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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1日星期三

一个70后女人远比白毛女悲惨的命运

【一个70后女人远比白毛女悲惨的命运】

摘自 【梦一生的博客】

真难以想象这是发生在90年代的事情。

同样是农村姑娘,如果比较那个来自吃人旧社会“白毛女”中的喜儿,新中国”70年代出生的陆金凤的命运则不知要惨多少倍,而且是永远无法弥补的。

一个“解放人民的新政权”,却制造了被压迫者的更悲惨的命运。。。真是一个恐怖的讽刺。

———陆金凤身世凄惨,在她出生不久,其父亲和祖父在两次事故中相继去世,因而被家人和村民认定是“灾星”,数度险些被家人活埋。后被其母拼死救下,但童年饱受歧视和虐待。1988年,她母亲也因病去世,悲愤的继父和舅舅用棍子把她打出家门,村里也无人敢收留她。这一年她13岁。为了活下去,陆金凤不得不踏上了流浪和乞讨的道路。1989年,陆金凤在运城郊外一座餐饮店外的垃圾堆中捡食剩饭时被饭店保安放狗咬伤,因流血过多昏倒路旁。饭店经理马某见她有几分姿色,便将她抬回救治,后以暴力手段威逼其从事卖淫活动。1991年扫黄打非在全国展开,马某的饭店被查封,除马某逃脱外,陆金凤和其他几名卖淫女被当场抓获。陆金凤被处以劳动教养一年,押往渭南劳改农场服刑改造。1992年刑满释放,被遣返回原籍监管。

因为害怕“灾星”再带来灾祸,乡人鼓动其继父赶快将陆金凤嫁出。恰逢其继父有一远亲李某某住在在陕西省庆阳县西岭村,从小患有残疾,贫困无妻,陆金凤父亲便收了李家一千元彩礼钱,派人将陆金凤强行押送到西岭给李某某。李家一贫如洗,李某某常年瘫痪在床,衣食不能自理,家务事都靠老母照料,但是人性格老实内向,认命的陆金凤决定安心服侍李某某生活。

可是好景不长,同村有一恶霸胡某,平时横行乡里,他见陆金凤貌美,便起歹意,欲将其霸占。在胡某的淫威下,李家敢怒不敢言。陆金凤虽然苦苦哀求,仍然被以两千元的价格卖给胡某享用。胡某生性暴疟,酗酒成性,每次醉后必对陆金凤毒打施暴。从1992年到1993年间,陆金凤因不堪胡某的凌辱和虐待,多次寻找机会逃跑,但每次都被抓回毒打。胡某更制作5公斤铁镣一副长期将陆金凤锁在家中。1994年初陆金凤再次设法逃跑,被胡某带人追赶几公里抓回后打断右腿,从此被用铁锁禁锢在床上。

几周后胡某外出经商,走前托付其表弟唐某、关某看押陆金凤。两人却趁机对陆金凤多次强奸,导致其怀孕。唐某新近丧偶,又因为孩子可能是自己的,便许诺陆金凤将支付胡某一笔补偿费以换取她的自由,并聚她为妻,使陆金凤心生一线希望。

1994年底陆金凤在唐家生下一名男婴。1995年春节胡某回乡过节,唐某心中害怕,仍将陆金凤和孩子送回,并咬定孩子和他无关。胡某极为暴怒,将陆金凤剥光衣服反绑双手吊在树上狠抽,并用刀猛戳她的大腿和下身拷问“奸夫”,将其折磨得死去活来。当晚唐某、关某怕出人命,前来劝解,却被盛怒下的胡某持刀追砍,导致二人死亡。次日黎明,喝得大醉的胡某将被冻得奄奄一息的陆金凤解下,拖进屋中再次毒打至昏迷,随后自己也恨恨地睡去。

陆金凤苏醒后,浑身血肉模糊,疼痛难忍,却发现儿子已经以被狠心的胡某掐死了,一时间如雷轰顶,悲愤交加,心怀绝望,失去理智,遂使尽浑身力气,取镰刀向熟睡中的胡某猛砍,致其死亡,并放火烧屋。火起,村民赶来救火,发现了浑身是血的陆金凤持刀呆坐于地,而唐某、关某和胡某都被砍死。众人大惊,愤怒的群众将陆金凤捆绑殴打,并将其扭送公安部门。

此案被列为庆阳县1995年特大案件,1995年3月陆金凤被批准逮捕。经审讯,陆犯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庆阳县法院认为陆犯虽然遭遇悲惨,其情可叹,但她是劳改释放人员,尚在监管期,且杀人事实清楚,法律无情,又正值严打其间,所有罪行加重处理,应当判处死刑。陆犯不服,提出上诉,但被驳回。

1995年12月24日陆金凤被押往咸阳,在公判大会后当天下午,她被带到一个不归之地。。。

这一年,她20岁。

再看看她的短短的人生吧。

童年少年贫苦潦倒,父母双亡,流浪街头,被暴力卖淫,被抓去服刑,被卖当性奴,被残酷虐待毒打,又被强奸,孩子被杀,最后被折磨到奄奄一息。。。

为了抱杀子之仇,为了最后的活路,她杀死了狠毒的仇人也是杀人罪犯。

然而,这个“人民政府”却要她用生命再为这个有三条人命的比黄世仁凶残数倍的杀人犯“陪葬”。

面对这样的结局,不知道最后那一刻她还会后悔自己的行为吗?她还会留恋人间吗?

这样的结局,唤起的也不仅仅是人们的悲叹。。。

刑场时刻图片:














刑诉法修订条款或致“秘密拘捕”泛滥

2011-08-31 04:16:02 来源: 新京报(北京) 有16633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转发到微博(141)

核心提示: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30日。其中部分条款引发质疑,“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人员,被拘留逮捕后,若出现无法通知家人,或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况,对其拘留逮捕时间可超过24小时。”

本报讯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官网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30日。

网易微博: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我国现行的刑诉法是1979年制定,1996年经过一次修正。上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是自全国人大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后,15年以来再次启动对刑事诉讼法的大修。

这次修正案草案有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修改的面较大,修改的条文比较多,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其中,遏制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解决证人出庭难、细化逮捕条件、保障律师职业权利、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等内容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与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同时公布的,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作的草案说明和草案修正前后对照表。截至昨晚11时50分,中国人大网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管理系统中,已有3039条意见。

链接

征集办法

●网站提交: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交意见。

●信函寄送: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刑诉法修订征求意见:部分条款倒退引担忧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因存在重实体而轻程序、非法证据难以排除,侦查部门权力强大、法院独立性不够,律师权利难以落实等诸多弊端,致使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其本身的缺陷彰显无遗。

由于刑诉法修改涉及公检法等权力的再分配,各方利益难以达成共识,此次刑诉法修订2004年动议,中间各方利益难以摆平,一度停顿,直至2011年6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后,刑诉法修改日程才得以确定。

草案说明显示,共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和特别程序等七大方面。

此次修订有不小进步,但公检法及律师界、学界各方博弈至今仍在进行中。部分条款甚至出现了明显的倒退,引发广泛担忧。

例如,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条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同样的情况,还存在于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条。该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同样的情况,也存在于修正案第三十九条。该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这意味着,“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几种情形,也可以成为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

这些规定引起人们的广泛担心和质疑。

首先,“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泛滥成灾。

其次,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通知家属,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不符合人权保障的法治原则。

延伸阅读: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文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十六、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三十九、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本文来源:新京报作者: 杨华云 )责任编辑:NN044

2011年8月30日星期二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8-30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也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1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一、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
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五、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七、将第三十六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修改为: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十、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
十二、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十五、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经过司法机关核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十六、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可以建议侦查机关更换办案人。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经依法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属于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或者存在重大疑点,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可能性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二十二、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予以保护的申请。”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及误工损失,应当给予补助。对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二十五、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十六、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十七、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将第五十六条改为三条,作为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修改为: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旅行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予以逮捕。
“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确定后,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十二、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身份证件、旅行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于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执法人员对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决定,不严格执行,贻误案件办理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十五、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十六、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三十七、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三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三十九、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四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四十一、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四十二、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四十三、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四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三条:“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侦查取证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该司法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依法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依法退还的;
“(三)违法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依法解除的;
“(五)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于情况属实的,依法予以纠正。”
四十六、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四十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
四十八、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四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五十、删去第九十六条。
五十一、将第一百零五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采集指纹、血液等生物样本。”
五十二、将第二编第二章第六节的节名、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的“扣押”修改为“查封、扣押”,“物品”修改为“财物”。
五十三、将第一百一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三十八条,修改为:“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和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五十四、将第一百二十条改为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从事第二款规定的鉴定工作,应当依照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规定执行。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十五、将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五十六、在第二编第二章第七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八节:
“第八节技术侦查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一百四十九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期限执行。
“侦查人员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信息和事实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一百五十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
“实施秘密侦查,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第一百五十一条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通过实施秘密侦查收集的证据,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特定人员真实身份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五十七、将第一百二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经上一级侦查机关批准,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五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五十八条:“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在案卷中注明。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五十九、将第一百三十三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六十、将第一百三十四条改为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六十一、将第一百三十九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在案卷中注明。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六十二、将第一百四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一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六十三、将第一百五十条改为第一百八十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六十四、将第一百五十一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六十五、将第一百五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二条,删去第二款。
六十六、将第一百五十三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六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六条:“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六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七条:“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鉴定人出庭作证,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六十九、将第一百五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证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七十、将第一百六十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案件情况和定罪、量刑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七十一、将第一百六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九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作出决定。”
七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九十九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七十三、将第一百六十八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因案件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七十四、将第一百七十四条改为第二百零七条,修改为:“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七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七十六、将第一百七十五条改为第二百零九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七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向被告人告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七十八、将第一百七十六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一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七十九、将第一百七十七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二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八十、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月。”
八十一、将第一百八十七条改为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八十二、将第一百八十八条改为第二百二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十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八十三、将第一百八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仍然认为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八十四、将第一百九十六条改为第二百三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的,至迟不得超过二个月。有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因案件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八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
八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八十七、将第二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八十八、将第二百一十四条改为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八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二条:“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九十、将第二百一十六条改为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九十一、将第二百一十七条改为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九十二、将第二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二百五十六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九十三、将第二百二十一条改为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九十四、增加一编,作为第五编:“特别程序”。
九十五、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编第一章:
“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六十三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二百六十六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六十八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教育矫治。
“第二百六十九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在法庭调查中,人民法院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教育改造条件进行了解。
“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二百七十三条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规定进行。”
九十六、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编第二章: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四条对于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五条对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六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九十七、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编第三章: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第二百七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的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于不能认定是违法所得的,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第二百八十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对于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
九十八、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编第四章:
“第四章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百八十一条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二条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被申请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可以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二百八十三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九十九、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中引用的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刑事诉讼法的有关章节及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修正的。实践证明,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设计和职权配置总体上是科学的、合理的。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刑事诉讼制度在某些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陆续提出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的意见和建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就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十届全国人大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一直在对该法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跟踪了解、调查研究,从2009年初开始,着手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起草工作秉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实事求是,从国情出发,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完善刑事诉讼中各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更好地适应诉讼活动的需要;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注意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又注意对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经反复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进行研究,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基层办案部门、律师和专家学者意见,并专门征求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现就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完善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是贯穿全部诉讼活动始终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公正审判、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针对各方面提出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比较原则,难以满足实践需要的问题,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

