们这么一个小村庄的领导呢”。

  随着这些解构南街村自我宣传的事件接连发生,南街村的意识形态在此后开始向大环境做出妥协,开始将南街村的“成功”归结为“多方面的因素”―――“首先是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小平理论、各级各界关心支持,再加上我们坚持用毛泽东思想教育人”―――南街村自称这是所谓的“外圆内方”―――对外与大环境接轨,对内坚持“共产主义”。

  彼时,王宏斌亦放弃了伴随他近半个世纪的名字―――“洪彬”,将名字改为了现名。

  王改名的缘起,亦如南街村开始悄然承认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一样微妙。本报记者找到了直接促使王宏斌改名的当事人。他透露,有一次在深圳出差,知道王书记相信命理,即找到一名术士为其测命测名,“道士写了首藏头诗,大意是南街村和王书记能有今天的成就,全是冥冥中早有注定,如果将名字改为‘宏斌’,南街村和书记可以继续辉煌”。

“改制”:谁的南街村?

  王宏斌改名,并没有阻止南街村经济的颓势。

  2003年,为了使南街村集团获得充裕的资金,曾有几名高管要求运作南街村上市以便融资,但王宏斌与推动“永动机”项目上马一样,坚持了自己的见解―――这次,他投了反对票。

  彼时,运营逐渐规范、并有几家已经上市的银行也向宣传坚持“红色路线”的南街村亮起了红灯。

  为了增加收入,2004年南街村开始开发“红色旅游”,为了使游客在南街村旅游变成对共产主义的朝圣之旅,南街村复制了毛泽东故居、遵义会议旧址、西柏坡等具有象征意义的标志景观。在观光园中,南街村还特意修建了一座用于收藏毛泽东选集(1~4卷)书法作品的“四卷楼”,但据称因资金短缺,至今未投入使用已略显破败。

  2004年11月,在“法律意义”上,南街村宣告了其坚持“公有制”(集体经济)历史的终结。

  在南街村集团第25次股东会议上,形成了如下决议:

  河南省中原工贸公司(南街村集团核实股东,为集体企业)将12648万元股本中的1809万转让给王宏斌、1206万转让给郭全忠、1206万元转让给贾忠仁、387万元转让给王继春,转让后的股本为8040万元。此外,原属集团子公司的4个企业,也将相应股本转让给该企业法人代表。

  在第26次股东大会上,再次对此进行了确认。南街村集团由原来的5个法人股东(集体性质)变成了1名法人股东及12名自然人股东。除了中原工贸仍属南街村集体所有外,其余子公司已将股本转让给原来的法人代表。

  至此,注册资本为5亿3千万的南街村集团股权结构,由河南省中原工贸公司占40%,王宏斌占9%,郭全忠6%,贾忠仁6%,王继春6%,窦彦申6%,刘晓青6%,王金安6%,邓富山3%,张平3%,王武军3%,卢林政3%,姚喜兰3%.在12名自然人股东中,出资额最高为4770万元,最低为1590万元。

  这12位自然人股东,都属于南街村“三大班子”的领导成员。其中,郭全忠是村党委副书记,贾忠仁是村委主任,王继春为南街村集团党委副书记,窦彦申为集团总经理,刘晓青是食品厂厂长,王金安是村办公室主任,邓富山为包装材料厂厂长,张平是南街村彬海胶印公司经理,王武军、卢林政是集团副总经理,姚喜兰是南街村集团麦恩鲜湿面公司总经理。

众目睽睽下的否认

  在南街村集团提交河南省工商局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等级申请书”、以及新的“公司章程”及漯河信利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审计报告上,都证明了南街村股权结构变更的事实。此后,南街村的股东会议签章也由原来的5个法人股东(公章)盖章,变成了1个法人股东盖章及12名自然人股东的签名。

  对于这一事实,王宏斌的回应只有寥寥数语:无稽之谈!

  南街村党委办副主任雷德全则反问说:“这怎么可能?南街村还是坚持集体经济的道路”,“如果他们在台上说的和台下干的不一样,他们在南街村一天也立不住脚了。”雷说,

  对南街村股权结构变更一事了解的时任党委办副主任王洪凯解释说,在变更时,工商局的人说集团公司应该有自然人股东,“所以就那么填了”。

  本报记者从河南省工商局查阅的材料却显示,是南街村集团内部在2004年11月已经将股权结构、公司章程等变更完毕之后,才于2004年12月向工商局提交了变更等登记申请书。在包括《公司法》在内的相关法律中,亦无集团公司必须有自然人股东的规定。

  此外,在漯河市工商局,南方都市报记者查询到注册号为4111002103267、注册资本是8500万元,名为“漯河南街村全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家企业。在其股权结构中的23名自然人股东中,除了姚喜兰外,南街村“三大班子”的11名成员均是该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包括王宏斌在内的南街村诸领导,对“改制”的消息均予以否认;如雷德全这样不属于企业高管的村委相关人士,也说这只是“形式上”的。大多数南街村的村民,更是坚称这样的事情不可能发生。“背后有那么多高参,他们怎么可能不懂,那么容易被骗?”观察者们如此质疑。

  在证明各南街村集团高管出资购买股本的“收付款项证明”上,王宏斌等12名南街村集团高管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并按上手印,他们都坚称“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保证以上所述内容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如有虚假,甲乙双方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一个私德高尚的牧羊人”

  2007年岁末,毛泽东的女儿李讷给南街村捐了10万元,并希望该款用于改善南街村领导班子成员的生活;王宏斌代表全体南街村民在给李讷的回信中则说,李的“无私捐助,体现了真正共产党人的博大胸怀和高风亮节,以实际行动为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破私立公政治课”,并表示此将激发南街村“加快共产主义小社区建设步伐”。

  村民们既敬又畏的“班长”王宏斌,还是被认为是一个至今无人替代、私德高尚的领导人。以他为核心的“三大班子”,有责任像称职的牧羊人般,为已进入羊的门的村民们寻找水草、遮风避雨。

  2008年2月17日,春节还未过完,南街村已迎来前来参观的游客。游客们在南街村导游小姐的引导下,感受这里建设共产主义小社区取得的成就。南街村自称在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为建设共产主义奋斗了近30年。走马观花的游客们,在听着导游小姐解说南街村的故事时,中国实行的改革开放国策,也已到了30周年。

采写、摄影/记者上官敫铭发自河南

特约审稿:中共广东省委党史研究室助理巡视员、研究员卢荻

茆巍:南街村:权利是个人握在手里的政治王牌

作者:茆巍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更新时间:2/27/2008

关于南街村的故事,或许我们要发出诸多的感慨,但从法学意义上说,我首先想到的是德沃金的名言:权利是“个人握在手里的政治王牌”。是啊,权利是个人握在手里的政治王牌,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也认为:无产阶级反抗资产阶级凭借的思想上的武器就是权利。

在人类历史上,人们曾经主动地或被动地出让手中的一些基本权利,但事实一再证明,某些基本权利是不可让渡不可侵犯的,尽管神圣不可侵犯是个自然法的术语,神圣二字有点过时;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第二代人权第三代人权的出现,已对自由主义观念下的权利理念作出了某些制约。但一个共识性的内涵依然没变,那就是基本权利是不可让与的。权利的让与,或可一定程度上一定时期内有利于效率,但更长期地看必将导致制约的缺乏,进而导致权利的进一步丧失,最后又反过来影响原定目标的实现。

南街村的村民,他们在所谓“集体主义”的感召下,或者是在某些诱人的福利面前,交出了一些权利。“在南街村,食品实行的是供给制,这是村民享受的14项福利之一。除了食品外,诸如住房、家电、医疗、求学等也属于福利供给的范围。”―――或许这符合我们传统中的某些理想。但是,南方都市报下面的报道让我们则有种悚然之感:“他们不仅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且还逐步实行生活资料公有制。”“村民违反了如‘村规民约’上的规定,他们……享受到的福利将一项项被剥夺。”

在一个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实行生活资料的公有制,不仅注定是个困境,也是与宪法规定明显不符的,至少我国宪法对于最基本的生活资料个人所有还是始终承认的,对权利的漠视,对法律的嘲弄,注定了南街村的结局。

而现在,一切昭示,南街村的快速发展建立在银行贷款与外来劳动力低成本的基础上,南街村的许多资产已资不抵债。南街村发展模式最后无奈地陷入了困境,虽然他在表面上打着毛泽东思想旗帜,宣称共产主义方向,但对权利的剥夺,必然决定了权力的膨胀,这一切又解释了为何在这片土地上,最后能出现号称一个月只领250元工资的领导死后,能有2000多万元存款,为何在集体主义招牌下,出现大规模的领导持股,为何能在几世纪前就证明不可能的永动机项目上能出现大规模上马的荒唐。

因此,基本权利始终是不可放弃的,或许这是南街村结局在法学上给我们的一个案例启示。

2008年2月16日星期六

何清涟: “依法治国”为何未能促进中国人权的进步?――剖析《国家安全法》等法律的反人权特质

“依法治国”为何未能促进中国人权的进步?
――剖析《国家安全法》等法律的反人权特质
何清涟
一、“依法治国”为什么未能改善中国人权?
二、《刑法》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及《国家安全法》与《宪法》的矛盾
三、因“国家安全罪”入狱案例分析(1998-2007年)
四、《出版管理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对宪法权利的否定
结论:为何不能对中国当局的“依法治国”抱有幻想?
【参考文献】
【注释】
   【编者说明】     本报告是作者受“中国人权”(纽约)委托完成的一项研究报告,其版权归“中国人权”所有。本刊编辑部获“中国人权”许可全文刊登,谨此致谢。

     近20多年以来,中国政府写进《宪法》且使用得最多的一个口号是“依法治国”(Rule by Law),各种法律与行政法规亦在不断制订当中,与此同时,中国政府还签署了不少与人权有关的国际公约。所有这些,让不少对中国心存好感的外国观察者对中国未来人权及政治发展充满期待。

    但是,尽管中国当局“依法治国”这一口号已为国际社会熟知,中国司法的外在形式也越来越完备,比如异议人士可以请律师辩护等等。然而令外界观察人士不解的是,中国的人权状态却处于持续恶化当中。在政府对维权人士加以惩罚时,外界视为非常恶劣的一些侵犯人权的行为,往往被中国当局宣称为“依法审理”、“依法判决”。这种以法律的名义堂而皇之侵犯、剥夺人权的恶行,与国际社会对中国“依法治国”的期待可说是南辕北辙。

一、“依法治国”为什么未能改善中国人权?

