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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8日星期五

本年度(2012)最精彩最经典的段子

一,中国40岁以上官员中,超过80%与原配常年没有性生活,他们又不准备离婚。老百姓亲切地把这种现象称为“一不做,二不休”。

二,香港的媒体如果不报道真相就会丢饭碗,我们的媒体如果报道真相就会丢饭碗,这就叫做一国两制。

三、海军某首长带二奶在海边散步,指着远处的军舰说:“我在你身上花的钱都能买这艘军舰了吧?”二奶笑骂:“死鬼,那你怎么不说在我身上放的炮,都能解放钓鱼岛了!

四、2012年“敢动中国”和“中国敢动”获奖名单新鲜出炉:

“敢动中国”奖获名单:

1日本、2菲律宾、3朝鲜、4韩国、5泰国、6帕劳、7印尼、8缅甸、9索马里海盗、10尼日利亚。

“中国敢动”获奖名单:

1临时工、2拆迁户、3外来务工人员、4乡村医生、5流动商贩、6游行群众、7薄xx、8捐款、9公积金、10养老保险。

五、在中国最牛逼的事情:

1、车“超载”了,车胎没爆,桥却压塌了。

2、出动万人,击毙一逃犯,数百人立功。花18亿,塌一大桥,无一人负责。

3、据称:在中国能安全过桥的只有云南米线了!

4、每个倒塌的桥面上都趴着数不清的蛀虫。管你塌不塌,捞完走人。

六、过个车大桥坠毁;打个雷高铁追尾;下个雨满城泡水;开个会全国戒备;生个病债台高垒;读个书全家受累;眨个眼肉价飙飞;上个访有去无回;喝个奶时间不对;摆个摊城管砸毁;炒个股终生后悔。

七、记者:“大娘,您捡垃圾幸福吗?”老人:“啥?”记者提高声音:“您幸福吗?”老人:“我耳聋你大点声”。记者声嘶力竭:“您幸福吗?”老人继续:再大点声!记者无奈离去。老人自语:“早他妈听见了,累死你个龟孙!钓鱼岛和腐败的事你不问,拎个破JB玩意满大街问穷人幸福吗?我83了还在捡破烂你说我会幸福吗?”

2012年12月27日星期四

天哪!“甄嬛”被几亿人念错

2012年12月27日 16:39:21 | 责任编辑: 李清 | 来源:东方网



据《东方早报》报道,自2006年以来,《咬文嚼字》编辑部都会在年底公布“年度十大语文差错”,纠正国人在当年常犯的“语文差错”,也从一个角度回顾当年的热点事件。昨天,《咬文嚼字》编辑部公布的“2012年十大语文差错”包含了常读错的字“酵”,也有媒体常会搞混的“酒驾”和“醉驾”,还有明星们经常犯的错,比如大S误用的“贱内”等。被几亿国人念错的“甄嬛”的“嬛”字(应读xuān),因其日常实用性不高最终躲过了“十大”榜单,《咬文嚼字》总编郝铭鉴开玩笑说,“人家还要拍第二季,就不泼冷水了。”

一堂“语文公开课”

在郝铭鉴看来,每年评选“十大语文差错”就是给全民上一堂语文公开课,看看哪些字用错了、念错了。对于造成各类“语文差错”层出不穷的原因,在《咬文嚼字》总编郝铭鉴看来,这跟现代人的语言态度有关,“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很多人的语言态度粗俗,音不准、形不辨、意不究、典不检;对待语言,很多人觉得趣味至上;传统文化缺失;以及规范意识淡泊。”今年的十大语文差错分别是:

一、在谈论新闻事件时,经常用到“发酵”一词,比如“钓鱼岛争端再次发酵”。“发酵”的“酵”往往误读成xiào.郝铭鉴昨天介绍说,自1985年发布《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后,“酵”字统读为jiào,不再读xiào.但几十年来,该字一再被念错。

二、在报道黄岩岛事件时,媒体多次把“潟湖”误为“泻湖”。去年日本大地震时,曾把日本地名“新潟”误为“新泻”;今年又把“潟湖”误为“泻湖”。“潟”音xì,义为咸水浸渍的土地:“潟湖”是浅水海湾因湾口被淤积的泥沙封堵阻泻而形成的湖,也指珊瑚礁围成的水域。黄岩岛的潟湖,属于后一种情况。因为“泻”的繁体字“瀉”与“潟”形近,导致误读误用。

三、莫言的《天堂蒜薹之歌》常被误为《天堂蒜苔之歌》。“薹”,是蒜、韭菜、油菜等生长到一定阶段时在中央部分长出的细长的茎:“苔”,是指一类苔藓植物。有人误以为“苔”是“薹”的简化字,以致把“蒜薹”写作“蒜苔”。

四、在使用繁体字的场合,“皇后”的“后”常被误成“前後”的“後”。这一差错,在以往的书法作品和商品广告中多次出现。今年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名誉院长赵清海将写有“影後”二字的立轴现场送给影星归亚蕾,由于这一场面曾由电视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影响。

五、在报道抓捕周克华的新闻时,某些媒体很不得体地把周克华称作“爆头哥”,称周克华为“爆头哥”,无疑是化残忍为一笑。

六、女明星错用“贱内”。2012年7月,大S发布一条微博说:“老公的餐饮服务业能往这样美好的方向发展,贱内与有荣焉!”网友一时议论纷纷。“贱内”是一个谦辞,旧时是男人对别人称说自己的妻子,大S显然错了。犯类似错误的还有主持人朱军的“家父”一例,2007年他曾在节目中对嘉宾毛新宇说:“不久前,毛岸青去世了,首先,向家父的过世表示哀悼。”而“家父”应是称自己父亲时的谦辞。

七、在法制新闻报道中,“囹圄”一词常被误为“囫囵”。今年影星张国立在一份因儿子张默吸毒而代其道歉的声明中说儿子“目前又身陷囫囵,暂不能对公众有一个交代”,“囹圄”读作línɡyǔ,意思是监狱。“囫囵”读作húlún,意思是完整、整个儿的。

八、在交通安全新闻报道中,“酒驾”“醉驾”纠缠不清。2012年10月,王志文在上海街头酒驾被查,不少媒体在报道时,都把“酒驾”误说成“醉驾”。“酒驾”是酒后驾驶,每100毫升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毫克但不到80毫克:“醉驾”是醉酒驾驶,指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大于80毫克。两者的法律后果不一样。

九、在谈论中日钓鱼岛争端时,网络上常常把“兄弟阋于墙”误成“兄弟隙于墙”。2012年,针对钓鱼岛事件,中国大陆与台湾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很多人喜欢引用“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来说明当下的情势,但不少人不会写“阋”字,有人误成“隙”,还有人误成“嬉”。“阋”音xì,意为争吵。

十、在使用汉字数字时,“零”和“〇”常被弄混。阿拉伯数字“0”有“零”和“〇”两种汉字书写形式。2011年开始正式实施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规定:一个数字用作计量时,其中“0”的汉字书写形式为“零”;用作编号时,“0”的汉字书写形式为“〇”。许多人在涉及编号的场合,错误地以“零”代“〇”。比如,“二零一二年”是错误写法,应该是“二〇一二年”。

“甄嬛”应念“zhen xuān”

《咬文嚼字》总编郝铭鉴昨天介绍,在评选过程中,曾考虑将今年最热门电视剧《甄嬛传》的“嬛”字收入年度语文十大差错,并作为读音差错的年度“代表”,但最后专家们选择了更具有语文实用价值的“酵”,“相对于‘嬛’,‘酵’字经常使用,但在日常生活中常被念错”。据郝铭鉴介绍,“甄嬛”的“嬛”字在这部电视剧里应该读“xuān”而不是“huán”。

在《汉语大词典》里“嬛”字有三个读音,首先是与“嫏”组成“嫏嬛”,这个词读作“láng huán”。嫏嬛,传说为天帝藏书之所,后泛指珍藏许多书籍的地方。这是“嬛”字在古汉语中较常见的用法。“嬛”字另一读音是qióng,孤独无兄弟之义。“嬛”字的第三个读音是xuān,用以形容女子柔美、柔媚、轻盈的风采。《甄嬛传》中的人名“甄嬛”该如何读呢?

郝铭鉴认为,从剧情看,甄嬛是大理寺少卿甄某的长女,剧中的甄嬛,刚出场参加选秀,轮到她时,自报闺名“甄嬛”。皇帝问她是哪个“嬛”。甄嬛答:是“嬛嬛一袅楚宫腰”的“嬛”。皇帝说:那是取自宋代蔡伸的词喽,并赞美她:“‘柔桡嬛嬛,妩媚姌袅。’你果然当得起这个名字!”可见,“嬛嬛”在这里是形容女子婀娜妩媚之姿的。甄嬛既自陈其名是来自蔡伸的《一剪梅》,那“嬛”字就应是形容女子柔美轻盈之义。这个“嬛嬛一袅楚宫腰”的“嬛”,理应读作“xuān”。

2012年12月26日星期三

山东异见人士任自元狱中累计5年被禁见家人

2012年12月26日星期三

山东异见人士任自元狱中累计5年被禁见家人

(维权网信息员齐迹报道)山东异见人士任自元自2010年3月开始,一直被禁止家人探视,其父母近三年来从未收到过他的任何书信,更不知他在监狱中的状况如何。任自元入狱7年多以来,已经累计5年被禁止会见家人。

据任自元的父亲任汝生老先生讲,今年的10月底,再次到山东省监狱探视,再次遭到拒绝,没有任何理由,找到监狱管理处,根本没地方讲理,要求给任自元存钱也被拒绝,欲了解任自元的身体等各方面情况,被告之“不知道”,父母极为担忧他在监狱里的处境。

任汝生老先生说,任自元被关押7年多以来,累计差不多有5年都不让家人探视。有时理由是不服从监狱管理,有时没任何理由。在这快3年的时间,从家到监狱往返了十几次,希望能见到任自元,但一直被监狱拒绝会见。任自元连续被禁止与家人会见近3年来,父母从未收到过他一封家书报平安,由此看来,父母写给他的信也一样收不到。
  
此前,据监狱方向任自元父亲透露,任自元不服从监狱管理,原因是有一次官员到监狱参观,任自元反映监狱的管理情况不好,参观纯粹就是在做秀,生存环境比刚到监狱时变得更恶劣,包括伙食、管制等。

由于其父最后一次见到任自元是在2010年的3月,当时他的身体很不好,患有肺结核,身体消瘦,监狱方并未及时有效予以治疗,当年5月,家人接到任自元从监狱打出的电话,但只说一两分钟就被挂断,此后就再没有关于任自元的任何消息,这令其父母倍感担忧。

任自元,原山东省邹城市第十中学教师。2005年5月10日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济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以同样罪名逮捕。2006年3月13日被济宁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书中称,任自元起草组织章程,纲领,筹备建立“中国大陆民主阵线”。明确提出“推翻中共之反动腐朽统治,推翻中共之意识形态和价值取向”,“组织、策划、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

任自元刑满时间为2015年5月9日,目前被关押在山东省监狱。监狱的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210信箱106分箱。

改革共识倡议书

改革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获得了巨大发展,但是中国社会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尤其是由于政治改革未能同步进行,官僚腐败、公权滥用、贫富差距拉大等现象日趋严重,引发了强烈的社会不满。人心思变,民众对改革的要求和期待越来越高,但是改革的步伐却受制于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远远不能让人民满意。更为根本的是,人民自己虽然痛恨种种社会不公,但是对于如何改革造成不公的制度却并未达成共识,以至民间推动改革的力量受到分化和削弱。体制外没有改革的压力,体制内就没有改革的动力。如果中国社会亟需的体制改革一再受挫、停滞不前,公权腐败、社会不满将积聚到危险的临界点,中国将再次错失和平改良的机会,陷入暴力革命的动荡和混乱之中。

中共十八大报告表达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坚定意愿,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重点强调宪法实施,让我们看到了依宪执政、深化改革的希望。当前,中国改革再次来到十字路口,中国社会尤其需要对改革的大是大非和总体方向达成共识,尤其是对现代文明所要求的民主、法治、尊重人权等宪政原则形成基本共识。为了提炼和凝聚改革共识,我们提出推进依宪执政、落实选举民主、尊重表达自由、深化市场经济、实现司法独立、保障宪法效力等六项改革主张。我们认为,它们应构成所有理性公民所认同的改革共识。

一、推进依宪执政

迄今为止,中国改革是在执政党领导下推进的,但是改革三十多年的经验与教训表明,如果不首先改革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将无法继续推进与深化其它领域的改革。在革命战争年代,正是共产党在多个场合下表达的民主承诺让众多追求正义、痛恨腐败的仁人志士追随革命,但是党内实际上长期实行自上而下的组织控制。在战争年代,共产党为了维持行动效率形成了高度集中的权力结构。1949年后,执政党并未真正兑现承诺、还权于民。在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下,执政者的权力很难受到有效制约,执政者的决策错误也就很难得到防范与纠正,从而很容易越陷越深,直到酿成大错。“反右”等历次政治运动极大杀伤了中国知识分子的良知和勇气,1958年的“大跃进”造成数千万人饿死的大饥荒,1966年发动的十年“文革”使数以亿计的无辜者受到迫害或冲击,整个国家处于内战边缘……这些血的教训表明,权力高度集中化甚至个人化的执政体制早已不适应和平时期的日常社会治理,现在是执政党兑现初始承诺的时候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创了改革开放的良好局面,中共十三大报告明确要求“党政分开”,中共十六大和十八大报告一再强调:“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然而,由于政治体制改革迟迟未能提上日程,权力过度集中的问题至今未能得到根本解决,当前主要体现于三个方面。(1)党政不分,党政权责分工不明确,以党代政、以党干政的现象十分普遍,执政党的权力得不到制度化约束。(2)党内决策权力高度集中,重大决定和人事安排往往由几个人甚至一个人拍板,地方“一把手”很容易蜕变为无法无天的“土皇帝”。薄熙来之所以能够在不同职位上为所欲为,正是因为其作为“一把手”的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3)党内选举程序并未得到法律的有效规范和落实,党员代表大会未能真正发挥作用,党的领导干部往往是由上级内定而非党员代表选举产生。这样的体制很容易造成领导干部脱离党员群众,形成少数人甚至一个人说了算的局面,为买官卖官和公权滥用敞开大门。

要维持国家长治久安、社会稳定和谐,惟有从革命党转变为真正的执政党,依据宪法厘清党政关系、建立法治化的执政体系,并在执政党内逐级落实民主选举。依宪执政是保持执政党自身廉洁和长期执政的惟一途径,主要体现于实行党政分离、党内民主、分权制衡、党务公开等四个方面。

(1)党政关系必须依照宪法得到合理界定。1982年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共产党领导”,但是“领导”并不等于全面包办或直接干预政府事务。正如中共十三大报告指出,宪法意义上的“领导”是指执政党的政治领导,主要包括通过民主决策机制决定大政方针,经由人大立法程序使之变为国家法律和政策,向国家机关推荐干部人选,并监督党员干部廉洁守法。但是执政党不宜再走“党管干部”的老路,直接干预政府人事决定或介入行政和司法事务。

(2)为了保证民主决策、保持党风廉正、防止过度集权,执政党有必要加强自身民主建设,按照党章要求逐级落实党内民主,从村支部、街道委员会、乡镇、县市等基层党组织开始实行党内选举。各级党员代表由党员直选产生,上级党委不得干预。

(3)充分发挥各级党员代表大会的日常领导与监督作用。各级党代会应成为执政党的最高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并监督各级党委。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直接受同级党代会领导并向其负责。当前实行的地方“一把手”负责制加剧了执政党权力集中,有必要从根本上进行改革,建立各级党委集体领导机制,形成党内分权制衡体制。

(4)党内民主改革一定要和全方位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及广泛的公民参与结合在一起,尽快建立各级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大力推进公共财政改革并实现各级党政预算及其执行的公开化,对征地等影响民生的重大决策或工程必须通过听证制度广泛征求民意,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与参政权。

二、落实选举民主

1982年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要落实“主权在民”原则,关键在于规范各级人大选举,让各级人大真正发挥代议和监督职能,并强化社会基层的民主自治。按照1982年宪法的设计,各级人大是实现人民参政议政的基本制度。人大选举是否规范、人大代表是否愿意并能够代表选民的利益积极履职,直接决定了这个国家的基本性质,决定了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基本关系,决定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近年来,中国社会之所以发生了那么多群体性事件,以至严重损害社会稳定与执政根基,根源在于各级人大未能按宪法规定有效发挥作用。

目前,中国人大制度存在两大类问题。(1)各级人大选举普遍走过场,政府干预、贿选舞弊现象十分严重,进而导致人大代表并不能真正代表民意,代表履职普遍缺乏积极性,在重大公共事件中几乎从来不见他们的踪影。个别代表克己奉公、热心履职,积极为选民办实事,却往往被视为另类甚至受到打击迫害。(2)宪法规定的人大职能多流于形式。由于绝大多数人大代表或常委会委员都是兼职的,代表或委员能够投入立法、预算和监督等宪法职能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十分有限,导致各级人大只是在开会时举举手、拍拍手的“橡皮图章”。