1. 完善证据种类和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七种证据。根据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实践需要,建议在证据种类中增加规定电子数据等。(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

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作出有罪判决均规定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为准确适用这一标准,建议进一步明确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修正案草案第十六条)

此外,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提高诉讼效率,建议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经过司法机关核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修正案草案第十五条)

2.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作了规定。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建议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并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

另外,针对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多发生于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之前的情况,建议明确规定,在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并规定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3. 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查明案情、核实证据、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出庭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审判的公正性,需要进一步予以规范。建议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规定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对于鉴定意见,只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鉴定人就应当出庭作证。同时,规定强制出庭制度,证人、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修正案草案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4. 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在实践中,对证人的保护,一方面可以通过对打击报复行为追究责任来实现,另一方面也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一些严重犯罪案件中证人的保护力度。建议增加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被害人,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对其人身和住宅进行专门保护等措施。(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三条)

二、完善强制措施

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五种强制措施。但由于犯罪情况日趋复杂,执法环境有所变化,现行关于强制措施的有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

1. 完善逮捕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对逮捕条件理解不一致的问题,建议将“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原则规定,细化规定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可能自杀或者逃跑。并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五条)

2. 完善审查逮捕程序

为进一步完善审查逮捕程序,以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准确适用逮捕措施,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还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同时,为强化人民检察院对羁押措施的监督,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建议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程序。(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3. 完善监视居住措施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限制自由的程度不同。刑事诉讼法对这两种强制措施规定了相同的适用条件。考虑到监视居住的实际执行情况,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并规定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比较妥当。建议对监视居住规定单独的适用条件,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司法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规定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并规定通知家属、律师会见等救济措施。明确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

4. 适当延长拘传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增加规定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规定拘传期间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七条)

三、完善辩护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强化法律援助,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

1. 规定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建议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修正案草案第三条、第六条)

2. 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经侦查机关批准。修订后的律师法作了不同的规定,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各方面一致认为,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吸收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但对于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事先经侦查机关同意也是必要的。据此,建议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并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修正案草案第七条)

3. 完善律师阅卷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审判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修订后的律师法扩大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的范围。建议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修正案草案第七条)

4.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建议扩大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和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将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增加规定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修正案草案第四条、第九十五条)

四、完善侦查措施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犯罪情况的变化,一方面,要完善侦查措施,赋予侦查机关必要的侦查手段,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制约和监督,防止滥用。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

1. 明确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措施

根据实践需要,建议增加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二是,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三是,明确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修正案草案第五十六条)

2. 完善侦查监督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对侦查措施的监督,建议增加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解除、变更强制措施,不依法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违法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不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侵害其合法权益时的申诉、控告及处理程序。(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五条)

五、完善审判程序

为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有必要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区别案件的不同情况,进一步完善审判程序,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

1. 调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诉案件和对自诉案件的简易程序。根据司法实践需要,建议将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案件,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其中,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仍维持现行规定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同时,为强化制约和检察职能,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修正案草案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六条)

2. 完善第一审、第二审程序

对于第一审程序,根据司法实践和实际需要,建议完善起诉案卷移送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完善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增加规定审判人员在开庭以前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在法庭审理程序中增加规定量刑的内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作出决定。(修正案草案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对于第二审程序,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应当明确二审开庭的案件范围。建议增加规定,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为避免反复发回重审,建议完善发回重审制度,增加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判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仍然认为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修正案草案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

此外,针对实践中一些重大复杂案件审限不足,影响办案质量的问题,适当延长了第一审、第二审的审理期限。(修正案草案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

3.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根据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为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建议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同时,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修正案草案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六、完善执行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程序,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

1. 完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是对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制度。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一是,根据实际需要,将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扩大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中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二是,进一步明确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批准程序。三是,增加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修正案草案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

2. 加强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为完善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机制,建议增加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减刑、假释的建议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的,应当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修正案草案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

3. 增加社区矫正规定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也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修正案草案第九十一条)

七、规定特别程序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提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特定案件和一些特殊情况,应当规定特别的程序。建议增加一编“特别程序”,对有关程序作出补充规定:

1. 设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建议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为有利于未成年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设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修正案草案第九十五条)

2. 规定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的和解作了规定。根据各方面意见,为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需要适当扩大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同时考虑到公诉案件的国家追诉性质和刑罚的严肃性,防止出现新的不公正,宜将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限定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修正案草案第九十六条)

3. 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为严厉打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对犯罪所得及时采取冻结追缴措施,并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要求相衔接,建议增加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并设置具体的审理程序。(修正案草案第九十七条)

4. 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为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和谐有序,建议在此基础上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并对人民法院的决定程序、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等作出规定。(修正案草案第九十八条)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考虑到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面较大,修改补充的条文比较多,并增加了新的编、章、节,建议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常委会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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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人大网2011-08-30责任编辑: 余晨

2011年8月28日星期日

刘荻:坐牢指南:如何当英雄

注:本文标题纯属标题党作风。笔者本人从未当过英雄,但总算有些坐牢经验,可以与各位分享。

要当英雄,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有平常心,或者引用一句古希腊箴言:认识你自己。

有些人喜欢引用特蕾莎修女的名言:

人们总是不讲道理、没有理性、只顾自己,不管怎样,还是要原谅他们;
如果你友善,人们也许说你自私、动机不纯,不管怎样,还是要以善待人;
如果你成功了,你会碰到一些虚伪的朋友和真正的敌人,不管怎样,功还是要成。
如果你正直忠诚,人们也许会欺骗你,不管怎样,还是要正直忠诚;
你费时数年所创建的,可能被人毁于一旦,不管怎样,还是要创新;
如果你得到平静和快乐,有人也许妒忌,不管怎样,还是要开心。
你今天所做的善事,往往明天就被遗忘,不管怎样,还是要行善;
将你最好的所有献出来,可能还远远不够,不管怎样,还是要奉献;
说到底,你所面对的只是上帝,至于他们怎么样,你可以不管。

而笔者认为,关键在于:你自己首先要认识到,你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自己。只有这样,你才能真正做到不受他人和环境的影响。

许多人开始投身“革命大业”时,都会抱有一些不切实际的想法,他们会认为自己代表真理和正义,代表人民,朋友和同志团结一致、坚强不屈,自己大公无私、无所畏惧,等等。而笔者要说,你首先要认识到:你所认为的真理很有可能是错的;你所认为的正义很有可能站不住脚;人民很有可能不支持你;朋友和同志很有可能会背叛和出卖你;而且你是一个软弱的人,有着人类共有的弱点;你所做的一切都可能有着自私的动机。认识到这一切之后,你就可以考虑是否要做英雄了。而且只有在认识到这些之后仍然决定要成为英雄,这样的人才是真正的英雄。

接下来我们谈谈“坐牢的人为什么会投降”这个问题。说到这里可能很多人都会想到“酷刑”,可是笔者要说:其实绝大多数人到不了要面对酷刑的地步就会投降。

这是因为他们对监禁的环境和自己的身心状态缺乏了解。人是进化的产物,进化使我们易受暗示,易受环境影响,易受情境、奖惩和人际压力的摆布,因为如果不是这样,我们可能很难在自然界中生存下去。

而监禁环境一方面是陌生的(对首次入狱的人来说),有不少东西需要学习和适应,另一方面又是封闭的:环境中的信息和刺激非常贫乏。这种贫乏的环境让人渴求信息。坐过牢的朋友恐怕都不会忘记,新闻联播曾经让人牵肠挂肚,每天的报纸曾经要反复咀嚼……

