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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8日星期五

刘军宁:为什么民主必须是自由的?

二十世纪可以说是民主的世纪。各种类型的民主层出不穷、五花八门,如人民民主、大众民主、极权民主、精英民主、程序民主、实体民主、真民主、假民主、多元民主、参与民主、社会民主、经济民主、车间民主、电子民主、专政民主、宪政民主、集中制民主、直接民主、间接民主、代议民主、××阶级民主、XX主义民主。它们中间有冲突、有交叉、有重合。上述名目繁多的前缀往往容易给人造成这样的印象:各种民主是等量齐观的,它们之间无甚本质的区别。管它什么类型,只要追求的是民主就没有错。本文要说明的是不同类型的民主之间往往有着本质的区别。最大的区别出现在以自由的民主(liberal democracy)为一方与不自由的自主、反自由的民主、极权的民主为另一方的民主类型之间。由于抽象的民主不存在,追求任何民主都是在追求某种具体模式的民主。基于各种类型的民主良莠不齐,民主这个东西不加定语是不能用的。基于人类在民主历程中所经历的经验和教训,民主必须是自由的民主。为什么要在民主前面冠以自由,自由民主的独特意义究竟何在?为什么只有自由民主才是可以接受的民主?

自由主义与民主的结合

自由民主的思想来自自由主义与民主的结合。一般说来,自由主义与民主是两个高度相关但又相互独立的概念。对政治自由主义可以简单地界定为法的统治(法治),它承认个人的一些特定的权利和自由应免遭政府的侵犯。民主则是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它建立在所有的公民都有投票和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由于这种政治参与权同样也是自由主义所主张的基本政治权利,所以,自由主义在历史上与民主密切地联系在一起。

当代的自由民主不是起源于某个含糊不清的历史传统,而是起源于一些人在特定历史关头的有意设计,起源于人类在追求自由过程中自发积累起来的自由传统(liberal heritage)。这种设计是基于对人及对人类应当实行特定的政治制度的特定的理论理解,同时也构成了自由民主的理论起源。对自由民主的思考与设计不是由某一个作家独立完成的,而是基于来自丰富的思想传统中的一些合理的原则。如英国的霍布斯、洛克,美国的建国之父如杰弗逊、麦迪逊、汉密尔顿及美国的宪法、《独立宣言》所体现的原则。

霍布斯当然不是一位当代意义上的民主拥护者,他甚至强调绝对的君主权力。但他却是一些自由主义政治原则的最早的倡导者。他第一个确立了政府的合法性来自被统治者的权利,而不是来自神授的君权,更不是来自天生或血缘。霍布斯与费尔麦这样的父权论者的差异显然大于他同洛克和美国的《独立宣言)和宪法的作者们之间的差异。对自然状态中死亡的恐惧和自我保存(self- preservation)的需要把霍布斯引向了现代自由国家。霍布斯相信君主的绝对主权,不是因为国王有先天的统治权,而是因为他相信君主身上可以寄托人民的同意。霍布斯倾向于一人统治而不是民主,这反映了他主张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的必要性,而不是因为他反对人民主权的原则。霍布斯这一论点的不足在于合法的君主可能会悄悄地蜕变为专制者;若没有像选举这样的表达人民同意的制度机制,人们就常常很难断定一位君主是否获得了这样的同意。

自由主义的思想先驱洛克同意霍布斯关于自我保存是人的最基本的本能,因为洛克承认生命权是最为根本的权利,其他的一切权利皆从中派生而来。这样洛克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把霍布斯的君主主权原则修订成基于多数统治基础上的议会主权原则。洛克虽然没有霍布斯那样把自然状态看得那么恶劣,但他也认为自然状态有可能变成战争状态或无政府状态,因此只有能够使人类免遭其自身的暴力涂炭的政府才是合法的政府。与霍布斯不同的是,洛克认为,握有绝对权力的君主可能会侵犯人们自保的权利,国王剥夺其臣民的生命与财产的事件在历史上屡见不鲜,防止侵犯人权的最好办法不是绝对的君主而是有限的政府,这种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美国的立国之基可以说基本上是古典的自由主义的思想。杰弗逊关于人类拥有生命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权的“自明真理”正是来自洛克对人的天赋权利的论证。美国的建国之父们相信,美国人作为人所应该拥有的这些权利先于建立在他们身上的任何政治权威。所有的这些权利及从中派生出来的其他相关权利构成了由个人自主的私人领域,在这一领域中,国家的权力应受到严格的限制。

在实践层面上,从古希腊史学家希罗多德的记载开始,民主的首要涵义是指人民的统治,单纯的民主权指公开、自由、公平的选举。由选举产生的政府可能是低效的、腐败的、短视的、不负责任的,被少数特殊利益所把持,不能根据公益的需要作出政策上的革新。这些后果可能会使得这样的政府不可取,但并没有使得它们不民主。如果一个国家举行竞争性的多党选举,我们往往称之为民主国家;如果一个国家中的公民对政治的公共参与有显著增加,如妇女有选举权,这个国家就显得更加民主。