要改变这种现状,有必要采取落实基层直选、加强人大专职化、强化社会基层民主自治等举措。(1)落实县乡两级人大直选。目前,绝大多数社会问题都产生于基层。规范基层人大选举能够从源头上解决基层社会问题,极大巩固执政基础和维护政府威信。为此,中央有必要严格禁止地方党政干预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产生和竞选活动,同时保证各级人大代表能够有效履行宪法职能。按照宪法第34条、第35条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有自由参与竞选基层人大代表,参选人和选民之间的自由交流不能以“扰乱社会治安”等罪名横遭干涉与限制。按照宪政国家的通例,只要参选人获得一定数量的选民支持,就自动成为合法候选人。现行选举法对候选人设置了极不透明的“酝酿”、“协商”过程,赋予地方选举委员会几乎无限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为地方党政内定候选人提供了方便机会,必须从根本上予以改革。

(2)在规范人大选举基础上,有必要强化各级人大职能并推动人大代表专职化。人大机构改革宜从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始,逐年增加专职委员的比例。建议每年增加10%的常委会委员作为专职委员,力求在五年内达到一半的常委会委员成为专职委员。建议每年增加5%的人大代表作为专职代表,在五年内让四分之一的人大代表成为专职代表。人大代表的履职方式应由代表自己决定,合法的履职活动不得受到地方党政或人大干预。

(3)村委会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是中国基层民主的最新尝试,同样需要制度保障。近年来,村委会选举普遍受到上级党政干预,贿选等腐败现象越来越严重,村委会在没有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出卖村民土地等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广东乌坎事件就是其中一例。要有效解决中国农村土地等重大利益冲突、真正维护中国社会稳定,必须明确禁止地方党政干预村委会选举,有效规范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选举,尽快建立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和选举委员会等村级组织的相互制衡机制。

二、尊重表达自由

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改革三十多年来,中国公民的表达自由取得了巨大进步。尤其在进入网络时代之后,越来越多的媒体敢于揭露各地腐败现象,极大提高了中央和民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程度。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这个领域还存在诸多不必要的限制,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网络言论受到不必要的限制,公民因为发帖而被删帖、销号乃至劳教、判罪的事件频繁发生。(2)新闻出版自由受到不必要的限制,不仅出版机构的建立受到极为严格的事前审批,书刊出版也在原则上受制于事前审查,而且媒体在日常运作过程中还受到诸多命令、指示或限制。这些限令保护了那些应该受到公开揭露的腐败丑闻,严重妨碍了全体公民的知情权。(3)公民集会自由受到不必要限制。虽然法治国家也要求游行集会得到政府事先批准,但是这一要求在中国却蜕变为禁止公民集会的借口,以至公民和平集会几乎不可能得到当地政府的批准。(4)公民结社自由也受到了不必要的限制。不仅成立民间社团受制于诸多苛刻要求以及严格的事前与事后审查,而且农民不能成立农会,工会则并非由工人自己选举产生,不能有效代表并维护工人利益。

我们建议逐步放松对各种表达自由的不必要限制,并尽快完成从政治到法治、从实体到程序的社会管理模式转变。(1)应全面取消网络言论管制,严禁各地政府因网络言论而对公民定罪或施行劳教。

(2)新闻出版领域的管理应从事前政治干预转变为事后法律监督,对违法出版的信息追究事后法律责任。对于出版机构和刊物的建立,则应从实体审查转变为程序审查,建立报刊备案管理制度,以便事后法律监督。鉴于现行宪法尚未得到有效的实施,宪法第35条规定的基本权利未能得到有效保护,有必要制定《新闻法》,以切实加强言论与出版自由的法律保障,并明确界定言论与出版自由的法律边界。对于在宪法和法律允许范围内发表的言论,党政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涉。欺世盗名、为害深重的“重庆模式”之所以能够愈演愈烈,正是因为地方党政压制舆论、一手遮天造成的。

(3)对游行示威申请的审批应从内容审查走向程序性审查;审查的目的不是限制公民的表达自由,而是防止暴力冲突、交通堵塞等扰乱秩序的现象。各级官员应树立一个基本宪政观念,即集会自由是原则,限制是例外。只要没有证据表明集会带有暴力倾向,就应当推定集会是和平的,地方政府不得以“妨碍社会治安”等理由不予批准。

(4)对公民结社申请的审批也同样应从内容审查转变为程序性审查,并建立社团备案登记制度,以便对社团进行法治化管理。对于从事违法活动的社团,可以依据《刑法》进行打击并取消社团登记资格。2011年,广州市颁布的新规定放宽了结社限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种有益的地方试验应该在全国大力推广。

三、深化市场经济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中国改革开放之初即已确立的基本国策,对于成就中国社会近三十年来的繁荣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1993年修宪后,“市场经济”获得了宪法地位。然而,令人担忧的是,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未能同时推进等原因,中国经济发展已经出现了严重偏差,经济改革的深化正面临严峻挑战。在“GDP至上”的政绩思维指导下,中国式“发展”已经成为造就贪官、侵占民利、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贬义词。尤其是近二十年来,“国进民退”现象十分严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进一步加剧,民营企事业发展受到排挤,尤其在准入、贷款、融资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明显损害了公平竞争环境,严重制约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活力。(2)国家财政收入增长远远超过国民收入增长,国家财政占国民收入的比例连年增长。(3)国家财政越来越多地被用于“维稳”、军备等目的,民生、教育、社会保险与环境保护等公益投入却严重不足,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普通百姓面临看不起病、上不起学、买不起房等多重生存压力。(4)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中央财政占国家财政比例显著提高,许多地方靠正常税收不足以支持地方公共事业,加上“GDP至上”的政绩考核需要和官员个人寻租动力,各地纷纷诉诸“土地财政”,利用宪法第10条存在的漏洞将土地征收和城市化绑架在一起,通过压低补偿剥夺农民土地,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与社会稳定。

要从根本上遏制“国进民退”、实现还富于民,让市场经济改革真正惠及多数平民百姓而非少数特权利益,必须尽快实施以下措施。(1)国家必须保障民营企业(包括民办教育)的法律平等地位,放松对民营资本与民办教育的管制。

(2)国家财政增长必须保持克制。鉴于中国国民实际税负已经相当沉重,应立即明确规定各级财政收入增长不得超过国民收入增长率。

(3)合理分配财政开支,显著增加教育、医疗、低保、环保等民生投入,取消城乡制度性歧视,尽早实现义务教育、公立大学和一般公共服务的地域平等,建立覆盖全民、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儿童、老人、病人、低收入者等弱势人群提供体面生活的底线保障。

(4)合理分配中央与地方财政,实现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同时从根本上扭转“GDP至上”的发展思路,让地方政府专心投入治安、教育、民生、环保等地方公益事业,而不是借“发展”的名义侵吞人民的利益并为腐败创造机会。

(5)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落实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公正补偿原则,将征地严格限制在宪法规定的“公共利益”范围内,同时放松农地用途管制,将土地使用权还给农民,并将城市化和征地脱钩。

四、实现司法独立

无论是市场经济还是民主政治,都离不开一个基本法治秩序,而法治秩序的建构则离不开公正独立、不受政治干预的法官与律师队伍。宪法第126条规定:“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是宪法确定的改革方向,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事实上,中共中央1979年第64号文件即已明确指出:“党委和司法机关各有专责,不能互相代替,不应互相混淆。为此,中央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各级党委要坚决改变过去那种以党代政、以言代法,不按法律规定办事,包揽司法行政事务的习惯和作法。”然而,近十余年来,虽然司法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距离司法公正的目标依然相当遥远,司法腐败和行政干预现象十分普遍。尤其自2008年以来,司法改革步伐基本停滞,有些方面甚至发生了倒退,以至司法改革走到了方向不明的十字路口。

当前,中国司法体制存在诸多弊端,主要体现于以下三个方面。(1)法院严重缺乏独立性,法官判案极易受到政治与行政干预。虽然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这项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落实。在法院人事、财政、职权都不独立的情况下,司法审判无法抵制当地党政部门干预,各级政法委干预个案的现象十分常见。法院内部实行的院长负责制、审判委员会制度、等级管理及各种考核体制虽然可能有助于监督法官判案,却抑制了法官独立人格的成长。(2)司法腐败十分严重,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尤其是审判不透明、判决不公开、判决书不注重说理的现状为司法腐败创造了便利空间。(3)各级党政违法干预司法过程的行为十分普遍,律师正常办案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冤假错案频繁发生。薄熙来主政下的重庆“打黑”运动就是一个典型恶例。

要提高中国司法素质和威信,只有重启实质性的司法改革,让法院职能回归司法定位,为司法公正、依法判案提供制度保障。(1)执政党应有意识地维护司法独立,主动避免干预个案。按照党政分离的基本要求,执政党的职能在于推荐、监督干部并确定国家的大政方针,而非干预司法并在个案判决中直接体现自己的意志,否则很容易造成人治盛行,违背执政党自己主持制定的法律、政策和依法治国原则。目前,各级政法委干预司法的现象十分严重,应从基层开始逐步撤销各级政法委机构。

(2)宪法设计应强化司法垂直管理,减少法院在人事与财政上的地方依附,遏制地方保护主义,为法院依法独立审判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3)法院内部应弱化政治与行政控制,最大程度地赋予法官依法独立判案的权利。行政控制并不是遏制司法腐败的良方,反而是滋生腐败的温床。遏制腐败和司法独立化改革是并行不悖的,坚持审判公开、判决公开并强调判决书的说理质量等改革措施将最大程度地压缩法官腐败的空间,同时有助于提升法官职业素质和司法的社会公信力。

(4)法院职能定位应回归依法审判。法官必须对法律负责,司法审判必须坚持法律至上原则。至于审判结果是否让人民满意,往往取决于立法合理性等多种因素,不应作为评判司法工作的标准。法院可以在案情需要和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从事部分调解工作,但是不应刻意强调并将其作为工作重点。大部分调解或仲裁工作应分流于法庭之外,由司法行政部门解决。对于某些小额诉讼,可以设计简易司法程序,以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但是所有变通措施都不得使法院偏离其依法审判的职能本位。

六、保障宪法效力

以上各项主张其实并非任何意义上的“创新”,而是1982年宪法的题中之义;只要认真对待宪法,依宪执政、选举民主、表达自由、市场经济、司法独立本来自然会得到落实。然而,由于宪法实施机制不完善等原因,现行宪法规定长期得不到有效落实,以至宪法从“国家的根本法”蜕变为不管用的“门面”,未能发挥宪法序言所期许的“最高的法律效力”。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完善宪法实施机制,让宪法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对保障公民权利、监督国家权力发挥有效作用。事实上,体制改革的根本正在于落实现行宪法的各项规定。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宪法颁布30周年大会上特别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现行宪法第61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但是1982年宪法颁布长达三十年来,人大常委会却从未行使第61条赋予的这项权力,而在此期间却出现大量的重大宪法性问题,足以表明现行宪法实施机制并非行之有效。中国宪法审查之所以长期维持“零记录”,并不是偶然现象,而是制度设计不完善造成的。人大常委会释宪不仅存在僭越全国人大职权、自行审查自己制定的法律等有违民主与法治原则的嫌疑,而且也不符合职能合理分工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本质上是一个立法机构,宪法与法律解释则是一项司法工作。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本身已十分繁重,根本无暇顾及宪法的个案适用。

要让现行宪法从无用变为有用,只有在国家日常政治生活中不断适用宪法。法治国家适用宪法主要有三种模式:美国模式由普通法院适用宪法,德奥专门成立宪政法院适用宪法,法国模式则由宪法委员会适用宪法。即便美国模式或德奥模式当前不适合中国,仍有必要改革宪法实施机制,尽早建立负责解释和适用宪法的专门委员会。在现阶段,宪法委员会可以设在全国人大内部,向全国人大负责,但是其人员构成与运作程序必须保持相对独立,否则无法彰显中国宪法的法律效力。

最后,宪法审查的重点并不是控制人大立法的合宪性,而在于控制法规、条例、规章及一般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与合法性,建立有效的法律规范审查机制,进而理顺中央与地方的立法关系,保证中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同时兼顾中国辽阔版图下的地方差异、多元性与自主创新的需要。在符合宪法与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充分允许地方自由试验不同模式,形成良性地方竞争格局。过去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正是1978年安徽小岗村引领的地方试验、中央推广的成果,今后的改革开放也需要在党内民主、基层选举、司法实践、合宪性审查等诸多领域引入新的地方试验、竞争与融合机制。

“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民主、法治、人权、宪政是不可阻挡的世界潮流。中国百年血与火的历程——尤其是“文革”十年的惨痛教训——表明,一旦背离民主、法治、人权、宪政的世界潮流,人民就要遭殃,社会就不可能稳定,国家政权也不可能稳固。我们衷心希望新一届领导人把握千载难逢、稍纵即逝的历史机遇,不为陈旧意识所困,不为短期利益所惑,为了国家和执政党的长远利益坚定不移、励志改革。我们更希望人民能够看清世界大势、民族大利,不为周边纠纷所扰,不为激进言论所动,立足理性、渐进的国内制度改良,对推进依宪执政、落实选举民主、尊重表达自由、深化市场经济、实现司法独立、保障宪法效力等改革方向形成基本共识,并用自己的行动宣传之、推进之、促成之。

让我们超越左右之分、朝野之别,为建造一个民主、法治、尊重人权、民富国强的宪政中国而共同努力!

倡议人(按拼音顺序排列)

谌洪果、陈奕敏、迟夙生、储成仿、丁东、丁锡奎、杜光、杜国旺、方明、高放、高全喜、高新军、郭道晖、郭相宏、郭于华、郭宇宽、黄金荣、何兵、贺卫方、贺日开、胡星斗、江平、景凯旋、李楯、李金星、李维森、李银河、刘澎、刘庚子、刘开明、刘练军、刘志强、刘业进、卢跃刚、任东来、任星辉、荣剑、上官丕亮、孙大午、田飞龙、童大焕、仝宗锦、王建勋、王兴、王振宇、魏宏、魏汝久、吴国光、吴元中、谢丽华、信力建、熊伟、熊文钊、徐友渔、徐灿、许纪霖、鄢烈山、杨俊峰、杨世建、姚中秋、叶匡政、俞荣根、章立凡、章诒和、张思之、张千帆、郑振源、仲大军、周濂、朱国斌、朱应平

山东异见人士任自元狱中累计5年被禁见家人

2012年12月26日星期三

山东异见人士任自元狱中累计5年被禁见家人

(维权网信息员齐迹报道)山东异见人士任自元自2010年3月开始,一直被禁止家人探视,其父母近三年来从未收到过他的任何书信,更不知他在监狱中的状况如何。任自元入狱7年多以来,已经累计5年被禁止会见家人。

据任自元的父亲任汝生老先生讲,今年的10月底,再次到山东省监狱探视,再次遭到拒绝,没有任何理由,找到监狱管理处,根本没地方讲理,要求给任自元存钱也被拒绝,欲了解任自元的身体等各方面情况,被告之“不知道”,父母极为担忧他在监狱里的处境。

任汝生老先生说,任自元被关押7年多以来,累计差不多有5年都不让家人探视。有时理由是不服从监狱管理,有时没任何理由。在这快3年的时间,从家到监狱往返了十几次,希望能见到任自元,但一直被监狱拒绝会见。任自元连续被禁止与家人会见近3年来,父母从未收到过他一封家书报平安,由此看来,父母写给他的信也一样收不到。

此前,据监狱方向任自元父亲透露,任自元不服从监狱管理,原因是有一次官员到监狱参观,任自元反映监狱的管理情况不好,参观纯粹就是在做秀,生存环境比刚到监狱时变得更恶劣,包括伙食、管制等。

由于其父最后一次见到任自元是在2010年的3月,当时他的身体很不好,患有肺结核,身体消瘦,监狱方并未及时有效予以治疗,当年5月,家人接到任自元从监狱打出的电话,但只说一两分钟就被挂断,此后就再没有关于任自元的任何消息,这令其父母倍感担忧。

任自元,原山东省邹城市第十中学教师。2005年5月10日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济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以同样罪名逮捕。2006年3月13日被济宁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书中称,任自元起草组织章程,纲领,筹备建立“中国大陆民主阵线”。明确提出“推翻中共之反动腐朽统治,推翻中共之意识形态和价值取向”,“组织、策划、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

任自元刑满时间为2015年5月9日,目前被关押在山东省监狱。监狱的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210信箱106分箱。

2012年12月25日星期二

大陆狂传的最新政治段子

(博讯北京时间2012年12月25日转载)

民有钱——你贪,民有女——你奸,民有房——你拆,民有话——你删!民有难——你演,民有冤——你关,民有事——你推,民有疑——你编!民有产——你搬,民有苦——你窜,民有孕——你流,民有摊——你掀!民骂你是王八蛋,你却自称父母官

一个用谎言堆积起政权是脆弱的,如聚沙成丘看似巍峨,崩塌只在一瞬间!一个用暴力堆积起政权是脆弱的,如昙花一现看似娇艳,枯萎只在一瞬间!一个用虚假堆积起政权是脆弱的,如冬后冰雕看似璀璨,消融只在一瞬间!一个用贪婪堆积起政权是脆弱的,如秋茄临霜看似光鲜,腐烂只在一瞬间。

一个德行:李闯王破京,入崇祯内库发现“有镇库银,积年不用者三千七百万锭,金一千万锭,皆五百两为一锭。”就是说崇祯死前非常有钱,您能解释昏君为何死都不舍得赈济百姓?直到民心尽失、军心不稳、烽烟四起,杀妻女而后自缢煤山。如今,他又是手握3万亿美金外汇储备,却惦记200亿养老钱。

从小到大没有见过一张选票,却说人民已做主。从内到外没有表过一次态度,却说代表着民意。从上到下没有看过一回公平,却说是和谐盛世。从城到村没感到平等,却说人人皆平等。从说到写没有一次不河蟹,却说言论已自由。让人多么愤怒!多么无助!却又无可奈何!邪魔所干之事极无天良可谓是亡国灭种!