在这种环境下,人会变得极易受暗示。审讯者的每一句话,甚至一举一动,都会让你反复琢磨,对你产生强大的影响。封闭环境让洗脑变得容易,首次入狱的人基本都会投降,主要原因恐怕就在于此。当然,受暗示性增强似乎也能带来某种好处:能让人的直觉能力大大增强。拿笔者来说,在北京市看守所坐牢期间,渡过了最初那段难熬的时光之后,无论是预审、管教、律师的话语还是新闻联播,其言外之意笔者都能猜个八九不离十。

关于人是如何受到情境左右的具体情况,读者可以参考心理学家津巴多所著的《路西法效应》一书。这本书记叙了津巴多著名的“斯坦福监狱实验”的详情。

津巴多在斯坦福心理系大楼里设置了一个“监狱”,把自愿参加实验的学生随机分成两组,一组当看守,另一组当犯人。随着实验的进行,不仅“看守”和“犯人”在行为和心理上越来越向真正的看守和犯人靠拢——“看守”变得越来越残暴,而“犯人”则变得越来越逆来顺受——就连担任“监狱长”的津巴多本人也“入戏”了,在听到越狱传闻后居然想把“犯人”移交到真正的监狱去,在遭到拒绝之后甚至还抱怨各监狱之间缺乏合作。

以上这些都是要告诉你们:你也是人,你也有人类共有的弱点,你和别人一样脆弱、易受环境的影响,不要以为自己是刀枪不入的大英雄。很多对自身和环境对人的影响毫无觉察的人都会在自己的天真幻想在现实面前碰得粉身碎骨之后一溃千里。但是如果你对上述知识有所了解,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计划,即使有所让步也可以守住底线,不会彻底投降。

最后,与“认识你自己”同样重要的是“接纳你自己”。你仍然要努力做个英雄,但是无论你做得如何,无论成功与否,你都要无条件接纳自己。只有这样,对方才无法在精神上战胜你。

《议报》2011/8/28首发

2011年8月26日星期五

网络评论员(五毛)工作者指南曝光

[日期:2011-08-26] 来源:参与 作者:大风

(参与2011年8月26日讯)被网友戏称为五毛的网络评论员的内部工作指南日前曝光。该指南罗列了多种引导公众舆论的手段,譬如:“某些谣言出来的时候,必须尽快搜索到谣言的首发地点和首发人,然后勒令网站管理员删除原帖,网络评论员则拷贝内容,以不同的IP地址发表自己就是事发所在地的当地人的申明,然后以版主或以其他网友身份指出:他的IP地址不在事发所在地,该消息纯属谣传。


2011年8月25日星期四

央视公开报导解放军攻击海外异议网站

作者:VOA



图片来源: Youtube
央视播出如何攻击美国网站

当谷歌、Change.org 等一些中国境外网站遭受攻击时,中国政府一概否认与之有牵连,或者仅称是中国民间所为。但中央电视台日前在军事科技节目中讨论网络攻击问题时,公开展示了中国军方攻击境外异议网站的画面。

中央电视台在7月16号的《军事科技》节目中播出“网络风暴来了”,并请到军事专家杜文龙解说网络攻击在军事行动中的用途。

在节目讲到网络攻击手法的时候,电视画面上展示着“选择攻击目标”的字样,之后出现下拉选单,当中赫然可见“法轮大法在北美”、“阿拉巴马地区法轮大 法”、“法轮大法网站”、“明慧网站”“法轮功见证站点(一)”等网站的名字。画面上点选了“明慧网站”,出现了该网站的IP位址 138.26.72.17,接着电脑鼠标移到“攻击”的按键上头,并且按下攻击指令。

在画面播出的同时,旁白念着:“网络攻击的方法很多,既有硬手段,也有软手段。所谓软攻击行动,或软打击行动,主要包括逻辑炸弹…”

节目中邀请的专家杜文龙分析说,由于中国对于互联网依赖越来越重,所以需要重视网络战略。他提出两个建议,一是建立“网络边疆意识”,以及建立“全民防范 意识”。不过因为中国网民其实皆被中国政府设立的“网络防火墙”阻隔在国际互联网之外,加上近几年来中国政府不断地试图以“绿坝”、“金盾”等软件,窥探 中国网民电脑当中的资讯,所以中国全民应该防范的对象究竟是谁,杜文龙并没有清楚说明。

2011年8月24日星期三

王锦思:卡扎菲结局可能像哪些人

凤凰网王锦思博客

经过一天的激烈战斗,利比亚反对派武装在8月23日占领了卡扎菲的权力中心阿齐齐亚兵营。卡扎菲的行踪仍然不明,不过24日还发表讲话,称撤离阿齐齐亚兵营是战术性动作,在对抗“侵略”斗争中,他要么胜利要么战死。

笔者王锦思揣测,山穷水尽的卡扎菲能翻盘胜利吗?能战死吗?就像五天前世界上和卡扎菲等人还认为的黎波里还将继续坚守很长时间,却突然被占领一样,谁也无法确认他的命运究竟如何,他的最后命运可能像哪些人?

像朱允炆,可能性10%:明惠帝朱允炆(1377年12月5日—?)是明朝第二位皇帝,年号“建文”,在靖难之变后下落不明。时驸马都尉梅殷在军中,从黄彦清之议,为发丧,追谥孝愍皇帝,庙号神宗,后世有人以其年号而称建文帝。以卡扎菲的性格而言,他不想这么悄无声息、窝窝囊囊的消失。他要是像了,他所谓的战斗到底就是个彻彻底底的谎言。

像亚历山大一世,卡扎菲性格被国内外认为两人相似度90%,反败为胜相似可能性2%:亚历山大一世,是19世纪初叶欧洲各国君主反革命神圣同盟的霸主沙皇,自幼在祖母叶卡特琳娜二世的宫廷里长大,虚伪、残忍,为了挽救日趋灭亡的沙皇制度,一方面以刀剑向外宣场国威,另一方面又在国内以“自由”、“为大众谋福利”这一套笼络人心,利比亚国内外认为卡扎菲也这样做法。亚历山大是通过杀死自己的父亲登上皇位,卡扎菲则发动政变取得政权。当拿破仑发动对俄国的进攻,攻占莫斯科。亚历山大对拿破仑的要求不予理睬,决心将战争进行到底。拿破仑不得不撤出莫斯科,亚历山大命令俄军全线追击,法军伤亡惨重。亚历山大率军从维尔纽斯出发,攻占法国首都巴黎,同盟国赞不绝口,亚历山大为俄罗斯帝国赢得了无限的荣耀。从国际局势和利比亚卡扎菲实力来看,他已经无法像亚力山大那样翻盘,更遑论攻占纽约、华盛顿、北约总部布鲁塞尔。

像墨索里尼被绞死暴尸,可能性90%:贝尼托·墨索里尼,意大利法西斯党魁,独裁者,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元凶。1922年至1943年期间任意大利王国首相。墨索里尼在1925年1月宣布国家法西斯党为意大利唯一合法政党,从而建立了意大利法西斯主义独裁的统治。墨索里尼与德国总理希特勒于1939年5月22日签订意德钢铁条约。1940年6月10日意大利正式加入轴心国进入第二次世界大战。1945年4月27日,墨索里尼在逃亡途中被游击队发现并俘虏,翌日,墨索里尼和他的情人克拉拉·贝塔西在科莫省梅泽格拉被枪决。后被愤怒的群众暴尸。尽管卡扎菲国内有忠实的追随者,但是反对者的力量更大,不排除有墨索里尼的命运。

像萨达姆可能性60%,藏匿起来后被抓起来然后审判处死。萨达姆·侯赛因,,伊拉克第五任总统(1979年7月16日—2003年4月9日),革命指挥委员会主席,武装部队总司令。美军2003年4月9日占领伊拉克首都巴格达后,包括萨达姆父子在内的伊拉克前高级官员突然集体“蒸发”。萨达姆的两个儿子乌代和库赛7月22日被美军打死。 2003年12月14日,萨达姆在家乡提克里特一处阴暗潮湿的地道里被捕。2006年12月30日,萨达姆因“杜贾尔村案”被处以绞刑。卡扎菲如果知道有萨达姆这样的命运,慷慨赴死也不是没有可能,否则他让全世界的粉丝失望了。

像本·拉登可能性80%,本·拉登是基地组织的首领,现被指为美国2001年“9·11”袭击事件的幕后总策划人,“世界上最大的通缉犯”。本·拉登一直被普遍认为藏身于阿富汗与巴基斯坦边境一带。5月1日清晨,美国中央情报局准军事部队与美国海军精锐部队第六海豹突击队乘坐直升机联手执行了此次突袭任务,本·拉登头部中弹当场死亡。美国动用航空母舰将本拉登尸体葬于北阿拉伯海。如果卡扎菲藏匿许久,在毫无准备下,被突然击毙这种结局可能进行较大,但也是一个他不愿意看到的结局。

像蒋介石可能性为零:蒋介石(1887.10.31—1975.4.5),名中正,字介石。浙江奉化人。国民党当政时期的党、政、军主要领导人。1949年1月21日宣布“引退”,同年败退台湾后,历任“总统”及国民党总裁,1975年4月5日于台北去世。蒋介石能够常驻台湾,离不开美国的支持。卡扎菲由于国际上没有朋友,更没有美国这样强有力的支持,在海外有处栖身的势力范围、发号施令已经绝不可能。

像崇祯皇帝自杀可能性50%,明思宗朱由检(1610-1644),明光宗朱常洛第五子,明熹宗朱由校弟。于公元1622年被册封为信王。明熹宗于公元1627年8月病故后,由于没有子嗣,他受遗命于同月丁巳日继承皇位。次年改年号“崇祯”。1627-1644在位。在位17年,李自成造反军攻破北京后自缢,终年34岁,葬于思陵。卡扎菲敢于自杀吗?上吊跳井抹脖子,按照伊斯兰教的教义或许过于不敬真主,大逆不道。

像黄继光、董存瑞、狼牙山五壮士。在反对派武装激烈进攻和北约轰炸支援下,卡扎菲和他的残兵败将不排除拼死一战,考虑到上述几种命运的羞耻和不堪,年过花甲的卡扎菲大叔也可能像黄继光、董存瑞、狼牙山五壮士那样,手持轻型武器,或者堵反对派的枪眼,或者炸前行路上的碉堡,或者弹尽粮绝自尽。那样的卡扎菲将会具有传奇色彩,他实现了自己的诺言,赢得许多人对他的敬佩。他敢于不敢,他能与不能,只有他自己知道!