另一方面,自由主义的宪政学说所涉及的却不是挑选政府的过程,而是政府的目的,政府运用权力的手段。它指的是,人类的大传统中,尤其是在西方的历史中,保护个人的自治、尊严以抗衡强制,而不论这种强制是来自国家、教会或社会。它之所以是自由的,因为它吸收了希腊人强调个人自由的哲学传统;它是宪政的,因为它建立在始于罗马人的法治的传统之上。在西欧和美国,宪政自由主义是作为捍卫个人的生命权、财产权和宗教言论自由而形成的。为了保障这些权利,它强调对政府每个部门权力的制衡,强调法律之下的人人平等,强调独立公平的司法和国家与教会的分离。其代表人物包括像诗人约翰·弥尔顿。法学家如布莱克斯通、政治家和学者如托马斯·杰斐逊、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亚当. 斯密、孟德斯鸠、贡斯当、托克维尔,J.S.穆勒、哈耶克、以赛亚·伯林。宪政自由主义认为,人有一些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认为,政府必须接受一套保障这些权利。限制其自身权力的基本法,因此,早在1215年英国的领主们就迫使国王遵守具有上述性质的法律,即著名的《大宪章》。在美洲殖民地,这些法律也深入人心。早在1638年,哈特福德镇就通过了近代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大宪章》、康乃狄格、美国宪法、赫尔辛基协议都反映了这种宪政自由主义。

什么是自由民主?

作为一种国家理论,自由主义是现代的,而民主作为一种政体却是古老的。从世界范围内看,民主比自由主义更古老,但是自由(主义的)民主比自由主义更年轻。从西方民主国家的历史看,自由通常先于民主。在英美这样的国家,政体的自由化远远先于政体的民主化。在1830年时,英国尽管也许是当时欧洲最民主的国家,却只有2%的人口有选举权;这个数字在1867年上升到7%;在1880年,上升到40%。众所周知,在美国,黑人曾长期被排除在选举的大门之外。在瑞士,直到1971年,妇女才获得选举权。直到四十年代末,多数新老西方国家已经变成羽毛丰满的民主国家,所有的成年人都获得了选举权。但是,早在150年前,多数西方国家就已确立了保障自由的制度,如宪政,法治、司法独立,分权制衡。有限政府、私有财产权、言论与新闻自由、集会与结社自由等等。把现代西方民主国家与古代城邦民主或公社民主区别开来的不是其民主色彩,而是上述的保障自由的制度设施。

自由主义与民主在理论渊源上是相互独立的。在现实中,两者的关系又是十分复杂的。纯粹的民主与自由主义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冲突和矛盾。例如,民主对多元主义毫不同情,自由主义则是多元主义的产物;民主要求排斥个人自由的平等,自由主义则要求个人自由与平等的协调;民主以社会与集体为枢纽,自由主义则以个人为中心;民主要求伸张以人民的名义确立的国家权力,关心权力的来源和归属,强调人民主权的至高无上性,自由主义更关心的是权力的运用方式和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哪怕这种权力来自人民的权力。

自由主义与民主理想的不同搭配产生了自由的民主(liberal demOcracy)与不自由的民主(illiberal democracy)之间的分野。自由的民主意味着,在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统治之下,个人的权利与自由是至高无上的,公民既有古代人的那种参政的自由,也有现代人那种专注于自身事务的自由。个人的自由权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明确保障,宪法同时也对政府的权力加以严格的限制,因此,个人的得以免遭民间和官方的侵害和剥夺。不自由的民主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极权民主,人民的意志高于一切,当然也高于人民的自由,不得存在任何反对派。一种是集体民主,在这些国家虽然有自由公开的选举,但是,人民的政治自由权以及经济和其他自由权仍受到严格的限制。

在自由民主制度下,通过宪法(包括人权法案)、分权制衡、法治、政教分离、新闻舆论自由等,对国家权力加以限制。限制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对国家职能的限制,尽管这两个方面常常难以区分。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产生自由与权利本位的国家,对国家职能的限制导致职能最小化的国家(Minima1 state)。权利本位的国家与绝对权力的国家相对应;职能最小化的国家与职能最大化国家相对应(Maxima1 state)。在权利本位的国家中,公共权力受到宪法等根本大法的约束,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而这种法律本身则必须以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为前提,因为这些自由与权利是不可侵犯、不可剥夺,不得让渡的。总之,自由民主在体制上必须是宪政的。法治的。共和的;在价值上,必须是以维护人的自由、权利和尊严为最高目标的;在制度上实行司法独立、分权制衡。有限政府。多元政治、政党政治。代议政治。违宪审查。地方分权自治的。

从历史上看,自由民主与希腊民主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民主一词最早在公元前五世纪由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首先使用。古希腊人把民主看成是大自然的产物,而现代自由主义者却把民主看成是出自人类意志的人工产品。希腊民主向往的是有机的集体社群生活,而自由民主的基石却是个人主义。希腊民主把公民自由的最佳表达看作是参与集体决策的权利,而近代自由民主所强调的公民自由却是针对公共权力的私人权利。

在古希腊,民主被看作是多数人的统治,但这些“多数人”本身只占社会中的少数,外籍人,妇女、奴隶、30岁以下的人都不在人民之列,这样的民主仍然带有贵族政治的色彩。而这种民主的变种:暴民政治倒是真正的多数人的统治,这种民主显然是要不得的。而且,在现代工业社会中,社会中的穷人已不再占社会中的多数。所以,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作为穷人的民主在现代社会中已不复存在。从希腊到十八世纪末以前的民主都是直接民主,自由民主则是间接的代议民主。古代民主的最高理想是直接民主,自由民主则否认直接民主是其最高理想,因为直接民主自身有着重大缺陷。在古代,民主政治基本上被看作是一个坏东西,现在则被普遍看作是一个好东西。不过,自由主义始终对纯粹的民主抱有极大的戒心。