用钱:贪官用钱,有人排队送到家;老板用钱,财务笔下生个花;国企用钱,银行贷款随便发;学校用钱,家长兜里往外拿;专家用钱,广告词里说假话;医院用钱,医药费里往上加;制服用钱,逮到违章使劲罚;女人用钱,贪官怀抱里面趴;百姓用钱,愁的跳楼也白搭。

近代中国最悲催的事:一,好不容易建立新中国,结果新中国饿死的比抗日战争牺牲的还多。二,内战死了几百万同胞,结果发现其实国民党不比共产党差。三,发现当初所谓四大家族其实有人还没有现在党国的处级干部有钱。四,带领我们反美反西方的人他们的后代都移民美国了。

一个传播了半个世纪的谎言:中国贫穷是因人口多造成的。中国人口密度在全球排名为55名。排在中国前面的国家几乎都比中国富裕,欧洲国家更是如此。亚洲比中国人口密度高的日本、新加坡都比中国富裕得多,亚洲人口密度最低的蒙古却是最贫穷地区。显然将中国问题怪罪于人口太多,是巨大的谎言。

孩子们都知道,考完试的书就是一堆垃圾,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拼命把这些垃圾塞到孩子们的脑袋里呢?

农村改革,粮食多了,农民穷了;住房改革,房地产火了,工薪们穷了;财税改革,上边有钱花了,下边却难过了;金融改革,国家资金充裕了,城乡差别扩大了;外汇改革,外汇储备多了,内需启动少了;国企改革,扭亏为盈了,垄断强化了;……谁改谁过好日子,下一步改什么呢?

计划生育政策,将中华的未来生命掐死在子宫当中,强盗般的社保制度,将P民们幸福晚年推入到火坑深处。1985年,“计划生育好,政府来养老”;1995年,“计划生育好,政府帮养老”;2005年,“养老不能靠政府!”;2015年快到了,大家猜一下会喊什么呢?网友回答:再老也得养政府!

老张哼着小曲儿,喜气洋洋的踱出家门,他要去街上转一转,他高兴极了,因为今天神九飞船上天了。路边有个麻将摊,老街坊邻居正搓的开心呢。他急不可待要宣传这一喜讯,高声喊道:“神九成功发射!祖国强大了!”退休老教师王叔,鄙夷的对着老张呸了一口:“你高兴个锤子,与你蛋事!你低保办下来了?”

2012年12月23日星期日

今年就业形势更差了,连常委都少招了两个

(博讯北京时间2012年12月23日来稿)

十八大闭幕了,王书记回到办公室,命秘书取下墙上的条幅“凭阑观涛”“温故知新”,换上了“好好学习”和“奋发图强”。办公室主任请示如何贯彻落实八大精领导随手批了八个字:淡出“江胡”,专心学“习”!

18大主要成果:

1、眼镜摘了;

2、语速正常了;

3、普通话标准了;

4、第一夫人拿得出手了;

5、重大发现:习主席、李总理,正读反读都可以;

6、今年就业形势更差了,连常委都少招了两个

看看中国新一届领导班子名单,就知道马上要富强了:“洗尽贫,立刻强,涨得奖,遇正升,留运山,旺气山,涨高哩。”谁这么有才!!!这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们太给力了!!!上届“温+饱”,这届“立刻强”。

观新一届常委有感,赋诗一首:世代相习近平常,家国当存立克强。几度霜花逾正声,一朝春水涨德江。登高再望流云山,涉险更识歧山王。雁阵空传张高丽,不见孤帆入汪洋。

北京最高层独一无二的隐秘世界

本文为维基解密公布的一份美国驻北京大使馆2009年7月23日发往美国华府的电报。电报代号09BEIJING2112,保密等级:保密(Confidential)。

电文概要< 人性的灭绝>

根据可以接触到(中共)高层的大使馆联系人,达成共识和保护既得利益集团的欲望是中共政治局常委做决定及中国领导层互动的主要驱动力。联系人多次描述了中国这个一党制国家的高层就像大公司的高管,这些高管是由强大的利益集团互相影响决定出来的,或者是通过党内大佬亲属组成的“太子党”和在党内一级级爬上来的“店主”之间的竞争所形成的。

胡锦涛是董事会主席?

有两位关系广泛的联系人表示,中共的政治局决策类似于大公司的高管。政治局常委贺国强的外甥陈杰人(Chen Jieren音译)(要保护)和一个共青团网站的编辑在(2009年)5月13日告诉PolOff,党的总书记可以比喻成大公司的董事长或首席执行官。曾在1980年代末服务于温家宝的中央委员会办公厅的工作人员吴稼祥(Wu Jiaxiang音译)(要保护)在5月18日与PolOff的会面上也是用了同样的类比。吴说政治局常委做决定就像是公司,更大的股东有更多的决定权。“胡锦涛持股最多,所以他的观点最受重视。”按排名以此类推,但是据吴说,政治局常委并不正式投票。他坚持认为“是共识制度,常委成员可以行使否决权。”

陈杰人以前曾经告诉PolOff他知道“重大政策”,例如国家对台湾或北韩的核心政策,必须由政治局25名全体成员来决定。他说,其它更具体的问题,可以由9名常委决定。一些问题进行正式投票,而另一些则是通过讨论达成共识。陈讥讽的说,无论哪种方式,政治局是“世界上最民主的机构”,是在中国唯一存在民主的地方。

高层互动:既得利益集团说了算

卢跃刚(Lu Yuegang音译)(要保护),是中国青年报的记者,他3月12日对PolOff断言,党应该被视作是由利益集团组成的集体。他声称,不存在“改革派”。陈杰人在与PolOff的几次谈论中也发表了同样的看法,声称中国的高层已经瓜分了中国经济“这张饼”,产生了一个僵化的体制,在体制内“既得利益”做决定,阻碍改革,因为领导人们操纵着确保那些利益不会受到威胁。陈说,这已经“众所周知”,前总理李鹏和他的家人控制了电力利益;安全头子周永康控制了石油利益;陈云家控制了中国大多数银行业的利益;贾庆林是主要的北京房地产开发商背后的利益;胡锦涛的女婿经营新浪集团;温家宝的妻子控制中国的珍贵宝石业。

光明日报高级编辑董玉宇(Dong Yuyu音译)(要保护)早些时候告诉PolOff,高层领导人与强大的经济界高管有紧密的联系,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商和企业老总,他们有些时候就是官员。董声称,地方上也是如此。他声称这些利益网络可以影响政策,因为大多数地方领导都是“买来的”官,他们要马上见到自己投资的经济上的“回报”。董说,他们总是支持快速增长的政策,反对可能会伤害到他们利益的改革努力。他说,既得利益集团尤其倾向于反对媒体开放,恐怕有人会质疑土地买卖中的黑幕交易。董总结说,因此,“增长至上”的支持者们总是比那些主张控制通胀或照顾穷人的人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董认为,高层政策的核心特征是下台后,要确保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因此,现任领导人精心培育亲信,一旦他们下台,这些亲信可以捍卫自己的利益。董说,这是很自然的。

太子党vs.店主

中国社科院学者董力胜(Dong Lisheng音译)(要保护)和一位有太子党背景、为美国公民的美国大学的教授,分别描述了中共高层的领导层主要由“太子党”和“店主”组成。在近几个月的单独对话中,这位教授和董力胜都说,一些人认为中国的“太子党”都一致认为,他们作为以共产革命名义洒热血的人的后代,有“权力”继续当官,保护革命成果。这种心态可能把“太子党”与党内没有这样家庭背景的人对立起来,例如胡锦涛、温家宝和党内团派背景的人,这些人被嘲笑成“店主的儿子”。这位教授说他听说一些太子党家庭谴责那些非太子党说:“当我爹流血牺牲的时候,你爹在卖鞋带呢。”

维基解密–2012-12-23

2012年12月19日星期三

尹卫和:建议有关部门监督看守所的管理

2012年12月19日星期三

尹卫和:建议有关部门监督看守所的管理

我因被陷害爆炸、放火罪于2012年4月26日关进湘乡市看守所。在那里反映牢头狱霸打人,要求换监。看守所不但不换监,还说犯人打犯人是以毒攻毒。这是看守所警察知法犯法,建议严管。

4月28日我被转到湘潭市看守所,在看守所里,那些重要犯人,在里面当老大,管理这些监狱。因他有钱抽的是芙蓉王烟,每天都加菜,水果等零食一买就是几箱。饭要送到手里,要下面的人帮他们洗澡,连洗脸漱口水都要摆好凳子送到面前,有时还要那些初犯为他们搞按摩。看守所的警察都不管,只管劳动,来一批打火机机头,必须两天做完,门口前四块地砖,不经老大批准,不准去,这是看守所警察的规定。

在领导检查的时候,就每监发一张材料,就是检查时领导向犯人提问的问答。如有牢头没有,答:“没有”。看守所伙食怎样?答:“比以前好些,没有加菜,吃不饱等问题。”那些老大就要求每个人都要背熟。因时间有规定,每个人只能看几遍,也很难背出来,背不出来就打。有时检查时,墙上还贴几张纸,物品价格表,举报牢头狱霸的纸等。但都是骗人的,真有人举报,警察就配合牢头报复。根本不讲一点良心。因牢头们有钱、礼送给警察。

在湘潭市看守所,我9月底10月初因生病,做事很困难,做事慢被牢头殴打,反映到管教民警李静云(警号:053374)那里,李静云带我看了一下病后,反把我铐了两三个小时,说:“是我不听他们的安排。”因那时正是举报牢头狱霸的时候。因我不服,就跟几个人写了一份举报材料送给了另外的民警。可能是李静云受了批评,就配合牢头报复我。10月8日把我从18监换到了11监。第二天(10月9日)就原在18监换过去邪恶的唐智凯和老在11监梁李根把脸打肿了。我又反映给李静云。他说:“你不要什么事情都告到我这里来,好好听他们的话。”在11监大约是半个月左右,打掉两颗牙齿,头部打伤,都没给我医治。又把我换到18监。把我做的事情增多,还把11监的梁李根换到18监,把18监改变得像11 监一样,我一个人做3个人的事。一直到11月25日释放。在释放的时候,有犯人要我带信出来,一个要他老婆每月要送两条芙蓉王烟给李静云,一个是要他朋友给李静云送500元钱。

我为了支持温家宝的政改,搞一个支持温家宝的政改,民主民众建议会,被陷害为爆炸放火罪,关押7个月刚回家,我又冒着生命危险,向中央各级领导提出建议,领导检查看守所和监狱里时,不能通知,要忽然检查,找人单独了解,才能了解真实情况,也不能让犯人跟看守所民警搞关系,送高档香烟等物品入监。最重要的是看守所和监狱不能做生意和劳动。要重视良心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因为一个懂得关心别人的人就不会去犯罪。如果不改变的话,我觉得看守所和监狱不是教育犯罪人,而是在培养犯罪,培养邪恶的地方。

建议人:尹卫和
联系电话:15673269305

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2012年12月19日)

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


(中国民主促进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2月19日通过)

总纲


中国民主促进会是以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具有政治联盟性质、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

本会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参政党,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国家富强、祖国统一、民族振兴的重要力量。

本会自一九四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创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指引和帮助下,积极投入反内战、反独裁的爱国民主运动,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重要贡献,谱写了革命的光荣历史。新中国成立后,本会努力促进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发展,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会的优良传统是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爱国、民主、团结、求实,坚持立会为公。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维护宪法权威,促进宪法实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与中国共产党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积极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认真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责。

本会的政治纲领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贯彻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献计出力。

(二)促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努力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完善和发展,促进政党关系和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巩固中华民族大团结。

(三)致力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继承发展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吸收人类先进文明成果,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巩固共同思想道德基础,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创造活力,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四)致力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促进民生改善、发展成果共享,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全社会优先发展教育,促进教育改革和创新,促进社会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完善。

(五)致力于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六)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分裂国家,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

(七)拥护和支持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积极参加对外交流和友好活动,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贡献。

(八)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发挥会员和所联系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与合理要求。积极提倡奉献和创新精神,推动会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功立业。

为确保政治纲领和基本任务的实现,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体现政治联盟的特点,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政治交接为主线,继承和发扬我会的优良传统及老一辈领导人的高尚风范,遵循多党合作的政治准则,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以思想建设为核心,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全会的整体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必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促进领导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把本会建成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参政党,更好地担负起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一条 本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紧密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发挥参政党的作用。

第二条 本会以服务科学发展为参政议政第一要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深入调查研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协商决策和进行民主监督。

第三条 本会经常了解、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为化解矛盾、协调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积极参加人民政协的各项活动,发挥本会在爱国统一战线中的作用。推动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在各级人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政协、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民团体、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任职的会员认真履行职责,支持担任特约人员的会员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以服务为宗旨,面向社会,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突出特色,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

第六条 本会加强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发现和培养人才,向各级人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方面推荐人才,为各类人才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七条 本会加强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交往与合作,为实现祖国的繁荣和统一作出贡献。

第八条 本会把加强思想建设放在自身建设的首位,推动和帮助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进行坚持基本路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会章会史教育。

第九条 本会的组织发展坚持以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知识分子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为主的原则。发展会员要注重质量,坚持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稳步发展的方针。

第十条 本会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程序,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工作高效、团结合作的领导集体。

第十一条 本会依法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文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机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第十二条 本会加强对统一战线、人民政协、多党合作理论和会史的研究,积极推动理论创新和工作创新。

第二章 会员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事教育文化出版以及科技等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承认并愿意遵守本会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岗敬业,努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由本人填写入会申请表,两名会员介绍,经组织考察,由支部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并层报中央备案。

中央和省级组织必要时可以直接发展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有关文件;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四)对本会的工作和领导机构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当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要求组织关心和帮助。

第十七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严守国家机密;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任务,参加本会组织生活,按时交纳会费;

(三)参加国家的政治生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四)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五)联系群众,接受本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会员工作变动或迁移他地时,应转组织关系。会员如迁移到没有建立组织的地方,其组织关系仍属原所属组织。

第十九条 会员要求退会,必须正式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并提出意见,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注销会籍,并层报中央备案。

第二十条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交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经教育无效,或有其他原因,不宜保留会籍的,可由所在基层组织讨论,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作自行退会处理,并层报中央备案。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下级组织要及时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下级组织要遵守和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各级组织的权力机构是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委员会即为领导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会各级委员会的人选,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经过充分酝酿协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用选举办法产生的,可以由上级组织任命。

中央和省级组织在特殊情况下,经过一定程序,可以对所属组织领导机构的成员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地方组织的筹备、建立或撤销,须层报中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和机制,设立中央和省级组织监督机构,对领导班子成员遵守本会章程和履行领导职责的情况,对会员遵守本会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央和省级监督委员会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同级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设主任一人和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

中央监督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省级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领导和中央监督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六条 全国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并批准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决定本会的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必要时可以召开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上一届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提出,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会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其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中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中央监督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五)选举中央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六)必要时可以调整少部分中央委员、中央监督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新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推定召集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一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三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即为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中央委员会主席主持中央委员会的工作,召集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根据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领导中央日常工作。主席会议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由主席会议提名,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根据需要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根据需要在中央机关中设立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按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产生,由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任命,向中央常务委员会通报。

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其机构设置和主任人选,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地方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省(自治区)辖市(自治州、盟)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县)委员会;县(旗)委员会,县级市委员会,省(自治区)辖市的区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地方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上级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工作任务;

(二)听取、审议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上一届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上一级组织批准。

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地方各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新一届地方各级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主席团推定召集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级地方组织的工作,对外代表本级地方组织。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级组织的重大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

(四)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同级委员会的少部分成员。

省级委员会应听取同级监督委员会的报告,选举产生同级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报请上一级组织批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期与本届委员会相同。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其任期与本届委员会相同。