因为有媒体约笔者王锦思写了这种猜想,我才纸上谈兵一个小时,要不咱中国人哪来这闲工夫写那个遥远的统治者的命运啊!

王锦思,又名TA、小蜂、一开,北京大学媒介方向研究生学历,精通德语(家乡吉林德惠语言)。在北京筹建万国博物馆,收藏中国、日本、俄罗斯、美国史料实物,首倡九一八全国鸣警报、国家级公祭英烈和死难同胞、朝鲜半岛暨世界和平签名。专著《日本行,中国更行》、《超越日本》、《发现抗战》,中日港三地出版《中国反日活动家的证言》。

本文来源:凤凰网

2011年8月23日星期二

颜昌海:世上多一份民主,中国人就多一份希望

2011-08-23 14:02:28

网民说,三大濒危物种:狮虎兽,金丝猴,中国人民的老朋友。

铁托,波尔布特,米洛舍维奇,萨达姆,拉登,阿明,卡扎菲,穆巴拉克……这么多响亮的名字,这么多“中国人民”的老朋友,正在被他们逐个地以反人类、恐怖份子、独裁等罪名搞掉,这些人倒台,全世界都在欢呼,唯独中国态度暧昧。

网民说,5个月的利比亚战争,最纠结的是东方某国。心里支持卡扎菲,盼着卡扎菲能维持统治,又不敢明说,于是指派央视和几个军事专家,象一个怯懦而又神经质的怨妇,每天指桑骂槐、转弯抹角的给卡扎菲站脚助威,同时自欺欺人地给自己壮胆,一副恐惧、无奈、焦虑、虚弱的心态显露无遗。现在,卡扎菲就像一个烂透的苹果终于掉到地上了!由此网民围观世界著名的挺谁谁死的乌鸦嘴大师张召忠,说卡扎菲、萨达姆、塔利班,生生被这厮给念叨死的!张召忠说过:利反对派斋月结束前攻入首都可能性较低,说不定卡扎菲的寿命比萨科齐和奥巴马还长。张召忠挺谁谁死,这只能说是一个奇迹,已经发生了……。

自从多国联军对利比亚采取军事行动以来,CCTV就开始制造出一个又一个的谬论,但事实证明,该谬论最后都随着局势的进展一一破灭,现摘其谬论分析如下,看看这个大裤衩如何忽悠全国人民的。

1、卡扎菲打开武器库,全民皆兵,利比亚就会陷入内战,反对派不堪一击!事实证明,卡扎菲没有那么多武器和武器库,至今天也没看到卡扎菲打开了那个武器库,此类新闻和评论现在也只字不提了。

2、反对派一班乌合之众,是一盘散沙,武器简陋。但这恰恰说明,这是一批没有经过组织自发而起的平民,只是一个个平头百姓聚集在一起,为反对卡扎菲独裁政权而志同道合在一起的,正好说明卡扎菲及其政权不得人心。

3、利比亚动乱不是民主战争,而是部落矛盾和仇杀。事实证明,利比亚反对派并非来自部落,而恰是来自卡扎的政权内部和反对现政权的平民百姓,利比亚有一百多个部落,现在也没有看到那个部落与那个部落之间的争斗和仇杀,而看到的是班加西民主自由与卡扎菲的坚战到底,而“部落”在哪里?!

4、部落大会或是利比亚局面的转折点。事实证明,所谓部落大会只是卡扎菲自导自演的一曲闹剧,其实当时这则新闻漏洞百出,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场戏,而央视却将此作为卡扎菲具有深厚民众基础的依据,并冠以惊目字体“部落大会或是利比亚局面转折点。”到现在,卡扎菲除自称活在百万民众心中以外,实在没看出局势朝着有利于卡扎菲方面转折。

5、利政府军撤出米苏拉塔,这是以退为进,主要是交给部落武装解决,部落武装又变成了“或是利比亚局势的转折点”。事实证明,这根本就不是什么利政府的以退为进,而是彻底地失败,反政府武装已经牢牢控制了米苏拉塔并稳步向西推进。

6、反对派成份复杂,有基地组织混入其间。这论调与卡扎菲关于基地组织用迷药控制平民制造动乱是一脉动相承的。事实证明,美国议员凯恩在访问班加西后认为,班加西武装是人民英雄,否定了基地组织加入反对派一说。所谓成份复杂,更令人可笑。什么叫复杂,难道所有的人都是一个声音,一个腔调就叫不复杂?反对派中有不同政治观点和政治主张,恰是现在反对派所要追求,也是今后利比亚政治追求的主要方向,所以反对派中有这个派,有那个派,不是问题,而恰是民主已经觉醒和渐至成熟的标志。

7、没有卡扎菲,利比亚会更加动乱,会成为第二个伊拉克和阿富汗。不说利比亚会不会更加混乱,先说说伊拉克和阿富汗。伊拉克在后萨达姆时代其人民已经投出了自己神圣的一票选出了自己的领导人,前不久伊拉克就组阁和总理人选各政党和平的达成了协议,说明伊拉克政治逐渐走上正规和成熟,在经济上伊拉克石油产业稳步上升,中国不就在伊拉克取得很多合作项目吗?在文化体育上,更是令人瞻目,当中国足球假恶丑黄赌毒肆无忌惮地横行时,伊拉克足球队却攻城拔寨,国际排名节节上升,让伊拉克人终可扬眉吐气。至于恐怖分子还时不时搞点暗杀,那不是主流,那个国家都有暴力犯罪,为什么伊拉克国家一暴力犯罪就成了民主罪过?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民主逐渐深入人心,一个强大的伊拉克必将成为中东民主之榜样。阿富汗同样如此,只说一点,阿富汗的塔利班早就和巴基斯坦塔利班分道扬镳了,拉登死后,阿富汗的塔利班没有任何回应,希拉里还就此向阿富汗塔利班发出了和平邀请;央视无视伊拉克和阿富汗的民主成就,放大问题,并套用在利比亚身上。事实证明:正是有了卡扎菲,利比亚才会动乱如此,卡扎菲才是利比亚人饱受人道主义灾难的祸首。

8、北约会陷入战争的泥潭。事实证明,北约还从来没有陷入过战争的泥潭,无论是对南联盟还是对阿富汗,都在取得胜利后完美转身。北约军事行动两个月,就将卡扎菲打入地下不敢出,防空系统,海军,空军几乎毁灭,地面部队也是节节败退,而北约至今未有一人伤亡;即使有飞机坠落,美国特战队也是如入无人之地救出大兵。请问北约陷入了什么泥潭?还有什么比将敌人消灭而自己不损一兵一卒更加成功?更让其国内人民感到自豪?!

9、战争耗费巨大,一玫战斧价值几百万美元等等,北约国内对此消受不起。可事实证明,北约就愿出这个钱,北约不仅愿意出战争这个钱,而且愿意给反对派巨额金援,北约怎么耗不起?要说耗不起,为什么不说卡扎菲耗不起?多国联军开始空袭时,的里波黎还有一些防空炮火,后来炮火一天比一天少,直到完全哑火。这到底是北约耗不起,还是卡扎菲耗不起?其实投入到战场上的并不是大把把的真现金,并不是现金在炮火中灰飞烟灭了,这只是政府对军工企业以及与军工企业相联系的民用企业的一种投资,钱不是在战场上毁灭了,而是转移到国内企业,再由国内企业拉动消费,再以税收的形式返还政府,政府再继续投资。其实,这不仅不会让北约承受不起,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会提振国内经济。而央视只把战争肤浅化成一玫导弹就相当几百万美元被火烧了,却不理解这几百万美元其实此时正装在美国人的口袋里,相当于一种分给人民的福利。……

但是,人们也看到了反对派们皮卡上架着机枪就搞掉了一个世界出名的独裁者,会感到很惊讶。而中国的内战,动不动几百万人的大会战,动不动几十万人伤亡的大绞杀,血流成河,尸横遍野,双方斗智斗勇,无所不用其极。

