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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7日星期六

看守所在押人员行为规范

看守所在押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看守所正常的监管秩序,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在押人员的言行准则,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树立弃恶向善、改邪归正的正确态度。

第四条 严格遵守监规和看守所有关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值勤武警的看管。

第五条 主动汇报思想,如实讲清自己的问题,积极举报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其他在押人员有违反监规以及预谋、实施脱逃、行凶、自杀等行为的,要立即报告或制止,不得隐瞒、包庇。

第六条 搞好个人卫生和监室卫生,爱护公物,努习学习,讲文明,懂礼貌

第三章 生活规范

第七条 严格遵守一日生活制度,按规定的作息时间进活动。

第八条 听到起床信号,必须立即起床。未经批准,不得卧床不起。

第九条 起床后,必须整理好内务卫生。按顺序洗漱,不拥挤抢位。

第十条 被褥、鞋子、洗漱用品、饭盆及其他生活用品必按指定位置摆放,做到整齐划一。

第十一条 就餐时必须按顺序排队领餐,不准敲击餐具,不准抢吃多占,不准伙吃伙喝,不准互相串换食物,不准乱倒剩饭,不准浪费粮食。

第十二条 男性在押人员不准赤身,女性在押人员不准只穿背心和三角裤。

第十三条 白天除午睡时间外,其他时间未经批准,不准随意躺卧或斜靠在铺位上,不准随意走动。

第十四条 听到就寝信号后,立即按指定的铺位睡觉,不准擅自调换铺位,不准喧哗、耳语,不准两人合盖被子,不准蒙头睡觉。

第十五条 必须保持监室地面、墙壁、铺板和放风场的清洁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随地便溺,不准乱扔脏物、废物,不准随意刻划,不准乱挂衣物。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 搞好个人清洁卫生,衣服、被褥要勤洗、勤晒。不准留长发、怪发和长指甲。

第十七条 保持餐具清洁,注意饮食卫生。

第十八条 放风时间必须在放风场内活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滞留在监室内。

第十九条 有病要及时向管教民警或医生报告。就诊时如实陈述病情,不准无理取闹,指名要药。要遵从医嘱,配合治疗。

第二十条 不准在监室门的观察孔张望或堵住观察孔,不准向其他监室喊话、扔纸条或其他物品,不准托人或为他人带书信、口信或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 在押人员之间不得私自借用、馈赠衣物或财物,如愿主动资助他人的,需书面报告管教,经批准后方可借用、馈赠。

第二十二条 遇有提讯、会见、劳动等需出入监区时,应在警戒线内,立正向值勤武警或看守民警报告,经许可后方可越过警戒线行走出入。

第四章 学习规范

第二十三条 必须端正学习态度,养成自觉学习的良好习惯。

第二十四条 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联系实际,对照检查,深刻反思。

第二十五条 必须遵守学习纪律,按指定位置坐好,姿势端正,并保持良好的学习秩序。

第二十六条 必须熟背监规,熟记行为规范,并认真遵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必须积极参加各项等活动,按时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学习或反省时间内,不准从事其他活动。讨论时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积极发言,但不得打断他人的发言。

学习要作学习笔记,写心得体会。

第二十八条 必须爱护书籍、报纸等学习材料,不得损坏或占为己有。

第五章 文明礼貌规范

第二十九条 举止文明、说话和气,说真话、实话,不准说谎话、脏话,不准做低级下流动作。

第三十条 在押人员之间一律称呼姓名,不准叫外号、绰号,不准称兄道弟。

第三十一条 对看守所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要使用姓氏加职务的称谓。职务不明的,可称“警官”、“检察官”、“法官”、“干部”等。

对武警战士,可统称“班长”,对职工统称“师傅”。

第三十二条 礼貌用语。有求于人时,用“请您”等敬词;有愧于人时,用“对不起”、“请原谅”等歉词;有助于人时,用“别客气”、“没关系”等谦词;得到别人帮助时,用“谢谢”、“麻烦了”等谢词。

第三十三条 遇有来宾参观和领导视察时,应有良好的精神风貌。对领导的问话,要如实回答。视察过程中,不准围观,品头论足,不准擅自接近攀谈。

第三十四条 当管教民警开监室门时,必须立即坐好。点到姓名时,要起立答“到”,听候命令;接受指令后,要立即答“是”;接受问话时,要立正回答(特殊情况除外)。不得指手划脚,不得抢嘴抢话,并要保持一定距离,未经允许不得接近。

第六章 劳动规范

第三十五条 在押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必须态度端正。必须服从看守所的安排,听从管理人员指挥,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不得消极怠工。

第三十六条 劳动时,必须注意安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三十七条 爱护劳动工具、生产设备和生产的原材料、产品,不准用原材料制作其他物品。

第三十八条 劳动中不准喧哗、嘻笑打闹,不准把自己应完成的任务,强加他人去完成;不准擅自离开劳动场地;不准携带违禁品和与生产劳动无关的物品进出劳动场所。

第三十九条 因劳动出入监区时,不得与其他在押人员攀谈、传递口信、条子及物品。

第四十条 劳动结束时要清点劳动工具,并按规定摆放整齐。不准将工具、原料、产品等带回监室或隐藏。工具丢失要立即报告并进行查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中的“在押人员”是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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