常务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即为同级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委会议,领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委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秘书长,由主委会议提名,同级常务委员会任命(在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任命),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副秘书长和必要的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按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产生,由主委会议任命,向同级常务委员会通报(在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向同级委员会通报)。

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其机构设置和主任人选,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决定(在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基层组织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会员人数五人以上的可成立支部委员会。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委员会可设小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或按会员的业务系统设立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可设支部委员会。

本会中央和各级地方组织根据不同情况,可设立直属支部委员会或直属小组。不能编组的会员,应由其所属会的组织直接联系。

第四十四条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委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组织、宣传等委员,由委员会选举。小组可推选组长一人。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必要时经上级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基层组织的设立、合并或撤销和所选出的负责人,须报上级组织批准。

第四十五条 基层组织是实现本会政治纲领的基础,其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组织会员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二)结合本单位中心任务开展活动,推动会员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三)了解会员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向上级组织和有关方面反映;

(四)组织会员过好组织生活,加强政治学习,关心会员的思想状况和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增强团结,共同进步;

(五)做好所联系群众的工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

(六)教育会员遵纪守法,讨论对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

(七)对申请入会对象进行考察和培养,做好发展会员的工作;

(八)收缴会费。

第七章 干部


第四十六条 本会各级组织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会员公认、任人唯贤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

本会各级组织应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优化干部队伍结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思想、指导工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具有一定的政治把握能力;

(二)了解国情,熟悉政策,把握大局,善于带领所在组织的会员开展各项会务工作,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组织领导与合作共事能力;

(三)认真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模范地履行本会章程,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会务,积极主动地开展本会工作;

(四)作风民主正派,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批评监督;

(五)坚持立会为公,服务社会,服务人民,勤奋工作,清正廉洁,严格自律。

第四十八条 本会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选举产生的,或是由组织任命的,均实行任期制,在同一职务上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不超过三届。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对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会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在履行参政党职责和自身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其上级组织应给予表扬或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上报中央,在全会通报表彰。

第五十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和本会纪律,所属组织应按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开除会籍的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会员的处分须经所属组织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其中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的处分,须上报省级组织批准,层报中央备案;开除会籍的处分,须经中央批准。

留会察看处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察看期间,没有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会员的处分应严肃、慎重。

受处分的会员对处分有不同意见,有权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

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2012年12月19日)

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中国民主建国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总纲


中国民主建国会是主要由经济界人士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

中国民主建国会自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在重庆成立以来,同中国共产党长期亲密合作,具有爱国、革命的光荣历史。在民主革命时期,团结爱国的民族工商业者和所联系的知识分子,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积极贡献。新中国成立后,参加了人民政权和人民政协的工作,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积极配合国家实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确立社会主义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以来,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努力发挥参政党的作用,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应有贡献。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坚持爱国主义、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坚持遵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认真履行参政党职能,坚持与经济界的紧密联系、努力发挥会的特色,坚持与时俱进、在自我教育中不断提高会的素质等优良传统。

中国民主建国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一切活动的根本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享有宪法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中国民主建国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参政党,始终贯彻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民主建国会在现阶段的政治纲领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遵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积极履行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职能,致力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努力奋斗。

中国民主建国会在现阶段的任务是: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以促进科学发展为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经济界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活动,针对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建言献策,努力服务社会,更好地发挥参政党作用,在推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的过程中作出应有的贡献。

实现政治纲领和任务,必须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全会要继承和发扬会的优良传统,努力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坚持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和谐政党关系,自觉接受和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把中国民主建国会建设成为理论上清醒、政治上坚定、组织上巩固、制度上健全、充满活力的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各级组织要始终把思想建设放在自身建设的首位,组织广大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集体成员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与中国共产党在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深入推进政治交接,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民主、团结、创新、奉献的精神,不断提高会员的觉悟程度。要保持和发挥与经济界密切联系的特色,努力改善会员结构,提高会的组织程度和整体素质。要切实加强会的领导集体建设,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发扬会内民主,加强会内监督,注重发挥领导集体的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要努力改进会的作风,坚持把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会的实际结合起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奋发有为。要不断增进会的团结,密切联系群众,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会的凝聚力,充分调动各级组织和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担负起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

第一章 会员


第一条 凡经济界人士以及其他方面的专家学者,愿意履行会的章程,可以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建国会。

第二条 会员必须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三条 加入中国民主建国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两名会员介绍,经过组织考察,填写入会申请表,由支部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省辖市以上委员会批准。中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会员。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有关文件,对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对国家大政方针以及地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在会内,批评会的任何一级组织和会员;

(五)对会的决议和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可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

(六)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向会的组织反映,请求帮助。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

(二)遵守章程,学习会史,热爱会的事业,执行组织决议和决定,努力完成会的任务;

(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时事政策,学习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爱岗敬业,廉洁奉公;

(四)相互帮助,增进团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五)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在所联系的群众中发挥带头和桥梁作用;

(六)参加组织生活,交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应向原地方组织申请办理转移组织关系。会员如果迁移到没有建立组织的地方,仍应与原地方组织保持联系,或将组织关系转移到邻近的地方组织。

第七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要求退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支部讨论同意后,报省辖市以上委员会批准,注销其会籍。

第八条 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劝告无效者,由支部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省辖市以上委员会批准,劝其退会,注销其会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转移组织关系、退会和劝退,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备案,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查。

第十条 会员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参加政治活动、社会活动和会务活动中有显著成绩的,经基层组织核实并讨论通过后,报请上一级地方组织给予表彰。对有重大贡献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报请中央委员会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会员应自觉遵守会的纪律。会员违犯法律、政纪和会的纪律,应按其具体情节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开除会籍的处分。

留会察看一般不超过两年。会员在留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经过留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恢复其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会籍。

第十二条 对会员的警告、严重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的处分,须经支部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经省辖市委员会批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备案;对会员给予开除会籍的处分,须经支部会员大会讨论,由省辖市委员会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批准,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案。

对中央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中央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组织对会员的处分,应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必须书面通知本人,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不服决定,可以提出申诉。各级组织对会员的申诉,应认真负责处理。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中国民主建国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

(二)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是会的最高领导机关。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是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会员个人服从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地方组织服从中央组织。

(四)各级委员会必须贯彻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会的组织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领导集体协商讨论,进行表决,作出决定。各级领导集体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五)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他们的经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下级组织必须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在工作中遇到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向上级组织请示。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机关的选举,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应经充分酝酿协商,采用差额选举或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无记名投票。

地方组织的领导成员,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用选举方法产生,可以由省级组织或中央委员会指定。在筹建中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由上级组织决定。

第十六条 由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中国民主建国会的组织系统是: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县级市、县、省辖市的区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第十八条 成立新的地方组织,或撤销、合并、改建地方组织,须由中央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 中国民主建国会的发展工作要贯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中上层人士为主,以经济界人士为主,注重政治素质,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地稳步发展的方针。

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全国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举行,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在举行全国代表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会的重大事项;

(三)修改会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果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会的最高领导机关,领导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民主建国会。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查中央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监督委员会;

(七)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的部分委员。

第二十五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中央委员会秘书长、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中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四次。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中央委员会主席主持中央委员会、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根据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讨论、处理中央日常领导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席会议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会议规程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设立监督委员会,负责维护会的章程、加强会风建设、检查会的决议和会的纪律的执行情况,重点是监督各级领导集体及其组成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中央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主任由中央委员会副主席担任,副主任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委员由中央委员或会员中的代表性人士担任。

第二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中央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县级市、县、省辖市的区的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会的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同级地方委员会召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举行,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各级地方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在举行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三十条 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县级市、县、省辖市的区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会的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如果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产生的委员会的任期也相应地改变。

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名额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各级地方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上级组织和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常务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的工作报告;

(三)审查同级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工作任务;

(五)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不选举常务委员);

(六)选举同级监督委员会;

(七)调整和增选同级委员会的部分委员。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各级委员会成员须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同级委员会的职权。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上级组织和同级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听取和审查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工作任务;

(四)决定地方委员会秘书长、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各级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各级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议,根据地方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讨论、处理地方日常领导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同级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

第三十八条 各级地方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各级地方委员会必要时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由同级地方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九条 中国民主建国会的基层组织是支部、总支部和基层委员会。有会员五人以上,可以成立支部。根据工作需要,一个单位、行业、地区设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可以设立总支部或基层委员会。

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的建立、撤销和合并,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在必要的时候,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可以设立直属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设直属工作委员会。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编入支部的会员,由有关地方组织直接与之保持联系。

第四十条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支部会员大会、总支部会员大会、基层委员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名额由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必要时可以增补。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委员会推选产生。

不满七人的支部不设委员会,只选举主任委员一人,在必要的时候可选举副主任委员一人。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选出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

第四十一条 基层组织是实现会的政治任务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组织会员参加各项会务活动;

(二)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围绕所在地区、单位的中心任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三)组织会员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以及群众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社情民意;

(四)定期举行组织生活,结合会员的社会实践,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会员进行自我教育,关心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团结友爱,不断取得新的进步;

(五)维护和执行会的纪律,讨论对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

(六)吸收会员,收缴会费。

第六章 干部


第四十二条 干部是会的事业的骨干。全会要重视对干部的教育、培养、推荐、选拔和考核,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第四十三条 要坚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干部的选拔和任用,要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酝酿协商、集体决定等程序,实行择优选拔。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以及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第四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章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带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热爱会的事业,有相应的实践经验以及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参政议政能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能顾全大局,维护会的团结,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善于与其他同志一道工作;

(五)严以律己,清正廉洁,艰苦奋斗,甘于奉献,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会的各级领导职务,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都不是终身职务。

担任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职务的人员,同一职务连续任职一般为两届,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三届。

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凡由于任职年龄、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依据相应的程序在任期内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央委员会解释。

2012年12月18日星期二

欺骗性很强 最迷惑人的癌前征兆

(博讯北京时间2012年12月18日 转载)

癌症早期症状具有很强的欺骗性,有些甚至会被误认为其他疾病,从而耽误治疗,抱憾终生。近日,《印度时报》载文,盘点出“癌症的14大症状”,以提醒人们注意。

1.体重莫名骤减

体重在几个月中明显降低,而且原因不明,应注意胰腺癌、胃癌、食道癌或肺癌。

2.发烧

几乎所有的癌症患者在发病及治疗的某段时间,会因为免疫系统受影响而发烧,一些癌症还伴有疲劳等症状。

3.疼痛

大多数情况下,疼痛是癌症扩散的一大症状。不过,骨癌和睾丸癌早期就会发生疼痛。

4.皮肤异常变化

如果黑痣发生外形、边界和颜色的异常变化以及皮肤新损伤,那么应当心皮肤癌。口嚼烟叶、吸烟或酗酒者皮肤伤口更可能难以愈合。

5.大便习惯改变或膀胱功能失常

便秘或腹泻频繁,尿血、尿痛或膀胱功能失常等,都可能预示肠癌或膀胱癌等。

6.口腔出现白色斑块,或者舌头出现白点

黏膜白斑病久拖不治,容易发展为口腔癌。

7.异常出血或分泌物异常

痰中带血应当心肺癌;大便带血要当心直肠癌或结肠癌;子宫颈癌或子宫内膜异位会导致阴道异常出血;尿血可能是膀胱癌或肾癌的一大症状;乳头分泌物带血则可能是乳腺癌信号。

8.乳房或身体其他部位出现增生或包块

这些症状也可能是其他原因所致,而非癌症,需要上医院检查确诊。

9.消化不良或吞咽困难

这些症状与胃癌和食管癌有关联,早发现早治疗有助于防止病情进一步发展。

10.咳嗽不停或声音嘶哑

这是喉癌的主要症状之一。如果咳嗽持续很长时间,则应当心肺癌或声带癌。

11.瘙痒、结硬皮或出血

这些症状不太常见,但不容忽视。皮肤若出现异常斑块持续数周挥之不去,应及时看医生。

12.感冒老不好

鼻咽癌初期症状不明显,很难早期发现。如果出现流鼻血和一些感冒症状,如流鼻涕、咳痰等,却一直没好,或平时不常感冒的人,连续感冒就要有所警觉,尽快去医院检查。

13.腰老疼,有肿块

肾脏位于后腹腔,空间很大,与此相关的疾病早期不容易发现。如果发现血尿、腰部疼痛、腹部有肿块,就要小心是肾脏癌,应尽快做进一步检查。

14.尿频

美国癌症学会指出,女性有下腹肿胀、闷痛、骨盆或腹部疼痛、很快就有饱足感、尿频与尿急,几乎每天出现其中一种症状时,应快速就医。另外,肿瘤有时可能会压迫大肠,因此若排便习惯有改变,也是警讯之一。

本文来源:39健康网

2012年12月17日星期一

重庆“打黑”刑讯十招


胡平:中共当局为何如此敌视自焚

(上)

12月3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党报《甘南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透露了中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有关《依法办理藏区自焚案件的意见》。

《意见》认为,“自焚案件中的自焚者不同于一般的厌世自杀者,普遍具有分裂国家的动机,其自焚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动。”

根据《意见》,组织、策划、煽动以及帮助他人实施自焚,本质上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严重犯罪行为。

《意见》指出,对实施这类犯罪行动的人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要作为打击重点予以严惩。

这份文件说,对自焚者本人也要依情节严重程度,对造成重大危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不过,文件没有说明,如何才能追究已经死亡或重伤的自焚者的“法律责任”,只是说“在自焚现场起哄闹事,抬尸游行、阻碍民警医护人员施救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纠集多人为自焚者送葬、募捐,经制止拒不服从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文件没有说明如何或根据什么标准为上述“人员”量刑。

这份文件说,藏区的自焚案件是“境内外敌对势力相互勾结,有预谋有组织策划,煽动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重大恶性事件”。

中共当局的这份文件实在荒谬绝伦。自焚只是伤害自己,并没有伤害别人,怎么能算犯罪呢?当局还大搞株连,把帮助自焚,乃至于为自焚者送葬募捐都打成犯罪。这是对法的精神的肆意践踏。

自1976年毛泽东去世四人帮垮台以来,中共在法制建设方面好歹还是有一点进步的,然而这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文件则是一次令人震惊的大倒退。

有人说,是的,这份文件确实荒谬绝伦;不过,它是否在客观上能起到一定的遏制自焚的作用呢?本来,一个人下决心自焚,是谁也拦不住的;但如果他考虑到自焚非但于事无补,反而会给亲友带来危害,或许就不得不打消主意,不敢自焚了吧?既然生命高于一切。当局这么做,说不定也有它的道理。

这使我想起文化大革命。

众所周知,文化大革命是一场大清洗,大迫害。一方面,文革造成了人类历史上罕见的大规模的自杀现象;另一方面,在文革期间,中共当局对自杀的态度和处置又格外残酷格外严厉:没罪的,自杀了就成了有罪;有罪的,自杀了就罪加一等,并且还会给亲友带来麻烦。因此我们有理由推测,假如不是共产党对自杀行为严加谴责并株连深广,只怕文革中自杀者的数量还要大得多呢。

李志绥医生在他的回忆录里写道,1966年5月,毛泽东把中国搅得天翻地覆,又开始隐居起来,住进了湖南韶山的滴水洞。一次谈到傅连璋的问题。

傅连璋是卫生部副部长,专门负责中央领导的医疗保健。毛泽东说:“傅连璋告诉我,有人斗他,自杀一次,救回来了。他让我救救他。其实,傅连璋这个人是好人,已经退休不管事了,还有什么斗头,这个人要保一保。”毛又说:“这次恐怕又有千把人自杀。”

毛泽东这段话说明,毛自己很清楚,政治高压必将导致大量的自杀行为。可见,毛根本不在乎别人的生命。再有,毛自己也很清楚,在自杀者中,至少是有些自杀者,例如傅连璋,即便按照他的标准,也是好人不是坏人。既然如此,毛泽东为什么又要对自杀者统统扣上更重的罪名呢?