自由民主中的自由所关注的是这种政体应以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为中心,对国家的权力加以限制;民主关注的则的是国家权力的归属。结合起来看,自由民主意味着权力来自人民,但应受到限制,即人民及其代表在立法和决策的方式和范围上都应受到限制,如所立之法必须经过正当的立法程序,所立之法的内容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如不得通过立法来剥夺人的基本自由和权利。自由与民主相互结合互相强化。个人自由是否得到保障,政府权力是否受到限制,是区别自由民主与其他民主类型的根本尺度。

自由主义接纳民主是力图对自身加以完善,而不是要用民主来取代自由主义。我们应追求的不是最大限度的民主,而是提供并保障最大限度自由的民主,即自由(主义之中的)民主。如果追求自由之外的民主,付出的代价将是自由。不受节制的最大的限度的民主,可以赞助最横暴的奴役。人民主权,如果未被纳入自由主义的轨道,可能会被用来论证和实施前所未有的暴政。如贡斯当所发现的,人民主权的理论与实践的胜利可能是人民的灾难。多数人的同意并不能使所有的行为合法化,有些行为永远也不可能合法化。越是人民的压迫者,越愿意以人民的名义行事。

自由民主的优越性何在?

自从出现了自由民主制度之后,伴随着其成功的是大量的诘难。对自由民主的洁难有两大类:一是认为自由民主的制度不合自由民主的理想,二是即使是自由民主的理想也不是最好的理想。极端的精英主义认为,自由民主给人民的权力已经太多,根本就不应给人民那么多的权力。左翼的激进主义则认为,自由民主给人民的权力太少。现实中的自由民主的确可能有诸多的缺陷,但是,与不自由的或反自由的民主相比,其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

自由民主政治依据尊重个人价值与尊严的道德原则,个人只能是目的不能是手段;自由民主最适合自由平等的个人,它是经过这样的个人自愿同意之后才建立起来的政体;贯穿在自由民主中的是自由。平等的原则。

自由民主是建立在有限政府的原则之上,强调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应受到国家保护。自由民主是一种选举式的民主,普选被看作是政治权威的唯一的合法性来源。由选举产生的政府应对选民负责并接受选民的监督。不过,这种选举应当遵守政治平等的原则。普遍的选举权和“一人一票”的原则。这意味着,任何选举制度与实践都不应因性别,种族。宗教、政治立场和经济状况来对选举权加以限制。而且选举必须是定期的、自由的、公开的、公平的、竞争性的。

自由民主意味着多元民主。就是说,自由民主认可并奉行政治多元主义,允许不同的意识形态。政治哲学,政治运动。政治党派的存在。自由主义对政治多元主义的接受来自其主张“宽容”的价值观。因此,自由公平的政治竞争也是自由民主的根本特征之一。

自由民主意味着代议民主。直接民主是一种构成单一的政体,其实现的可能性在现代社会微乎其微,一旦实现,则极可能敌视自由。代议民主则是一种实行间接民主的混合政体,它一方面把政府建立在公民通过选举表达出来的自愿同意之上,同时又对民主的作用范围作了必要的限制。

自由民主意味着程序民主。如熊彼待所强调的,自由民主是一种作出决策的制度安排,而不是单纯地规定主权的归属。这种程序的安排可以确保政权实行和平和定期的交接。

自由民主意味着自由市场经济。自由民主与自由市场经济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在很大程度上自由民主是人类追求与践行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的产物。自由民主只存在于自由市场经济之中,虽然实行自由市场经济的国家不都实行自由民主,但没有经济上的自由决不会有政治上的自由民主,有了经济上的自由不等于有了政治上的自由民主。市场经济是自由民主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全部条件。新左派们把直接民主当作是最彻底、最本原的民主,认为真正的民主只存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话颇有些道理:如古代自然经济下的直接民主。当代的极权民主与市场经济也毫无瓜葛。但问题是,这种与市场经济无关的。与自由不沾边的纯粹民主要得要不得?市场经济与自由民主一样,在这两者之下,决策都十分分散,皆在个人手中。没有以市场经济的自由和财产权为基础,政治自由和政治民主都将是空中楼阁。有人断定,自由民主对第三世界是奢侈品。如果确是如此,那反倒证明了民主与富裕有着内在的关联。自由民主与民富国强似乎是“鸡与蛋”关系。没有自由民主,难以实现民富国强;没有民富国强,民主就缺乏牢固的社会基础。难道对穷人只能实行专制吗?越专制,穷人的自主性越受到压制,其结果将是越发贫穷。这种逻辑岂不是雪上该加霜的逻辑?

在今天的世界上,许多政府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并常常通过选举和公决一再当选连任,但是这样的政权往往无视宪法对其权力的约束,剥夺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是在国际生活中日益令人困扰的一个现象,在民主化的浪潮中涌现出来的不自由的民主。

在自由主义看来,民主仅仅指的是自由的民主。这种政体的标志不仅是自由与公正的选举,而且还实行法治。分权制衡,保护公民的言论、集会、结社、宗教、信仰和财产等基本的自由。实际上,这一组自由也可以称之为宪政自由主义,因为在宪政之下,这组自由都落实在宪法中,并受到宪法的保护。在历史中和理论上,自由主义与民主都有很大的差异。尽管自由主义不论作为一种政治自由的思想还是作为经济政策的一种主张,其形成与民主的兴起不无关系。但是自由主义与民主必定分属于两个不同的传统。这两个传统交织在一起构成了自由的民主。然而,在今天世界上的许多地方,民主似乎在繁荣,而自由主义的宪政却未见乐观。