    中国政府的所作所为既然是“依法”,为什么表面上接近国际标准的法律却成了恶性侵犯人权的依据?法律、法规既然侵犯人权,中国的立法机构又为何一而再、再而三地制订颁布?要想弄清楚这些问题,必须从中国的立法、司法特点着手分析。

    1、一党控制下三位一体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

    中国的立法体制完全不同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制衡立法体制。制衡立法体制建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且相互制衡的基础之上。而中国的立法体制有其鲜明的特点,第一,从立法权限划分的角度看,它是中共中央统一领导下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表面上,立法权限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掌管,国务院可颁发行政法规(与法律效力相同),省、自治区与一些直辖市(如上海)、经济特区(如深圳)也有立法权。但由于全国人大(包括省市各级人大)本身就是中共中央的政治工具,立什么法,何时立,必须遵从中共的意志,故此人大一直被称之为“橡皮图章”(指其形式上有权力、实际上权力受中共中央束缚)。从21世纪开始,中共为了“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规定各省(自治区)、市的人大主任均必须由同级中共党委书记兼任。这种党领导下的立法、司法与行政权力三位一体的特点注定中国的立法过程必须完全体现党的意志。

    2006年7月间中国颁布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这部法律的立法过程很能说明中国的立法特点。近几年,中国社会进入动乱频发阶段,群体性反抗事件、环境污染事件、矿难、警察(包括城管等公务员在内)执法过程中过度使用暴力而导致的官民冲突事件均非常多,为了不让这类“有损党与政府形象”的消息见诸于媒体,中国最高当局授意全国人大将《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2005年12月公布此立法计划),该法案的起草者是中国最高行政机构国务院。[1]半年之后,亦即2006年6月,国务院在没有听取任何公众意见的情况下,将制订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这部法律的目的就是禁止媒体报道任何不利于中共政府形象的“负面新闻”。该草案明确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但是,发布有关信息不利于应急处置工作的除外。”[2]这条规定的要害在于“按照有关规定”6字,而“有关规定”由谁设置?当然是由政府设置;而“发布有关信息不利于应急处置工作的除外”等于明白告示公众:什么时候政府认为有利于处理应急工作,什么时候才发布信息,而这信息也必是经过政府过滤筛选的。对于违规(即违反政府规定)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信息的媒体,草案规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还不包括各级党的宣传部给予擅自发布信息者的政治惩罚。

    在中国的立法过程中,《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这种由党中央授意、全国人大列入立法计划、政府部门制订法案并排除任何公共意见的立法并非个案,而是中国立法通例,只是参与的政府部门有所不同而已。理解这一点,才能明白中国的立法为何往往促成剥夺民众人权的种种法律问世。

    2、中国的立法原则:国家利益至上,无视公民权利

    在民主国家,法律制度已成为最普遍、最权威的社会关系调整手段。由国家现行法律确认和保障的法定权利,更是成为民主国家人权的主要存在形态。而中国“依法治国”的结果竟然是中国人的人权(包括中国当局解释的“生存权”在内)受到严重剥夺。最无法解释的是:中国《宪法》赋予民众的权利,竟然成为一些专门法律所刻意剥夺的目标,如《国家安全法》、《示威游行法》、《社团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专门法律与行政法规,其所设条款无一不在张扬国家权力并限制剥夺公民权利,尤其是言论自由、集会自由与结社自由这些用来捍卫其它权利的基本权利。

    为什么在中国会出现如此状况?推根溯源,这是因为中国的立法原则始终保留前现代特点:注重国家利益(在中国,国家利益即党的利益的另一说法),无视公民权利。

    要考察某国的人权状况如何,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去考察这个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原则究竟是“权利本位”还是“义务本位”,即当权者究竟是以“国家利益”为准则治理国家,还是以“公民利益”为准则治理国家。

    前现代的法律是义务本位,即统治者用法律规定人民应尽的种种义务。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法律也在进步。英国法律史学家、历史法学派的奠基人和主要代表人物亨利·萨姆奈·梅因(Henry Sumner Maine,1822 -1888)指出,现代法正是从维护封建君王统治的、以人民义务为中心、以暴力压迫为主导的“暴力之法”,转变成维护全体人民利益的、以公民权利为中心、以利益冲突的调节与和谐为主导的“权利之法”。[3]可以说,美国及西欧国家的法律大都是“权利之法”,尤其是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更被视为人之不可剥夺的权利以及其他所有权利的基础,因为只有当公民具有质问政府决策的权利、以及公开反对政府的权利;只有当公民自由并不受检查地表达意见时,才能使政府体察民情,才能和平移交政治权力。“除非公民有权坦率讲话、听取并由自己判断他人所说之话的价值,选举、分权和宪法保证都毫无意义。”[4]

    而中国正好与之相反,尽管中国的《宪法》在名义上赋予了中国人种种权利,但在各项专门法的立法过程中,体现的却是国家利益而非民众权利,强调的是国家权力对民众的约束与民众对国家应尽的义务。特别要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在《宪法》中花费大量篇幅规定自己是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的领导者,立法过程、司法系统全部被置于中共的领导与操纵之下。中国共产党在它自己制订的《宪法》中还宣称自己是国家、民族与全体人民的天然代表,它所讲的“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与“人民利益”,其实就是党的利益;它所强调的“国家意志”、“人民意志”其实就是党的意志――理解这点至关重要,因为正是中国共产党为自己规定的这一至高无上的领导地位,使得它可以根据自己的政治需要随时修改《宪法》,无论违宪还是违法都不受任何指责且无须负任何政治责任。

    本研究报告将重点分析两部最能体现国家权力剥夺民众权利的中国法律:《国家安全法》(1993年)与《刑法》[5](1997年)第二编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各地法院在司法审判时,有时依据《国家安全法》,罪名定为“颠覆政府”;有时依据《刑法》,罪名则定为“颠覆政权”。选取这两部法律作为分析重点,主要是因为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危害国家安全罪”已经成为中国当局迫害政治犯与良心犯的主要罪名,每年都有不少人因此项罪名被投入监狱。最高检察院公布的数据表明,1998至2002年5年间,全国共批准逮捕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3,402人,起诉3,550人。[6]

    本研究报告将揭示:中国的人权问题并非中国政府宣称的那样,是法律制度不完善、法规有漏洞引起的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是中国的立法原则的前现代特点――只强调国家利益而漠视公民权利所引起的。而立法原则往往服务于政治制度的需要,只要中国的政治体制不改变,所谓“依法治国”只会让民众的权利在法律的名义下受到名正言顺的剥夺。

二、《刑法》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及《国家安全法》与《宪法》的矛盾

    中国的《国家安全法》与其他国家类似的法律有很大不同,有极强的政治性。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具体内容来看,只不过是将1979年的《刑法》中归属于“反革命罪”项下的各种罪行归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项下。

    这里有必要追溯中共治下“反革命罪”的来龙去脉。

    1、“反革命罪”的由来及其演变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中共建政初期,并未建立完整统一的刑法体系。刑法条款散见各种条例、办法及行政法规中,刑法条款也并非由立法机关制定而是由行政机关制定。出于当时的政治需要,在罪名设置方面,重点是“反革命罪”。在中共政治文化中,“反革命罪”往往列于其他各项罪行之首,处刑极重。《惩治反革命条例》(1951年)中对“反革命罪”规定的刑罚种类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这部条例的第15条还确立了数罪并罚的原则:“凡犯多种罪者,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外,应在总和刑以下,多种刑中的最高刑以上酌情定刑。”1952年实施的《管制反革命分子的暂行办法》又增加了管制刑。

    所谓“反革命罪”是将一切批评者与反对者当作“国家的敌人”予以严惩,体现了共产党极权政治文化的特质[7]。这种将批评者视为“国家的敌人”的做法,其始作俑者就是前苏联。苏联曾于1927年颁布《俄罗斯联邦法典特别部分》,该法典第1章第58条规定,属于“国事罪”中的第一类罪就是“反革命罪”,而因言获罪一直是“反革命罪”当中重要的一项。

    从1966年开始,中国进入“文化大革命”时期,此后12年间,掌权者在裁定“反革命罪”时完全随心所欲,经常成批枪毙所谓“反革命罪犯”。在打击政敌时,中国当局也往往将“反革命”罪加诸其身。直到毛泽东去世之后,中国当局才开始考虑制订《刑法》。198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开始实施,据中国法学界评论,这部刑法观念陈旧、内容粗疏。其公布施行之时,正逢中国开始“改革开放”,在市场经济逐步形成、国际交往日益增多、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的情势下,各种新型犯罪也不断出现。因此,这部法律从颁布后两年开始,就进入讨论修订阶段。1989年“六四事件”之后,讨论修订的重点就是研究、论证如何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反革命罪”一直是占据中国《刑法》主要篇幅的犯罪,但是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的发展,以及国际交往的日益增多,“反革命罪”不仅在司法中遇到诸多困难,而且越来越影响中国的国际形象。当时,赞成修改《刑法》的专家与法律界人士认为:

    首先,“反革命”是一个政治概念,什么是“革命”,什么是“反革命”,通常随着政治形势的转变而转变。在某个时期被视为“反革命”的行为,在另一时期则会被视为“革命”,将一个易变的政治概念作为法律概念来使用,让司法界处于被动境地;

    第二,“反革命罪”规定“以反革命为目的”。但在司法审判中,行为人是否具有“反革命目的”却难以确定,容易给刑事司法中认定犯罪性质造成困难;

    第三,“反革命罪”被国际上视为政治犯而不予引渡,不利于开展国际间的刑事司法协助,也不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惩处。[8]

    由于受到中国政治环境的限制,这些讨论回避了一个事实:毛泽东统治时期,以所谓“反革命罪”入人以罪并导致死亡的人数达数百万之多。而“反革命”罪犯的政治地位更是经常发生戏剧性变化,比如“文革”时期被毛泽东侄子毛远新判处死刑并在临刑前割断喉管的张志新,获刑罪名是“反革命罪”[9];在毛的妻子江青倒台后,出于中共当局的政治需要,张志新则变成中共当局号召全国人民学习的“革命烈士”。而一生抓捕杀害了无数“反革命分子”并将政敌当作“反革命”狠狠打击的“伟大领袖”毛泽东,在他死后,他的妻子兼得力助手江青(曾获“文革旗手”之誉)却被毛的政敌们冠以“反革命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0]

    上述事实使得这部血腥气极重的法律臭名昭著。中国当局考虑到中国正提倡“改革开放”,需要与国际接轨,以提升国际形象,于是采取了分两步走的方法,先是于1993年2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继而于1997年在修订《刑法》时,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减少其鲜明的政治色彩。

    但与“反革命罪”相比,“危害国家安全罪”只是名目改变而实质未变。以《刑法》(1997)为例,它只是将原来列入“反革命罪”但实际属于刑事犯罪的一些罪行,如“聚众劫狱或组织越狱的”、“制造、抢夺、盗窃枪支、弹药的”等,都规定按普通刑事犯罪追究;其余诸项原来列在“反革命罪”下各项罪名,均改列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只是调整了各项具体罪名的秩序而已。原“反革命罪”项之下的各项罪名的顺序是:背叛祖国罪、阴谋颠覆政府罪、阴谋分裂国家罪、策动投敌叛变罪、策动叛乱罪、投敌叛变罪、持械聚众叛乱罪等。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名实质顺序(去除立法技术因素)是: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等。背叛国家罪仍然放在首位,而颠覆国家政权罪由原来的第2位降至现在的第4位,分裂国家罪由原来的第3位升至现在的第2位,武装叛乱罪由原来的第7位升至现在的第3位,投敌叛变罪等几种犯罪的位序基本未变。