我们知道,在文革中,有些人自杀是表示反抗,表示抗议。但也有不少人自杀并不是表达抗议。有不少人自杀是以死明志,以死辩冤,以死证明自己的清白,以死证明自己绝非“反对党反对毛主席”。例如自杀身亡的邓拓和自杀未遂的罗瑞卿,在遗言里都高呼“共产党万岁!毛主席万岁!”都叮嘱家人要跟着毛主席干一辈子革命。

这种自杀的特点是,自杀者热烈地认同共产党和伟大领袖,他们在先前也曾经得到过党和领袖的承认,被视为自己人。可是现在党和领袖却指控他们是敌人,他们感到无比冤枉无比委屈。可是他们又不能直接批评党批评领袖说你们搞错了,因为那样做很容易被理解为对党和领袖的怀疑甚至反对,那等于是落实了强加给自己的罪名。他们处在既不能接受党的指控又不能反对党的指控的尴尬境地。于是,他们选择了自杀,用死来表明自己的清白,表明自己的忠诚。

在古代,也有过忠臣含冤自杀,以死明志的情况。在古代发生了这种情况,皇帝通常都会有所醒悟,知道自己先前冤枉了别人,因此感到歉疚,所以对自杀身亡的忠臣总是会表示某种尊重。共产党却不同。共产党遇到这种情况反而会震怒。在你看来,自杀是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在党看来,你的自杀却是在证明党的过错,证明党把你整错了。这就有损于党的不容非议的权威,这就有损于伟大领袖明察秋毫的英明。共产党不关心你的清白你的冤屈,党只关心它自己的权威不容批评不容怀疑。所以,党对你的自杀格外生气,所以党还要对你鞭尸,给自杀者扣上更重的罪名。至于那些本来就是用自杀来表示反抗表示抗议的人,党恼羞成怒咬牙切齿就更是不在话下了。

恶名昭著的罗马暴君提比留听到他的囚徒在狱中自杀,恨恨地说:“此人逃脱了我的手掌。”

这就是暴君对别人自杀十分痛恨的原因。因为暴君要的就是对受害者为所欲为,要的就是对受害者彻底控制,要的就是受害者任由摆布,完全屈服,而自杀却意味着摆脱控制,自杀却意味着说不;所以暴君感到恼火。出于无处发泄的恼怒,所以暴君甚至要对自杀者再加上更重的罪名。

(中)

中共的革命文艺作品,一向以美化自己、丑化敌人为能事。但即便如此,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无论是北洋军阀,国民党还是日本侵略者,在枪毙共产党人时,至少还允许受刑人自己走上刑场,站直身体,并高呼口号。也就是说,他们至少还让一个英雄死得象个英雄。

共产党枪毙政治犯就不这样了。尤其是在文革期间,受刑人总是五花大绑,押着架着推上刑场,到了行刑处,狠狠地打击受刑人的膝弯,迫使受刑人跪下,为了避免受刑人喊口号,或者用铁丝勒住喉咙,在嘴里塞进毛巾木块,甚至干脆割断喉管。

总之,共产党就是用一切残忍的手段,使得受刑人没有一丝一毫的机会表现他的从容,表现他的慷慨,表现他的视死如归,表现他的宁折不弯,宁死不屈。你纵然是天下第一英雄,共产党也要让你死得比狗熊还难看。

我们知道,这些年来,在中国的监狱里,一方面,经常发生离奇的死亡,如躲猫猫死,喝凉水死,等等,另一方面,如果你绝食抗争,狱方会对你强行灌食,绝不让你饿死。在这时,他们又好像比你自己还更珍惜你的生命。

我好几位朋友都坐过共产党的牢房,他们告诉我,每当他们绝食抗争,狱方必定强制灌食;还说这是人道主义。

这真的是爱护你的生命,是人道主义吗?当然不是。

本来,在监狱里,囚犯要抗争,手段很有限,绝食便是其中仅有的几种之一;但狱方若有权强制灌食,那就是废掉了绝食之功,那就是剥夺了囚犯们仅有的反抗权利。这才是当局要给绝食者强行灌食的目的所在。

几年前,在美国关塔那摩监狱,有犯人绝食抗议,狱方对绝食者强制灌食。2006年3月9日,来自英国和美国等7个国家的260多名医生,在世界著名医学杂志《柳叶刀》上发表了一封联名信,指出,用强制灌食的方式来解决在押犯人绝食抗议的问题“无疑是错误的”。联名信呼吁美国关塔那摩监狱管理部门准许在押犯人绝食而死。

联名信要求,对绝食犯人进行强制灌食的军医必须受到惩罚,因为他们违反了禁止强制灌食的国际医学协议。医生们在信中说,对绝食者如此做法,医生的最基本职责是要承认犯人有权拒绝。

联名信里提到的国际医学协议,是指在1975年10月于东京召开的29届世界医学大会通过的《东京声明》。该声明在2005年和2006年两次理事会会议上又分别修订。其中第六条是:“当囚犯拒绝食物/饮水,且医师认为他(她)的自愿绝食出于自主、充分理性的判断时,不得对其进行人工喂食。囚犯作决定的能力应经过一位以上独立医师的确认。医师应该向囚犯解释绝食的后果。”

医生的使命是救死扶伤,可是在这封联名信里,医生们却要求准许别人绝食而死。乍一看去十分荒谬,其实,这反映出两个价值的尖锐冲突:一个是爱护他人的生命,另一个是尊重他人的意志(这不等于赞同他人的诉求,例如那260多名医生就未必赞同关塔那摩囚犯的诉求)。这两个价值都十分重要。然而当二者发生冲突,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的时候,我们必须承认,尊重他人的意志更重要。

先前我讲过,中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有关《依法办理藏区自焚案件的意见》,居然把自焚定为犯罪,把帮助自焚,乃至于为自焚者送葬募捐都打成犯罪。这毫无疑问是对法的精神的肆意践踏。不过也有人认为,既然当局的做法在客观上能起到一定的遏制自焚的作用,而生命的价值当然是高于一切,因此当局这么做也有它的道理。

可是,正如《纽约客》一篇讲自焚的文章所说:“自焚是表达绝望与反抗的终极行为,是在斗争无望的情况下自我牺牲的英勇行为。”深受中共当局压迫的藏人,因为没有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没有集会游行的自由,迫不得已,一些人只好选择自焚这种“表达绝望与反抗的终极行为”,宁可牺牲自己,也要表达他们的心声。中共当局的做法,实际上是剥夺他们最后的抗争权利,是把藏人的反抗声音全面“和谐”,彻底消除。

这决不是尊重他人的生命。因为真正的尊重他人的生命,必须以尊重他人的自主意志为前提,首先是尊重他人的表达自由。在否认他人自主意志的情况下说什么尊重他人的生命,无非是把他人当作奴隶,而且是当作任由摆布的,逆来顺受的百分之百的奴隶,无非是彻底消灭人的精神。中共当局为何如此敌视自焚?仅仅是因为,用艾未未的话,那是“生命用结束肉体的存在形式来证明精神的存在,或是意志的抗争。”

(下)

其实,中共也不是不分青红皂白地一概反对或一概敌视包括自焚在内的抗议性自杀。

例如,1963年南越和尚释广德因反对吴庭琰政府迫害佛教,在西贡街头自焚。当时的《人民日报》就给予了正面报道。1969年捷克大学生帕拉赫为抗议苏军入侵自焚,《人民日报》也给予了正面报道。1966年7月,西安法门寺主持良卿法师反对革命小将破坏佛门圣物而点火自焚,当时自然被视为反对文化大革命反革命,可是到了四人帮垮台,文革也被官方定性为十年浩劫予以否定后,良卿法师的骨灰不但被迎回法门寺安放,还举行了庄重的仪式;官方媒体也把良卿法师称为“伟大的殉教者”。

周恩来也写诗,不过流传下来的很少。其中流传最广的是周恩来1917年19岁时赴日本留学前写的那首七绝《无题》,“大江歌罢掉头东”。这首诗的最后一句是“难酬蹈海亦英雄”。蹈海,引的是留日学生陈天华的故事。陈天华(1875-1905)是革命家,同盟会成员,著有《猛回头》,《警世钟》,《中国革命史论》等作品,脍炙人口,风行一时。

为了抗议日本政府对中国留学生的歧视,为了抗议日本报纸对中国人的侮辱,也为了激励人心,陈天华在1905年12月7日留下《绝命书》万余字,次日蹈海自尽。蹈海和一般的跳海不同。蹈海是从海边下水,一步步向大海深处走去,直到没顶直到被淹死。蹈海和自焚很相似,如果没有超常的决心和意志,人走到没顶处就会本能地打退堂鼓往后缩了。

周恩来把这样一位蹈海自尽的人称为英雄。后来的中共历史书中也把陈天华当作英雄来歌颂。陈天华的遗体和另一位投黄浦江自尽的同盟会会员姚宏业合葬于长沙岳麓山,他们的陵墓被中国政府于1983年列为湖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由此可见,中共当局并不是不理解自焚的意义,并不是不分青红皂白地一概反对或敌视包括自焚在内的抗议性自杀。问题只在于你抗议的对象是谁。如果自焚者抗议的对象是中共也不喜欢也反对的当权派,中共就会对自焚者大加赞颂。这时候它就不摆出什么珍惜生命的样子去谴责自焚,主张给自焚定罪了。

请问中共当局,请问中国最高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负责人,你们敢捣毁陈天华姚宏业的合墓和纪念碑吗?你们敢谴责良卿法师是违反佛法,死有余辜吗?

越南和尚释广德是在很多人帮助下自焚的,有人专门打电话通知西方记者,当释广德乘坐小汽车到达现场时,一位和尚给他铺上坐垫,另一位和尚往他身上浇汽油并点着火,还有三百个和尚围成圆圈组成人墙不让警察靠近。你们敢说他们是犯了“故意杀人罪”吗?

1969年1月,捷克大学生帕拉赫为抗议苏军入侵而自焚,随后,布拉格50万民众为他举行葬礼,你们敢说这些民众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吗?

谅视你们也不敢。这就证明你们毫无原则,毫无法的概念;你们无非是以自己为中心,“顺我者昌,逆我者亡”而已。

查阅历史可以发现,在对待包括自焚在内的抗议性自杀的问题上,就数中共当局的态度和做法最为恶劣。

陈天华蹈海自尽后,灵柩送回家乡湖南,安葬于长沙岳麓山麓山寺后,送葬队伍绵延十余里,多达数万人,当时军警未加干涉,不少军警还为之感动。当50万民众为帕拉赫送葬时,苏军士兵也只是在一旁静观,没有干涉,更没有追究送葬者的什么刑事责任。

象中共当局这样,给自焚者还要扣上罪名,对帮助自焚的人甚至给自焚者送葬的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历史上即便不是绝无仅有,也是极其罕见的。而这一切居然发生在21世纪的今天。这不是平庸恶。这是根本恶,是明知其恶还要一意孤行之恶。

藏人自焚无疑是由中共高压引起的;因此唯一的出路是中共改弦更张,不过眼下还看不到有这种迹象。我们该做的事。就是让更多的人关注这个问题,形成更大的压力。

不错,历史上,确实有过强权通过高压,通过强制,经过漫长的时间,最终消弭少数民族的反抗并进而将其同化的,但问题是,在当代世界,我们还能够认同那种残暴的做法吗?那种残暴的手段还有可能持续那么漫长的时间吗?我们可以断言,目前中共的做法决不可能持续很久,必定会半途而废,必定行不通,必定要失败。

2012年12月12日~17日

赵思乐:专访北京“传知行”创办人郭玉闪 抱着绝望姿态做专业的维权

文章来源:阳光时务周刊

北京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的创办人郭玉闪从03年至今以各种方式亲身参与了陈光诚案、邓玉娇案、结石宝宝案等多起在中国维权领域举足轻重的事件,行侠仗义、豪爽率直的作风让他被外界称为“郭大侠”。然而相比於“行动者”的身分,郭玉闪认为“研究者”更符合自己的期待。“做学术是我的理性,干行动是我的个性。”他说。事实上,由於对税收、计程车行业、三峡工程等多个问题的深入研究,“传知行”被认为是中国民间最重要的智库机构之一。

要是没有遇到“北大三博士”之一的许志永,大学后期醉心於芝加哥学派经济学的郭玉闪大概早已成为一名学者。2004年仍是北大研究生的郭玉闪与许志永一同创办了民间组织公盟,由此进入了法律维权领域。然而由於与许志永的理念分歧,2007年郭玉闪另行创办了“传知行”,以求将之做成集研究与行动於一体的“兄弟平台”。

十八大过后,官方对民间的压制暂时放松,郭玉闪认为民间应把握住时机,在思想、行动等各个领域大胆提出主张、作出行动。郭玉闪接受《阳光时务周刊》专访。以下为访谈摘要。

Q&A 阳光时务 郭玉闪

阳光时务:有人认为您是一个“有研究的行动者,有行动的研究者”,在您看来,研究和行动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郭玉闪:研究和行动肯定是一体的,它们都服从於一个目的,就是把一个问题彻底搞清楚,然后去推动改变。要实现这个目的,你就肯定既要有研究、有理论框架,也要有行动,没有行动你就不知道什么是重点,没有研究你在行动之中也会缺少方向。

比如说你看见有一个人因为拆迁自焚了,你只看到它最直接的原因这个拆迁条例,那其实是不够的。这就好像有一个人拿刀杀了一批人,你不能跳出来说,原因就在这把刀。其实没有这把刀子,换了个石头他也能杀人,关键是这个人在杀人,这个人你得把他点出来。如果缺乏实务指导,你就找不到这后面拿刀的人,如果缺乏理论视野,你就想不到这个人是怎么出来的。

律师维权的实用策略

阳光时务:我们先来谈谈行动方面的问题,不久前滕彪律师在香港中文大学演讲中提到目前中国维权领域的核心分歧是政治化与非政治化的分歧,您认同这样的区分吗?

郭玉闪:我当然不认可用政治化和非政治化来区分。所谓政治化,无非指办案律师在案中对中国法治有寄託,要在办案过程中直截了当表达政治理想。滕彪所列举的政治化与非政治化的那些代表人物,若单论法治或政治理想,我并不认为所谓非政治化的代表人物就比政治化代表人物少。

我的看法,在个案维权中,最重要的区别不是所谓要不要表达政治理念,而是办案律师是不是以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为第一策略目标,政治化与非政治化都是从属於这个目标的。

一个维权律师进入一个案子当中最最关键、最最基本的目标当然是为他所代表的当事人去争取应该得到的利益。肯定会有人说,这难道不是最基本的吗?还需要再刻意强调吗?是的,很悲哀,在中国的维权行动中,我们还得强调。因为这种目标不是停留在口头上的,而是要律师在现实辩护中真依此选择策略才行。

只有围绕是否有利於保护当事人利益,我们才能判断律师在个案维权中是否策略合适;尤其是所谓政治化因素,比如社会舆论,公民围观,对政治体制直接表达看法等。

首先是舆论。当下中国体制背景下,社会舆论对个案的关注非常重要,几乎可以说,没有舆论关注的个案,成功的可能性小於1%.所以,个案援助中应当引入媒体力量。但律师必须克制本人的表达冲动,而只可理性引导有助於改变

结果的舆论力量,更不可自己变身为记者。因为只要有个案,个案的主角永远是当事人而非律师。

其次是公民围观。公民围观对个案的作用也非常大,但同样,办案律师必须克制,尤其不能为了围观效果让自己也变成围观者,相反,在很多时候要会为了案子有更好的结果去与公民围观做切割,让公民围观公民的,律师只负责做好本分辩护工作,这才会产生最大的合力。

还有政治表达。这是办案律师最需谨慎的地方。我们知道在很多案子当中,往往地方政府在法律上词穷理尽,它就只会转而挑维权律师政治上的毛病,从而避开他们在法律上的毛病,用维稳的政治手法来赢得案子。此时办案律师就必须克制,不能给对方提供这种把柄。当然,克制并不意味着完全回避对方的政治牌。律师也要会打政治牌,但必须巧妙,别随便自己站台,应该会技术性的安排一些其他方便的朋友来回应对方的政治牌。

换言之,当律师把争取个案维权的胜利当做目标时,其实也就没有了滕彪所说的政治化与非政治化的核心分歧。只要有利於案子结果的,无论属不属於政治化的范围,办案律师都要去争取;只要不利於案子结果,无论政治化与否,律师都要克制并做风险切割。

所以当我们看到一个律师在案子中对政治因素做切割时,不要立即给他贴一个非政治化的标籤并做道德评判。同时维权律师不能有一种骄傲,认为自己不回避政治因素,因此更有道德先进性。更不可以此作为维权领域的核心分歧。

滕彪把这种差别称为维权的核心分歧,其实还不如直接说这是律师野心与否的核心分歧。野心大的律师,在个案中也认为自己能充当所有角色,既是律师,又是记者,还是围观的公民,甚至有时还是政治家。野心这么大的律师,在个案中往往最没扮演好的就是律师的专业角色。

但回顾过去那些成功的个案维权,几乎都是在舆论、公民围观、律师专业辩护等合力下才成功的。我觉得如果我们要老老实实总结维权过去的教训,多珍惜那些野心小或者全部野心只在争取个案胜利的律师。他们一般都懂得如何在做好专业的同时巧妙应用各种有利因素。在成功的个案上,如果注意观察,我们会发现这些律师背后往往有一个各司其职的团队。

胜利是至关重要的

阳光时务:滕彪律师提到不能用案件的结果来判断律师在其中採取的策略的好坏,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郭玉闪:这个我太不同意了。结果怎么能不重要呢?具体个案都有当事人,如果不是为了一个更好的案件结果,找律师干吗呢?难道当事人都想牺牲自己成全律师的政治表达吗?

中国的民间社会要成熟,首先得学会自我检讨。比如维权律师,尤其滕彪所说的那些政治化的代表性维权律师,这么多年,在为个案维权中,你的胜利率是多少?悲哀的是,有些律师的胜利率是零,一个案子都没打赢过。问题是,难道中国所有这些维权个案都是像江青、王军涛、王丹那样的政治案子吗?怎么会全军尽没?