宪政自由主义与民主之间的紧张集中在政府权威的范围上。宪政自由主义关心的是对权力的限制,民主关心的是权力的积累和使用。基于这一原因,许多十八世纪和十九世纪的自由主义者都在民主中发现了一股可以瓦解自由的力量。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指出,“在民主之下,压迫的危险来自社会中的多数”;托克维尔也告诫人们要警惕多数人的专制,并写道:“民主政权的实质在于多数人的绝对主权”。民主政府相信其有绝对的主权,并在制度安排上带来中央集权。

衡量自由民主的准绳有两条:一、看其有没有民主,即看政府是不是通过自由公平的选举产生的;二看其有没有宪政自由主义,即公民的基本自由是否得到保障,对政府的权力是否有制约和平衡。

拥护直接民主的人往往一味强调无限的民主,甚至甚为鄙视自由民主中的自由主义成份,对自由民主中非经选举产生的机构、代议制度、间接投票、联邦制度、分权制衡等自由主义的成份常常投以怀疑的目光,甚至大张挞伐。那些抑制直接民主的程序被看作是压制了人民的声音,因而是不正当的、甚至是有害的。没有宪政自由主义的民主,不仅是残缺不全的,而且是有害的。其所带来的不仅是自由的消失、权力的滥用、民族的分裂,甚至是残酷的战争。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自由主义没有,也永远不可能达到尽善尽美的程度,许多反自由主义的人士正在要求用后自由主义的民主来取代自由主义的民主,认为真正的民主并非自由主义的民主,因为后者只是经过伪装的资产阶级民主或资本主义民主。但是他们却没有意识到他们所追求的不过是早已被自由主义取代了的前自由主义的民主。

无论我们谈论的是现代形式的民主还是古代形式的民主,也无论它是基于个人自由的民主,还是要求全体公民大会集体行使权力的民主,只要自由主义的民主不复存在,民主也就寿终正寝了。正是自由主义使民主获得了持久的生命力。在古代,民主之所以仅局限于希腊半岛,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这种民主是尚未被自由化的民主。尽管民主的模式种类繁多,但是,我们在不同民主模式之间并无多大的选择余地。具体他说,在追求民主的既定大方向下,人们只能在自由的民主与不自由的民主之间进行选择,其缘故是不言而喻的。

参考文献

Francis Fukuyama:The end of The History and The LastMan,Penguin Books,1992.
Barry Holden :Understanding Liberal Democracy, Oxford: Philip Allan,1998.
Thomas A. Spragens, Jr.: Reason and Democracy, Durban: Duke University Press,1990
Fareed Zakaria:”The Rise of Illiberal Democracy”, Foreign Affairs, pp.22-43, November/December 1997(Volume 76,No.6)
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3年。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下),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
——原载: 《刘军宁Blog》

关天茶舍 2003年8月8日

2003年6月1日星期日

胡平:坚定非暴力抗争信念──纪念“六四”十四周年

胡平:坚定非暴力抗争信念──纪念“六四”十四周年

一位读者来信说:“六四”过去整整十四年了。眼前还看不见政府有平反“六四”的意向,社会上也缺少强大的压力。难道真的会是“杀二十万人,换二十年稳定”吗?

这无疑是一个十分沉重的问题。尽管我们坚信历史是在我们一边,正义的事业必将赢得胜利;可是在短期内,中国自由民主的前景却是模糊的,不乐观的。专制者为什么说“杀二十万人换二十年稳定”?他们就是希望造成强烈的恐惧,窒息人们抗争的勇气;如果广大民众放弃了抗争,专制统治就可以侥幸维持下去了。

应当看到,“六四”屠杀确实造成了严重的恐惧效应。其突出表现是,许多人对非暴力抗争失去信心。有人以为,一旦人们认识到非暴力抗争此路不通,他们就会转而投身暴力抗争。其实不然。因为从事暴力抗争意味着你死我活,孤注一掷,除去少数勇猛者外,多数人在苟且可以偷生的情况下是不大会参加暴力抗争的;再说,在今天的物质条件下,军人与非军人,武器与非武器的区别已经十分巨大,这就使得纯粹由民众方面发动的暴力抗争几乎没有获胜的可能。海外有人主张暴力革命,可是,十年八年过去了,未闻打响一枪一炮,未见伤及对手一兵一卒。其实,问题不在於人们是否拥有武装自卫或暴力革命的权利,主要问题是人们是否拥有相应的手段。我们之所以主张非暴力抗争,不但因为非暴力抗争在道义上更可取,而且还因为非暴力抗争在现实中更可行。当民众失去了对非暴力抗争的信念,从而放弃了采用非暴力的方式展开抗争,实际上他们就是放弃了现实可行的抗争手段,到头来也就是放弃了抗争本身。

於是,我们又要回到八九民运的问题上来了。八九民运是历史上一场极其伟大的非暴力抗争运动,可惜功败垂成。本来,我们应该从失败中吸取教训,改进战术,以便重整旗鼓,再接再厉。遗憾的是,许多人却匆匆得出民运必败的结论。他们反复强调八九民运的失败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中共当局早就作出了镇压的决定。我当然承认,如果中共不决定镇压,民运就不会失败;但那是否意味着只要中共决定镇压,民运就必然失败呢?照此逻辑,除非中共不镇压,否则民运就不可能胜利。

这岂不是说,民运要胜利,完全取决于中共是否决定镇压,也就是取决于中共的开明与善意吗?然而,持上述主张者又总是强调说中共的专制本质永远不会改变;由此引出的结论便是中国的民运永远不可能成功。