    “危害国家安全罪”近年来已经成为中国当局迫害政治犯与思想犯的主要罪名。而从这些受迫害者所从事的活动来看,均未超出《宪法》第35条所保证的公民政治权利。所谓“危害国家安全”罪,其实成了中国当局任意剥夺公民权利一个最方便的无耻借口。

     2、“危害国家安全罪”对中国民众人权的伤害

    《国家安全法》的立法质量曾受到过批评。参加起草这部法律的学者吴庆荣曾指出,这部法律在立法概念外延与内涵等方面存在一些技术问题,比如“未对‘国家安全’这一法律专门用语作出明确的立法解释,使得人们对该法所谋求的‘国家安全’这一目的性概念产生了种种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并导致国家安全执法工作的困惑。”[11]由于中国的政治环境,这种讨论只可能涉及立法技术层次的问题,不可能讨论这部法律最本质的问题,即中国的立法只考虑国家利益,无视公民权利。在这种立法原则指导下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之类,只会为国家权力肆意伸张提供“法律依据”,至于这些条款是否构成了对公民自由的剥夺、以及是否违反了中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在中国当局考量之内。2000年中国通过《立法法》之后,这些法律条款有违《立法法》原则的也未获得任何修正。

    中国的《国家安全法》与《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罪”条款有着下述特点:

    第一,只考虑抽象的“国家利益”与政府如何行使管束人民的权力,根本没有考虑人民的权利。

    这一点,只要与前身同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俄罗斯与罗马尼亚两国的同类法规相比,就可以看出中国《国家安全法》漠视人权的特点。俄罗斯的前身是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对公民权利的漠视与任意侵犯与中国不相上下。但在民主化之后,俄罗斯于1992年3月颁布实施新的《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法》,在“总则”中,把“国家安全”界定为“维护个人、社会和国家重大利益不受内部和外来威胁的状态”,并且明确国家安全的“基本客体”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社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国家宪法制度、主权和领土完整”[12]――无论现在普京如何向往威权甚至独裁统治者的风光,但这部法律却将“维护个人、社会和国家重大利益不受内部和外来威胁的状态”放在了国家安全当中需要维护的目标之首,这与中国的《国家安全法》只考虑了政府如何行使权力,根本没有考虑如何保障公民权利有着本质的不同。1991年7月制订的《罗马尼亚国家安全法》也和中国的《国家安全法》公然藐视公民权利不同,其第一条规定也明确了“罗马尼亚国家安全是罗马尼亚作为主权、统一、独立和不可分割的国家生存和发展,维护法律秩序,以及在符合宪法确定的民主原则和标准的条件下,保障公民行使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的法制、平等和社会、经济及政治稳定的状况。”[13]

    中国《国家安全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一条载明:国家安全法的根本任务就是“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特制定本法。”这一条文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根本就未包括《宪法》所说的“拥有一切权力”的人民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什么是“国家安全”,这部《国家安全法》的界定也甚是模糊。对于这种模糊,与其将其理解为立法质量的技术问题,还不如从政治角度去理解。中国当局有意识地将“国家安全”的内涵模糊化,其目的是将“国家安全”变成一张无所不包的大网,更便于为国民罗织罪名。“中国人权(纽约)”在其2005年出版的研究报告State Secrets: China’s legal Labyrinth对中国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制度曾做了详细的研究,读者如果想了解什么是中国当局认定的“国家安全”,可阅看该报告。[14]

    第二,《国家安全法》、《刑法》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宪法》精神相违背。

    中国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在《宪法》中是得到肯定的,比如《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国家安全法》与《刑法》中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具体规定却恰好是以限制中国人民的言论自由这项基本人权为目的,因为所有针对社会主义制度(当然还包括中国共产党与中国政府)的批评均被列入“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列。而且从立法程序来说,《国家安全法》与《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相关条款还违背了《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在《立法法》第3条中明确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如果从这点考较,这部先于《立法法》出炉的《国家安全法》应当废止或者重新修订。

    《国家安全法》总则中具体列举了“危害国家安全”的5种行为: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从条文所涉行为来看,后面四种应该属于间谍行为,但第一类在中国纯粹是政治罪名与思想罪名。“阴谋”一词,在此是做为动词,修饰后面三项罪名“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按照语义学解释,阴谋即“暗中策划”之意。有了这一法律规定,政府只要认定某人或者某团体在“暗中策划”这三类行动的,即可以列入“危害国家安全罪”之首。问题在于,“阴谋”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心理动机,而不是行为,但因为有此规定,“阴谋”一词所修饰的3项罪名常被国家安全部门用之于惩罚思想犯。

    为了方便叙述,以下先从易于理解的“分裂国家”罪入手分析。阴谋“分裂国家”一罪,除了可以将西藏、新疆等地的少数民族任何争取权利的政治活动划归其中之外,与台湾有关的任何政治活动亦可被指为“分裂国家”。由于中共多年宣传的结果,统一台湾在中国人民的头脑中具有无可置疑的正当性,同情“台独”、向台湾的民间或官方机构提供文章或资讯就成了政府打击异议人士的“正当”理由。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不少中国异议人士的罪名都有向台湾“情报机构”提供“情报”一项,应该说这是中国政府对异议人士污名化的一项重要策略,其实这些异议人士大多属于社会底层,根本没有机会接触所谓“国家机密”及“情报”之类。

    而《国家安全法》中“阴谋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一罪的指涉更广泛。这些罪名不仅承袭当年毛泽东统治时期的“反革命罪”下的各个子项,还承袭了由政府主观认定这一罪行的特点。也就是说,任何批评社会主义制度与中国共产党政府的言论与文章均可包含在内。正因为如此,近年来中国当局逮捕了不少在网路上发表批评言论的人士,并大多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名入罪――有了《刑法》中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相关规定与《国家安全法》,《宪法》第35条赋予中国人民的言论自由就形同虚设。

    而“阴谋颠覆政府”这项罪名既可以将上述两项罪包括在内,还可以将近年来在中国风起云涌的底层民众维权活动囊括于内。

    可以说,中国政府将毛泽东统治时期的《惩治反革命条例》改换包装,变身为《国家安全法》与《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的条款,只不过是为了改善国际形象的一种策略而已,从其实质来说,《国家安全法》与当年毛时代的《惩治反革命条例》等法规与政府令的本质其实一模一样,都严重地剥夺了中国人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概言之,《国家安全法》不仅严重违宪,在立法质量上亦存在严重问题,上述“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这类条款的模糊性使得安全部门在实践中可以任意延伸,从而使得中国大量异议人士受到严重的政治迫害。而这些问题,恰好是美国立法史上成功避免出现的问题,美国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曾经说过:“如果在美国宪法星座中有恒星的话,那就是任何官员,不论职位高低,都不能规定在政治、爱国、宗教或其他问题的意见上什么是正统的……”[15]而中国共产党政府正好与此相反,为了维护一党专制的政治体制,迫使民众将中共的意识形态与政府意志看作是唯一正确与不可挑战的,任何不同意见哪怕完全没有恶意都被视为政治异见,并上升到“危害国家安全”的高度。

三、因“国家安全罪”入狱案例分析(1998-2007年)

    自从1997年《刑法》中将“反革命罪”正式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后,中国政府越来越多地采用“危害国家安全罪”惩治异议人士,每年3月中共召开“两会”期间,最高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都会将“危害国家安全罪”列为刑事惩罚重点中的首位,并有意与各类刑事犯罪案件统计数据混置一起,让人无从将这一罪名下的案件与其它刑事犯罪案件区分开来。只有2003年,最高检察长韩杼滨在总结1998至2002年的检察工作时,才透露一个数据:5年间,全国共批准逮捕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3,402人,起诉3,550人[16]。此后的2004年-2007年间,中国当局以“危害国家安全罪”抓捕了不少人士,但最高检察院工作报告并未公布因这一罪名受到审判的人数,而是将这项罪名与其它罪名混置一起,让外界无从得知因“危害国家安全罪”入狱的人数。

    由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基本属于不公开审理类别,按中共的说法属于“国家机密”,要想将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判决书等案卷资料归类分析几乎没有可能。笔者搜寻到近年来几十份被判以“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判决书,现将其中一些案例归类整理(当事人的具体“罪状”见注释中所引判决书内容),如下表(第64-65页)所示:

1998-2007“危害国家安全罪”入狱者案情一览表

审结时间 入狱者姓名 地区 罪名
1998年1月 北京市 徐文立、王有才 颠覆国家政权罪。徐文立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王有才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17]
1998年4月 上海市 林海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18]
2001年12月 山东省临沂市 王金波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19]
2002年1月 新疆哈密地区 巴敦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0]
2002年8月 湖南省株洲市 颜头生、颜喜成父子 颠覆国家政权罪,颜头生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颜喜成4年有期徒刑。两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1年。[21]
2002年11月 江西省吉安市 李秦华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22]
2003年6月 辽宁省辽阳市 姚福信、肖云良 颠覆国家政权罪,姚福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肖云良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23]
2003年10月 河北省石家庄 蔡陆军 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24]
2003年10月 四川省成都市 黄 琦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25]
2003年10月 吉林省长春市 罗永忠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26]  
2003年10月 上海市 郑恩宠 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有期徒刑3年, 剥夺政治权利1年。[27]
2003年11月 北京市 王小宁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剥夺政治权利2年。[28]
2003年11月 北京市 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 颠覆国家政权罪,徐伟、靳海科各判10年徒刑,杨子立、张宏海各判8年, 4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2年。[29]
2004年8月 浙江省杭州市 刘凤钢、徐永海、张胜其 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情报罪,刘凤钢,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徐永海,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张胜其,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30]
2004年9月 江苏省常州市 黄金秋 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31]
2005年4月 湖南省长沙市 师涛 为境外非法提供国际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32]
2005年12月 四川省重庆市 许万平 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33]
2006年3月 山东省济宁市 任自元 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34]
2006年5月 江苏省镇江市 杨同彦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35]
2006年7月 贵州省毕节地区 李元龙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36]
2006年8月 北京市 赵岩 2004年9月以向境外提供“绝密级“国家机密为案由而被关押,2006年8月以诈骗罪被判3年,并被罚款2千元,退回所得2万元。[37]
2006年8月 湖南省岳阳市 易晓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38]
2006年12月 北京市 高智晟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39]
2007年3月 河北省沧州市 郭起真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40]
2007年4月 浙江省台州市 严正学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41]
2007年5月 浙江省宁波市 张建红(力虹)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42]

    表中所列26个案例,基本囊括了除“间谍罪”与“煽动民族分裂罪”之外的所谓“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要类型。这些类型包括:

    1、通过互联网或者其它渠道发表文章与言论。这种情况分4类:第1类是在海外中文网站上发表文章。由于中国并无新闻自由,人们缺乏讨论任何有涉政治领域的话题的公共平台,也因此,不少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人士不得不在海外少数几个中文网站上发表评论,以表述自己对时政的看法。比如浙江张建红(笔名力虹)、严正学、河北郭起真、蔡陆军、吉林罗永忠等人。第2类是开办网站、编辑网刊发布信息,如四川的黄琦办“天网”网站,北京王小宁编辑《政治改革自由论坛》网刊、《时事政治评论》网刊,江西李秦华自制个人主页。第3类是在国内网站上张贴一些有关政治的信息,如湖南易晓斌在国内网站上贴文传播1989年“六四”事件的信息。第4类是通过书信及印制传单小范围发送,如山东王金波是将自己的文章通过书信与传单方式小范围发送,湖南株洲颜头生、颜喜成父子只是将10余条申诉自己冤情的标语张贴在茶陵县少数公共场所,传播范围极为狭窄。

    2、收听、收看海外信息。如贵州省李元龙就是利用一些突破封锁软件经常上网浏览海外网站,新疆巴敦的罪行则主要是以打电话、寄信等方式,与美国之音、自由亚洲电台在一些听众热线节目上有所交流。

    3、向海外提供一些新闻资讯,被中国当局指为向外透露了所谓“国家机密”。比如上海律师郑恩宠曾将上海益民食品一厂工人因强行拆迁而静坐抗议一事的经过写出发给了美国纽约的人权组织“中国人权”;2004年9月7日《纽约时报》有关江泽民将在中共16届4中全会卸下军委主席职务的消息,中共当局怀疑这一“绝密级”国家机密系该报当年5月聘任的驻北京研究员赵岩所透露;湖南省《当代商报》记者师涛则因将一次有关中国当局控制媒体报道的文件传达记录发送到国外,被控“泄露国家机密”。

    4、发表对中国政治的议论并有政治行动,如组建政治党派或者参加这类党派。如北京徐文立、浙江王有才组建“中国民主党”,四川许万平、江苏杨同彦参加了“中国民主党”;但还有只是有成立的愿望,还未付诸实施就被捕入狱者,如山东任自元只是“准备集会成立中国大陆人民阵线”;江苏省黄金秋则因在海外网站上策划成立“中华爱国民主党”;高智晟并未组党,其政治行动主要是公开支持法轮功。

     5、以聚会的形式在一起讨论时事政治,被当局指为“策划、实施了非法成立组织”,“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如北京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等四位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只不过是聚集在一起讨论时事政治而已,连个正式组织的雏型都够不上。

    这里必须特别提到近年中国政府惩治政治犯的新趋势,即避开政治罪名而硬给当事人栽上其它的刑事罪名,以此塞国际舆论悠悠之口并对当事人污名化。这方面最典型的例证是广东维权人士郭飞雄的悲惨遭遇。2005年,广东番禺太石村村民因村干部贪污要求罢免并重新选举村委会干部,郭飞雄在太石村维权活动中起了重要的组织及促进作用,并因此于2005年9月13日被拘捕。在国际舆论的声援下,中国当局不得不于同年12月27日释放郭飞雄,但一直对其跟踪监视,并时时施以暴力殴打。此后郭飞雄曾于2006年8月参与营救因呼吁停止迫害法轮功而被捕的维权律师高智晟,于2006年9月14日在广州家中被广州警方拘捕,以“非法经营罪”罪名拘捕关押。所谓“非法经营”指郭飞雄于2001年夏天与他人合作出版的一本杂志《沈阳政坛地震》,此事当年以行政性处罚即罚款结案,按照中国司法一案一审的原则,根本不应成为拘捕郭的理由。郭被抓捕后,送至沈阳监禁,在狱中受尽种种惨无人道的酷刑。2007年11月14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宣判,郭飞雄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款4万元。[43]

    上述5类“危害国家安全”的指控,第1-3类是当事人行使了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的公民权利;第4-5类是当事人行使了结社自由的公民权利,其中高智晟只不过是表达了一个公民的政治意愿而已。而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以及结社自由既是民主政治的核心权利,也被中国载入煌煌《宪法》。由此可见,所谓“危害国家安全罪”在中国成了中国当局诬陷对政府持批评意见人士的最方便借口,而《国家安全法》与《刑法》中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条款则为这种政治迫害及国家诬陷提供了一件法律的外衣。

四、《出版管理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对宪法权利的否定

    《国家安全法》与《刑法》中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条款无视公民基本权利,与中国政府陆续推出的一系列限制公民权利的专门法律与法规相辅相成,互相呼应,使得许多本属于言论自由范畴的基本权利在法律的名义下遭受严重的剥夺。笔者曾在《中国政府如何控制媒体》当中简略分析过《出版管理条例》这部行政法规以及与出版、新闻、广播电视有关的数十部行政法规(含地方法规)的条款违背《宪法》精神,意在剥夺中国人的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44]张其鸾也在“《出版管理条例》评析”一文中详细分析了这部行政法规与中国《宪法》、《立法法》以及《行政许可法》等上位法中的相关规定相违背。作者指出,该条例第11条规定,设立出版单位需要满足6项条件,其中第2项条件是,设立出版单位必须“有符合国务院出版管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机关”,这一规定就与《宪法》相悖。即使从《宪法》条文的字面意义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出版的自由”这一条文也应当包含以下几层意思:首先,公民有设立出版机构出版作品的自由;其次,公民有将其作品交与出版机构出版的自由;第三,公民设立的出版机构有出版他人作品的自由。故此,严格限制公民设立出版机构,实质上就是限制公民的出版自由。因为《宪法》所保障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出版自由,而不是特定组织或者“单位”的出版自由。所以,该条规定侵犯了公民的出版自由,明显违背《宪法》。作者在文中还详细分析了《出版管理条例》是如何违反《立法法》关于行政法规立法权限、违背《行政许可法》对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所做的相关规定。[45]读者有兴趣可以找来一读。

    属于公民权利的其它几项如集会自由、结社自由,中国当局都制定有相关法律加以限制。这些法律违背中国宪法与《立法法》之处与《出版管理条例》相似。例如1989年10月出炉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剥夺了中国民众集会自由的法律,这部法律是中国当局为了避免1989年“六四”事件重演而专门修订的,所以整部法律的特点是对公众集会游行的权利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第一章“总则”中抽象肯定的权利,在第二章“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里却逐一否定,因为按该法律第8条至17条,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者设置了多道门槛,包括申请者的资格限制等。其中最重要的是申请游行者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主管机关(公安机关)申请,未获批准不得举办任何游行;第12条则设置了4条涵盖范围极宽的禁止标准。如“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煽动民族分裂的”;“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等等,尤其是最后一条赋予公安机关无限大的裁量权。事实是,自从1989年这部法律问世之后,中国公民除了参加由当局暗中执导的“反美游行”(2000年)和“反日游行”(2005年)之外,几乎再也未能举办任何游行。

    从2003年开始,中国每年均爆发数万起群体性反抗事件[46],按中国政府的标准,几乎没有一件是“合法”的。而一些集会、示威抗议事件发生后,当局惯用的方法如出一辙:先是空言许诺“解决问题”以平息事件;在事件平息后往往对当局认定的领头人处以重刑。如辽宁省辽阳铁合金厂工人姚福信与萧云良,曾于2002年3月上万名辽阳工人抗议厂方拖欠工资的示威活动中代表工人与政府谈判。在示威结束后,两人被逮捕并被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分别判处入狱7年和4年。2004年四川汉源十万多农民强烈反抗政府强制移民,在事件平息后,领头的村民陈滔被中国当局秘密处以死刑[47]。2007年6月1日中国福建省厦门一万多市民集会游行,反对政府上马二甲苯(简称PX,一种剧毒化工物质)合资工程,政府在哄骗游行者平息事件后,立即逮捕政府认定的组织者李义强(厦门沧海区居民)[48],同时由厦门市公安局发布通告,要求“参加非法集会游行者在规定期限内向政府主动交代问题”[49]。也就是说,中国当局在《宪法》中许诺给中国人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通过一部《集会游行示威法》所设置的制度性障碍,成了一项不可实现的权利。未经政府许可而发生的集会、游行、示威,统统变成“非法”,领头者将受到当局严惩。

    言论自由、集会与游行示威等权利属于“积极人权”,通常需要由国家、社会提供相应的条件、环境和资源才能够得以实现。也就是说,积极人权的实现必定需要国家公权力提供保障。但中国当局不仅没为这类积极人权提供实现的制度环境,反而利用公权力以法律的名义对上述公民权利做出严酷限制。

结论:为何不能对中国当局的“依法治国”抱有幻想?

    自从人权概念伴随着17-18世纪的自然权利运动出现以来,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人权已经成为一个具有多重内涵和丰富价值意蕴的名词,它包括生命权、自由权、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人民自决权与环境权等一系列权利。一般公认,人权具有两个特性:一是人权的道德性,二是人权的法律性。“道德性”指的是,有些人权概念仅仅只是作为一种理念出现,尚无法律效力,部分联合国人权公约所载明的条款就是如此;而“法律性”的人权概念是指已经被普世所认同,并被载入各国宪法及相关法律的那一部分。

    用人权的这两个特性来观察中国,就会发现:从《宪法》条文来看,中国人拥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与结社自由等构成基本人权的政治权利,将人权从道德主张转变为法律这一过程似乎已经完成。但本报告的研究却足以证明,中国人拥有的由《宪法》主张的政治权利只是一种名义权利,在现实生活中,中国人的这项权利被剥夺殆尽。

    通过本研究的条陈缕析,能清晰地看到中国当局宣称的“依法治国”,就是以国家利益的名义并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剥夺中国公民权利的举措变成国家法律与行政法规,以其做为约束人民、治理国家的工具。在这种法律的治理下,中国的人权状况不可避免地日益恶化。

    这种通过宪法赋予民众名义权利,却通过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司法手段剥夺民众的宪法权利的事实,证明了中国政府至少在几方面存在严重的信用缺失:

    第一,在国际社会,中国政府的作为使国家信用严重缺失。这一点至少可以从两方面观察:

    一方面,中国加入了联合国,必须受《联合国宪章》的约束。在《联合国宪章》“序言”中,联合国各成员国表达了他们“再度肯定对基本人权,对人的尊严与价值,对男女平等以及大国与小国之间的平等权利的信仰”的决心。而且,联合国发行的《人权、国际人权法案》(1988)指出:国际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对保障与促进人权进步具有不可推卸的神圣责任。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成员国必须遵从并保障本国人民的人权。考察中国的人权状态,中国虽然加入了联合国,但却视《联合国宪章》如无物。

    另一方面,在中国已经加入的22个人权公约当中,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外都已获中国当局批准,只是对部分公约的部分条款有保留而已,比如对《儿童权利公约》的第6条、《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9条第1款、《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第1款第1项、《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0条和第30条第1款持有保留[50]。这21个公约可分为国际人权宪章、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反对种族主义、反对酷刑、难民地位问题、国际人道主义法等几个方面。然而,中国政府在履行国际公约义务上的种种行为表明,它从不尊重自己已经批准并承诺要遵守的国际公约,只是用谎言与搪塞不断愚弄国际社会与本国民众。