就我的了解,国内一些踏踏实实干活的律师,甚至在为法轮功辩护的案子中都曾取得过胜利。发生在中国的个案,更多的是与民生相关的“小”案子,如果辩护律师能善用舆论压力,公民围观并且法律做的扎实,赢一些个案并非不可能。

最重要的,律师什么时候都不能说辩护结果不重要。因为一旦个案维权失败,承担失败代价的并非律师,而是当事人。尤其国内维权个案基本上都集中在刑案上,与刑案结果直接对应的是当事人的生命或人身自由。当事人既然把自己的命和人身自由交给了维权律师,律师怎么敢说结果不重要?

滕彪要表达的无非是说,即使辩护失败,律师的勇气也不能否定。这个世界上所有的勇敢都值得肯定,只要勇敢的代价是你自己承担。但若慷他人之慨还振振有词且有巨大的道德感,那这样的律师只能让人徒呼呜呼。如果我是当事人,听到滕彪这样的表达,我绝不敢把自己的命运交给他。

更何况,我们谁都知道,民间社会太需要胜利了。没有孙志刚案的胜利,哪来03年后那一波公民行动的热潮?每一次民间难得的胜利,都引起一些积极的变化。我们谁都避开不了政治,我们谁都想影响政治,影响政治你得有力量啊,如果没有一次次的胜利,民间社会哪来的力量啊?所以胜利是至关重要的。

对手不是抽象的共产党

阳光时务:根据您对中国维权领域的了解,您认为这个领域的行动者最亟待提高的是哪个方面?

郭玉闪:自03年以来,公民社会发展得很快,无论是社会舆论的关注水准与范围,还是公民的各种行动,都有了巨大的提高,在各种个案或者事件中,都扮演了无与伦比的伟大作用。撑起民间的各种板块中,目前短板的反而是维权律师在本职辩护工作中的专业性。

律师的专业性体现在律师的辩护策略。此辩护策略的唯一目标是保护当事人利益,因此,律师在介入案子后首先应当锁定对手,并展开针对性的法律博弈。每一个具体个案都有具体对手,绝不能在个案中把对手空洞的锁定在抽象的共产党上,若锁定在共产党,则将毫无策略可言。

以小摊贩杀城管的案例来说明。06年的崔英傑案子,被小摊贩崔英傑刺死的城管李志强在崔英傑一案的法律程式尚未结束的时候,北京市委就认定李志强是革命烈士,这意味着在政治上已经判崔英傑死刑了。但最终辩护律师依然保住了崔英傑的命。因为律师在一开始时採取的辩护策略就是直接进攻城管的“出生证”,并且在对手没有反应过来之前就完成了取证:人大盖印的证明,北京市没有批准城管的正式编制。如此,城管不就没有执法资格,那岂不成了拦路抢劫的路匪?更妙的是,律师并不直接抛出此证据,而是捏在手里与北京市讨价还价:你留住崔英傑的命,律师就不强攻城管的身分。在强大的舆论关注压力下,北京市不愿个案发酵成对城管制度的否定,最终选择了妥协,这才给了崔英傑一条活路。

09年的夏俊峰案就没有如此好的结局。夏俊峰案有上中下三种策略,上策同崔英傑一样,律师应当对城管的出生证去取证,并在同样强大的舆论关注下以此与渖阳地方博弈,留住夏俊峰一命。但此案所有的律师都没有针对此策在最快的时间内取得铁证。中策是暂承认城管的执法权,转而攻击城管逾权:城管可以执行工商权,但因警权不能委託执法,城管没有任何权力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所以从他们把夏俊峰带走的那一刻开始,非法拘禁就开始了,夏俊峰就具有正当防卫的权利了。若採取此策,律师也有非常多的针对性取证,当时街头围观的人群证言,街头夏俊峰的鞋子(若夏俊峰自愿去城管办公室,怎会光着一只脚去?)等等,在强大舆论压力支援下也可展开博弈,甚至可以告诉对手,不针对城管制度取证是律师留出的余地,同样律师要求对手也给夏俊峰的性命留下余地等。下策是集中辩护“室内八分钟”,即夏俊峰被带到城管办公室后如何在办公室内正当防卫。陈有西律师最后选择的正是此策略,此策略很鲜明,他完全避免了对城管制度的挑战,在表明这种政治态度后选择应用他个人的“体制内健康力量”资源来为夏俊峰留住性命,但缺点是抛弃了最有力量的舆论公意,将夏俊峰案子的结果委託在最高法一些法官的良知上,从而使得辩护变得相对被动,结果也相应不可预测了:只要最高法没有一个法官愿意承担判决的责任,案子就会遥遥无期的拖延下来。(09年5月渖阳小贩夏俊峰被城管带走后,在勤务室内用随身小刀刺死两名、重伤一名城管,终审被判决死刑,辩护律师为滕彪,死刑复核程序后辩护律师为陈有西。与该案类似的06年崔英傑案则在律师夏霖的辩护下判处死缓,编者註)。

策略的重点是要鲜明,只有愈鲜明,传达给对手的信息才愈明确,博弈也愈明朗。所以辩护策略绝不能一锅粥,一旦舆论公意的压力没有被律师的策略转化为现实的博弈力量,舆论就只是舆论,对手自然该怎样做就怎样做。所以最终二审结果夏俊峰死刑,案子才最终走到让最高法覆核的程序上,而在覆核阶段,律师能起的作用就相对更小了。

更快更好的转型才是真问题

阳光时务:我们再来谈谈研究,目前您认为中国在政经领域最欠缺的是哪个方面的研究?

郭玉闪:现在中国还有什么问题比如何转型来得更重要?中国的民主转型是大势所趋,唯一有意义的问题是:如何让时间更短,代价更低。从探究转型模式的角度来讲,现在整个中国还未形成合力,甚至谈不上形成共识。

为什么会这么缺乏共识跟合力呢?一个原因是过去十多年思想界在知识奉献上的缺乏。除了秦晖、金雁、王天成等少数学者所作努力,第三波民主化以来其他国家的转型经验以及相关的民主转型理论并未能引入中国,成为大家共同的知识背景,从而使“如何转型”变成人人都意识到的问题。大家依然还在革命、改良这些问题上打转,想到的经验还依然是法国革命、美国革命这些几百年前的事情。

如果能迅速引入最近数十年各个国家转型经验,最简单的就是会形成一个鲜明的、共同的问题意识:中国一点都不特殊,中国必须转型,中国面临的选择只是如何更快的转型。

在与世界大势隔膜的情况下,知识界过去产生了很多奇怪的理论。这些理论分为两类,一类说,中国还没准备好立即转型、立即民主化,所以得先做某某某些事情,然后才能民主化,不如此,就会有巨大代价;另一类说,民主化会让国家混乱,同样也有巨大代价。这些渐进主义腔调的奇怪理论都不值一驳。

因为目前的社会现实是一群权贵在用特权抢劫社会,唯一停止伤害的方法是立即去掉特权,建立否定特权的现代民主制度,多让他们抢劫一天,社会就多受伤害一天。

阳光时务:为什么您认为中国已经具备推行民主的条件?

郭玉闪:到今天全球化来临,互联网都把民智开启到这种程度的时候,我们居然还认为我们的条件不如300年前的美国人吗?我们都已经享受这么多全球化带来的文明成果了,居然还敢厚颜无耻地说我们连一个最基本的民主化游戏都不会玩吗?一个已经是现代经济的国家,它的利益格局的分化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如何让各个利益方都能在和平的基础上作各自的利益争取?那肯定是一个民主制度才能容纳得了的,其他任何变种制度都会给社会带来多余的成本,因为这就意味着一些利益方拥有特权。难道我们都到了今天都还不能接受,在争取利益的时候我们应该谁都没有特权吗?中国已具备下一秒即推行民主的条件。

阳光时务:您认为十八大之后中国的自由界会有怎样的行动或变化?

郭玉闪:我已经看到很多自由主义圈的朋友在积极做各种尝试。这种尝试最重要的一方面是民间自发的活力。而非对高层政治的变化做投机性的尝试。

政治是实力的游戏,中国转型需要民间更有力量。

只有每个人都去尝试,民间力量的增长才是真实可靠的。

读过党史就不会期待新政

阳光时务:您对十八大上台的新政府有期待吗?为什么?

郭玉闪:一点期待都没有。这并不是说不欢迎他们做出一些好的变化,哪怕它只是做一些特别小的举动我们也会

欢迎,但不期待。流氓穿上西装去赴文明的宴,我们也应该欢迎的嘛。但发自内心的、动辄为高层一点点的姿态而欢呼的人们,应该反思自己为什么不读点中共党史,或者读了党史但居然那么健忘。我们不能到1989年开枪了才惊呼人民解放军怎么会打人民?也不要什么实质性变化都未产生就隔几年欢呼一次新政。

检验所谓新政府政治改革姿态的最简单方法,看是否能释放一切良心犯,并停止所有新的侵害。而且就算新政府做了,你也不要感激涕零,这是他们本来就应该做的。

不管有没有十八大,埋头做自己的事情去吧,去创造一个让自己首先自由的生活吧。而且要抱着一个绝望的姿态去做事,你会发现这样才会有希望,因为你成就的每一点都是成功,而成功总让人高兴,不是吗?

郭玉闪小档案

1977出生,福建莆田人。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硕士,多家NGO与民间智库的创办人。2003年,郭参加海淀区人大代表选举,并进行了选民调查。2004年,与许志永、滕彪一起创立维权NGO“公盟”。2005年,与陈光诚、滕彪在临沂对地方政府暴力执行计划生育进行调查。2007年3月,郭创立了智库“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着重於民生问题研究。2008年,郭调查毒奶粉事件并对受害家庭进行法律援助。2012年,参与救助被地方政府监禁在家中的陈光诚。郭玉闪主张技术维权,并通过有策略的社会运动实现中国的社会自由和政治民主化。

文心读书会- 人人小站 2012年12月17日

2012年12月16日星期日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2012年12月16日)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


(民革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2月16日通过)

总纲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是具有政治联盟性质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事业的政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参政党。

民革由原中国国民党民主派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所创建。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先行者孙中山领导辛亥革命,于1911年推翻封建帝制,创建了共和国。孙中山逝世以后,中国国民党内的民主派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继承孙中山遗志,坚持“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继续参加民族民主革命,为促进国共第二次合作,夺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过程中,国民党各派爱国民主力量逐步发展和联合,于1948年1月1日成立了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本党同中国共产党风雨同舟,共同战斗,为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重要贡献。新中国成立以后,本党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成员,参加人民政权和人民政协的工作,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发展爱国统一战线,顺利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和促进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本党适应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要求,实现了工作重心的转移,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和谐,为加强海峡两岸沟通与交流,推动祖国和平统一进程,作出了新的贡献。总结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革的历史经验,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方针,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和谐政党关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不断进步的精神这一民革优良传统和基本特色,大力提高参政议政的质量和水平,为推动国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发挥自身独特的优势和作用。

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发展阶段。本党现阶段的政治纲领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不断进步的精神,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实行民主监督;致力于推动科学发展、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致力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致力于丰富“一国两制”实践、推进祖国统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是本党的基本职能。本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科学发展为主题,紧紧围绕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参政议政。本党重视加强参政能力建设,不断建立和健全参政议政工作机制,强化参政议政重点领域。动员和鼓励全体党员与所联系人士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作出成绩,同时积极参与各级组织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工作,以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合力。本党代表与反映党员及所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积极协调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

本党以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为工作重点,拥护“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坚定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制造台湾独立和分裂祖国的企图和行动;赞同和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重视以孙中山爱国思想为纽带,团结海内外所联系人士,为祖国统一大业而努力。

本党把加强自身建设放在重要地位,以坚持共产党领导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政治联盟特点、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为原则,以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不断进步精神为特色,通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干部、党员政治素质;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巩固党内团结、促进党内和谐,增强组织活力,进一步把本党建设成为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参政党。本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群众路线,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本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一切活动的根本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部事务,开展各项活动。

本党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承担政协章程所规定的义务。

本党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本党发展党员条件,愿意遵守本党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党。

第二条 申请入党,须有两名党员介绍,填写入党申请表,由支部和所属地方组织考察合格后,经支部大会通过,所属地方组织审核,报省辖市级组织(省直属支部报省级组织)批准,省辖市级组织报省级组织备案,省级组织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党龄自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中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必要时可以直接吸收党员。

第三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党有关的会议和活动,阅读有关文件,对本党的工作提出建议;

(二)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三)可以批评本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和任何人员;

(四)对于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领导机关提出,但在决议未修改以前,必须执行;

(五)基层组织对党员个人作党纪处分时,本人可以要求参加会议,并有权提出申辩;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并有权向上级组织申诉;

(六)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第四条 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

(三)遵守本党章程,继承和发扬民革优良传统;

(四)对党忠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五)执行组织决议,交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参与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其他各项工作;

(六)在本职工作中,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并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须向所在支部提出本人的书面退党报告,支部层报省辖市级组织(省直属支部报省级组织)注销其党籍,省辖市级组织层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

第六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履行党员义务,多次教育无效者,经支部大会通过,所属地方组织审核,层报省级组织批准,注销其党籍,省级组织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

第七条 党员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政策,或违反本党章程和纪律的行为,按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或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留党察看的期限最多不超过两年。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须经支部大会决定,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并层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开除党籍的处分,须经省级组织批准,报中央常务委员会备案。

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层报中央委员会批准。

对中央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以上纪律处分,由所属地方组织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

第八条 党员从一个地区迁移到另一个地区,必须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九条 党员在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条 党员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本党政治纪律,任何情况下不得有违反或削弱本党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本党各级组织是:

中央组织为中央委员会。

地方组织为省级、省辖市级、县级委员会。省级组织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省辖市级组织为省辖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县级组织为县级市、县(旗)、省辖市的区委员会。

基层组织为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民主集中制。

(一)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原则,切实保障各级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

(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中央;

(三)各级领导机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特殊情况,可由上一级组织的常务委员会指派负责人员主持工作,或对领导成员作个别调整;

(四)各级委员会对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上级组织负责。下级组织要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请示和汇报工作;上级组织要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经常听取和及时处理下级组织提出的意见和问题;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各级领导机关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方能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加强党内监督机制建设,保证章程的实施。本党党内监督是对各级组织和党员遵守本党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重点是监督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领导职责的情况。

中央和省级组织设立监督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中央委员会。

地方领导机关是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在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它们所选出的同级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召集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必要时也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中央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 凡成立新的省辖市级、县级组织或撤销原有的省辖市级、县级组织,须经省级组织提出,报中央委员会批准。

凡成立新的省级组织或撤销原有的省级组织,须经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各级组织的工作机关应当做到队伍精干,纪律严明,制度健全,运转有序,办事高效,服务优质。

第十八条 发展党员,实行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注重政治素质,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主,有计划地稳步发展的基本方针;发展对象是同原中国国民党有关系的人士、同本党有历史联系和社会联系的人士、同台湾各界有联系的人士、社会和法制专业人士以及其他人士,着重吸收其中有代表性的中上层人士和中高级知识分子。

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十九条 本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中央委员会报告;

(二)决定本党的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修改本党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果全国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党工作,对外代表全党。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报告;

(二)审议中央监督委员会报告;

(三)决定本党重大事项;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五)在全国代表大会授权下,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三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领导全党工作。

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由中央主席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中央常务委员会定期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中央主席会议主持中央领导工作。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组成。

主席会议由主席主持。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中央日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中央工作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

秘书长、各职能部门正职负责人,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副秘书长、各职能部门副职负责人由主席会议任命。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副主任和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席会议提出名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

中央监督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职责,负责对本党中央领导机构及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多党合作政治准则,贯彻民主集中制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党章程的行为进行核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省级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八条 地方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委员会召集。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果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同级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级组织的工作。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同级组织常务委员会(或主任委员会议)的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同级组织的重大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的候选人名单,事先须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如果上述人员在任期内职务需要变动,须经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省级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其他各级委员会可设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在同级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同级委员会的职权。

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日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会议主持领导工作。

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设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地方组织工作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

秘书长、专门委员会和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由常务委员会任命,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由同级委员会任命。

第三十四条 省级组织监督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参照中央监督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五条 凡基层单位有党员五人以上者,经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可以成立支部。三人以上者,可以成立小组,也可以加入邻近地区或相近行业的支部。根据工作需要,同一单位、行业、地区设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可以设总支部或基层委员会。

党员因特殊原因不能编入支部的,由所属组织直接联系。

第三十六条 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必要时经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委员的名额和人选,须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

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推选。

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定期开展活动,健全组织生活。

第三十七条 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一)发扬自我教育优良传统,推动和组织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不断进步精神,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推动和组织党员学习本党章程和历史,遵守章程规定,继承和发扬民革优良传统;

