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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7日星期六

看守所民警执勤行为规范(试行)

看守所民警执勤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看守所民警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执勤行为,培养优良警风,树立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确保监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执勤行为,是指看守所民警执行职务时言行举止的总称。

第三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做到:

(一)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二)清正廉洁,纪律严明;

(三)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

第五条 看守所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放在押人员;

(二)玩忽职守;

(三)索要、收受、侵占、借用在押人员及其亲友的财物或者接受吃请;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侮辱在押人员;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在押人员;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在押人员提供劳务;

(七)私自为在押人员传递口信、信件、物品,私自安排在押人员与亲友会见、送物、打电话;

(八)将监管在押人员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警容

第六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佩带执勤证,需携带警械装备的按规定携带,保持警容严整。

第七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应当保持仪容整洁。不得染彩发、染指甲、化浓妆、戴首饰,男性民警不得蓄长发、留胡须,女性民警发辫不得过肩。

第八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应当举止庄重,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第九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自觉维护看守所环境、卫生和办公秩序,做到物品摆放整齐,内务规范,卫生整洁,秩序井然。

第四章 礼节、接待

第十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应当遵守下列礼节:

(一)遇见领导视察、检查时,看守所民警应当行举手礼;因执勤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二)遇见本所领导和其他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

第十一条 看守所民警接待办案人员、律师时;应当主动致意,热情服务,依法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对依法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当明确告之并耐心解释。

第十二条 看守所民警接待在押人员亲友时,应当主动致意,耐心解答提出的问题,并主动介绍看守所依法、文明管理的情况,同时征求对看守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会见、送物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安排,对不能安排的要明确说明理由,严禁冷、硬、横、推。

第十三条 看守所民警对外接待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

第五章 勤务

第十四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应当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工作规范、文明。不得酒后上岗,不得擅离职守,不得睡觉、聊天、饮酒、吃零食、娱乐或者从事其他有碍勤务的活动。

不得将移动电话带入监区,巡视或者进入监室时不得吸烟。不得随意在监区内放置警服、警械、文件、工作证件、钥匙等。

第十五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接班民警应当提前到岗,做好接班的准备工作。交接班时要交接清监内在押人员人数,当班时发生和发现的情况,已办完与未办完的事项,应当注意的问题以及值班物品。

第十六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进入监区开展管理、教育工作,对在押人员实行直接管理和规范化管理,直接负责在押人员的铺位安排、内务管理等事务,严禁使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

应当由女性民警管理女性在押人员。男性民警不得单独进入女监区、女监室,不得单独和女性在押人员谈话。

第十七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熟悉掌握所分管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案情、诉讼进程和思想动态,积极开展教育转化工作,敦促在押人员认罪服法,服从监管,主动坦白、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 看守所民警在管理、教育工作中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做到依条文明管理。

(一)及时告知并切实保障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处罚在押人员时,应当说明被处罚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和程序。

(二)尊重在押人员的人格和尊严,尊重少数民族、外国籍在押人员的生活习惯。对在押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用语,必须称呼姓名或者编号,不得叫绰号或者使用其他侮辱、歧视性的语言。认真回应在押人员的问好。

(三)充分调动在押人员接受监管和认罪服法的积极性,工作力求深入、细致,因人施管、施教,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真心挽救,真情感化,杜绝简单、粗暴的管理方法。

(四)关心在押人员的思想、生活和健康,依法认真解答在押人员提出的问题,解决在押人员的困难,对不符合规定或者看守所自身难以解决的,应当说明理由。对患病的在押人员应当给予及时治疗和生活照顾。

第十九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应当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和警惕性;严格遵守24小时双人以上值班巡视制度,对在押人员严密监视,严把每个工作环节的安全关,严密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熟悉处置各类事故、事件的预案,积极参加演练。发生事故、事件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调动,做到机智果敢、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第二十一条 除处置重大事故、事件等必要情况外,看守所民警不得携带武器进入监区。

第二十二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戒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公安机关所属看守所民警。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范,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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