卡扎菲被推翻了,其实人们本不该惊讶,作为一个独裁者,不得人心是正常的。人们可以先看看卡扎菲的上台。

1942年,卡扎菲生于苏尔特沙漠的一个羊皮帐篷里,目不识丁的父母都是贝都因牧民,这个民族有着反对异族入侵的传统。卡扎菲是家中最小的孩子,而且是惟一的男孩。在中学,卡扎菲收听到埃及“开罗之音”的广播,埃及第二任总统纳赛尔的演讲和其中的阿拉伯民族主义精神让他对政治产生了兴趣。17岁,卡扎菲便将推翻与英国合谋的利比亚执政者定为人生目标。1966年,卡扎菲到英国无线电通讯学校受训,后回利比亚担任通讯兵团上尉军官。这时,卡扎菲出现在美国中情局的视野中,他想推翻英国扶持的政府正合美国人胃口。中情局的到来使卡扎菲不仅得到了大量的物资支援,还获得了许多重要情报。卡扎菲决定提前行动。但那是一场有了物资和情报支援还进行得稀里糊涂的革命。行动开始后,卡扎菲令手下乘飞机前往首都组织塔尔霍纳军营的接管工作,可当此人到达班加西机场时才发现,机票售罄。抵达后,他坐计程车赶赴军营,却把武器落在了车上。……

在班加西,卡扎菲亲自带头行动。坐在荷载武器的车里,一马当先地率领手下前去占领电台,半路他发现,在前往班加西电台的路上竟然只有自己一人,后面的车辆在岔路口浩浩荡荡地跟丢了。“革命”的车辆绕城一周,竟然没找到要占领的电台,无奈之下只好原路返回。与此同时,在的黎波里城外负责接管防空部队的伙伴们,到行动伊始才发现起事的弹药不够。幸好一路折腾下去没有遇到任何抵抗,老国王正在土耳其,而留守国内的王储兼首相哈桑·里达王子则在王宫中喝得酩酊大醉。次日6时30分,卡扎菲通过班加西电台播报了第一号通报。这是新政权的最初消息:“利比亚人民,为了履行你们的意志,实现你们衷心的愿望,响应你们不断提出的变革要求和你们为达到此目的而奋斗的渴望,你们的军队已经采取了推翻这个反动和腐败政权的行动……”

1969年9月1日,“那一天,从头到尾毫无章法,阴差阳错”,卡扎菲就这样蹩脚地政变成功,后来被形容为“发动了一场不流血的政变”。

执政4年之后的1973年,卡扎菲提出既非资本主义也非共产主义的“世界第三理论”,并于1976年至1979年陆续出版了3本阐述这一理论的《绿皮书》,宣称利比亚施行的制度是“新型社会主义”。卡扎菲在书中强调:施舍是社会主义精神的核心;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最重要原则;对生产资料实行国有化,但不损害私有制;建立人人有权的政治制度;实行人人平等的分配原则。利比亚的街头,《绿皮书》中的语录随处可见,“政权和武器掌握在人民手中!”“阿拉伯的石油属于全体阿拉伯人!”

这3本《绿皮书》在利比亚人手一本,每个利比亚儿童都必须在学校里学习这套著作。绿色在利比亚人心中象征着希望和生命,他们的国旗完全由绿色充填,国徽也以绿色为核心。卡扎菲更在《绿皮书》中提出“把沙漠变为绿洲”的奋斗理想,鼓励他的人民:“只有自力更生,利比亚的前途才能一片光明。”分析家们曾试图梳理这本书中的统治逻辑,以寻找这位利比亚偏执狂人的思想线索。大多数对绿宝书的分析,都强调卡扎菲跑题现象之多,以及他说废话的爱好。人们来读读《绿皮书》里卡扎菲的思想:“议会的存在意味着人民的缺席,而真正的民主需通过人民的参与来实现,而不是通过人民的代表来实现。议会已经成为人民和当局之间的合法障碍,它让权力远离民众的同时,也篡夺了人民的应有地位。”

这本绿皮书为上述治理手段的难题提供了解决方案。它要求人民从独裁时代迈入真正的民主时代。这一新理论的基础是由人民来当政,而不是其代表或代表团体。它以一种有秩序和有效的形式实现了直接民主。它与过去的直接民主尝试不同,后者只是夸夸其谈,毫无实用价值。《绿皮书》出版不久,卡扎菲就把有诸多先天不足、部族和地域矛盾盘根错节的利比亚,改造成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没有宪法、没有政党、没有正规部委,甚至连政府和国家元首也不要的“人民民众国”,什么人负责什么事务,都由卡扎菲一人说了算——包括他自己的“位置”。

卡扎菲曾经有四张王牌:1.打着为人民谋利益的旗号,控制国家的资源;2.以人民当家作主的名义剥夺人民的基本权利;3.以维护国家稳定与秩序的名义,压制民众的不满;4.以维护国家统一的名义镇压其他部落。但是,经过42年,利比亚人民已经识破了卡扎菲的骗局。卡扎菲曾经的王牌全部成了废牌。

具讽刺意味的是,卡扎菲的这几张牌,全世界仅存不多的独裁政权还在使用。

过去24小时,卡扎菲做了四次电台和电视讲话,每次很短,电台讲话只有一分钟,呼吁各部落来首都保驾,“不要当帝国主义的奴隶”;还呼吁人们拿起武器“保卫首都,不要让的黎波里成为第二个巴格达”(他简直就自视是萨达姆),但都没有人响应,反而是首都居民纷纷出来迎接反抗军。整个利比亚首都广场的气氛,跟埃及解放广场上民众听到穆巴拉克下台时一样,是激动、欢呼、流泪,利比亚自由了,他们胜利了!

一位利比亚人在推特上用英文写道:“经过六个月,我又能呼吸了,我又可上推特和呼吸了。当你能呼吸,是多么美好啊!感谢所有的自由战士,使人们国家获得自由!”他解释说,自从3月5日人们就没法上网了。

阿拉伯半岛电视台的画面是:利比亚首都的老百姓,在市中心广场载歌载舞,他们撕毁、焚烧卡扎菲的画像,挥舞着反抗军的旗帜,欢呼自由。这种场面,跟不久前的埃及开罗广场,以及八年前的巴格达广场气氛一模一样,都洋溢着强烈的、感染整个世界的被奴役人民获得解放的自由气息!利比亚人Badrush说,“这简直是奇迹,虽然人们经过了六个月的地狱。但现在人们感觉到自由。上帝保佑你,保佑美国,保佑北约,他们帮了人们。”

Badrush的话,反映了利比亚人民的心声。岂止是6个月的地狱,利比亚人民在卡扎菲的独裁统治下已长达近半个世纪,自1969 年卡扎菲发动政变成为利比亚领导人,由此一直铁腕统治,至今独裁了42年!在全球独裁者中,除了共产古巴的卡斯特罗(超过50 年),他是第二个独裁时间最长的。卡扎菲不仅对内血腥统治,镇压不同声音,还对外输出革命,支持其他国家的专制者,并挑战美国等自由世界。1986年三名美军在德国被卡扎菲政权指使而炸死,当时的里根总统曾下令轰炸卡扎菲的官邸,由此卡扎菲有所收敛。但两年后,卡扎菲指使,美国泛美航空飞机被炸,270 名乘客遇难。联合国下令对利比亚全面经济制裁。后来卡扎菲为减轻经济压力和国际孤立,同意交出两名炸毁民航的凶手,并承认他的责任,赔偿遇难者20多亿美元。但不久,卡扎菲又故技重演,煽动反美反西方。2011年2月,在突尼斯革命和埃及革命的激励下,利比亚人民也走向街头,要求民主,要求改革。但卡扎菲却大开杀戒,甚至雇佣外国军队,来屠杀本国人民。

在这种高压、杀人的恐怖气氛中,利比亚人民没有被吓到,反而勇敢地起来反抗,甚至拿起武器,进行武装斗争!和埃及人民一样,利比亚反抗者清楚地把独裁者定为“敌人”,清晰地把推翻卡扎菲政权作为目标,坚定勇敢地采取行动。在过去六个月中,很多反抗者付出生命的代价,但是他们没有退却、没有胆怯、没有妥协,更没有放弃!

也许有人说 ,利比亚人的反抗得到了北约空中轰炸的支持。但是,这是因为利比亚人民勇敢地起来反抗卡扎菲、付出惨重代价、并顽强地坚持了很长一段时间之后,国际社会才采取行动的;而不是国际社会从一开始就支持,或一手扶持的。这个因果关系非常清楚!

利比亚人民和知识份子的这种勇敢和智慧,实在是教育中国的领袖们。杰弗逊等美国先贤在《独立宣言》中就强调的“人民有推翻暴政的权利”!

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更无白捡的自由。今天利比亚人民经过6个月的浴血奋战,骄傲地拥抱自由。它再一次告诉中国人:自由的秘密是勇敢!而勇敢的前提是认清邪恶!