不错,如果中共几千万党员、几百万军警始终铁板一块,民间的抗议活动确实难有取胜的机会。问题在於,民运可以激化中共内部的矛盾,促成统治集团的分化:许多官员可能会拒绝执行上级的命令;军警可能会不愿意镇压和平抗议的民众,甚至有可能发动兵变;另外,在民间的巨大压力下,中共上层也有可能分裂,开明派可能战胜强硬派,如此等等。一旦发生这些情况,专制权力即宣告瓦解,民主转型就此启动。八九民运在促成统治集团内部分化和分裂上一度取得了非常可观的进展,正所谓“为山九仞,功亏一篑”。八九民运的失败是一场比分极其接近的失败。这场运动不是否定了非暴力抗争的效用,而是肯定了非暴力抗争的效用。我们正应该通过八九民运而增加非暴力抗争的信心,而不是反过来对它失去信心。

讲到现代科技发展的政治后果,那未必总是有利於专制者而不利於人民,因为现代科技的成果并非总是能为专制者所垄断。电脑互联网就是一个明显的反例。互联网不仅具有远比无线电广播和电视更为强大的穿透力,可以有效地突破专制者的信息封锁,更重要的是,互联网还具有双向沟通的互动功能。互联网造就出一个网络社会,它有助于打破专制下个人存在的孤立状态,为自由交往提供某种公共空间。事实上,近些年来发生的民间异议活动,几乎都是借助于互联网一类现代科技而实现的。不过我们也要看到,网络社会毕竟是虚拟社会,它可以帮助,但未必能替代人们在真实社会中的集体行动。

今日中国民运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如何再度发起大规模的集体抗争。为此,我们首先需要坚定非暴力抗争信念。不论这一工作有何等艰难,问题是,舍此之外,别无捷径。

2003年1月15日星期三

Bruce Gilley:威权主义韧性的局限

作者:Bruce Gilley,普林斯顿大学政治学博士,波特兰大学政治科学系助理教授,著有China’s Democratic Future,Tiger on the Brink: Jiang Zemin and China’s New Elite,The Right to Rule: How States Win and Lose Legitimacy,Political Change In China: Comparisons With Taiwan
来源:民主杂志(Journal of Democracy)2003年1月刊(主题为中国的权力交接)
译者:推特ID:@jayzhu1007,@hsinwang1982,@jiangge09,@Freeman7777
校对:@jiangge09,@Freeman7777

最近,中国共产党成功的权力交接可以被视为中国的威权主义体制是有其历史独特性的证据。在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十多年后,中国共产党不仅依然掌权,并且还建立了一套更加年轻,受过良好教育,甚至更加自信的领导班子。在2002年11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党代会标志着这个共产主义政权第一次平稳的─不涉及暴力或者对前任打倒清算的─权力交接。

在政治理论家们的传统认识里,由于缺乏法治、权力分立以及普遍的可竞争性所会提供的对于权力的制衡,威权主义体制的核心必然是脆弱的。这种观点认为,随着时间的流逝,当资源的相对平衡由国家转移到自主性的社会力量上——这些力量通常是经济增长或对外开放这类形式的发展所带来的结果,威权主义体制的内在的脆弱性毫无疑问会变得更加明显。在这些发展阶段,普遍意义上认为,威权主义体制会受制于一种“集权的逻辑”,即人们倾向于将权力集中在实行个人统治的派系(personalistic factions)手中,他们滥用权力,引起的典型后果包括治国无方,法制扭曲,腐败横生以及政府精英们的道德缺失等等。1

但是中国——全世界所有不能通过民主方式选举出自己领导人的人口有几乎一半都在这里——已经推翻了这个传统的模型。一些人尝试将此归因于共产党在1989年天安门事变——那时共产党的合法性遭到了最严重的质疑——后对自身权力的重新巩固。这些观察家们认为,中国共产党貌似已经用一套机制有效地解决了民主缺失的问题,并减轻,或者可能已经消除了传统威权主义体制的弊端。黎安友(Andrew Nathan)漂亮地将与此机制相关的事实归纳为“政权的制度化”。

但是我认为这种描述是错误的,这一点我将在下面从威权主义体制向来最难制度化的三个特性来阐述我的观点。这三个特性是:1)精英的提拔过程2)精英功能性责任的维持3)大众的(政治)参与。

当然,和毛泽东时代的乱象相比,今天的中国已经是一个相当制度化的国家了。但是考虑到当前中国社会的实际需求,中国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因为任何一个政治体制的特性只有当既与一套规范化的理想标准(normative ideals)一致又能够有效执行时才可以被说成是“制度化的”并能够随后有效地执行。以这个标准衡量,宣称中国已经实现了制度化的证据是站不住脚的,而且这种制度化在未来似乎也不会在中国最终实现。诚然,自1949年以来,中国经历了不止一次的“(政权)巩固─(政权)失败”的循环:政权制度化的局限在以前就被提出过,并且相应地,“集权的逻辑”也一再被提起。类似的故事似乎又要上演,在适当的时候,就会削弱那些在中共十六大上表现出来的制度化。

制度化现状

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将政治制度化归纳为政治体制的一种规定特征(given feature)获得了“适应性,复杂性,自主性和一致性”特性(traits)的过程。而这种特征可以是一个过程,一种制度或者一条准则。当制度化已经渗透了整个政治体系的时候,亨廷顿认为,它就会产生一个“有效率的,有权威的及具有合法性的”政府。2

