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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日星期二

张大军:非暴力行动——二十一世纪最有效的争取自由的手段

作者:张大军 文章来源:民主中国 更新时间:6/1/2010

笔者最近参与翻译彼得·阿克曼(Peter Ackerman)和杰克·杜瓦尔(Jack DuVall)合著的《一种更强大的力量-非暴力抗争一百年》一书。在翻译的过程中,结合自己的所闻所见和所思所想,对非暴力抗争形成了一些粗浅的见解。现不揣浅陋,将自己的见解整理成文字,与读者朋友们分享。

将统治者以及作为统治者之化身的国家建制关入笼子之中的斗争中,非暴力手段不仅占有道义上的高地,而且实践表明,作为一种实际的抗争方法和策略,非暴力行动也是有效的抗争方式。换言之,非暴力抗争是一种成本收益能够达到最优化的争取变革的方法。

何以言之?笔者认为,非暴力行动的下述特征使其成为一种非常有效的抗争手段。首先,非暴力行动能削弱对手的力量,具有一定的破坏性,而更重要的是,如果采用适当的策略,它能够持续地增强抗争自身的力量,并为抗争胜利后的变革做好各项准备。建设性是其首要的原则和力量的源泉。其次,非暴力行动具有多样性和很强的适应性。它的表现形式多样,在各种政治环境、文化背景、经济条件和社会结构下都有充分发挥作用的舞台。就像本书中所谈到的那些案例一样,非暴力抗争既适用于军事占领和殖民统治的政治环境,也适用于极权专制的政治体制。当然,在除此之外的相对比较宽松的环境下,非暴力行动无疑也可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一点在美国1960年代的民权运动中有充分的展示。非暴力行动的多样性让它成为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方法和策略。第三,非暴力行动具有潜在的持久性。在很多情况下,非暴力行动不会采取毕其功于一役的战略,它强调持久的积累和渐进的成效。这种战略选择决定了它具有非同寻常的持久性,不容易被一下子剿灭掉。第四,非暴力行动是对所有希望变革的民众敞开的,其广泛性不容置疑。非暴力行动的诉求目标必然与民众的日常经验和感受发生联系,以争取民众的同情和认可。由于其手段是非暴力的,其目标是与民众息息相关的,其策略是渐进的,它最终可能会赢得广大民众的认同,其所追求的事业也会获得广泛的民众支持。第五,由于非暴力行动本身所需付出的成本不太高,而收益可能会比较大,因此,一次成功的非暴力行动就容易形成一种强烈的示范效应,让更多的人成为积极的非暴力行动的参与者乃至领导者。第六,非暴力行动容易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和国际媒体的同情。在国际主流思潮和最近全球反恐的背景下,非暴力行动更易于赢得国际社会的支持,以及国际媒体的关注和同情。

显然,正如本书所一再强调的那样,非暴力行动也不是万灵药,不管何人,用在何地,采用何种方法,它都会有效。笔者认为,非暴力行动要想取得理想中的成效,必须采取有效的战略和策略。有效的战略和策略具体体现在下述这些方面。

第一,非暴力行动要有适当的诉求,也即行动要有具体、得宜的目标。这些目标能够吸引适当的人的关注和投入。如果诉求失当导致关注非暴力行动的人很少,那么,非暴力行动的意义就大打折扣了。确定适当诉求的过程也是找到并确认非暴力行动的支持者的过程,同样也是研判对手可能的反应以及应对方式的过程。这一过程将决定后面非暴力行动展开后的博弈态势。

第二,非暴力行动的实际推动者必须有与此目标或者诉求相对应的行动能力,包括实际操作技巧、领导水平和沟通协调技能。显而易见,非暴力行动的成效与非暴力行动的领导者与推动者的个人阅历、经验、见识、能力、乃至名声和成就有非常大的关系。虽然非暴力行动能否取得最终的成功并不一定取决于是否有一位杰出的领导人,但毫无疑问,一位或者一群杰出的领导人肯定会大大提高非暴力行动取得成功的概率。因此,非暴力行动能否形成一种让卓越人才脱颖而出的良性机制对行动的成效有非常重大的影响。

第三,非暴力行动要采取适当的方式让行动发挥出最大的效能。行动方式牵涉到战术策略的谋划、组织形式的构建和信息的传播和沟通。战术策略包括选择那种或者那些抗争手段,抗争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配合与协调,何时让行动停止或者升级,进行谈判或者妥协的时机把握。组织形式的构建是要根据情况确定采取松散的联盟式结构、分散的多中心结构、还是紧密的集权型结构。信息的传播与沟通包括行动参与者要有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和能力,保证相关各方及时、全面和准确地把握行动的部署和策略,并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地发布给媒体和其他关注行动者的人士或者机构。