王荔蕻曾说:自由像空气一样,每个人应该生来具有,现在却需要人们用疼痛甚至生命去争取。只有从诗人心里流出来的甘洌清泉,滋润着人们干涸的心和这片皲裂的土地。一个被称做专制的时代,却容得下鲁迅在呐喊;一个被说成和平的年代,却容不下屁民说话;一个被说成是黑暗的年代,却能允许民间办报纸;一个被称和谐的时代,却不允许屁民散步;一个被骂成万恶的国家,却能够有不满就罢工;一个高叫人民站起来的国家,却要用下跪来求公正。

祝福利比亚人!世上多一份民主,中国就多一份希望。

颜昌海的博客

http://blog.ifeng.com/article/13122462.html

颜昌海:世上多一份民主,中国人就多一份希望

世上多一份民主,中国人就多一份希望

2011-08-23 14:02:28 浏览 18382 次

网民说,三大濒危物种:狮虎兽,金丝猴,中国人民的老朋友。

铁托,波尔布特,米洛舍维奇,萨达姆,拉登,阿明,卡扎菲,穆巴拉克……这么多响亮的名字,这么多“中国人民”的老朋友,正在被他们逐个地以反人类、恐怖份子、独裁等罪名搞掉,这些人倒台,全世界都在欢呼,唯独中国态度暧昧。

网民说,5个月的利比亚战争,最纠结的是东方某国。心里支持卡扎菲,盼着卡扎菲能维持统治,又不敢明说,于是指派央视和几个军事专家,象一个怯懦而又神经质的怨妇,每天指桑骂槐、转弯抹角的给卡扎菲站脚助威,同时自欺欺人地给自己壮胆,一副恐惧、无奈、焦虑、虚弱的心态显露无遗。现在,卡扎菲就像一个烂透的苹果终于掉到地上了!由此网民围观世界著名的挺谁谁死的乌鸦嘴大师张召忠,说卡扎菲、萨达姆、塔利班,生生被这厮给念叨死的!张召忠说过:利反对派斋月结束前攻入首都可能性较低,说不定卡扎菲的寿命比萨科齐和奥巴马还长。张召忠挺谁谁死,这只能说是一个奇迹,已经发生了……。

自从多国联军对利比亚采取军事行动以来,CCTV就开始制造出一个又一个的谬论,但事实证明,该谬论最后都随着局势的进展一一破灭,现摘其谬论分析如下,看看这个大裤衩如何忽悠全国人民的。

1、卡扎菲打开武器库,全民皆兵,利比亚就会陷入内战,反对派不堪一击!事实证明,卡扎菲没有那么多武器和武器库,至今天也没看到卡扎菲打开了那个武器库,此类新闻和评论现在也只字不提了。

2、反对派一班乌合之众,是一盘散沙,武器简陋。但这恰恰说明,这是一批没有经过组织自发而起的平民,只是一个个平头百姓聚集在一起,为反对卡扎菲独裁政权而志同道合在一起的,正好说明卡扎菲及其政权不得人心。

3、利比亚动乱不是民主战争,而是部落矛盾和仇杀。事实证明,利比亚反对派并非来自部落,而恰是来自卡扎的政权内部和反对现政权的平民百姓,利比亚有一百多个部落,现在也没有看到那个部落与那个部落之间的争斗和仇杀,而看到的是班加西民主自由与卡扎菲的坚战到底,而“部落”在哪里?!

4、部落大会或是利比亚局面的转折点。事实证明,所谓部落大会只是卡扎菲自导自演的一曲闹剧,其实当时这则新闻漏洞百出,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场戏,而央视却将此作为卡扎菲具有深厚民众基础的依据,并冠以惊目字体“部落大会或是利比亚局面转折点。”到现在,卡扎菲除自称活在百万民众心中以外,实在没看出局势朝着有利于卡扎菲方面转折。

5、利政府军撤出米苏拉塔,这是以退为进,主要是交给部落武装解决,部落武装又变成了“或是利比亚局势的转折点”。事实证明,这根本就不是什么利政府的以退为进,而是彻底地失败,反政府武装已经牢牢控制了米苏拉塔并稳步向西推进。

6、反对派成份复杂,有基地组织混入其间。这论调与卡扎菲关于基地组织用迷药控制平民制造动乱是一脉动相承的。事实证明,美国议员凯恩在访问班加西后认为,班加西武装是人民英雄,否定了基地组织加入反对派一说。所谓成份复杂,更令人可笑。什么叫复杂,难道所有的人都是一个声音,一个腔调就叫不复杂?反对派中有不同政治观点和政治主张,恰是现在反对派所要追求,也是今后利比亚政治追求的主要方向,所以反对派中有这个派,有那个派,不是问题,而恰是民主已经觉醒和渐至成熟的标志。

7、没有卡扎菲,利比亚会更加动乱,会成为第二个伊拉克和阿富汗。不说利比亚会不会更加混乱,先说说伊拉克和阿富汗。伊拉克在后萨达姆时代其人民已经投出了自己神圣的一票选出了自己的领导人,前不久伊拉克就组阁和总理人选各政党和平的达成了协议,说明伊拉克政治逐渐走上正规和成熟,在经济上伊拉克石油产业稳步上升,中国不就在伊拉克取得很多合作项目吗?在文化体育上,更是令人瞻目,当中国足球假恶丑黄赌毒肆无忌惮地横行时,伊拉克足球队却攻城拔寨,国际排名节节上升,让伊拉克人终可扬眉吐气。至于恐怖分子还时不时搞点暗杀,那不是主流,那个国家都有暴力犯罪,为什么伊拉克国家一暴力犯罪就成了民主罪过?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民主逐渐深入人心,一个强大的伊拉克必将成为中东民主之榜样。阿富汗同样如此,只说一点,阿富汗的塔利班早就和巴基斯坦塔利班分道扬镳了,拉登死后,阿富汗的塔利班没有任何回应,希拉里还就此向阿富汗塔利班发出了和平邀请;央视无视伊拉克和阿富汗的民主成就,放大问题,并套用在利比亚身上。事实证明:正是有了卡扎菲,利比亚才会动乱如此,卡扎菲才是利比亚人饱受人道主义灾难的祸首。

8、北约会陷入战争的泥潭。事实证明,北约还从来没有陷入过战争的泥潭,无论是对南联盟还是对阿富汗,都在取得胜利后完美转身。北约军事行动两个月,就将卡扎菲打入地下不敢出,防空系统,海军,空军几乎毁灭,地面部队也是节节败退,而北约至今未有一人伤亡;即使有飞机坠落,美国特战队也是如入无人之地救出大兵。请问北约陷入了什么泥潭?还有什么比将敌人消灭而自己不损一兵一卒更加成功?更让其国内人民感到自豪?!

9、战争耗费巨大,一玫战斧价值几百万美元等等,北约国内对此消受不起。可事实证明,北约就愿出这个钱,北约不仅愿意出战争这个钱,而且愿意给反对派巨额金援,北约怎么耗不起?要说耗不起,为什么不说卡扎菲耗不起?多国联军开始空袭时,的里波黎还有一些防空炮火,后来炮火一天比一天少,直到完全哑火。这到底是北约耗不起,还是卡扎菲耗不起?其实投入到战场上的并不是大把把的真现金,并不是现金在炮火中灰飞烟灭了,这只是政府对军工企业以及与军工企业相联系的民用企业的一种投资,钱不是在战场上毁灭了,而是转移到国内企业,再由国内企业拉动消费,再以税收的形式返还政府,政府再继续投资。其实,这不仅不会让北约承受不起,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会提振国内经济。而央视只把战争肤浅化成一玫导弹就相当几百万美元被火烧了,却不理解这几百万美元其实此时正装在美国人的口袋里,相当于一种分给人民的福利。……

但是,人们也看到了反对派们皮卡上架着机枪就搞掉了一个世界出名的独裁者,会感到很惊讶。而中国的内战,动不动几百万人的大会战,动不动几十万人伤亡的大绞杀,血流成河,尸横遍野,双方斗智斗勇,无所不用其极。

卡扎菲被推翻了,其实人们本不该惊讶,作为一个独裁者,不得人心是正常的。人们可以先看看卡扎菲的上台。

1942年,卡扎菲生于苏尔特沙漠的一个羊皮帐篷里,目不识丁的父母都是贝都因牧民,这个民族有着反对异族入侵的传统。卡扎菲是家中最小的孩子,而且是惟一的男孩。在中学,卡扎菲收听到埃及“开罗之音”的广播,埃及第二任总统纳赛尔的演讲和其中的阿拉伯民族主义精神让他对政治产生了兴趣。17岁,卡扎菲便将推翻与英国合谋的利比亚执政者定为人生目标。1966年,卡扎菲到英国无线电通讯学校受训,后回利比亚担任通讯兵团上尉军官。这时,卡扎菲出现在美国中情局的视野中,他想推翻英国扶持的政府正合美国人胃口。中情局的到来使卡扎菲不仅得到了大量的物资支援,还获得了许多重要情报。卡扎菲决定提前行动。但那是一场有了物资和情报支援还进行得稀里糊涂的革命。行动开始后,卡扎菲令手下乘飞机前往首都组织塔尔霍纳军营的接管工作,可当此人到达班加西机场时才发现,机票售罄。抵达后,他坐计程车赶赴军营,却把武器落在了车上。……

在班加西,卡扎菲亲自带头行动。坐在荷载武器的车里,一马当先地率领手下前去占领电台,半路他发现,在前往班加西电台的路上竟然只有自己一人,后面的车辆在岔路口浩浩荡荡地跟丢了。“革命”的车辆绕城一周,竟然没找到要占领的电台,无奈之下只好原路返回。与此同时,在的黎波里城外负责接管防空部队的伙伴们,到行动伊始才发现起事的弹药不够。幸好一路折腾下去没有遇到任何抵抗,老国王正在土耳其,而留守国内的王储兼首相哈桑·里达王子则在王宫中喝得酩酊大醉。次日6时30分,卡扎菲通过班加西电台播报了第一号通报。这是新政权的最初消息:“利比亚人民,为了履行你们的意志,实现你们衷心的愿望,响应你们不断提出的变革要求和你们为达到此目的而奋斗的渴望,你们的军队已经采取了推翻这个反动和腐败政权的行动……”

1969年9月1日,“那一天,从头到尾毫无章法,阴差阳错”,卡扎菲就这样蹩脚地政变成功,后来被形容为“发动了一场不流血的政变”。

执政4年之后的1973年,卡扎菲提出既非资本主义也非共产主义的“世界第三理论”,并于1976年至1979年陆续出版了3本阐述这一理论的《绿皮书》,宣称利比亚施行的制度是“新型社会主义”。卡扎菲在书中强调:施舍是社会主义精神的核心;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最重要原则;对生产资料实行国有化,但不损害私有制;建立人人有权的政治制度;实行人人平等的分配原则。利比亚的街头,《绿皮书》中的语录随处可见,“政权和武器掌握在人民手中!”“阿拉伯的石油属于全体阿拉伯人!”