    特别要指出的是,当年中国政府在申办2008奥运主办权时,曾信誓旦旦地向国际社会承诺,在获得奥运主办权后,中国将努力改善中国的人权状态。但从那时至今已逾10年,中国的人权状态不仅未获改善,反而日益恶化。“中国人权(纽约)”执行主任Sharon Hom在其为美国国会所作的证词“中国关于奥运的承诺(The Promise of a ‘People’s Olympics’)中,非常详细地分析了中国政府近年里如何违反奥运承诺,屡屡侵犯人权,[51]她以无可辩驳的事实展示了中国国家信用严重缺失这一事实。

    在此很有必要对中国政府指责“美国以人权为借口干预中国内政”的说法予以澄清。根据不同的人权条约,缔约国所承担的义务一般包括4种类型,即提交报告的义务,接受相关人权委员会管辖的义务,成为国家间指控和个人申诉对象的义务,以及出席有关司法诉讼并履行司法判决的义务(按规定只在区域性人权条约中)。表面上看,似乎国家在承担义务时只针对其他国家,但人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国家在国际人权法上承担的实质义务并不在此。缔结人权条约的虽然是国家而不是个人,但人权条约却不像其他条约一样仅仅规定两国之间的关系,而是存在着第三方受益者,也就是缔约国“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这就是说,国际人权法最终涉及的是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关系,人权条约缔约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的,即每一缔约国都有权利要求其他任何缔约国承担人权义务,同时该缔约国自身也承担着同样的义务。国家缔结人权条约的形式是国家间的,但实质上是在其他国家的监督下如何对“在其领土和管辖之下的个人”承担义务的问题――理解了这一点,才能明白为什么美国与其它民主国家有责任和义务关注并批评中国的人权。中国民众之所以相信中国当局关于美国等国对中国人权状态的批评是干涉中国内政的宣传,是因为他们当中的大多数并不明白上述道理。

    中国政府的政治实践却表明中国政府毫无履约诚意,[52]根本无意成为负责任的国际社会成员。比如郭飞雄[53]、杨子力等政治犯与大批法轮功学员在监狱中受到的惨无人道的酷刑折磨[54],就严重违背了中国政府于1988年签署的《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中国政府的所作所为表明,它根本不是所谓“负责任的国际社会成员”,其签约目的只在于粉饰门面以牟取更大的“国家”利益,事实上中国当局从来未曾打算认真实行签约义务,这一点使中国的国家信用严重受损。

    第二,在中国内部,中国的法律体系缺乏制度信用。

    从形式上看,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相当完备,《宪法》、《立法法》、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多层次的法律构架已经形成。也有不少法律专业人士指出了中国立法层次繁杂、立法质量低下等问题,但本文要指出的是,由于中国政治制度所决定的立法原则是表面上肯定但事实上全面压制有关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等公民权利,在这种立法原则下建构的这类剥夺人权的法律法规体系越完善,中国的人权状况就越糟糕。

    中国政府多年来宣称的“依法治国”,曾使许多国外的研究者与观察者相信,“依法治国”能够将中国带上民主与法治之路。这一看法有意无意地忽视了一点: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原则是“义务本位”而非“权利本位”,只强调公民对国家的义务却忽视甚至剥夺公民的权利。如果说普通法宪政主义最根本的原则是以法律限制国家权力,那么中国当局正好反其道而行之,处心积虑以法律限制公民的权利,法律堕落为当局者意志的玩物。本文对几部专门法规与一些案例的分析证明了一点:尽管《宪法》在名义上赋予了中国人种种权利,但在各项专门法的立法过程中,体现的却是中国当局的权力意志而非公民权利。这方面,中国的《国家安全法》与《出版管理条例》就是当局剥夺中国公民权利、侵犯人权的法律范本。这类侵犯人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中共当局制度性作恶提供了法律保障。

    想促使中国的人权进步,如果仅仅只在法律制度与司法体制上寻求突破,注定无解,因为这是中国共产党政权的性质所决定的。由于中国共产党出于一党利益考虑,坚持极权政治体制并拒绝做任何改变,作为政治工具的立法原则与法律体系就必然为维护中共一党专制的需要服务。而在这种“义务本位”的立法原则指导下,“依法治国”的结果只能是大量意在剥夺中国人权的法律问世,用这样的法律治理国家,其结果不是人权的改善与提升,而是人权被“依法”剥夺,其结果不仅造成了许多中国人的个人悲剧与家庭悲剧,而且还在中国社会内部、以及民族与民族之间播下暴力和冲突的种子,进而制造出社会与政治动乱的条件。

    这种处处以剥夺民众权利并管束民众为念的法律,使中国的法律体系在民众当中彻底丧失了制度信用。

    正如《人权宣言》开宗明义所指出的:对人权与人类尊严的尊重“乃是世界自由、公正与和平之基础。”人权作为一个综合的、复杂的、多层次的权利体系,范围涉及公法、私法的各个领域。目前,国际人权法中提及最多的人权概念共包含三代人权:第一代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代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第三代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国际和平与安全权、环境权等。从中国的现实考量,中国人连最基本的第一代人权(公民的政治权利)尚未实现,第二代人权与第三代离中国人更为遥远。

    中国人必须醒悟一点:极权政治下不受法律约束的国家权力,因其具有对国家资源任意支配的能力,所以能迅速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但这种“强大”只会导致国家权力失去理性,并不断扩张其边界,其结果不仅不能促进人民的福祉,反而使民众饱受国家权力的奴役。因此,期盼中国在现行政治体制下通过“依法治国”改善人权,其结果不只是国内法学专家们借用《圣经》语所说的那样:“那门是窄的,路是长的”,而是南辕北辙,日行日远。

    本研究报告意在提醒国际社会:现在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在中国促进人权进步,主要是防范国家权力在“依法治国”口号下,以法律之名对公民权利的肆意侵害。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公布,1993年、1999年与2004年曾三度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颁布,199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
Ancient Law ,by Sir Henry James Sumner Maine,1861 This book is provided by McMaster University Archive for the History of Economic Thought in its series History of Economic Thought Books with number maine1861 and published in 1861, http://ideas.repec.org/b/hay/hetboo/maine1861.html