勿庸讳言,中国社会的暴力现象日趋激烈和频繁。借着本书引发的思考,我们也许可以谈一谈非暴力行动与暴力抗争之间的关系。过去几年,杨佳事件、邓玉娇事件和唐福珍事件分别都在中国引起广泛的关注。这些事件都是个体性的暴力事件,并且都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它们之间也有着显著的不同,杨佳事件中的暴力指向与他本人无关、但与伤害他的机构有关的个体,邓玉娇事件中的暴力指向直接的施害者,而最为悲惨的是,唐福珍的暴力指向的是她自己。不过,尽管存在着这些不同,这些暴力行为却无一例外都引起社会的轰动和普遍的关注,对他们个人命运的探讨和关心也一度成为媒体的热点。如果我们不去讨论他们各自暴力行为的道德含义而单纯从实际果效来看,他们的暴力行为的后果确实异常显著,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具有深远的效应。

鉴于他们的事件所造成的冲击性后果,不奇怪的是,他们的暴力在某种程度上也具有了传染性,成为效法的对象。不过,这些因个体的遭遇而触发并对个体的命运产生重大影响的单个暴力事件与本文所谈的社会运动意义上的非暴力行动是非常不同的。首先,个体性的遭遇具有非常强的独特性,并不一定具有普遍的意义,在杨佳事件和邓玉娇事件中,这一点非常明显。从定义上看,群体性的非暴力行动一定是很多人在协同行动的,而且行动的诉求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其次,群体性行动需要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整合,多个类似的个体性行动并不构成集体行动。比如,唐福珍事件的性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拆迁而自焚的暴力现象也非常多,然而,由于各个拆迁的受害者是各自为战的,他们单个个体的行动没有构成一种反抗拆迁的集体行动。第三,作为行动策略的非暴力是非常明确的,是有严格的纪律约束的,是有目的、有计划行动的一部分,而单个的个体暴力则有非常强的偶然性。在不同的时空背景下,同样的人遇到同一件事不一定都会采取暴力手段。第四,非暴力是群体行动的明确准则,因此,它不会受到当局过度的武力迫害,而且很多行动是处于合法与非法边缘的,当局无法事先采取行动阻止非暴力行动,而暴力行动则不然,当局会有借口事先采取行动进行镇压。因此,暴力反抗只能是随机的和突发的。第五,单个个体的暴力抗争对解决其自身的处境有利或者会引起社会大众的关注,但抗争并没有持久性,一旦采用暴力行动的个体被逮捕、控制甚或死去,抗争就停止了。

综上所述,无论单个个体暴力抗争的威慑力、社会反响和实际效果有多大,它都不能转化为持续的社会运动意义上的集体抗争。因此,从这些个体性的暴力抗争中得出暴力的普遍有效性(且不论其中的道德含义)是有问题的。进一步说,单个事件中的暴力的实际果效不能代表暴力作为集体行动手段的有效性。当然,不管是从道义上,还是从实际果效上,暴力作为一种抗争手段的有效性都是不能完全排除的。而且,单个个体的暴力行动确实能够触发或者促动集体的非暴力抗争,这一点在邓玉娇事件中曾有生动的体现。所以,在当代中国的历史背景下,单个个体的暴力抗争与集体的非暴力行动之间的关系是有着多个维度的。这值得我们进一步的深入思考。

总之,基于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作为集体行动之策略和原则的非暴力在当下的时代环境下是最为有效的行动方式。其实,在中国这片土地上,在最近几十年的历史中,就有着具有非常重大历史意义的非暴力行动,其影响一直被当代的中国人所感知。其中最为著名的当属小岗村农民的非暴力抗争。他们在中国万马齐喑的黑暗年代里跨出了勇敢的一步,在中国极权专制的黑幕上划了一道非常小的缝隙。尽管他们未必知道他们的非暴力抗争的意义,但这一小小的缝隙却成为中国后来改革开放事业的先声,引领了一个新时代的到来。不管从那个角度讲,这一非暴力抗争都是非常成功的。值得指出的是,小岗村农民的非暴力行动是建设性的,而这一点正是所有非暴力行动之所以取得成功的最为重要的原因。

当中国社会矛盾越来越尖锐,社会暴力冲突与日俱增之际,探讨和寻找走出“历史三峡”和暴力循环的有效路径是摆在当代中国人面前的当务之急。愿我们的翻译能够对当下思考中国转型路径的人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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