(三)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教育和鼓励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协助本单位完成有关任务;积极参加本党各级组织的工作和活动;

(四)维护和执行本党纪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和监督党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

(五)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反映社情民意;

(六)教育党员自觉抵制社会不良倾向,维护社会稳定,坚决同违法犯罪和破坏安定团结局面的行为作斗争;

(七)发现、培养并向上级组织推荐优秀人才;

(八)发展党员,收缴党费,讨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

第六章 干部


第三十八条 本党各级领导干部是本党的骨干。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建立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第三十九条 本党各级领导干部,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本党章程,接受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二)理论联系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注重调查研究,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

(三)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紧密联系群众;

(四)热爱民革工作,服从组织,遵守纪律,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努力为人民服务;

(五)胸襟宽广,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同志。

第四十条 本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十一条 本党各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务上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最多不超过三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

2012年12月13日星期四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章程(2012年12月13日)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章程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第九次全盟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2月13日通过)

总纲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是由台湾省人士组成的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本盟是在台湾省人民“二·二八”起义以后,由一部分从事爱国民主运动的台湾省人士继承台湾人民的爱国主义光荣传统,根据当时台湾人民反对国民党独裁统治、实现民主政治和地方自治的愿望,以“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作为名称,于1947年11月12日在香港成立。本盟成立后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支持台湾人民的反帝爱国民主斗争;响应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五一口号”,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创建。新中国成立以来,本盟参加人民政权和人民政协的工作,推动盟员和所联系的台湾同胞,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为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做出了贡献。

本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一切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本盟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本盟继承和发扬台湾人民爱国爱乡的光荣传统,团结广大盟员和所联系的台胞,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本盟遵循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重要政治准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与中国共产党在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维护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断推进政治交接,巩固和发展和谐政党关系。本盟作为参政党,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能。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本盟坚决维护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台独”分裂图谋,反对外国势力干涉。中国是两岸同胞的共同家园,两岸同胞同属中华民族,是血脉相连的命运共同体。本盟坚持一个中国原则,遵循“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和坚持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全面贯彻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重要思想,广泛联系台湾岛内外各界人士,推动两岸同胞的往来,大力促进两岸经济合作和各项交流,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而努力。

本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政治联盟特点、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的原则,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思想建设为核心、组织建设为基础、制度建设为保障,全面提高整体政治素质,努力把本盟建设成为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参政党。

本盟维护盟员和所联系台胞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本盟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并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同时,加强内部监督。

第一章 盟员


第一条 凡居住在祖国大陆的台湾省人士,愿意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请加入本盟。

第二条 盟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而奋斗。

第三条 发展盟员要贯彻巩固和发展相结合的方针,注重素质,有领导、有计划地稳步发展,坚持以大中城市、中上层、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为主。申请入盟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盟员二人介绍,经组织考察和盟的基层组织通过,报盟的省、直辖市委员会审核批准,并报盟中央备案。盟中央必要时可直接发展盟员。

第四条 盟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

(二)遵守盟的章程和盟组织纪律,执行盟的决议,参加盟的组织生活,完成盟组织的任务;

(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特别是对台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盟组织和群众监督;

(五)按期缴纳盟费。

第五条 盟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盟的会议,阅读盟的有关文件和刊物,在盟的会议和刊物上讨论盟的工作;

(二)行使表决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参加盟所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盟的各级组织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 盟组织鼓励和支持盟员积极从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统一祖国的伟大事业,并对有显著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盟员违反纪律者,盟的组织要进行教育。如教育无效,应给予相应处分。受处分的盟员如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并有权向上级组织申诉。

第八条 盟员工作调动或迁移时,应该转移组织关系。

第九条 盟员有退盟的自由。盟员要求退盟,须向盟地方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由盟的省、直辖市委员会审核批准,并报盟中央备案。

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盟的组织生活、不缴纳盟费,本人又不提出退盟的盟员,视同自动退盟。

第十条 盟的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实行任期制,在同一职务上可连选连任两届,最多不超过三届。盟的各级领导干部,除履行盟员的各项义务外,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

(二)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自觉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献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团结,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

(四)热心盟务,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组织和盟员的监督。

第二章 盟的中央组织


第十一条 本盟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盟代表大会,大会闭会期间是它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全盟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二条 全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盟的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修改盟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全盟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地缩短或延长。中央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调整、增选部分中央委员,调整和增选的人数,不得超过原有中央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并报下一次全盟代表大会予以追认。

第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中央常务委员会行使中央委员会职权。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处理中央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主席会议提名,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秘书长。

第十五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机关设立若干职能机构并任命其正职负责人。

第十六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必要时可设立若干非职能机构并任命其正职负责人。

第十七条 设立中央监督委员会。中央监督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对盟的中央领导机构履行职责进行监督。重点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章程、遵守多党合作政治准则、贯彻民主集中制和履行领导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中央监督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中央委员会决定,组成人员由主席会议提名,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监督委员会的任期同中央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必要时可召集全盟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全盟代表大会和全盟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全盟代表大会决定。

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三章 盟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条 盟的地方组织是:

(一)省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

(二)省辖市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和区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盟的各级地方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地方各级盟员大会(或盟员代表大会),大会闭会期间是它选举产生的同级委员会。

地方各级盟员大会(或盟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同级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地方各级盟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上届同级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盟员大会(或盟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盟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亦由同级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职权。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议,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主任委员会议提名,由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任命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设若干职能机构,也可设非职能机构的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委员会批准,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调整、增选部分同级委员会委员,并报下一次盟员大会(或盟员代表大会)予以追认。

地方各级委员会必要时经上一级委员会同意,可召开盟员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盟员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省、直辖市委员会根据内部监督机制建设的需要,经报盟中央批准,可参照中央监督委员会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内部监督机构。

第四章 盟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七条 盟员三人以上可成立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盟员人数,并经上级委员会批准,分别设立盟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小组,按盟员所在单位、职业系统、工作或居住地区建立。

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总支部、支部盟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经上级委员会批准,选举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总支部、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小组可以推选组长。

第二十八条 盟的基层组织的任务是:

(一)贯彻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

(二)组织盟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特别是对台方针政策,对盟员进行思想教育,开展盟内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协调关系,加强团结;

(三)根据上级组织的要求,结合本盟基层工作开展活动;

(四)推动盟员做好本职工作,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盟员参加面向社会的活动;

(五)反映盟员及所联系台胞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并积极反映基层的社情民意;

(六)发展盟员;

(七)收缴盟费;

(八)维护和执行盟的纪律,决定对盟员的奖励和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属于中央常务委员会。

2012年12月12日星期三

中国民主同盟章程(2012年12月12日)

中国民主同盟章程


(2012年12月12日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序言


中国民主同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参政党。

中国民主同盟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影响下,在民族危机空前严重时刻,由主张“团结、民主、抗日”的政团,于1941年3月19日在重庆组成的,当时的名称是中国民主政团同盟。1944年9月改组为中国民主同盟。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民主同盟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坚持抗战,争取民主,反对内战,为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英勇斗争,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民主宪政运动、政治协商会议、国共两党和谈、反对国民党当局召开“国民大会”的斗争中,与中国共产党密切配合,共同战斗,锻炼了自己,纯洁了组织。1947年10月,中国民主同盟被国民党当局宣布为“非法团体”,总部被迫解散。中国民主同盟在艰苦环境中,坚持斗争。1948年1月,在中国民主同盟一届三中全会上,制定了和中国共产党携手合作的政治路线,与中国共产党共同为建立和平、民主、统一的新中国而斗争。1949年1月,中国民主同盟公开宣告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年,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民盟的历史揭开了新的篇章。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民主同盟遵循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参加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推动盟员和民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参加各项民主改革,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民主同盟同中国共产党共同前进,共同经受考验。广大盟员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改革开放后,中国民主同盟确立了参政党的性质、地位、作用,实现了工作重点转移,积极履行参政党职能,巩固和发展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中国民主同盟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是主要由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第二条 中国民主同盟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在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按照政治自由、组织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中国民主同盟维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维护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积极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

第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把推动科学发展作为广大盟员参政议政的第一要务,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作为必须牢牢把握的政治方向,把维护团结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基本任务。

第五条 中国民主同盟坚持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坚定不移地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促进大团结大联合。全盟要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在新世纪新阶段,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努力作出新贡献。

第六条 中国民主同盟贯彻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实践中,为发展教育和文化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而努力;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推进依法治国而努力;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而努力;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提高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而努力;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增强综合国力和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富裕、共享发展成果而努力。

第七条 中国民主同盟反对任何分裂国家的企图和行为。努力发展海峡两岸关系,促进祖国完全统一。加强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交往与合作。

第八条 中国民主同盟积极推进国际交往,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第九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条 中国民主同盟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推动盟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发扬民主、科学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第十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充分发挥盟员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多做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反映盟员和民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中国民主同盟自身建设的目标是,把民盟建设成为与中国共产党长期亲密合作、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高素质参政党。自身建设的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政治联盟的特点;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

自身建设要以思想建设为核心,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

第二章 盟员


第十三条 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和其他工作的中国知识分子,自愿遵守中国民主同盟章程,可以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同盟。

第十四条 吸收盟员,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两位盟员介绍,由基层组织考察、讨论通过后,报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自治州及其以上委员会审核批准,逐级上报,由民盟中央备案。

必要时,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自治州及其以上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盟员。

第十五条 盟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民盟章程,执行民盟决议,参加基层组织生活和民盟活动,交纳盟费;

(二)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

(三)认真做好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四)密切联系群众,接受民盟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盟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民盟有关会议,讨论民盟工作,阅读盟内有关文件和刊物;

(三)参加民盟所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民盟的各级组织提出请求、建议和批评;

(五)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可请求民盟组织帮助。

第十七条 盟员工作调动或迁移时,应转移组织关系。

第十八条 盟员有退盟自由。盟员要求退盟,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所在基层组织报请上一级地方组织注销盟籍,逐级上报,由民盟中央备案。

第十九条 盟员无特殊情况,连续一年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与组织联系,不交纳盟费,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应予注销盟籍,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民盟组织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批准,报民盟中央备案。

第三章 组织总则


第二十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国民主同盟的组织制度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盟服从中央。

(二)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委员,在发扬民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或等额方式选举产生。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在不能用选举方式产生的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任免。

各级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方式,由同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决定。

(三)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领导全盟工作。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所产生的委员会领导地方盟务工作。各级委员会对同级的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建立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和程序,完善议事、工作决策机制,使民主集中制规范化。

(五)上级组织实施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并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盟员的意见,了解情况,及时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要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请示和汇报工作,同时也要独立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上下级之间要互通信息,互相监督。

(六)民盟各级组织负责人在同一职务上可连选连任两届,特殊情况下可连选连任三届。

第二十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发展组织,以大中城市为主,以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以从事文化教育工作的知识分子为主。发展盟员要注重质量,注意吸收政治素质高、有代表性的人士入盟。在工作中发展,发展为了工作,有计划地稳步发展,实行组织发展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保持民盟特色与有利于参政议政工作相结合、发展与巩固相结合的组织工作方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必要时可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新建或撤销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须报民盟中央批准。

第四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或中央委员会委托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由代表大会预备会产生的主席团主持。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三分之一以上中央委员提出要求,可以召开临时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决定民盟的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修改民盟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组成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果提前或延期举行,中央委员会任期相应改变。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盟工作。

中央委员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民盟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中央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有权罢免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

届中增补中央委员,可以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届中辞免中央委员,须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其结果均须由下次全国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领导全盟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

第三十条 主席主持中央工作,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

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领导中央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根据主席会议提名,在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中任命秘书长,必要时可任命副秘书长若干人。

中央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若干职能机构,其领导成员人选正职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副职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设立中央监督委员会。中央监督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中央监督委员会对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各级组织遵守民盟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盟的领导职务的情况。

第五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三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地方组织是:

(一)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

(二)设区的市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委员会,自治州委员会;

(三)县委员会,不设区的市委员会,设区的市的区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地方组织的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所属上级组织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委员组成同级委员会。

地方各级委员会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在届中增补或辞免委员。增补委员,可由同级委员会选举产生,辞免委员,须由同级委员会决定,其结果均须由下次同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予以确认。

第三十六条 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和设区的市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委员会、自治州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如设常务委员会,应选举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时是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领导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委员会、不设区的市委员会、设区的市的区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根据工作需要可任命秘书长,可设必要的工作部门,其负责人选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各级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各级委员会任期相应改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其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级地方组织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在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委员会)闭会期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委会议,领导民盟组织的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根据主委会议提名,在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的委员中任命秘书长;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委员会)决定。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若干工作部门,其负责人选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条 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可设立监督委员会,并领导监督委员会日常工作。

设区的市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委员会、自治州委员会不设立监督机构,可指定专人负责内部监督工作。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基层组织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直属小组)。

第四十二条 基层组织按盟员所在单位、系统、行业或地区建立。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可划分小组。

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不同情况设立直属支部或直属小组。因特殊情况不能编入支部的盟员,由所属民盟组织直接联系。

第四十三条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或直属支部)委员会由盟员大会或盟员代表会议选举,委员会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或直属支部)委员会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组织、宣传等委员。直属小组(或支部所属小组)推选组长,征得上一级组织同意后,可推选副组长。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或直属支部)委员会、直属小组长,每届任期五年,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改选。基层组织的建立、合并、撤销,须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四十四条 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盟员学习政治理论,学习时事政策,学习民盟章程和民盟历史;

(二)传达并贯彻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根据上级组织的工作布置,围绕所在单位的中心任务,开展组织活动;

(三)反映盟员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所在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四)培养推荐民盟的后备干部;

(五)关心盟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推动盟员做好本职工作,组织盟员参加面向社会的活动;

(六)反映盟员及民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维护和执行民盟的纪律,讨论对盟员的奖励和处分;

(八)吸收盟员,收缴盟费。

(九)加强同盟员所在单位、系统、行业或地区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地方组织的联系。

第七章 干部和纪律


第四十五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本章程,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熟悉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热心民盟事业,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自觉接受民盟组织和盟员的批评与监督;

(四)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不谋私利。

第四十六条 中国民主同盟注重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选拔干部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贯彻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重视后备干部队伍建设,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第四十七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机关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加强职能部门的建设,实行岗位责任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机关工作人员要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尽职敬业,树立良好形象。

第四十八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或盟务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有较大贡献的盟员和组织,民盟组织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九条 盟员违反民盟的纪律,损害民盟的利益,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一)对盟员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盟内职务,留盟察看,开除盟籍。

留盟察看,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受留盟察看处分的盟员,在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确已改正错误的,可以按期或提前撤销处分,恢复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盟籍。

(二)处分盟员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规、处理恰当,并须经基层组织讨论,上一级组织批准。开除盟籍,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组织审核,并报民盟中央批准。

处分盟员时,除特殊情况外,应通知被处分盟员到会,允许其申辩,允许其他盟员为其辩护。盟员对处分有不同意见,有权向上级民盟组织直至中央申诉,有关民盟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三)严禁打击报复或诬告陷害,严禁用违反盟章或违犯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盟员。违者必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民盟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本章程的修改,由中央委员会提请全国代表大会进行,并须经超过半数的全国代表大会全体代表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

2012年12月9日星期日

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2012年12月9日)

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


(中国农工民主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2月9日通过)

总纲


中国农工民主党是以医药卫生、人口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由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组成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中国农工民主党创始人、革命先烈邓演达等同志于1930年8月9日在上海创立了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确定了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1935年11月,改党名为中华民族解放行动委员会,率先响应中共《八一宣言》,走向同中国共产党合作抗日的道路。1947年2月,确定党名为中国农工民主党,加强与中国共产党全面合作,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1948年5月,响应中共“五一口号”,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建新中国。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农工民主党团结爱国知识分子和进步人士,同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共同奋斗,经受了血与火的考验,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重要贡献。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农工民主党参加人民政权和人民政协,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坚定不移地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传承和弘扬爱国革命的优良传统,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能为民族振兴、社会进步、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贡献力量,这是中国农工民主党在长期艰苦曲折和不断前进的历史征程中形成的宝贵经验。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是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中国农工民主党遵循的政治准则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中国农工民主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履行参政党职能,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

中国农工民主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中国农工民主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发展作为参政议政的第一要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祖国和平统一,促进人类和平与共同发展贡献力量,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中国农工民主党的基本任务:

——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而努力。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贯彻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推进改革开放,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为发展先进生产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献计出力。

——致力于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推进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和繁荣,为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贡献才智。

——致力于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推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言献策。

——致力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贡献力量。

——致力于实现祖国统一大业。遵循“一国两制”方针,加强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及海外侨胞的联谊、交流与合作,增进爱国大团结。反对一切分裂祖国的活动。

——拥护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开展同世界各国人民及有关团体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和合作,促进世界和平与共同发展,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党员及所联系群众的意见和诉求,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为实现中国农工民主党的任务,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全党要以建设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为目标;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政治联盟的特点、坚持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为原则,深化政治交接,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与中国共产党在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和谐政党关系。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凡从事医药卫生、人口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以及科技、教育和其他领域的高中级知识分子,承认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愿意参加党的组织,参加组织活动,执行党的决议和履行党员义务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农工民主党。