【注释】
[1]新华社北京2005年12月28日电,“应对突发事件明年立法 全国人大2006年立法计划”。
[2]杨维汉、田雨,“解读《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新华网,2006年6月26日;陈菲、田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解读《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新华社2006年7月3日电。作者注,该新闻特别说明,汪永清系《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主要起草者之一。
[3]余定宇,《寻找法律的印记》,P135,法律出版社(北京),2004年出版。
[4]《民治政府》中文版,P119,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9月出版。该书英文名:Government By The People, J.M.Burns, J.W. Peltason & T.E.Cronin, 1990 Published by Prentice Hall, Inc.)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79年通过,1997年曾做过一次大的修订。
[6] 2003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国网, http://www.china.org.cn/chinese/index。
[7]张鼎臣(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正确路线――人民检察工作十年的基本总结”,《红旗》1959年第20期。
[8]刑法学,第四节,《新中国刑法简史》,华南师范大学网络教程。
[9]李菁,“回忆烈士张志新:我们民族那份带血的记忆”,《三联生活周刊》2006年第4期;“张志新冤案还有秘密”,南方网,2002年6月27日,http://www.southcn.com/news/community/shzt/party/first/200206271830.htm。这两篇文章谈到,在犯人临刑前割断他们的喉管,这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国当局对政治犯施加的一项极其反人道的酷刑。据采访张志新的《光明日报》记者陈禹山说,其实张志新并不是刑前第一个被割喉管的人,而是第30多例。第一个被割喉管的人,是沈阳皇姑区克俭小学青年教师贾承厚,当时有许多犯人行刑前不是大声呼冤,就是高呼口号,有的“反革命犯”还高呼“毛主席万岁”,这被认为“影响极坏”,于是辽宁公安局有人提出了在临刑前割断犯人喉管,主持辽宁党政军全面工作的毛远新(毛泽东的侄儿)等当权人物同意了这一“捍卫毛泽东思想”的“新生事物”。
[10]必须说明的是,这部《刑法》在问世后就承担了一项最重要的政治任务,即审判以毛泽东妻子江青为首的“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文革”时期号称“旗手”的毛泽东妻子江青,在毛泽东去世后,也被毛指定的继承人华国锋、汪东兴等人以“反革命政变”罪名逮捕,此后被关押了将近4年。直到《刑法》实施后,以这部法律为依据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罪名处刑。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书认定江青等10名前政界重要人物分别犯有“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反革命诬告陷害罪,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等所有罪名”,并称,“他们所犯的反革命罪行,无论按照1951年制订的《惩治反革命条例》,或是按照1979年制订的《刑法》都认为是犯罪。” 资料来源:“报道道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始末”,中国广播电视网2006年11月2日。又:中国著名异议人士魏京生于1979年及1995年两度被中国当局判刑,均是依据1979年刑法中的 “反革命”罪,见魏京生基金会网站,http://www.weijingsheng.org/。
[11]吴庆荣,“立法质量的实证分析――兼谈我国国家安全法的缺陷与完善”,发布时间:2005年4月12日 ,地方立法网(浙江省人大),http://www.locallaw.gov.cn/。
[12]转引自吴庆荣,“立法质量的实证分析――兼谈我国国家安全法的缺陷与完善”,发布时间:2005年4月12日 ,地方立法网(浙江省人大),http://www.locallaw.gov.cn/。
[13]转引自吴庆荣,“立法质量的实证分析――兼谈我国国家安全法的缺陷与完善”,发布时间:2005年4月12日 ,地方立法网(浙江省人大),http://www.locallaw.gov.cn/。
[14] “State Secrets: China's Legal Labyrinth”,June 11, 2007,A report by Human Rights in China (HRIC), http://www.hrichina.org/public/contents/article?revision%5fid=41506&;item%5fid=41421。
[15]西弗吉尼亚州诉巴尼特案“,转引自《民治政府》中文版,P14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9月出版。该书英文名:Government By The People, J.M.Burns, J.W. Peltason & T.E.Cronin, 1990 Published by Prentice Hall, Inc.
[16]“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03年)”,中国网,2003年3月11日, http://www.china.org.cn/chinese/index。
[17] 徐文立两度因政治活动入狱。第一次入狱是以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组织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判刑。刑满出狱后,于1997年11月至1998年4月间,先后在接受境外记者采访、《与韩东方对谈录》及与秦永敏联名发表的《告全国工人同胞书》中呼吁在中国结束一党专制,建立第三共和,保障人权自由,重塑宪政民主。批评人大选举是黑箱作业,指出全国总工会并不代表工人利益,呼吁成立独立工会。宣称要用政党政治、选举制度的方式来对中国的政治制度发挥作用。判决书称:“以上言论分别在境外刊物《中国之春》及其它媒体上发表,为颠覆国家政权做舆论准备。”“徐于1998年11月间,为成立中国民主党,与境外敌对分子严家其相勾结,共同制定了《中国民主党章程》(临时),刑满释放后又与境内外敌对分子相勾结,寻求并接受境外敌对分子资助,进行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活动。”资料来源:新华社北京1998年12月21日电,“徐文立王有才因从事颠覆国家政权活动被判刑”,http://www.people.com.cn/english/9812/22/target/newfiles/C109.html;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8),一中刑初字第2769号,博讯新闻网,2003年5月13日,http://www.peacehall.com/news/gb/china/2003/05/200305130647.shtml。
[18]判决书称,“被告人林海自1997年9月起,以“黑眼睛”(blackeyes)等化名,采取冒用他人网址等方法,利用国际互联网络同境外敌对刊物《隧道》、《大参考》相勾结,将其通过各种途径收集的北京、上海、广东、山东、江苏、四川等省市的互联网用户电子邮件信箱地址,分批提供给《大参考》达数万个,使《大参考》通过国际互联网并依照林所提供的网址向中国境内投寄大量煽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大肆进行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犯罪活动。”“Shanghai: Big Brother and the E-Revolution”, http://www.businessweek.com/1999/99_40/b3649016.htm;“A Trial Will Test China's Grip on the Internet”, By ERIK ECKHOLM,New York Times, November 16, 1998.
[19]判决书称,“被告人王金波出于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撰写‘组党运动与争取公民权利──纪念98组党运动1周年’、‘思想启蒙与当前的民运工作──纪念‘六四’11周年暨98组党运动2周年’,并通过书信和印发宣传材料的方式散发,宣传‘中国民主党’的反动主张。资料来源:“王金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临刑一初字第131号,《民主论坛》2005年10月,http://www.asiademo.org/gb/2005/10/20051007a.htm。
[20]判决书称,巴敦从“1997年至2000年,多次通过打电话、寄信等方式,谋求与“美国之音”、“自由亚洲电台”的主持人及刘宾雁、韩东方等敌对分子联系,请求邮寄所谓“学习资料”,除本人收听外,还先后向张某、白某、吴某等13人推荐、动员他们收听“自由亚洲电台”节目,极力扩大反动宣传,并向他人提议组建“民主党”、“民主沙龙”等反动组织。表示愿意为他们在大陆工作,服从他们的“指示”;并与台湾仇视社会主义制度,敌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敌对分子陈黎新频繁书信联系,谋求通过陈黎新建立起与敌对组织的联系。”资料来源:“巴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哈刑初字第20号,法意网,http://www.lawyee.net/User/Consume_Check.asp?ChannelID=2010102&;RID=45089&KeyWord。
[21]颜氏父子认为其亲属颜冬来被判刑有冤情,多次上访未获解决,2002年4月28日凌晨1时许,颜喜成将颜头生所写10余条煽动性标语张贴在茶陵县东山坝村口、茶陵县委会门口、集贸市场、腊园街、长岭坪等处,并直接在墙上书写“反动标语口号”。株洲市中级法院认为,颜头生、颜喜成“以张贴反动标语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资料来源:记者沈全华、罗晟海,“颜氏父子因颠覆国家政权罪入狱--上访未达目的 张贴反动标语”,《株洲日报》,2002年8月15日。
[22]李秦华的判决书称:“2001年6月,在互联网上自制个人主页,发表有关推翻国家政权、诋毁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及传播有关‘六四’动乱的信息,并向众多的网民发送电子邮件。”“李秦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2),刑一终字第208号,中国律师网(中国),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RID=46901&;KeyWord=。
[23]姚福信、肖云良的刑事裁定书称,姚、肖两人“积极参与组织、策划建立旨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民主党辽宁省党部’的活动,在多次被公安机关教育的情况下,仍然策划、组织、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冲击国家机关。”资料来源:“姚福信、肖云良颠覆国家罪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3),辽刑-终字第317号,《中国劳工通讯》,http://gb.china-labour.org.hk/。
[24]蔡陆军的判决书称,“2002年12月底,在海外网站发表了《河北农村访谈录》等四篇文章,谈到中国大陆农民税收极重,以及批评农村村委选举虚伪。同时也谈到大陆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不进行政治改革,将会爆发社会危机。”北师大学生刘荻因发表“反动言论”获罪后,“蔡开始以真名在网上声援刘荻,并发表对时政的看法”。资料来源,“蔡陆军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石刑初字第170号,见天涯网站(中国),http://leeschool.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idWriter=0&;Key=0&BlogID=783502&PostID=7917339;“PrisonerInformation,资料引自:中国人权;
[25]黄琦的刑事判决书称,黄琦“通过互联网散布传播有关‘民运’、‘六四’、‘法轮功邪教’等方面的文章,采取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资料来源,“黄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成刑初字第49号,法律互联·经典判例(中国),http://www.lawon.cn/panli/kindOne.jsp?id=38205。
[26]罗永忠的刑事判决书称,罗永忠“利用互联网发表反动文章,诽谤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如‘终于看清三个代表的危害’、‘三个代表真能保佑战胜非典吗?’、‘打倒中国共产党’、‘一国两制何时休?’、‘剥下领导关心重视的外衣’、‘漫谈打江山,从江山’、‘告诉当代青年真实的六四!’,造成恶劣影响。”资料来源:罗永忠被判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刑事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长刑初字第252号,劳改基金会网站,http://www.laogai.org/news2/newsdetail.php?id=418。
[27]郑恩宠的刑事判决书称,郑恩宠于“2003年5月下旬,将上海市公安机关处置上海益民食品一厂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情况写成文章,于5月23日以手写稿与电子邮件的方式两次发送给美国纽约的‘中国人权’组织。2003年5月28日,将新华社2003年第17期《内参选编》中的‘强行拆迁引发冲突,记者采访遭遇围攻’一文的复印件传真给‘中国人权’组织。经上海市国家保密局鉴定,上述两文件属国家秘密。”资料来源:“郑恩宠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沪二中刑初字第136号,法律互联·判决案例全库(中国),http://www.lawon.cn/panli/kindOne.jsp?id=44285。
[28]王小宁的刑事裁定书称,王小宁“于2000年10月至2001年3月间,编辑了11期《政治改革自由论坛》网刊;于2001年8月至2002年5月间,编辑了31期《时事政治评论》网刊。在上述网刊中公开宣称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攻击、诽谤现行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宣扬第三条道路,并准备筹建第三条道路党,并在《中国研究》、《民主论坛》等电子刊物上发表‘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进步的最大障碍’等文章,宣传其政治主张。”资料来源:“王小宁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3),高刑终字第528号。
[29]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的刑事判决书称,徐伟等4人“策划、实施了非法成立组织,秘密聚会,提出改变中国现政权,通过互联网发表有关实现社会变革、主张重建自由化的社会制度、抨击现行制度、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资料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03),高刑终字第350号,博讯2004年1月31日。
[30]刘凤钢、徐永海、张胜其等3人的刑事判决书称,“2003年7月25日,刘凤钢至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县和杭州市萧山区、西湖区等地,收集当地有关人员受逼迫的情况,回京后写成‘来自祖国的报道’一文。同年8月5日,刘凤钢让张胜其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给境外人员。2003年8月18日,刘凤钢将自己在8月17日至北京市密云县大城子镇参加非法活动被警察盘查的情况,写成‘在北京远郊的山区传福音被警察盘查的经过’一文,由张胜其打印成文,并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给境外人员。”资料来源:“刘凤钢、徐永海、张胜其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情报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杭刑初字第39号,法律互联·判决案例全库(中国),http://www.lawon.cn/panli/kindOne.jsp?id=26397。
[31]黄金秋的刑事判决书称,黄金秋“ 于2003年1月在境外“博讯”新闻网站上以‘清水君’之名组织、策划成立‘中华爱国民主党’,,并以‘中华爱国民主党’筹委会负责人‘清水君’的名义,在‘博讯’新闻网上发表由其撰写的‘颠覆无罪、民主有理’、‘珍惜经济成就,共建伟大中华――CPDP中华爱国民主党成立宣言’等大量文章,攻击中国的政治制度是‘中共独裁政权’,提出‘三权分立,双重首长制’,建立‘强大的政治替代组织’及‘爱民’根据地,最终实现‘大中华民主联盟’的政治目标。资料来源: “黄金秋颠覆国家政权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常刑一初字第015号,北京大学法意网, http://www.lawyee.net/Case。
[32]师涛的刑事判决书称:师涛“于2004年4月20日通过互联网将中办发[2004]11号文件内容摘要发送给境外敌对分子洪哲胜,故意非法将其所知悉的属于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外的机构,危害国家安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资料来源: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长中刑一初字第29号,载《民主通讯》2004年月20日。
[33]许万平的刑事判决书称,许万平“加入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并与境外敌对组织、个人相勾结,接受指令积极从事敌对活动,攻击、颠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政权,其行为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资料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许万平的判决书 (2005), 渝一中刑初字第 382号,观察网站,http://www.observechina.net。
[34]任自元判决书称,任自元“敌视现实社会,妄图通过武力等暴力手段推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建立‘民主政府’,并通过网上聊天发展成员,筹集资金,准备集会成立‘中国大陆人民阵线’,并为该组织撰写了组织章程,纲领及其组织的理论性文章《民主之路》,组织,策划,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资料来源:任自元判决书全文,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济刑初字第75号。(作者注:该判决书末尾落款日期为“2006年3月13日”,与判决书的文件编号2005年不符。但查过《民主通讯》http://zyzg.us/archiver/tid128802.html与大纪元网站2006年3月22日两处,原文均如此,特此说明。)
[35]杨同彦的判决书称,杨同彦在境外网站发表大量文章,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循中国民主党的纲领、章程,秘密组建“中国民主党苏皖分部筹备组”,发展组织成员;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接受境外资金用于资助曾因危害国家安全被判刑的人及其近亲属。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镇刑一初字第12号,博闻社,www.bowenpress.com/cn/2006/china/44_1.shtml。
[36]李元龙的判决书称,李元龙“利用‘自由门’、‘无界浏览’等电脑软件经常上网浏览境外网站;2005年5月至8月期间,用笔名‘夜狼’或‘yehaolang’,在‘新世纪’、‘博讯’、‘清心论坛’、‘大纪元’、‘议报’、‘人民报’、、‘看中国’等境外网站上,发表了‘在思想上加入美国国籍’、‘生得平凡,死得可悲’等四篇文章,捏造、歪曲、夸大有关事实,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资料来源: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法院对李元龙的判决书(2006),黔毕中刑初字第23号,六四天网http://64tianwang.com/Article/Class6/200607/20060714155907.html。
[37]赵岩2004年5月起担任《纽约时报》驻北京研究员,该报于当年9月7日率先披露中国前领导人江泽民将在中共16届4中全会卸下军委主席职务的消息。10天后,赵岩被以涉嫌泄漏“绝密级”国家机密罪被捕。美国政府为赵岩案多次向中国政府交涉,中国当局多次以补充侦查为由延迟开审。2006年8月,法院称赵岩曾于2001年向他人表示自己有官方关系,可以帮该人把劳教18月的案子撤销,并以此收受该人2万元人民币。赵岩因此以诈骗罪被判刑3年,并被罚款2千元,退回“非法所得”2万元。赵岩案件资料见以下报道:BBC,“《纽约时报》助理赵岩被控‘诈骗’”(2005年6月1日);BBC,“美国要求中国对扣押赵岩作出解释”(2004年9月8日);自由亚洲电台,“赵岩被以‘诈骗罪’判刑3年”(2006年8月25日)。
[38]易晓斌的刑事判决书称,易晓斌“利用被中国政府明令禁止登陆的境外网站,无中生有,捏造关于1989年‘六四’事件的虚假事实,制造敌视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各种政治谣言,并大肆谩骂、丑化、诋毁国家领导人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完全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之目的”。资料来源:易晓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刑事判决书(2006),岳中刑一初字第28号,《民主论坛》,2007年4月20日。
[39]新华社北京2006年12月22日电,“北京市一中院对高智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作出一审判决”称,2005年12月至2006年5月,高智晟撰写并在“大纪元”、“看中国”等互联网站上发表“高智晟三致胡锦涛、温家宝公开信”、“这个政权从来没有停止过杀人”等9篇文章。在文章中,高智晟采用造谣、诽谤等方式诋毁现行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间,高智晟还在其家中等地,先后10次接受境外媒体“自由亚洲”、“希望之声”等的采访,其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内容的谈话录音,被境外媒体制作成音频资料登载在这些媒体的网站上,供他人收听或下载。
[40]郭起真的刑事裁决书称,“自2002年开始,利用互联网在境外网站上发表文章。谩骂中国政府,散布有损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及司法制度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资料来源:郭起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刑事裁定书(2007),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冀刑二终字第10号,六四天网,http://64tianwang.com/Article/Class6/200703/20070323204145.html。
[41]严正学刑事判决书称,严正学“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以及在美国访问时在一个‘研讨会’上发表歪曲事实,攻击、诬蔑中国国家政权的演讲,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资料来源:严正学颠覆国家政权案刑事判决书(2007),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刑一初字第8号, http://www.laogai.org/news2/newsdetail.php?id=1180 。
[42]张建虹刑事裁定书称,张建虹“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心怀不满。2006年5月至9月间,以‘力虹’为笔名撰写了110余篇文章,发表于海外‘民主中国’、‘民主论坛’、‘观察’、‘大纪元’、‘独立中文笔会’、‘自由圣火’、‘博讯’等中文互联网站上并接受稿费”。资料来源:张建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刑事裁定书(200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刑二终字第40号(博讯网上登载为“力虹案件二审判决书”), http://www.bowenpress.com/cn/2007/china/215_1.shtml。
[43]太石村维权事件见维基百科,郭飞雄辞条与太石村辞条,http://zh.wikipedia.org/;郭飞雄妻子张青致国家主席胡锦涛的公开信,自由亚洲电台,2007年8月14日,www.rfa.org/mandarin/shenrubaodao/2007/08/14/guofeixiong/。
[44]何清涟,《雾锁中国――中国政府控制媒体大揭秘》,黎明出版社(台湾)2003年5月第1版。
[45]张其鸾,“《出版管理条例》评析”,《当代中国研究》[美]2006年第4期。
[46]2003年为58,000起,见“Thousands riot in China, attack police, burn cars”,Reuters,Jun29,2005;2004年为74,000起,见“中国36城市将成立反恐防暴特警队”,BBC,2005年8月18日;而2005年则高达87,000多起,见林慕莲,“中国动乱事例大增凸显社会不稳”,BBC,2006年1月19日;2006年的群体性事件亦高达8万起。见“‘群体事件’为何成为中国的热门词汇”,德国之声,2007年4月21日。
[47]“汉源事件被捕村民被秘密处决”,BBC,2006年12月07日。
[48]萧洵,“厦门当局捕民众游行‘幕后黑手’”,美国之音,2007年7月18日香港报导。
[49]2007年6月3日香港“厦门市公安局通告”,http://www.xiamen.gov.cn/zxgg/200706/t20070604_165053.htm。
[50]以下是部分中国政府已经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
    1.《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1992年4月2日对中国生效,对公约第条持有保留)
    2.《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1980年11月4日交存批准书,对公约第29条第1款持有保留)
    3.《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2001年3月27日交存批准书,对公约第8条第1款第1项持有保留)
    4.《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1986年12月12日签署,1988年10月4日交存批准书 ,1988年11月3日对中国生效,对公约第20条和第30条第1款持有保留)
    5.《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 ,1982年9月24日 交存加入书 ,1982年12月23日 对中国生效 )
    6.《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 ,1982年9月24日交存加入书,同日对中国生效 )
    7.《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Equal Remuneration Convention, 1990年11月2日对中国生效)
    8.《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Suppress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Apartheid,1983年4月18日交存加入书)
    9.《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1998年10月5日签署,至今未通过)
    10.《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1982年2月28日对中国生效)
    11.《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gainst Apartheid in Sports ,1988年4月3日对中国生效)
    12,《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on the sale of children, child prostitution and child pornography ,2002年12月3日交存批准书 ,2003年1月3日对中国生效)
    13.《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on the involvement of children in armed conflict,2001年3月15日签署,待批准 )
    14.《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 Prohibition and Immediate Action for the Elimination of the Worst Forms of Child Labour Convention,2002 年8月8日交存批准书,2003年8月8日对中国生效)
    15.《就业政策公约》(Employment Policy Convention,1997年12月17日交存批准书,1998年12月17日对中国生效。
    本注解资料来源:见中国人权(中国北京)网站http:www.humanrights.cn/。
[51] "The Impact of the 2008 Olympic Games on Human Rights and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Congressional-Executive Commission on China,February 27,2008, Statement of Sharon Hom,Executive Director, Human Rights in China. http://cecc.gov/pages/hearings/2008/20080227/hom.php.
[52] 中国人权(纽约),“评中国政府执行《反酷刑公约》情况:法律虽有改革, 酷刑实施者却 依然逍遥法外”,2000年4月27日,http://gb.hrichina.org/。
[53] 郭飞雄妻子张青致国家主席胡锦涛的公开信,自由亚洲电台,2007年8月14日,www.rfa.org/mandarin/shenrubaodao/2007/08/14/guofeixiong/。
[54] 《2005年度各国人权报告》--中国部分(包括西藏、香港和澳门),《2006年度各国人权报告》--中国部分(包括西藏、香港和澳门),美国国务院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局发布, http://chinese.usembassy-china.org.cn.