这3本《绿皮书》在利比亚人手一本,每个利比亚儿童都必须在学校里学习这套著作。绿色在利比亚人心中象征着希望和生命,他们的国旗完全由绿色充填,国徽也以绿色为核心。卡扎菲更在《绿皮书》中提出“把沙漠变为绿洲”的奋斗理想,鼓励他的人民:“只有自力更生,利比亚的前途才能一片光明。”分析家们曾试图梳理这本书中的统治逻辑,以寻找这位利比亚偏执狂人的思想线索。大多数对绿宝书的分析,都强调卡扎菲跑题现象之多,以及他说废话的爱好。人们来读读《绿皮书》里卡扎菲的思想:“议会的存在意味着人民的缺席,而真正的民主需通过人民的参与来实现,而不是通过人民的代表来实现。议会已经成为人民和当局之间的合法障碍,它让权力远离民众的同时,也篡夺了人民的应有地位。”

这本绿皮书为上述治理手段的难题提供了解决方案。它要求人民从独裁时代迈入真正的民主时代。这一新理论的基础是由人民来当政,而不是其代表或代表团体。它以一种有秩序和有效的形式实现了直接民主。它与过去的直接民主尝试不同,后者只是夸夸其谈,毫无实用价值。《绿皮书》出版不久,卡扎菲就把有诸多先天不足、部族和地域矛盾盘根错节的利比亚,改造成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没有宪法、没有政党、没有正规部委,甚至连政府和国家元首也不要的“人民民众国”,什么人负责什么事务,都由卡扎菲一人说了算——包括他自己的“位置”。

卡扎菲曾经有四张王牌:1.打着为人民谋利益的旗号,控制国家的资源;2.以人民当家作主的名义剥夺人民的基本权利;3.以维护国家稳定与秩序的名义,压制民众的不满;4.以维护国家统一的名义镇压其他部落。但是,经过42年,利比亚人民已经识破了卡扎菲的骗局。卡扎菲曾经的王牌全部成了废牌。

具讽刺意味的是,卡扎菲的这几张牌,全世界仅存不多的独裁政权还在使用。

过去24小时,卡扎菲做了四次电台和电视讲话,每次很短,电台讲话只有一分钟,呼吁各部落来首都保驾,“不要当帝国主义的奴隶”;还呼吁人们拿起武器“保卫首都,不要让的黎波里成为第二个巴格达”(他简直就自视是萨达姆),但都没有人响应,反而是首都居民纷纷出来迎接反抗军。整个利比亚首都广场的气氛,跟埃及解放广场上民众听到穆巴拉克下台时一样,是激动、欢呼、流泪,利比亚自由了,他们胜利了!

一位利比亚人在推特上用英文写道:“经过六个月,我又能呼吸了,我又可上推特和呼吸了。当你能呼吸,是多么美好啊!感谢所有的自由战士,使人们国家获得自由!”他解释说,自从3月5日人们就没法上网了。

阿拉伯半岛电视台的画面是:利比亚首都的老百姓,在市中心广场载歌载舞,他们撕毁、焚烧卡扎菲的画像,挥舞着反抗军的旗帜,欢呼自由。这种场面,跟不久前的埃及开罗广场,以及八年前的巴格达广场气氛一模一样,都洋溢着强烈的、感染整个世界的被奴役人民获得解放的自由气息!利比亚人Badrush说,“这简直是奇迹,虽然人们经过了六个月的地狱。但现在人们感觉到自由。上帝保佑你,保佑美国,保佑北约,他们帮了人们。”

Badrush的话,反映了利比亚人民的心声。岂止是6个月的地狱,利比亚人民在卡扎菲的独裁统治下已长达近半个世纪,自1969 年卡扎菲发动政变成为利比亚领导人,由此一直铁腕统治,至今独裁了42年!在全球独裁者中,除了共产古巴的卡斯特罗(超过50 年),他是第二个独裁时间最长的。卡扎菲不仅对内血腥统治,镇压不同声音,还对外输出革命,支持其他国家的专制者,并挑战美国等自由世界。1986年三名美军在德国被卡扎菲政权指使而炸死,当时的里根总统曾下令轰炸卡扎菲的官邸,由此卡扎菲有所收敛。但两年后,卡扎菲指使,美国泛美航空飞机被炸,270 名乘客遇难。联合国下令对利比亚全面经济制裁。后来卡扎菲为减轻经济压力和国际孤立,同意交出两名炸毁民航的凶手,并承认他的责任,赔偿遇难者20多亿美元。但不久,卡扎菲又故技重演,煽动反美反西方。2011年2月,在突尼斯革命和埃及革命的激励下,利比亚人民也走向街头,要求民主,要求改革。但卡扎菲却大开杀戒,甚至雇佣外国军队,来屠杀本国人民。

在这种高压、杀人的恐怖气氛中,利比亚人民没有被吓到,反而勇敢地起来反抗,甚至拿起武器,进行武装斗争!和埃及人民一样,利比亚反抗者清楚地把独裁者定为“敌人”,清晰地把推翻卡扎菲政权作为目标,坚定勇敢地采取行动。在过去六个月中,很多反抗者付出生命的代价,但是他们没有退却、没有胆怯、没有妥协,更没有放弃!

也许有人说 ,利比亚人的反抗得到了北约空中轰炸的支持。但是,这是因为利比亚人民勇敢地起来反抗卡扎菲、付出惨重代价、并顽强地坚持了很长一段时间之后,国际社会才采取行动的;而不是国际社会从一开始就支持,或一手扶持的。这个因果关系非常清楚!

利比亚人民和知识份子的这种勇敢和智慧,实在是教育中国的领袖们。杰弗逊等美国先贤在《独立宣言》中就强调的“人民有推翻暴政的权利”!

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更无白捡的自由。今天利比亚人民经过6个月的浴血奋战,骄傲地拥抱自由。它再一次告诉中国人:自由的秘密是勇敢!而勇敢的前提是认清邪恶!

王荔蕻曾说:自由像空气一样,每个人应该生来具有,现在却需要人们用疼痛甚至生命去争取。只有从诗人心里流出来的甘洌清泉,滋润着人们干涸的心和这片皲裂的土地。一个被称做专制的时代,却容得下鲁迅在呐喊;一个被说成和平的年代,却容不下屁民说话;一个被说成是黑暗的年代,却能允许民间办报纸;一个被称和谐的时代,却不允许屁民散步;一个被骂成万恶的国家,却能够有不满就罢工;一个高叫人民站起来的国家,却要用下跪来求公正。

祝福利比亚人!世上多一份民主,中国就多一份希望。

颜昌海的博客

http://blog.ifeng.com/article/13122462.html

2011年8月22日星期一

《华尔街日报》预览中国的未来领导人

核心提示:最近这周,即将成为中国领导者的两个人试探性地迈向全球的聚光灯下,向世界展现了他们也许会与现任领导人不同的富有吸引力的惊鸿一瞥。

原文:China Previews Rising Leadership
作者:JEREMY PAGE 发自北京、BRIAN SPEGELE 发自成都
发表:2011年8月22日
本文由”译者”志愿者翻译

最近这周,即将成为中国领导者的两个人试探性的迈向全球的聚光灯下,向世界展现了他们也许会与现任领导人不同的极具吸引力的惊鸿一瞥。

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已经被内定为下一任党的总书记和国家主席——与来访的美国副总统拜登多次会面。包括两次共聚的茶话会,以及上周日,美国副总统访华最后一天,在西部城市成都共进的非正式晚餐。

与此同时,竞争下一届总理的领跑者李克强,通过其在高调访问香港的演讲中首次大秀英语,小小的敲打了其他竞争者。

习先生和李先生在这两个刻意编排的小插曲中牢牢紧跟党的路线,这一亮相被分析家和外交家解读为故意为之,从而在接下来的十年一期的领导人更迭中提升个人形象,在2013年的领导人换届中,现任领导人将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岗位上退休。

即便如此,这场表演暗示了一个更加开放和世界化的领导风格,众多外交官员,学者和投资者谈论着这些微小信号暗示着他们会在自己掌舵这个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时期带来什么样的变化。

对于美国来说,习近平先生的表现更加具有吸引力,这并不是因为他将于明年第一次正式访问美国,而是由于他从来没有花费这么长的时间与一位像拜登先生这样的美国高级官员共处。

据美国高级官员讲述,58岁的习近平在这个星期展示了对美国政治的急切兴趣,并询问了大量关于美国最近提高政府债务上限背后的诡计的细节。习近平上周与拜登的会晤超过计划时间45分钟,这名高级官员说。

“他十分清楚自己想要表达什么观点,有着非常有策略性的方式方法,十分有信心地和自己的幕僚互动,”一位奥巴马政府的高级官员说,习先生”津津乐道于坐下来和国际同行坦率地聊天。”

这位官员还说”这两位副总统和副主席之间有着用精确语言描述的实质性共识:美国会在21世纪成为亚太以及世界上的经济,政治,战略的超级大国。”