第二条 申请加入中国农工民主党,须由两名党员介绍,填写入党申请表。基层组织或地方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查,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申请人进行考察和培养教育,培养期一般为六个月以上,经考察后符合发展条件的,报省辖市(含省辖市)以上组织审查批准,并层报中央备案。在特殊情况下,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党员。

第三条 中国农工民主党对党员的基本要求是: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为人民服务,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遵守党的章程,执行决议和决定,完成党组织交付的任务。

(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钻研业务,做好本职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维护党的团结,遵守组织纪律,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参加组织生活,按照规定缴纳党费。

第五条 党员有下列权利:

(一)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党的有关文件和刊物,参加组织的培训。

(三)参加党组织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监督党的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

(五)对党的决议和决定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六)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有权要求党组织提供帮助。

(七)在基层组织讨论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时,当事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或辩护;如对处分不服,可以申诉,要求上级组织复议和处理。

第六条 党员迁移到另一个地方,须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如迁移到无党组织的地方,应与原地方组织保持联系。

第七条 党员退党,须书面申请,经基层组织讨论通过,报省辖市(含省辖市)以上组织批准,并层报中央备案。

第八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与组织联系,也不缴纳党费的,经教育无效,基层组织可以建议上一级地方组织注销其党籍。注销党籍应层报中央备案。

第九条 党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以及党的自身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可由中央或地方组织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党员违反党的章程,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内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留党察看期限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在党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可以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按期或提前撤销处分,恢复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党籍。

触犯刑律,情节严重的党员应予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党员的处分,须经本人所在的基层组织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

对地方各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处分,须由同级委员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并层报中央备案。

对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处分,须报经中央委员会决定。

开除党籍的处分,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审核批准,报中央备案。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各级委员会由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地方各级领导机构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

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凡属重要决策、干部任免和重要事项,由领导班子充分酝酿,民主讨论并形成决议。重大事项须经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通过。

(五)上级组织要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经常了解、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指导工作,及时处理他们所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要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党的组织发展方针是:坚持以医药卫生、人口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人士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为主,注重质量,保持特色,组织发展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

第十四条 各级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出席方能举行;通过决议和决定,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五条 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委员会的委员,要广泛听取对候选人的意见,充分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选举办法须报上级组织批准。

必要时,上级组织可以调整下级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县级及以上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的召开、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十七条 地方组织的建立、撤销、合并、改建,须报中央批准。筹建中的地方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上一级组织任命。

第十八条 党的内部监督机构为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领导下,对党员和党组织遵守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督党的各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履行领导职务的情况。

第十九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组织可设直属基层组织,必要时可设置直属工作委员会,领导和管理直属基层组织。直属工作委员会不是一级地方组织,其职权范围和组成人员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决定。

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提前举行;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在举行全国代表大会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修改党的章程。

(三)选举中央委员会。

(四)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调整和增、补选中央委员会的部分委员。调整和增、补选中央委员,数额不得超过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总数的十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党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会委员。

(五)决定中央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审议中央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中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贯彻执行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处理党的重要事项。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会议工作规程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中央监督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党的内部监督工作,每届任期和中央委员会相同,列席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监督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在主席会议领导下工作。中央委员会设职能工作部门组成中央机关。中央秘书长和职能工作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由主席会议提名,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副秘书长和职能工作部门的副职负责人由主席会议任命。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中央委员会可设置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组建、调整、工作规程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主席会议提名,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副主任和委员由主席会议任命。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的代表大会,直辖市的区(县)、省辖市的区、县(市)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在举行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上级组织的决议。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

(四)选举出席上一级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可以由它所产生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调整和增、补选委员会的部分委员。调整和增、补选委员,数额不得超过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出的委员总数的十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县)、省辖市的区、县(市)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委员会的任期也相应改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规模要报上一级组织批准,由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决定。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的党务工作,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和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二)审议工作报告。

(三)制定工作计划,讨论决定本组织的重大问题。

(四)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

(五)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并报中央备案。审议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委员会可设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委员会相同,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同级委员会的职权。

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时是同级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主持同级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议,贯彻执行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处理地方的重要工作。

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领导和中央监督委员会指导下负责本组织的内部监督工作,每届任期和同级委员会相同,列席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可设秘书长,在主任委员会议领导下工作。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立职能工作部门和专门工作委员会。

秘书长和职能工作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由主任委员会议提名,同级常务委员会任命。副秘书长和职能工作部门的副职负责人由同级主任委员会议任命。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任由主任委员会议提名,同级常务委员会任命,副主任和委员由主任委员会议任命。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有关职务由主任委员会议提名,同级委员会任命。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七条 基层组织是指各级组织所辖的小组、支部、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

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可以成立小组;党员五人以上,可以设立支部;有党员九人以上的支部,可以建立支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同一单位、业务系统或地区,可以建立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

基层组织的设立、合并或撤销,由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

第三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名额由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设委员会的支部选举主任和副主任,小组选举组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九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

(一)接受中共基层党组织和中国农工民主党上级组织的领导,贯彻中国农工民主党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对上级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学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中国农工民主党的历史、章程和文件,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三)配合所在单位的中心工作,鼓励党员立足岗位建功立业;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国计民生,开展调查研究和社会实践活动,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建言献策。

(四)健全工作制度,开展组织活动,增强组织凝聚力。

(五)关心党员的思想状况和工作、生活情况,依法维护党员权益,按组织系统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关系、化解矛盾。

(六)严格按照党组织发展工作的规定,做好党员的发展、考察、培养和推荐工作。

(七)制定年度计划,总结年度工作,研究对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

(八)收缴党费,定期公布党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干部


第四十条 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建立健全民主评议机制、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合理的进退机制。努力建设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团结和带领广大党员坚定不移地同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的政治坚定、团结民主、工作高效、关系和谐、廉洁自律的领导班子。

第四十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中央主席、副主席,地方组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连续担任同一职务一般为两届,最多不得超过三届。各级委员会的领导成员,因工作需要,在任期内可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党的章程,并且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爱国统一战线事业,热心中国农工民主党的工作,有政治责任感。

(二)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理论政策水平,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

(三)作风民主、团结同志,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

(四)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委员会的机关干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中央委员会。

2012年12月8日星期六

明报:习近平深圳照片流出 一家获赠QQ号 夫妇探8旬母

2012年12月8日

中共总书记习近平昨抵达深圳,展开上任后首次离京巡视,他先后到前海深港合作区及科技公司腾讯视察,今天还将到莲花山向邓小平铜像献花,并到邓在28年前踏足的罗湖区渔民村参观。北京专家认为,习近平“南巡”旨在宣示他将延续邓小平思维,继续推动改革开放。

首站访前海警戒松

习近平的专机昨早11时40分飞抵深圳机场,下午3时20分展开首个行程,到位于南山区的前海深港发展区参观。车队共有约10辆车,包括3辆中型巴士,习近平坐在第一辆中巴前排。车队沿途有数辆警车开路,但与过往领导人到访不同,开路警车未有长鸣警笛,在车队抵达前海合作区前5分钟,路口的交警才截停路过车辆,让车队先行。车队一离开,交警立即放行车辆,对交通并未造成大影响,与过往领导人出巡时的一级警戒有极大差别。其间有在场维持秩序交警显得紧张,不停用对讲机向上级请示,“要截停车辆吗?”

习近平一行在前海逗留约50分钟,听取广东省领导人汇报省内重大项目规划的发展和建设情?,包括广州南沙新区、前海深港合作区、珠海横琴新区及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等。在场的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公司董事长王玉清表示,习近平此行主要是来“指导工作”,又说习近平“真诚地来现场了解前海的发展,显示他重视经济发展,重视深港合作,前海将发展成为与香港和国际接轨的金融区”。



王玉清说,习近平随员很少,广东省方面亦只派数名官员陪同,显示习上任后落实改善工作作风的“新八条”有亲民感。习近平本周二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推出改进工作作风8项主张,要求官员出行时轻车简从,避免铺张。

访腾讯 一家获赠QQ帐号

习近平随后到科技园内的腾讯公司视察,许多员工风闻习将到来,聚集在大门口观望,很快便被主管劝返工作岗位。腾讯公司的QQ是内地数亿民众的即时通讯工具,昨日公司高层向习近平及其太太彭丽媛、女儿习明泽3人各赠送了一个QQ帐号。

夫妇昨探八旬母

习近平一行今日将到深圳莲花山公园,向山顶的邓小平像献花,然后到渔民村家访,随即离开深圳往广州和珠海继续南巡行程。有消息指出,习近平太太彭丽媛陪同他南下,两人昨晚曾到深圳迎宾馆,探望在该处休养的86岁习母齐心。

10年前胡锦涛担任中共总书记后,离京出访首站是中共建政前中央所在地河北西柏坡,北京独立学者章立凡认为,领导人上任后这种“红色朝圣”之旅,实际上是表态文化,平民出身的胡锦涛,没有像习近平那样的红色血统来宣示忠诚,于是用到访西柏坡来证明。相比之下,习近平毋须如此大费周章,此前他相对低调地参观《复兴之路》展览,已算是简单“朝圣”,选择深圳作为出巡首站,则是为体现其支持改革开放的姿态。

章立凡认为,习近平到深圳,外界最直接联想是邓小平,但事实上,曾经主政广东的习父习仲勋亦是改革者,设立特区、改革开放等思路,就是由他当年观察当地人大量逃亡香港的浪潮而开始产生。

内地专家:视深政改特区

内地中国问题专家胡星斗认为,习近平访深圳,体现其继续深化改革开放的想法,亦有将深圳塑造为不仅是经济改革、而且是政治改革的特区,同时藉此遏制极左势力的意味。胡星斗对习未来改革动向持“审慎的乐观态度”,认为目前看来习近平、李克悤都是坚定的改革派,但改革事业不是那么容易,可能受利益集团牵制,“胡温10年前不也是雄心勃勃?”

2012年12月7日星期五

九三学社章程(2012年12月7日)

九三学社章程


(九三学社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2月7日通过)

总纲


九三学社是以科学技术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政党,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本社前身为抗日战争后期一批进步学者发扬五四运动的反帝爱国精神,以民主、科学为宗旨,在重庆组织的“民主科学座谈会”。后为纪念1945年9月3日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伟大胜利,改建为“九三学社”。旧政协国共和谈期间,本社支持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反对内战,反对独裁,严正声明不承认伪“国民大会”,同共产党一道进行斗争。解放战争期间,本社赞成中国共产党的各项主张,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积极参加反对国民党独裁统治的民主运动,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而斗争。随后,本社响应共产党召开新政协,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建立新中国作出了积极贡献。新中国成立后,本社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自己的政治纲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协商,组织成员参加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为发展科学技术、教育和医药卫生等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走上了为社会主义服务的道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本社进一步明确了性质、地位和作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半个多世纪以来,本社弘扬民主与科学的精神,形成了坚持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坚持自我教育、不断进步的优良传统。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国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本社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执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履行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职能,维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政治、社会稳定,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本社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本社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时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进入新世纪后,本社的基本任务是:坚定不移地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团结全体社员和所联系的知识分子,为实现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奋斗目标,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的新世纪三大任务贡献力量。

历史的发展赋予民主与科学精神新的时代内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历史时期,弘扬民主与科学精神,要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把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做出不懈努力;要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发挥我社科技人才比较集中的特点和优势,充分调动广大社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崇尚高尚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为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培育科技人才、发展先进文化、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为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不断做出贡献。

本社积极开展海外联络工作,促进祖国统一。

本社努力促进与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国际交流,维护世界和平。

本社积极反映社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加强自身建设是本社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巩固和发展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关系,更好地发挥参政党作用的关键。自身建设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提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水平,使我社能够经受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团结带领广大成员及所联系群众在多党合作道路上不断前进,成为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自身建设要继承、发扬我社优良传统,把握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体现政治联盟的特点,保持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要把思想建设放在首要地位,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学习本社的历史、章程及优良传统,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成员的政治素质;要加强组织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切实做好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机关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增强社的活力和凝聚力;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参政党工作机制,使各项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以肩负起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

第一章 社 员


第一条 从事科学、技术工作以及高等教育、医药卫生等方面的高、中级知识分子,赞成并愿意遵守本社章程,可申请加入本社。

第二条 发展社员,按组织发展程序,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社员二人介绍,社组织经过联系培养、认真考察后,由申请人向社组织递交入社申请书,填写入社登记表,经基层组织讨论通过,报省辖市以上地方组织批准,层报社中央备案。

社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必要时可直接吸收社员。

第三条 社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章,执行社的决议,参加基层组织生活和社的活动,缴纳社费。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维护安定团结,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继承和发扬本社优良传统。

(四)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提高政治思想水平,遵守职业道德,钻研业务,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社内组织的关于国家大事和有关工作的讨论,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三)对社的工作和社的各级领导机构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要求社的组织给以关心和帮助。

第五条 社员在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祖国统一事业和社的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六条 社员违反社章,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社的纪律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同时撤销社内职务)、留社察看(留社察看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开除社籍。

对社员的纪律处分,须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通过,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开除社籍,须经社中央批准。

社员对处分不服,可以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第七条 社员有退社的自由。社员要求退社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通过,报上一级地方组织终止其社籍,层报社中央备案。

第八条 社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社的活动,不缴纳社费,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通过,层报省级地方组织批准,可终止其社籍,并报社中央备案。

第九条 社员工作地点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手续。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社服从中央。

第十一条 本社的组织系统是:中央组织,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级、县级市地方组织及基层组织(直属小组、支社和基层委员会)。在社内实行分级领导,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社员的意见,下级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 本社各级组织的领导机构,是各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各级委员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需经集体讨论才能做出决定。各级委员会对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中央的规定,按组织程序,上级组织可对下级组织的领导机构成员进行届中调整。

第十三条 经社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可召开代表会议或全体委员扩大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本社发展组织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主,以科学技术界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坚持在工作中发展、发展为了工作的原则,注重政治素质,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地稳步发展的基本方针和组织发展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社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机关,是组织、推动社的各项工作的枢纽,具有服务、参谋、联络和协调的功能,要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完善部门职责,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健全机关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社的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统一祖国事业及其他社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者,由上级组织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七条 社的组织违反社章,损害社的声誉和人民利益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检查、改组领导机构的处分。对社组织的处分,须由上一级组织提出意见,层报社中央批准。

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十八条 社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的规模及代表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社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并决定本社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三)修改社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全国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社工作,其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社的重大问题;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五)决定召开全国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他们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三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与同届中央委员会相同,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领导全社工作。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会议召集并主持,原则上应每季度举行一次。中央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实施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二)召集并主持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讨论并决定本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并决定社中央工作机构的设置及秘书长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

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中央主席会议,在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主持中央工作。

中央委员会主席、专职副主席组成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问题。

中央主席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均由中央委员会主席或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委托一位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每届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社的日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六条 本社地方组织分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包括省辖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和县级市三级。一般不在县建立地方组织。

社的各级地方组织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组织代表大会的规模及代表产生办法,由地方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由主委会议决定。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社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同级委员会的工作;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由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提名应充分发扬民主,认真酝酿协商,并报请上级组织审批。

地方组织的委员会因故不能选举产生时,由上级组织指定适当人选组成临时领导机构。

筹建地方组织,其领导成员由上级组织指定。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区社的工作,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和同级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地区重大社务;

(四)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同级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条 地方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时是该地方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地方常务委员会在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地方委员会职权,领导本地区社的工作,讨论决定社地方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及秘书长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并组成主委会议,主持社的地方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同级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相应改变。地方常务委员会和地方领导人,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社的日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和地方领导人产生为止。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三条 本社基层组织有:直属小组、支社和基层委员会。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在同一单位、系统或地区有社员三人以上,可建立社的直属小组;有社员七人以上,可建立支社;在社员人数较多的单位、系统或省辖市的区,有三个支社以上时,可设立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直属小组设组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组长一人;支社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均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基层组织是社的工作的重要基础,其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二)组织社员结合实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有关方针、政策以及社章、社史,弘扬我社的优良传统,提高社员的素质;

(三)努力发挥我社组织的特点和优势,在推动社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注重调查研究,围绕国家大政方针、社会重大问题开展议政活动,并按社的组织系统反映意见、建议;

(四)关心社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五)联系群众,协调关系,加强团结,过好组织生活;

(六)发展社员,收缴社费。

第六章 社的干部


第三十六条 本社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健全培养选拔干部制度,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察干部,不拘一格地选拔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社务工作中实绩突出的、社员信任的优秀干部。

第三十七条 社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社员的各项义务,并且要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热爱社组织,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和领导水平。

(三)清正廉洁,谦虚谨慎,联系群众,有开拓进取和奉献精神。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顾大局,识大体,作风民主,公道正派,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八条 社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各级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对同一职务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九条 建立对社的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和评议制度,健全社内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机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社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于中央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