http://www.modernchinastudies.org/us/issues/past-issues/99-mcs-2008-issue-1/1036-2012-01-05-15-35-31.html

2008年2月1日星期五

胡平:民主与革命

“什么情况下您会开展一场革命?”

不久前,我接受了万维网提出的“为什么要民主”系列问题的书面采访.其中一个问题是“什么情况下您会开展一场革命?”我写道:“如果这里所问的革命是指暴力革命的话,我的回答是:当人们的基本权利遭到政府的剥夺时,人们就有权开展一场革命。但问题是,在人们的基本权利都遭到剥夺的时候,他们常常也就失去了革命的手段或能力。特别是在热兵器高度发达的今天,斩木不能为兵(砍下树干当不了武器)。也就是说,在最应该革命的时候,往往不会发生革命。革命常常是发生在那以后。革命常常是父债子偿。也正因为如此,实际发生的革命常常是不必要的,有的甚至是不应该的。这是‘革命’在当代的尴尬处境。”鉴于这个问题很重要,而且很有争议,我这里再作些补充说明。

在中文里,“革命”本来是指改朝换代,例如商朝推翻夏朝,史上称为“汤武革命”。“革”指改变,“命”指命令,即“天命”。后来人们常说的“革谁谁的命”,把“命”当成了生命,是背离中文“革命”一词的原意的。现在我们用的“革命”一词,是指英文里的REVOLUTION,最早是孙中山取自日本人的翻译著作。这和古代中文里的“革命”一词的意思有所不同。

“革命”一词有很多种含义.我们可以说政治革命,经济革命,科技革命,文化革命,乃至家庭革命,等等。眼下我们所说的是政治革命。所谓政治革命,通常是指一种激烈的变革,一种从根本上改变原有的政治制度的变革。革命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是和平的。譬如台湾的民主转型被称为宁静革命,捷克斯洛伐克的民主转型被称为天鹅绒革命,就是形容其和平性。

不过,一般人讲到革命时,往往是指暴力革命。我在上次的回答中也特地说明我讲的革命是指暴力革命。我回答说:“当人们的基本权利遭到政府的剥夺时,人们就有权开展一场革命。”古代中国的孟子说,杀死暴君是“诛一夫”,是完全正当的。近代自由主义奠基人洛克明确指出:如果政府超越或滥用政治契约中明确规定所授予的权威,这个政府就变为专制独裁;这时人民就有权去解散它,或者反抗它,甚至推翻它。20世纪自由主义思想家卡尔。波普(Karl Popper)干脆用这一点去定义专制政府。他建议区分两类政府,第一类是可以不采取流血的办法而采取例如普选的办法来更换的那些政府;第二类是被统治者若不通过成功的革命就不能加以更换的那些政府。“民主”这个词是前者的简略代号,而“专制”或“独裁”是后者的简略代号。

有人否定革命,理由是革命会流血,会造成内乱.洛克针锋相对地批驳道:“他们也可以根据同样的理由说,老实人不可以反抗强盗或海贼因为这会引起纷乱或流血,在这些场合倘发生任何危害,不应归咎于防卫自己权利的人,而应归罪于侵犯邻人的权利的人。假使无辜的老实人必须为了和平乖乖地把他的一切放弃给对他施加强暴的人,那我倒希望人们设想一下,如果世上的和平祇是由强暴和掠夺所构成,而且祇是为了强盗和压迫者的利益而维持和平,那么世界上将存在什么样的一种和平。当羔羊不加抵抗地让凶狠的的狼来咬断它的喉咙,谁会认为这是强弱之间值得赞许的和平呢。”

经济学家杨小凯在80年代撰文反对革命,不过他后来修正了自己早先的观点.杨小凯根据美国公共选择理论的代表人物之一、经济学家曼库尔。奥尔森(Mancur Olsen)的有关学说指出:一个稳定的秩序会使既得利益者寻租行为制度化,而革命和动乱却能打破制度化寻租。杨小凯的结论是:“革命对统治者总是一种威胁,没有这种威胁,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承诺就不可信;有威胁,其行为就不会太离谱.”这就是说,即便有些革命或动乱祇是以暴易暴,那多半也比一暴到底要好一点.在古代中国,大臣劝诫皇帝不要压榨无度,总是把例如暴秦的灭亡作为前车之鉴.如果一个暴虐的政权居然能千秋万代,一暴到底,那不是更糟吗?