虽然这一定义足以说明政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但亨廷顿几乎肯定误解了威权背景下的合法性问题的特殊性质:他没有全面理解,对于上一段提到的一个政治体制要具有合法性的那些特征来讲,都必须符合国家压倒一切的规范化解释。(这里需要强调,这一情况在一个多元化的国家中很容易被忽视。)如果一种规定特征缺乏一个广泛的规范性正当理由,那么那种特征就将削弱国家自身的合法性。这种“规范化的一致性”与亨廷顿所假设的那种一致性是有区别的,亨氏假设的一致性仅是指政权内部人之间的功能性理解,而不是整个社会内部的共识。

因此,为了对一种规定特征进行制度化,政治制度化必须具有效能增强和规范趋同的特点。举一个反面例子,中国政府“严打”反犯罪运动中经常使用的群众抓捕手段在抓获罪犯方面是极为“高效”的,但是它对程序正义的破坏直接反驳了中国发展法治的承诺。

有关精英提拔的最好证据来自一本中文名为《第四代》的书,该书令人信服地以2002年领导权移转的内部档案为依据。3 该书提供的信息反驳了提拔过程制度化的表现。它表明,权力易手的顺利进行更多地与实行家长制的邓小平的强大遗产有关,而不是与制度化有关。邓小平1992年指定胡锦涛为接班人消除了政治领域唯一的权力继承斗争。为了确保胡锦涛接班,邓小平和胡锦涛的支持者宋平仍健康地活着。相应地,十六大的表现似乎更是一种偶然发生的副产品而不是一种体制性的产物。

《第四代》特别指出:

·1997年,作为驱逐其自由派对手乔石的手段,江泽民规定70岁以上的人不得在政治局任职。当时已年届71岁的江泽民将自己排除在了这一规则之外,虽然他宣称自己会在2002党代会上退休。但从2001年到十六大,江默许一些军方领袖、党内学者和亲近的助手宣扬江泽民可以再次打破规则并继续在位的观点,但这一努力失败了。不过江泽民还是成功地将另一位自由派、在1989年特殊背景下进入政治局常委会的68岁的李瑞环逐出了政治局。这些对于规则的、依然没有公开或者说含糊不清的挑战使很多人对规则的延续性产生了疑问。

·挑选接班人的权力被江泽民、李鹏、朱镕基三位最高领导人垄断(薄一波、宋平也在幕后也发挥了很大的影响)。影响力的集中与全体21名政治局委员均有决定权的正式规定背道而驰,也代表着能够缓和共产主义政权集权危险的,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倡导的“集体领导制”的失败。

·个人忠诚远比个人价值重要。胡锦涛、曾庆红、罗干、吴邦国、贾庆林、黄菊和李长春,政治局9个新常委中这7人的升迁是建立在派系忠诚的基础上,尽管他们为官的缺点已不是秘密。4 只有温家宝和吴官正的升迁是以个人价值为基础的。在一个多元的政治体系中,个人忠诚作为官员任命的基础既是规范可以接受的,也是容易推行的。这是因为,负责任命的官员不是自行当选就是被自行当选的人任命的。但既然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垄断着权力,在各层级确立个人价值主导的任命制的规范化理念就是与中国共产党的上述地位相矛盾的。但这一理念没有得到有效推广,明显失败的任命也是产生分歧和抗议的原因。

·由于高层领导人对于党内正式的提拔规则感到不爽,这一规则遭到了漠视。应于2012年掌管政治局常委会的三个“第五代”干部的代表就是这种情况。尽管没有在1992年成为中央候补委员,李克强还是在1993年当选为团中央第一书记。薄熙来未能成为当地代表团的十五大代表,却成为了大会的特邀代表。习近平在十五大上进入了中央委员会,而此前他也未能当选大会代表。

在精英的功能性专业化这一问题上,《第四代》一书最早将目光投向了困扰中国精英政治的众多争夺官职的斗争。尽管政治局常委通常被指派特别负责某一领域(经济问题、国内安全、外交等),但这些分工仍旧不是被推托就是被忽视——这意味着亨廷顿式的政治制度化所需的“自主性”在很多重要的政策层面遭到了抛弃。

精英专业化的失败在几个功能性领域彰显了出来:

·经济议题:经济事务的处置权归总理,但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意见不一致的地方是可以扭转这种安排的。所以,例如在1999年的时候江泽民就通过召开来自四个主要区域国有企业干部的会议几乎从朱镕基总理那里拿到了任命国有企业管理层职务的权力。

·人事与组织:这一职责(任命国有企业管理人方面)对派系调动的重要性使其频繁地成为争议的焦点。在1993年至1997年之间,人事与组织事务方面的有力人物是江泽民一派的曾庆红,他在当时还不是政治局成员。在此期间,主管这方面事物的政治局常委胡锦涛为了保证自己未来的继承地位不得不接受这种代权行为。

·反腐败:党内高层腐败案件的处理程序仍然是一种政治上的权宜之计,用来掩盖高层的派系斗争,也就是说主管反腐败工作的政治局常委只是出于政治理由而被选中的执行人而已。由于这些原因,即便表面上看去真的是在对高层腐败案进行起诉,对党的合法性来说也不会有增进,这一点已经成为普遍的认识了。

·精英阶层之下的人群的政治参与有着能够减弱威权政体的集权带来的不良后果的巨大潜力:民主赤字的后果至少能够被这种“参与剩余”(participation surplus)所部分抵消。作为次精英阶层不断制度化的证据,学者们引述了村民选举、民众上访以及地方立法机关的作用。然而在这些证据中没有哪个能够符合制度化的有效性与一致性这两个标准。我们可以举一些常见的例子来看:

·不可否认,村民选举被证明有效提高了中国近一百万个村庄的治理水平,并在农村地区树立了国家的权威。但它们缺乏规范化的一致性:在一党制国家中,政治竞争必须受到严控。与此同时,维持这种控制就意味着党必须破坏掉它建立起来的那些真正的竞争规则,比如说违反它自己在村民选举方面实施的政策、判决那些无法接受的选举结果为无效、或者在自行其是的村庄里秘密植入党的控制。选举的引入可能部分是由于一些中央政府官员企图背地里试行民主的一种策略,但这种偷偷试行的做法只能前进到对党应当独自执掌政治权力这一占统治地位的规范化理想标准开始带来严重压力时为止。

·地方与国家的立法机关在它们试图发挥在“监督”政府工作方面的作用时,也会遭受到同样规范化的不一致性(normative incoherence)。既然中国的党国体制不接受让渡政治权力的观念,这些立法机关就只能始终处于虚弱的境地。在那些它们试图发挥作用的极少数例子中,比如说否决一项法案、一桩任命或一份政府报告,都存在着对要去做什么有着近乎可笑的困惑。不像在村民选举中,被允许让渡的行政权力至少能够变得有效,中国的立法机构始终被党所牢牢控制,以至于大部分也都无法通过有效性的检验。

·信访体制据说遵循着一种普遍的规范化观念:即人民应当被允许提出建议来帮助改善党的工作。2000年,作为一个准国家部门的新的国家信访局成立了。但由于整个程序最终还是依赖于党自身对监督工作选择性的接受,而不是依赖于被让渡权力的有规则实施,因而对民众上访的处理依然是极为反复无常的。

因此,到目前为止关于其制度化显示出的证据无疑是十分有限的。仅仅不存在混乱还不足与构成制度化的理由;制度化还必须具有效能与规范化的一致性的明确存在。中共虽然从政治无序中解脱出来,并实现了一种非正式的平稳,但它并没有更进一步。这样做的结果就是,传统认识中那些伴随着非民主政权的问题———不具合法性(illegitimacy)、弊政、腐败、以及精英阶层的不稳定性——在中国依然大量存在。仅腐败一项据估计就可能消耗掉了10%-20%的GDP。精英阶层的不稳定性明显表现在派系斗争与意识形态争端上,而它们构成了江泽民执政时期的主要特征,比如说就有不少于六名的政治局成员在其间遭到清洗。所有这些都显示出中国在制度化方面的尝试在很大程度上是失败的。

制度化的未来

也许更加恰当的问题是未来会有什么变化。中国国家层面如此脆弱的制度化规则是会得到加强,还是会失败?换句话说,我们是否能够预期一个“渐进的民主化”时期将克服目前体制下的低效性与不一致性?

就其定义来讲,所有民主巩固过程都始于那些还不够牢靠的变化,而它们可能被视为相关行为者之间的权宜之计。只有随着时间推移这些变化确实能够扎根下来并为普遍接受时,才能转变为规则。但这同时也始终存在着相反的可能性,而我认为这种情况才更有可能在中国出现:即这些新的进程最终会由于“集权的逻辑”而必然遭到失败。

举例来说,关于精英提拔的问题,很容易想象那个70岁退休的规则会逐渐变得更加制度化。正如在中共十六大权力交接斗争中所看到的那样,还是有一两个持异议者试图破坏这一讨价还价的结果。到2007年中共十七大召开时,作为强硬派的罗干将超过70岁,而胡锦涛的竞争对手曾庆红也将到68岁。他们都代表着强大的派系。而当最终权力的争夺进入白热化阶段时,规则的维持将是不稳固的——如同全世界范围内的威权主义政权已经证明过的,并将再次证明的那样。占有权力的欲望越是强烈,这些规则就会越加不稳定。

同样,择优提拔的方式,肯定有助于把更多有才能人带入到更高的职位上。但在地方一级,提拔过程通常是取决于贿赂的,而在精英层面,这一提拔过程仍然是为政治派系变幻莫测的情势所决定的。要改变这些模式需要通过未经审查的媒体,反腐败的功效,或政治权力的下放这些实质性的水平层面的措施来进行监督,但这些要件似乎没有一样是中共接下去可能会采取的动作。要改变大范围的腐败也需要类似的发展,这对中共来讲同样也是不可能的事情。

当涉及到村民选举的时候,就部分选举出的村委会主任而言,党的领导人将倾向于对满足任何有效性方面的迹象保持警惕。这类民选官员的出现,作为一个不容易去吸纳或颠覆的群体,将不可避免的提出党是否应该修改其支持分享政治权力方面的规范这类疑问——这种路径就是台湾、南韩、泰国这些强大的威权政权之前所走的那种道路。但是这样一种“自愿性退场”(voluntary withdrawal)不太适用于是类似中共这种虚弱政权的情况。5 一个更为可能的路线是当新的政治团体开始以竞争方式获得越来越多成功的时候,党将继续暗中破坏村民选举。正如Paul Brooker已经提到的那样,引入了真正地方选举的威权政权“可能最终将面临不得不找出一种不太公然的非民主方式去阻碍一个正在通过与执政党竞争取得极为成功表现的政党。”6

这种困境也有助于解释为什么,尽管其不断的保证,中共却一直没有为超出乡村层次的直接行政官员选举的扩张来背书。例如,乡镇长级选举分散化的试验一直都为党的领导层所批评,尽管他们在那些举行选举的地方受到了普遍的拥护,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回应了乡镇层级治理正在发生的危机。