上周日,习近平先生和拜登先生一同前往都江堰市,这个城市在2008年的四川大地震中损失惨重,这打破了外交先例。

周日下午,他们在俯瞰河流的桥梁上讨论了与普通公民沟通的重要性,习先生介绍了在他早期担任几个省份领导人的任职期间,他每年都会下乡,会见当地村民。

另外一位美国官员说:”在某个层面上,你会觉得这两个人没有任何共同之处,但我觉得他们发现了他们之间有很多的共同性。”

习近平先生发出过一些关于美国的含混不清的信号。2009年在墨西哥,他斥责到”有些吃饱了没事干的外国人,对我们的事情指手画脚。”另一方面,维基解密网站公布了去年习先生在北京对美国大使说的话,他很喜欢关于二战的好莱坞电影。

美国官员试图淡化中国需要美国再次保证美元资产的安全性,他们声称,习近平先生和其他中国领导人都表达了对美国经济的信心。

实际上,中国领导人对于他们的公开评论非常克制,习先生上周五在北京的一个会议上告诉中国商业领袖,美国经济是”高度灵活的”。但是官方通讯社新华社自从标准普尔与8月5日调低美国政府债务之后一直严厉地批评美国的经济政策。

新华社在一篇评论中说,预计周一离开中国的拜登反复告诉中国领导人和学生:美元资产是安全的。

“然而,这远远不足以安抚那些迫切需要美国履行自己诺言的切实行动的中国以及全世界的关切”这篇评论敦促华府”结束其对海外借贷的过度依赖,做出重大改革措施,削减其臃肿的权力方案,减少财政预算赤字,以及调整经济结构。”

这篇评论还把债务问题与双边纠纷、市场准入、人权,以及中国称为”核心利益”的台湾和西藏问题联系起来。它说:”进一步说,想要赢得中国的信心,美国需要客观地,理性地审视自己的发展轨迹,并且尊重涉及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核心利益。”

美国官员说,他们相信习近平先生——他的女儿在美国哈佛大学读书——将致力于维持与美国的良好关系。然而,他们仍然担心,习近平和其他文职官员在制定外交政策方面的权力不如一些强大的利益集团,尤其是军方。

由于这些利益集团在来年的领导人换届将发生更加激烈的争夺,李克强先生对香港的访问被视为将他与习先生同一时间推向万众瞩目焦点的刻意之作。分析家这样说。

56岁的李克强先生于上周四在香港大学演讲的时候忽然使用英语,这一行为引起的大量关注——尤其是中国的互联网用户,现任领导人绝少尝试这一行为。

自从他和习近平于2007年提升进入中共的九人政治局常委会(中国最高政治权力机关)之后,李克强被看做接任温家宝总理的领跑者,温总理将于2013年卸任。

然而最近,有一些强大的声音——尤其是金融业——认为另外一位负责金融的副总理王岐山会是一位更加强力,更加高效的总理。

一位党的高级官员的评论者说,”很多人并不想再来一个温家宝。”

相关阅读:

《金融时报》冉冉升起的中国民粹政治家薄熙来

《纽约时报》中国总理力求改革和平衡

2011年8月2日星期二

中国立场博客:中共垮台会带来混乱吗?不一定

核心提示:一国发生革命就一定会使之陷入内乱的深渊?这正是独裁统治者希望人们相信的观点。下面的文章通过分析各国的历史经济数据,认为政治动荡并没会象人们想象那样具有毁灭性。

原文:Chaos after a CCP collapse? Not so much
时间:2011.8.22 星期一
作者: sinostand
本文由”译者“志愿者翻译并校对

今天,随着利比亚反抗武装挺进的黎波里,似乎又有一个国家的独裁者将被茉莉花革命所推翻。自去年12月份这一运动爆发以来,政治预测家们就倾注了大量精力来预测中国的独裁政府是否会崩溃以及何时崩溃。

要明确一点的是(真理部的那谁谁,别搞错),我并不希望共产党崩溃或被推翻。渐进改革将形成真正的公共责任,这会比政权的突然瓦解要好得多,但是后者却是共产党目前的铁腕统治的必然结果。

如果共产党真是在自掘坟墓的话,褪去红色之后,中国又将向何处去?

共产党想让你相信,没有它的领导中国将陷入绝对的混乱;党就象是能把整个松散组织粘在一块的万能胶。没有了党人们会走上街头去进行抢劫、强奸,酷刑和杀戮等等。许多外国观察员也同意这种黑暗的前景。

但就在数周前,我与Uri Dadush交谈过,他是世界银行负责国际贸易的前主任,也是《新兴市场是如何重构全球化》一书的作者。他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在未来40年预计每年增长5%左右。 他说:“即使发生政治危机,也不意味着中国不会增长。”

从经济的角度来看,革命并非看起来那样具有毁灭性,特别是在最近的历史上。此图显示了埃及的国内生产总值在过去50年的年均增长。这项指标显示在某年的国内生产总值于上年相比增长了多少。它很好地展示了混乱事件的经济影响。

【图:埃及的年经济增长率】


显然,埃及一直是个相当动荡的国家,它具备了经受危机并迅速重振的恢复能力,其GDP增长率从来没有跌破到零以下。但最重要的是,如果这个图表延展到今天。它会显示在今年六月结束的财年,其GDP增长下跌到了2%,而这个财年中就发生了“茉莉花革命“。在革命之前,埃及预计会在5%左右的增长率。推翻政府可能造成很短暂的增长放缓和一些机会成本,但国家并没有出现混乱。如今,埃及经济再次活跃起来,可能会在今年年底前现实增长5%。

这张图显示了中国在过去的50年的情况:


【图:中国的年经济增长率】

两个最大的底部都是在政府搞运动期间,尤其是灾难性的大跃进。然后在1987-1988年间出现巨大的(超过20%)的人民币通胀,这也是导致六四天安门运动的因素之一。对运动的镇压的确吓跑了一些投资。增长率在下滑少许后仍积极迅速的反弹。

判断一个国家的福祉的更好指标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因为这表明每个人的财富的平均增长情况,还是会停滞不前。图线如果平坦则情况不妙,这说明人们的财富没有任何增加。而向下倾斜则非常糟糕,因为人们的福利都变得更差了。如果你用这种指标来判断中国的话,其前景非常光明。


【图:中国的历年人均GDP】

在60到70年代末的权力斗争期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显示出微弱的负斜率,之后一直向上攀升。天安门事件甚至没有留下痕迹。

让我们来看看另一个国家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看看你能不能发现革命发生的时间:



人均净资产在1996年初急剧下降了33%,但如果你认为这是因为政治动荡,再猜猜看。



【图:泰国的历年人均GDP,波峰转折点为Thai Baht的陨落,触发了亚洲金融危机,十年后的军事政变并未留下明显的经济转折点。】

亚洲金融危机横扫了泰国,但是十年之后,在经历一年之久的政治危机后军事政变推翻执政总理,这个政治事件在图表上连一个小波澜都没有出现。人均收入持续增长达到了最高水平。

这些经济图表不会展示事件的全貌,但它们告诉我们很多东西。可以看到即使在政治危机中,市场仍然供需两旺。消费者和零售商背后的整个制造和投资网络仍继续在扩展。因此认为一场政治危机会引发国家暴力混乱的观点被夸大了。由于全球化因素,30年前可能造成了严重扰乱的事件,现在来看几乎难以察觉。

Dadush先生解释说,“经济增长的驱动力是从底层引发的。它们比大型政治运动植根更深。它们与已经发明的技术和思想息息相关。一旦创造发明产生出来,则很难阻止其蔓延。如果你有一些或多或少的条件,并且受过教育,就可以吸收这些东西,从而获得经济增长。面向全世界的教育开放、对思想和技术的吸收是非常根本的力量。这些因素可以延缓但不能阻止政治灾难。“

还存在大量的非政治事件会抑制经济,如住房泡沫、人口下降、外资崩溃、保护主义、环境灾难、自然灾害等,但与共产党的洗脑内容和外国人所持观点相反的是:政治动荡似乎并不会严重威胁经济或普通人的福祉。

不过这并不一定适用于发达国家。一旦政治动荡,很少会看到在某一年超过5%的增长,市场和政治波动变得更加脆弱,你可以在这个图表看到美国和日本的情况:
但在中国成为发达国家前还有很长的一段时间。根据Dadush估计约为40年。因此相比这些国家,中国可以更容易从任何的政治危机中恢复。长期内战可能会使情况有所不同,但这不太可能。即使这样,内战也不会如人们想象那般具有破坏性,这都要要归功于基本的全球化商业。


【图:日本和美国的年GDP增长率,蓝线为美国,黄线为日本】

无论谁取代中共一定都会对经济产生重大的长期影响,但权力转移的简单的行为(非暴力或以其他方式)很难影响增长及其背后支持它的制度。即使在一个众所周知有着“特殊国情”的国家。

我敢肯定,经济学家们(我不是)和其他人可以找到这一理论的漏洞。突尼斯就没有象埃及那样重新振作起来,不过从一开始,突尼斯的增长就不高。利比亚仍然是处于内战之中(重申一下这在中国极不可能),它的复苏仍有待观察。但这些国家都不具备象中国那样的商业组织和分销网络,而这二者都会减少“混乱”的影响。

然而这些经济图表中不能说明最重要的事情,那就是人们在革命期间以及之后的幸福,这显然不等同于经济的稳定。经济增长仍然允许未经查处的腐败、贫富不均、践踏人权、妨碍司法公正、不公平的贸易行为、滥用暴力和大量阻止传播重要信息。如果中国民众曾遭受上述的痛苦,这的确是一种耻辱。


译者 于 8/24/2011 05:42:00 上午 发布在 译者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