对革命不可一概而论

从理论上论证暴力革命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正当性并不困难.真正的困难在于以下三点:第一、在人们的基本权利都遭到剥夺的时候,他们常常也就失去了革命的手段或能力。在最应该革命的时候,往往不会发生革命。其间道理也许并不复杂.在压迫最严厉、控制最全面的时候,照理说是最应该革命的时候,但一般来说,那也常常是新理念最难得到传播的时候,也是反对派最难生存、最难活动和最难发展的时候,而且也常常是民众最消沉、最感到没有力量以及最缺少自信的时候,因而很难发生革命。

当代热兵器的高度发达无疑给革命增加了极大的困难.于建嵘在《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抗争》里写道:一位农民维权领袖倪明就认为:“目前农民没有走向暴力反抗,并不是他们没有这样做的思想基础和情绪准备,而是因为大刀长矛的时代已经过去。他在一篇题为《时势论》的政论文中称:”余闻崇祯之世,上清下暗,官贪府污,今似而过之,民视官为虎,官以民为肉,有水火不容之势。若陈吴再世,揭竿可以为旗,斩木可以为兵,未尝不举水浒之义.今所未能者,是揭竿不可以为旗,斩木不可以为兵,故高俅童贯之流仍窃其位。高童二人也,今高童之流遍之角落,已败风气,民怒冲天,恨声载道,倘得古茅长戟可以为用,则高童头颅不知已抛几许矣。‘“

第二、实际发生的革命常常是不必要的,有的甚至是不应该的。例如,俄国布尔什维克的十月革命就是一场不必要而且不应该的革命。

随着前苏联档案的解密,人们对十月革命的内幕已经有相当清楚的了解。著名的苏俄东欧问题专家金雁教授不久前发表专文《十月革命的真相》。文章指出,十月革命不是用武力推翻专制的沙皇统治,而是推翻在二月革命后建立起来的推进民主转型的临时政府。此前的临时政府已经换过好几届班子,十月革命推翻的最后一届临时政府是以社会民主党孟什维克派和主流派社会革命党为主的政府。这就是说,十月革命实际上是以列宁为首的社会民主党布尔什维克派和左派社会革命党用武力夺了“党内同志”的权。

就在俄历1917年10月26日,即打下冬宫、夺取政权后的次日召开的第二次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大会上,列宁重申临时政府不愿召开立宪会议是它被推翻的理由之一,并强调即将召开的立宪会议才是惟一有权决定国家问题的机关.他还明确表示,即使布尔什维克在选举中失败,他们也将服从“人民群众”的选择。然而在接下来的立宪会议选举中,布尔什维克祇获得了不到四分之一的议席,加上其盟友左派社会革命党也祇有30%的议席,而社会革命党,即使不算它的左派,仅其主流派就获得半数以上的议席。显然,布尔什维克输掉了这次选举,而且输得很惨.其惨还不在于得票少,而在于这是在它当权条件下、由它组织的选举.它没有理由、而且的确也并未指责这次大选有舞弊、贿选一类的污点.1918年1月5日,布尔什维克用武力解散了立宪会议,开始了布尔什维克专政。高尔基在这一天激愤地写下了《1月9日与1月5日》一文,严厉谴责布尔什维克。他把当天发生的惨案比之为点燃1905年革命烈火的沙皇屠杀和平请愿工人的“流血星期日”:布尔什维克的“来复枪驱散了近百年来俄国最优秀份子为之奋斗的梦想”。德国社会民主党人罗莎。卢森堡说,“列宁和托洛茨基曾经强烈地要求召开立宪会议”,而十月革命后的立宪会议选举又“是根据世界上最民主的选举”,“在完全自由的条件下进行的第一次人民投票”,布尔什维克却“毫无敬畏之念,干脆宣布投票结果毫无价值”,是“逆历史潮流而动”的行为。另外,列宁在1919年致罗日科夫的一封私人信件坦率的说法值得一提:列宁认为当时的内战是“苏维埃政权反对‘普遍、直接、平等、秘密的’选举的斗争,即反对反革命立宪会议的斗争”,“这是资产阶级民主和资产阶级议会制的世界性大崩溃,无论在哪个国家,没有国内战争就不会有进步。情愿者命运引着走,不情愿者命运拖着走。”

如上所述,俄国布尔什维克革命完全不具有我们所说的正当性,然而它却发生了。问题就在这里,在应该发生革命的时候往往没有发生革命,在实际发生革命的时候往往不需要乃至不应该革命,革命在该来的时候不来,在不该来的时候倒来了。这就让人很有几分尴尬,不论你是主张革命还是反对革命。由此可见,对革命切切不可一概而论。不是所有的革命都应当否定,也不是所有的革命都应当肯定。有各种各样的革命,不同的革命之间天差地别.我们务必要分清,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革命是正当的;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革命是不正当的。简而言之,针对专制的革命是正当的,针对民主的革命是不正当的。划清这一界限至关重要。

第三、尽管按照波普的定义,专制祇能用流血的革命去改变;但实际上,用非暴力方式改变专制的成功事例也不少,所以我们有理由坚持非暴力方式。在说明这一点之前,我先讲讲革命与改良的问题.近些年来,国人对革命与改良的问题进行过热烈的争论。但其中含有若干概念上和事实上的混乱,在此有必要略作澄清。一谈到革命与改良,论者常常引用清末的革命派与维新派之争。问题是,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维新派所追求的目标是君主立宪或虚君共和,这和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派的主张并无实质上的差异。再有,维新派并非祇采用和平方式。例如维新派曾试图发动兵变,戊戌变法失败后,维新派的唐才常又组建自立军发动武装起义,拥护光绪主政,申明要废除“所有清朝专制法律”,“变旧中国为新中国”。可见,我们没有理由把维新派视为革命派的对立面。按照我们先前对革命的定义,维新派何尝不可以算作革命派?祇不过他们所试图实现的更接近于英国的光荣革命。至于说在当时条件下维新派有无成功的可能,那是另一个问题.

关于口头革命派

让我们回到用非暴力方式结束专制制度的问题上来。

没有人否定非暴力抗争。不过有些主张暴力抗争的人说,如果专制政府不准许我们进行非暴力抗争,我们就祇好采用暴力抗争了。还有些人则说,我们当然要进行非暴力抗争,但同时也不能放弃暴力手段,我们必须要保持暴力抗争的压力。这些说法都有问题.因为它们给人的感觉是,好像我们本来就拥有现成的暴力手段,我们本来就是可以进行暴力抗争的,祇是以前投鼠忌器,一直没舍得用而已。这当然不符合事实。

在海外,有人主张暴力革命。可是,正像我早讲过的,十年八年过去了,未闻打响一枪一炮,未见伤及对手一兵一卒。我想,这倒未必是他们满足于光说不练,问题是他们没找出办法付诸实践.有的人祇是出于愤激甚至绝望。他们觉得种种非暴力抗争都无济于事,于是高呼革命。这就应了加尔布雷思的那句话:有时候“高谈革命祇是一种逃避现实。”高谈革命还有一个误区,就像亨丁顿说的:“如果‘改革’是‘不完全行动’的藉口,那么‘革命’就是‘完全不行动’的藉口了。”你一旦主张革命,你就自认为有理由拒绝参加任何非暴力行动——因为你认定这些行动都毫无作用,但你实际上又不能参加暴力行动,于是到头来就成了完全不行动,然而你还以“革命”自我标榜。

也许有人会说,是的,我们现在祇能口头上宣传暴力反抗。但如果这一理念传播开去,一旦具备了相应的物质条件,人们就会拿起武器抗暴。这种说法未免低估了人的自卫本能。你以为天安门广场上那些人在面对坦克时不想武力回击吗?如果他们手中掌握有足以和对方相抗衡的武器,还需要你去启发他们,他们才懂得他们有武装抗暴的权利吗?

不错,我早就听一位八九的外高联学生领袖讲起,在六四前夕,有人自称代表军方某部队主动与他联系,说他们准备举义,希望得到学生的支持;而这位学生领袖却出于对非暴力的迷信而拒绝了。依我看,这事一望而知是骗局,是陷阱。如果真有军人准备举义,用得着找广场上的学生商量吗?既然已经决定了要兵变,那么他们唯一要考虑的是,当枪声打响之后,对方会有如何反应?有多少军队会反戈?有多少军队会中立?有多少军队会顽固地维护专制者?学生和市民方面是不用说的,难道他们还会站在镇压他们的军队一边反对保护他们的军队吗?我们都知道,在六四前夕,广场上乃至海外都在盛传38军和27军打起来了,又说李鹏被打死了(这些消息甚至登在海外的报纸上)。你见到有谁表示过反对呢?

需要提醒的是,军警抗命,乃至兵变,其实和我们所说的非暴力抗争并不冲突。因为所谓非暴力,是指民众采用非暴力。著名的非暴力抗争专家基恩。夏普(GENESHARP)讲过,非暴力抗争取得胜利的方式之一就是,声势浩大的非暴力抗争激化了专制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促成了统治集团的分化:许多官员拒绝执行上级的命令;军警不愿意镇压和平抗议的民众,甚至发动兵变。非暴力抗争获得胜利的另外一种方式是,在民间的巨大压力下,统治集团上层分裂,开明派战胜强硬派,和民间力量达成制度性妥协.在专制统治集团中,总会有一些强硬派力主暴力镇压,之所以有时候他们也会放弃使用暴力,就是因为他们意识到,如果他们使用暴力,必将遭到更强大的暴力的有力阻止,所以知难而退了。

“我说的我会去做”

我很赞成杨建利的一句话:“我说的我会去做。”因为我说非暴力,所以我做非暴力;因为我祇做非暴力,所以我祇说非暴力。我们之所以强调非暴力抗争,不仅仅因为非暴力抗争在道义上更可取,而且也因为非暴力抗争在现实中更可行。如果民众失去了对非暴力抗争的信念,从而放弃了采用非暴力的方式展开抗争,实际上他们就是放弃了现实可行的抗争手段,到头来也就是放弃了抗争本身。

和六四前相比,今日中国的形势是很奇特的。一方面,人们仍然没有赢得反对的权利;但另一方面,人们又并非毫无反对的空间.你甚至可以说,反对的空间比六四前还大。那么,何以今日国人却又比六四前更悲观呢?原因就在于有太多的人比六四前更冷漠。实际上,这也是主张革命的声音在今天要比在六四前明显的原因。可见,主张暴力革命者,不祇是对统治者不抱幻想,而且也是对民众不抱幻想。主张革命者往往并不是深感民众太热烈,而常常是痛感民众太冷漠。冷漠的成因自然是恐惧。然而,统治者何尝不恐惧?他们发誓要把“动乱”扼杀在萌芽状态,因为他们知道,一旦抗争形成较大规模,镇压就力不从心了。不少中共官员私下都承认,如果再来场八九,那就不会再有六四了。我们的问题是,如何克服民众的冷漠,重建非暴力抗争的信心。这无疑是相当艰难的,但舍此之外别无他途。

正像我早先讲的:埋葬中共暴政,埋葬人类历史上最后一个专制强权,任重道远,我们的抗争无比艰难,也无比神圣,无比光荣.对自由的渴望深深地植根于人心之中,它永远不会熄灭。自由民主好比不死的凤凰,它可以失败一百次一千次,但每一次它都会浴火重生。相反,共产专制祇能输一次,它一旦倒下,就再也爬不起来。祇要我们不屈不挠,坚持抗争,最终的胜利必定属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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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之春2008年2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