至于人大方面,他们当然在许多领域里都改善了治理。但通常都是在违反党的意愿获取权力之后才做到那样的。在他们已经改善政权合法性的地方,只是因为他们的成员已经完全被党所吸纳了: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改善治理水平或是提升政权的管制力度,但无法两者兼得。

在每一个情况中,不管是乡镇选举还是人民代表大会,党都被迫在有效性与一致性之间做选择。而它几乎总是选择后者。

(政治)循环与(政权)失败

许多人都写到了自1949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循环现象。尽管个人的和历史的偶发性往往可以解释这些周期的具体时间点,但导致了每次巩固后出现政权失败的根本动力,正是“集权的逻辑”:在政治危机,政治失灵(political dysfunction),或政治继承的时期,任何已经被慎重下放用来改善治理和精英政治稳定的权力,很快就被收回控制。总的来讲,自1949年以来可以看到四个不同的循环:

·巩固阶段一(1949-1956):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
·失败阶段一(1956-1961):从反右运动到大跃进饥荒
·巩固阶段二(1961-1966):从大饥荒中恢复
·失败阶段二(1966-1976):文化大革命
·巩固阶段三(1976-1986):政府和党的制度以及法律的重建以及扩张
·失败阶段三(1986-1994):学生抗议运动的兴起引发了精英在改革方向上的分裂:重新恢复为由党的元老进行统治
·巩固阶段四(自1994年以来)党的元老的死亡以及法治和政府专业化的扩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此外,对有关这些周期的文献所做的粗略分析表明,研究中国政治的学者们一直都太容易把每个阶段诠释为是线性变化(linear change)。例如,1978年的时候,在被我称为巩固阶段三的初期,就出现了一篇名为“中国的现代化以及继承政治”(Modernization and Succession Politics in China)的文章,文中对未来的不确定提出了一些警告,并进行了很多现在正在(十六大期间)做的讨论。7 1989年后的文献与此正好相反,往往着重强调接下来的政权失败。

追踪特定阶段的起伏以及把它们与之前的阶段进行比较当然有很多值得一说的地方。危险在于相信这些阶段是不可逆转的这种看法,要知道威权政权理论尤其是中共历史普遍显示出,它们不是这样的。苏哈托(Suharto)的印尼可能是最好的反例,正当它似乎透过90年代中期制度化的新形式逆转了趋势并巩固了其自身统治,表现出“稳固的以及具有高效率”之时,这个政权却反而失去了权力。8

如果我们应该更留心地一直去寻找1989年之后所出现的政权巩固的迹象,在上述纲要里处在失败阶段四交点位置的时候,我们就也应该更留心地寻找当前政权失败的迹象。这类迹象可能包括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在一项诸如台湾或地方选举这些关键政策议题上的公然决裂;像江泽民或李鹏这种已退休的领导人在公众中再次出现;或是一名政治局委员在类似国内安全这类功能性领域上失去权力。

一个新的政权失败阶段会导致什么超出了本文所要探讨的范围。但是一句忠告可以顺便用来做为结语:制度性失败并不预示着政权崩溃。中国的强制性机构的实力——600万警察以及士兵还有公民社会的虚弱确保了中共将不会衰落下去或被推离权力宝座。以政治迫害以及社会镇压为形式的悲剧一直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失败阶段更为典型的结果。

与此同时,还有另一种后果可能把中国从这些政治循环中解救出来:那就是一个民主突破(democratic breakthrough)。制度失败提供了这样的机会,这种机会往往是由于随之而来的治理危机而产生的,这对改革派精英来讲,就意味着以承诺政治开放而策划出一个政权的解脱(extrication of the regime,译者注:政权解脱表示转型发生时既有政体的规则被废止,但是威权统治者仍有机会参与协商下台的谈判条件)局面出来,这是走向民主的第一步。但这么一来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中国最好的民主的希望可能处在非常矛盾的处境,这就使得当前的制度化变得是如此棘手的。

注释:

1. The expression “the logic of concentrated power” refers to Robert Dahl’s invocation of the “logic of equality”—the drive toward widespread participation and responsible political power that Dahl sees as inexorably resulting from a starting assumption of political equality among members of a society. See Dahl’s On Democracy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8), 10.

2. Samuel P. Huntington, Political Order in Changing Societie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8), 12, 2.

3. Zong Hairen, Disidai (The Fourth Generation) (New York: Mirror Books, 2002). It is the basis of an English-language book I coauthored with Andrew Nathan, China’s New Rulers: The Secret Files (New York: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2002). We address the authenticity of Disidai at length in the introduction to our book.

4. These shortcomings are explicitly acknowledged in official party documents. See Andrew Nathan and Bruce Gilley, China’s New Rulers—for Hu Jintao, 68; for Wu Bangguo, 102; for Luo Gan, 110; and for Li Changchun, 114.

5. I provide a sustained treatment of the likely course of democratic breakthrough in China’s Democratic Future (forthcoming).

6. Paul Brooker, Non-Democratic Regimes: Theory,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Basingstoke, England: Macmillan, 2000), 115.

7. Kenneth Lieberthal i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32 (Fall 1978): 239-54. The article noted the “startling results” of post-Mao consolidation resulting from the “strong . . . cohesion” of the leadership and its drive to “reinvest the party with its previous authority and competence.” It did, however, warn that it was “too early to say” whether the process was irreversible.

8. R. William Liddle, “Indonesia: Suharto’s Tightening Grip,” Journal of Democracy 7 (October 1996): 70. Cited in Larry Diamond, Developing Democracy: Toward Consolidation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9),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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